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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售票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2日
阅览:
1999 次

影字【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各电影院线公司,各电影制片公司、发行公司,各电影院,各电子商务售票机构,各票务软件商: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售票以其快捷、方便等特征得到迅速发展,已成为电影票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助推电影产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电影市场竞争体系,引导电子商务售票体系良性发展,保障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和电影观众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以下简称13规范)精神,现就做好电子商务售票工作规范经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售票对推动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培育电影市场和挖掘电影市场潜力,为广大电影观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电子商务售票要严格遵循《电影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电子商务等其他一切形式预售的电影票,必须是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预售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电影票的,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电影票是观众观影的唯一凭据,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售票凭证必须通过经备案准入的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兑换为符合《通知》和《13规范》要求的电影票,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影院票务系统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电子商务售票机构应在票面向观众分别明示电影票和服务费价格。

        四、所有电子商务售票凭证的兑换设备(包括自助取票机等)须符合《13规范》的技术要求,必须与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相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负责兑换设备的标准符合性检测,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兑换设备的备案准入。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按《通知》的要求,定期对行政辖区内所有影院的电子商务售票凭证的兑换设备组织定期核查和巡视。

        五、电子商务售票的促销活动是影片整体宣传营销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制片、发行、院线、放映、电子商务各方利益,应以公平为原则,要避免恶意竞争。影片在进行电子商务营销时,促销活动方案应以合同等契约形式取得有关方面同意,并将必要信息向社会明示。促销活动中所采取的优惠价格,须公开明示优惠票务总量、优惠时间段落,并明确优惠票价价格的福利性标识。

        六、影院可自主选择与电子商务售票机构合作。票务软件商是票务软件产品提供和售后服务机构,要支持和配合影院开放计算机售票系统网络售票端口。

        七、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电影行业协会、电影院线公司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按照责任分工,依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管理、规范、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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