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政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分享至:
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6日
阅览:
1414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上海、广东、成都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及各音乐园区,全国各有关音像单位:

    音乐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音乐产业因其产业链长、关联产业多、渗透力强,在文化产业中居于重要地位,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巨大。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播放设备的发展,音乐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我国现代音乐产业体系还不完备、原创能力不强、音乐企业规模不大、高素质人才缺乏、版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民族音乐产品的创作出版以及关联产业的发展,相继批准建立了北京、上海、广东和成都四个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音乐产业综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音乐产业基地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就加快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快音乐产业转型为重点,以培育音乐产业龙头企业和新兴文化业态为依托,以聚集高端、高效、高附加值的音乐产业要素为动力,不断完善产业功能,大力推动民族原创音乐作品的生产和出版,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音乐企业,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是坚持产业发展和扶持原创音乐作品相结合。通过大力整合音乐产业链,形成产业集聚和规模效应;注重音乐的内容生产,多出精品力作。把民族音乐产品的开发创作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提高内容生产水平和创意含量。三是坚持基地建设与产业升级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音乐文化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扶持壮大具有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音乐集团公司和特色音乐企业,打造和树立民族音乐自有品牌,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

    3.发展目标。在“十三五”期间,打通音乐创作、录制、出版、复制、发行、进出口、版权交易、演出、教育培训、音乐衍生产品等纵向产业链,连接音乐与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网络、硬件播放设备、乐器生产等横向产业链,基本形成上下游相互呼应、各环节要素相互支撑的音乐产业综合体系。推出一批经典性音乐作品,催生一批创新型音乐企业,造就一批重量级音乐人才。到“十三五”期末,整个音乐产业实现产值3000亿元。其中,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实现产值1000亿元,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骨干音乐产业集群。

    二、主要任务

    4.推进优秀国产原创音乐作品出版。实施精品战略,推动原创和现实音乐题材创作,努力创作出版更多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音乐作品。提高国产优秀原创音乐作品在国家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和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金唱片奖中的比例。通过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专项资金等,对优秀民族音乐、优秀原创少儿歌曲等音像制品予以资助。推荐优秀音乐作品、音乐人才参与国家艺术基金申报。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设立中国优秀原创音乐扶持基金和音乐产业发展基金,对优秀音乐作品、优秀音乐企业和优秀音乐人才进行资助或奖励。

    5.激发音乐创作生产活力。通过建立音乐创作社会化组织 机制、多层次音乐创作主体激励机制和音乐作品宣传推广机制,调动音乐创作生产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专、精、特中小型音乐制作企业。充分发挥互联网音乐平台在国产原创音乐作品上的聚集作用。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创音乐创作生产,积极引导独立音乐人规范成长,创作一大批源于生活、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音乐作品。

    6.培育大型音乐集团公司。按照市场机制,结合政策倾斜,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培育2至3家以音乐内容开发生产为核心,旗下拥有若干知名品牌企业和优势产品,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双超50亿元,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音乐集团公司。同时,鼓励和支持音乐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和影响力,成为行业的主力军。

    7.加快音乐与科技融合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抓住“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契机,推动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音乐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传统音乐产业技术进步、融合创新、业态升级。鼓励音乐企业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进行全方位合作,拓展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直投网等数字传播渠道,开发以手机、移动多媒体终端以及移动硬盘、集成电路卡、数据库等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多种音乐出版发行形式,实现数字音乐在互联网条件下的获取更加便利、传播更加广泛、付费更加规范。鼓励音乐企业与硬件设备制造商深度合作,加快音乐类可穿戴设备的研发力度。

    8.推进音乐行业标准化建设。鼓励音乐企业和技术公司积极参与音乐产品、数字音乐等相关行业标准制订工作。全面推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在音乐单曲登记、版权认证、音乐付费等方面的广泛应用。积极制订中国有声文献数字化修复与典藏标准,加强中国民族音乐与世界音乐的互换与交流。

    9.搭建大型专业音乐平台。统筹规划音乐产业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性的音乐数据统计平台、音乐版权交易及监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大型、权威的音乐信息服务和交流平台、音乐生产制作平台、音乐展示和销售平台、数字音乐出版传播平台、音乐作品宣传发布平台、音乐表演与时尚休闲体验平台,围绕产业发展形成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政府治理精准化、产业服务便捷化、民生服务普惠化。

    10.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音乐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支持音乐企业引进海外高端音乐人才、特色音乐项目和先进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音乐企业依托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与海外音乐公司及音乐人合作开发制作民族音乐产品,提升合作产品的中国文化含量。推动音乐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形成资源互通、渠道共享、内容共同开发的交流合作新格局。

    11.推动中国音乐“走出去”。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北京国际音乐节等展会,进一步加大音乐图书、音乐作品实物出口、版权输出力度。支持举办国际化音乐赛事,借力推动国产优秀音乐产品走向海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音乐装备企业进一步加大“走出去”步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海外建厂、收购力度,提高中国音乐品牌在世界高端领域的竞争力。支持国内音乐企业参加法国戛纳世界音乐博览会(MIDEM)等国际音乐展会及音乐节。

    12.实施音乐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音乐企业与音乐院校密切合作,组织开展对音乐编辑、录音师、制作人、经纪人的专项业务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音乐复合型人才、实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实现人才培养社会化。规范开展音乐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积极推荐音乐人才进入中宣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行列。支持音乐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中国音乐人才培养基金,并与相关公益性基金会对接。

    13.推进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音乐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把基地培育成为音乐创作和音乐人才汇聚的孵化器,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器。各相关省(市)要成立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园区)协调机构,各基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基地建设的支持,并为国内及海外知名音乐公司、音乐人进驻创造条件。各相关省(市)要按照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辖区内基地(园区)的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基地(园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新建国家音乐产业基地,须根据《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基地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良好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予其国家音乐产业基地称号。国家对音乐产业基地建设实行年度报告抽检制度,基地(园区)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每年上报相关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情况或发现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园区)称号。

    三、保障措施

    14.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支持中华老唱片数字资源库、中国音乐作品数字资源库、中国音乐数字出版传播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实施少数民族音乐保护出版工程,搜集整理中国民族传统音乐,对珍贵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抢救性修复与数字化保护,系统整理出版中国民族曲谱,建设民族音乐资源库。

    15.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音乐项目进入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鼓励和协助相关音乐企业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音乐企业规划的特色音乐项目、重点音乐工程积极申报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16.推动行业组织建设。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下,依托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建设和重大音乐产业项目的落地,组织相关音乐赛事,设立和管理音乐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组织中国音乐产业发展论坛,发布中国音乐产业发展年度报告等。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音乐企业坚守职业道德,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提高音乐产品质量,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盗版的音乐作品。推动音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激励创作、促进使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与音乐产业行业协会间的合作平台,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音乐侵权盗版进行的维权工作。

    17.加强版权保护和市场监管。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支持权利人和使用者开展版权合作,推动音乐作品相互授权和广泛传播,鼓励相关单位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传播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运营。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大对网络非法传播、假冒出版单位制作出版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含有有害内容的音乐作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11月17日


相关推荐
×

您已成功提交活动报名信息

可前往个人中心查看报名状态

深圳
SHENZHEN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8号
电话:0755-88266839
邮箱:szwenjiaosuo@126.com
QQ:3446235353
北京业务联络处
BEIJI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8号晋商博物馆1c
电话:010-84244880
邮箱:szwenjiaosuo@126.com
QQ:1124357341
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
拍卖经营批准书:4406441100002018   广东省文物拍卖许可证:粤文物证20190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783号
Copyright 2025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 粤ICP备11099274号
用户登录
确定
短信登录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
用户登录
获取验证码
确定
密码登录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
手机注册
发送验证
已有账户?立即登录
注册
×
完善资料
姓名:
公司名称:
地址:
保存
×
找回密码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免费注册 >
下一步
×
密码重置
立即登录
免费注册 >
确定
×
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

“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托管类型
确认
深圳文交所
掌柜文化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