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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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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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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世界旅游强国进程,国家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5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国办发〔2015〕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在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一、现状基础与发展环境

    (一)现状基础

    《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实施以来,我国旅游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旅游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一是通过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有效调动了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全行业乃至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旅游标准化活动的氛围日渐浓厚,旅游标准化意识普遍增强。二是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运作、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是旅游标准研究和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景区与度假区、旅游企业与旅游新业态、旅游绿色环保与节能减排、旅游信息服务等方面研制和发布了一批重要旅游标准。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旅游业已有国家标准30项、行业标准41项、地方标准400多项、企业标准达2万多项,旅游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四是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取得良好成效,共开展了三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达到174家,已有119家试点单位完成验收,树立了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标杆,产生了较大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了一整套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五是旅游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有效开展,随着我国与国际上多个国家标准互认协议的签订和标准化合作的加强,我国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六是标准化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得到加强,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海口等多个省市地方政府把旅游标准化作为加强旅游业宏观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了旅游标准化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我国旅游标准化的实践表明,旅游标准化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提高旅游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旅游行业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旅游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对提高游客满意度、提升旅游发展质效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还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旅游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旅游标准整体质量有待提高,部分标准操作性不强或更新较慢,标准老化滞后现象客观存在,难以满足旅游业提质增效升级发展的需求;旅游标准体系结构不够合理,标准覆盖领域仍然不够宽广,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矛盾,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旅游标准不能有效供给,新兴旅游领域标准相对缺失,难以适应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旅游标准化实施推广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对旅游标准化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参与主体不够广泛,推进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配套政策措施相对不足,标准实施效益有待提高;旅游标准化创新能力需要增强,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及相关理论研究与标准创新相对滞后,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需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实质性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旅游标准化对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和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均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标准水平,这为旅游标准化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正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我国正在大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正在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标准化管理代替行政许可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现代科技对旅游业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成为我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支撑,在“互联网+旅游”成为产业创新发展新模式的同时,“旅游+”将成为相关产业和领域融合发展的新平台,全域旅游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模式,并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深刻影响。国家旅游局正在着力推进“515战略”,努力开辟新常态下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天地,我国旅游业迎来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引擎,进入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旅游业发展也面临旅游质量效益不高、国际旅游竞争加剧等新的挑战。

    旅游业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和旅游业自身发展新态势,均对旅游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旅游标准化整体质量效益成为旅游业面临的重要任务,必须通过深化旅游改革,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提升旅游标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引领旅游产业发展,为打造中国旅游“升级版”,建设旅游强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指导方针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支撑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入实施“515战略”和旅游标准化战略,深化旅游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创新标准化体制机制,拓展标准化工作领域,强化旅游标准管理,全面提升旅游标准化的整体质量、实施效果与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效应,推动旅游供给侧改革和全域旅游发展,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方针

    1.依法兴旅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加强旅游标准化法治建设,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与旅游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以旅游业发展现实需求和解决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深化旅游标准化改革,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和旅游标准化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旅游行业治理和促进旅游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2.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相结合。紧贴旅游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突出旅游业提质增效升级主线,重点加强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行业急需和涉及新型业态的旅游产品与服务标准建设,合理统筹改革旅游标准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支持系统和发展环境,促进旅游标准化发展质量效益的整体提升。

    3.系统管理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政策导向和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旅游标准化的组织领导和系统管理,强化旅游标准实施、评价和监管,提高旅游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统筹协调和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坚持企业主体,强化社会参与,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旅游标准化发展。

    4.适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相结合。借鉴发达国家旅游标准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创新性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标准化发展之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及相关国家与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加速与国际接轨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我国旅游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旅游标准化工作改革有效深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支撑产业发展的旅游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标准质量水平显著提升;旅游标准实施效果明显增强,整体质量效益及其对旅游业发展的贡献大幅提升;旅游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标准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能力明显增强,我国迈入世界旅游标准强国行列。

    2.具体目标

    (1)旅游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在修订完善已有旅游标准的同时,制定和发布一批新的旅游标准,在重点和新兴领域形成一批重要标准,建立新的旅游标准体系表。到2020年旅游国家标准达到45项以上,行业标准达到60项以上,地方标准达到300项以上,培育和形成一批旅游团体标准和旅游企业标准,标准的适应性、有效性和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对旅游质量的“硬约束”进一步加强。旅游标准覆盖领域进一步拓宽,标准体系结构明显优化,标准之间协调性有效增强,适应和支撑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2)旅游标准化实施效益明显增强。旅游标准实施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新建200个以上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价力度进一步加大,旅游标准化整体质量效益及其对旅游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幅度提升。 

    (3)旅游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旅游标准化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全行业支持和参与旅游标准化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旅游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不断优化;互联网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旅游标准化支撑更加有力;标准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旅游标准创新能力和市场主体参与旅游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明显增强;旅游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深化,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一)主要任务

    1.深化旅游标准化改革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及政府的作用,着力解决旅游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旅游业发展不适应问题,加强旅游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旅游标准供给侧改革,培育发展旅游团体标准,放开搞活旅游企业标准,激发旅游市场活力,保证旅游标准的基本供给,增强旅游业发展的创新驱动力和技术支撑力。

    2.完善旅游标准体系

    服务于现代旅游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需要,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和开放性原则,加大旅游标准制修订力度,进一步拓展旅游标准覆盖领域,建立旅游业自愿性标准和技术法规标准覆盖全面、有机衔接,政府主导制订标准与市场自主制订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旅游标准体系,为更好地适应、引领、规范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提高旅游标准质量

    服务于旅游业创新驱动发展,发挥旅游标准对旅游创新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健全旅游标准化与科技结合互动机制,优化旅游标准立项、制修订、审核与发布流程,推动国家和地方旅游标准创新,提升旅游标准研发与实施主体的标准化能力,不断提高旅游标准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准。

    4.增强旅游标准实施效果

    以提升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为重点,加强旅游标准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大旅游标准宣贯和实施力度,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旅游标准化工作,发挥旅游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水平,强化旅游标准监督、实施绩效评估和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工作,提高旅游标准的实施效果。

    5.夯实旅游标准化基础

    加强旅游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完善旅游标准化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各级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加强旅游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权威高效的旅游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旅游标准化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旅游标准化理论研究,构建标准化科研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为旅游标准化提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重点

    1.旅游标准化改革创新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着力推进旅游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化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增强旅游标准化对旅游业提质增效升级发展的推动力。

    (1)创新旅游标准体系。改变由政府单一制订和供给旅游标准的格局,不再以生产要素作为旅游标准体系分类标准,而是以业态、产品(服务)供应商类型、功能类别作为分类依据,创新性地建立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构成的新型旅游标准体系。

  (2)改革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对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由国家旅游局建立高效权威的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旅游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旅游标准化重大政策,并加强与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旅游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一是在旅游安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制订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并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增强旅游标准的“硬约束”力;二是进一步优化旅游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体系结构,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避免旅游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逐步增加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旅游标准,增强旅游标准供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是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旅游学会、旅游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旅游产业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旅游团体标准,且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自主制定发布,供市场自愿选用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四是放开搞活旅游企业标准,建立旅游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旅游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3)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与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平台和运行机制,加强旅游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分类实施和监督评估,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旅游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旅游市场体系的建设。

    2.旅游标准优化拓展工程

    加大旅游标准制修订力度,推动旅游行业急需标准和优先发展领域标准的自主创新,缩短旅游标准制修订周期,扩大旅游标准覆盖范围,不断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1)拓展旅游标准领域。实施“旅游标准+”策略,推动旅游标准与相关要素的融合和旅游标准领域的拓展。进一步完善旅游自愿性标准,包括完善旅游相关工作指南、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等旅游业基础标准;完善“文、商、养、学、闲、情、奇”等旅游业态标准;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综合体、全域旅游、旅游城市、旅游乡村、旅游目的地营销等旅游目的地标准;完善智慧旅游、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中心、旅游行业统计等旅游信息技术标准。同时,要加强旅游技术法规标准的制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旅游专业技术要求,通过增加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等补充手段,制订和引用相关旅游标准,形成旅游技术法规标准,并更好地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需重点加强旅游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旅游遗产保护等技术法规标准制订力度,争取使部分旅游标准或内容成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内容。

    (2)优先发展重点标准。规划期内,旅游业优先研究制定和发展的标准领域主要有:①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和旅游发展新要素、新模式标准;②旅游公共服务与旅游安全领域标准;③旅游业节能减排和旅游环境保护领域标准;④旅游市场秩序与旅游质量评价领域标准;⑤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旅游信息科技与旅游人才培养领域标准。尤其要重点开展网络在线旅游、度假休闲旅游、生态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新业态标准研制,制修订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安全、红色旅游、文明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及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提高旅游业服务水平。

    (3)优化标准制修订管理。加强旅游标准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确保重要标准及时立项。建立旅游标准创新基地与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旅游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为旅游标准。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保证标准制修订公开透明和各方广泛参与,并进一步优化标准审批发布流程,建立和完善标准实施评估、信息反馈和动态优化机制。加强地方旅游标准化工作,完善地方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健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的地方旅游标准体系。规范和引导旅游团体标准的制定,鼓励旅游企业制订和实施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

    (4)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强旅游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推动国际旅游标准的采标转化和联合研制。加强中国旅游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推动与主要旅游贸易国之间的旅游标准互认,提高中国旅游标准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大力对外宣传推广中国旅游标准,重点按照《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的要求,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旅游标准化双多边合作和互联互通,以中国旅游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旅游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不断提高旅游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3.旅游标准实施推广工程

    以提高旅游标准的实施效果为核心,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断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转变旅游标准实施方式,提高旅游标准实施的效果。

    (1)整合力量协同推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和分工,在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的同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全行业力量,广泛吸引社会参与,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2)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建立重要旅游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加强对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旅游标准宣传和解读。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旅游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逐步建立层次分明、权威高效的旅游标准宣贯体系。借助“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等载体和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旅游标准化相关知识,开展旅游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重点强化对企业的旅游标准宣贯,提高全社会、全行业的旅游标准意识和认知水平,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旅游标准化工作,使更多旅游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旅游标准的研制和实施工作。

    (3)转变标准实施方式。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实施方式的转变。推动政府在制定旅游政策和履行相关职能时,积极引用旅游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经营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旅游标准实施。采取分类实施方式提高旅游标准实施效果,对涉及全国性管理类标准及全行业重大基础类的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加以实施;地方标准的实施则由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各市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各旅游团体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可自愿自主制定旅游团体标准与旅游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但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如涉及旅游安全、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变旅游标准实施的认证主体和认证方式,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机构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建立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的规范统一的旅游标准认证体系,尝试利用和发展社会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旅游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

    (4)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旅游企业完善旅游标准化相关制度,增强旅游企业的标准创新能力,鼓励旅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具有竞争力的旅游企业标准,完善旅游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和管理体系。建立旅游企业产品、服务标准信息公示平台,便于旅游企业向社会公开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建立面向旅游企业自我声明标准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标识制度,向社会和旅游消费者传递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建立标准支撑旅游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优秀旅游企业引领作用,推动旅游骨干企业将标准化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延伸推广。鼓励旅游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旅游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服务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企业质量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5)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健全旅游标准化监管机制,将旅游标准化水平纳入全国旅游质量监管体系,依托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旅游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旅游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研究建立旅游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围绕提高旅游标准适用性和有效性,开展旅游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标准立项、起草、复审和管理等工作中,形成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完善旅游标准实施反馈与信息发布机制,在中国旅游网站开通旅游标准实施反馈与信息发布专栏,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加强与旅游标准实施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联动,建立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工作体系,并通过旅游标准化评估和信息发布,引导旅游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旅游标准和旅游市场进行消费选择。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严格旅游标准准入条件,加强标准实施跟踪与长效管理。

    4.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进一步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创新升级,打造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品牌,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为旅游标准实施积累经验、探索路径和树立标杆。

    (1)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遵循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团队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评价标准实施效果、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创建旅游行业品牌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选择符合试点基本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逐步将旅游标准化试点向县域及新型业态、旅游教育和旅游相关领域拓展,扩大旅游标准覆盖范围和影响力。

    (2)强化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加强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制订和完善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强化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着力提高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质量,促进试点示范工作创新升级。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标准化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和抽查验核,对通过评估获得命名的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应进行跟踪考核和定期复核,对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须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3)提高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效果。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和发挥试点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旅游产业改造升级、提质增效和新兴业态发展,着力打造一批旅游标准化精品示范项目和行业品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试点示范单位应及时总结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用,不断增强行业标准化意识,扩大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带动和促进我国旅游标准化水平的提高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5.旅游标准化基础优化工程

    进一步夯实旅游标准化基础,为标准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完善旅游标准化法规制度。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标准化法治建设,修订和发布《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旅游标准立项、制定、审查、报批和工作报告等各项制度,建立旅游标准化统计和考核评估制度,为旅游标准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旅游标准化发展顶层设计,推动各地实施旅游标准化战略,将旅游标准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或旅游发展规划。

    (2)加强旅游标准信息化建设。健全旅游标准信息化管理制度,构建旅游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撑行业和地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信息资源收集、数据库建设及其管理系统,优化“中国旅游网”中“旅游标准化”专栏的网上信息功能,实时发布国内外旅游标准化最新动态信息,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旅游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撑旅游标准化闭环管理,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旅游标准化公共服务能力、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高旅游标准制修订、宣贯和实施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搭建旅游标准化宣传、交流、推广、管理和旅游评定项目申报平台,形成各级政府部门、旅游行业组织、旅游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之间各具特色又有机联系的旅游标准化信息交流网络体系,增进旅游标准制定者和管理者与参与并关心旅游标准化的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编制全国旅游标准化信息简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及时反映我国旅游标准化建设与发展动态与相关信息,为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

    (3)强化旅游标准化科研支撑。深化旅游标准化理论研究,加大对重要旅游标准研制的科研立项支持,鼓励旅游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围绕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需求,开展旅游标准化战略、系统方法、技术标准体系、旅游优先领域标准、跨领域关键共性与基础通用标准、旅游公益性标准研究,提升旅游标准化技术水平。整合和充分利用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技术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旅游企业等相关资源,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旅游标准化科研协作平台,通过交流合作和联合攻关,促进高质量的旅游标准化成果研发和人才培养。加强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服务业的标准化成果在旅游服务和产品上的应用。做好国际上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追踪研究,以科研带动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建立旅游部门与标准化、科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商机制,开展多层次战略合作,推动旅游标准研制与旅游创新、产业发展的衔接配套。

    (4)加强旅游标准化队伍建设。依托旅游院校、科研院所和旅游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旅游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开设旅游标准化课程或专业,完善旅游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旅游标准化技术特长的应用性人才。加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旅游标准化专业培训,提高旅游行政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旅游企业加强标准化培训,提高旅游企业员工的旅游标准化意识、业务素质和行为能力。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健全旅游标准化人才评价选用机制。实施旅游标准化国际合作培训项目,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学术交流和实践锻炼,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结构优的国际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实和完善旅游标准化专家库,发展壮大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为旅游标准化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健全各级旅游标准化机构和工作制度,形成“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一管理、合力推进”的工作模式和协调机制。推动各省(市、自治区)全部建立省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级市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建立市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动的组织体系。继续深化国家旅游局和国家标准委的战略合作,健全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旅游标准化的主要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旅游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提高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旅游标准化政策扶持力度,出台《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完善《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学指导各地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标准化奖励制度,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纳入奖励范围。建立持续稳定的旅游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重要旅游标准的研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化试点示范、信息化建设、标准宣贯和人才培训。完善旅游标准化经费投入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旅游标准化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各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加大对旅游标准化的投入。加强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跟踪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将落实规划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相结合,制订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加大旅游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层层分解和落实规划确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推进旅游标准化重点工程,定期组织召开旅游标准化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旅游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旅游标准化的组织保障水平和实施效果。

    (四)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本规划的工作责任制,将旅游标准化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旅游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做好旅游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确保旅游标准化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国家旅游局将适时检查考核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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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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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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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托管类型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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