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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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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阅览:
1261 次

旅发〔2015〕42号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落实《旅游法》及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自觉做好文明旅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强化对文明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老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2014年,国内旅游人数36.11亿人次,入境旅游人数1.28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1.07亿人次,这既是国人走世界、看世界,也是世人在感知中国、了解中国的一个巨大的双向互动。每位游客,特别是每位出境游客都是“中国的名片”。如果有不文明行为,不仅会引发他人的不满和反感,给自己带来麻烦,还会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同时,旅游文明程度也是衡量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不坚决遏制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直接影响旅游强国目标的实现。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锲而不舍地抓落实,用文明出游增进中外人文交流,带动全体人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新提升。

    (二)增强抓文明旅游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广大游客自觉文明旅游,并随着参与旅游活动次数的增多,增长了见识,文明素养得到普遍提升。但从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游客不遵礼仪、不讲卫生、大声喧哗、乱涂乱画、过度维权等不文明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形象,同时也损害了中国旅游的形象。在埃及神庙刻画、在境内外机场过度维权、在亚洲航空飞机上泼面以及近期陆续发生的强开飞机机舱安全门事件,都在境内外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文明旅游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各地要立即行动,坚持不懈,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细文明旅游工作,使旅游不文明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三)推动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2013年7月以来,旅游行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文明旅游工作的系列要求,思想认识逐步提高,上下联动、合力开展工作的氛围日益浓厚,工作思路和任务更加清晰明确,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重视不够、力量不足、针对性不强、制度手段滞后、发展不平衡及上面热、下面冷,上面布置、中间梗阻、基层撂荒等问题,面临很多的困难。各级旅游部门要以更加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切实把文明旅游工作贯穿旅游工作始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投入更多精力,切实组织更强力量,将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往深里做、往实处抓,抓出水平,抓出实效。

    二、进一步推动文明旅游工作的常态化和机制化

    (四)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文明旅游工作涉及面广,难度不小,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文明委的领导下,在文明办的指导下,落实好旅游部门的责任,主动与外事、公安、交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横向联动,共享宣传资源,在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记录采集、追责处罚等方面联手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国家、省、市(县)旅游部门要上下联动,落实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同向同步,共同推进文明旅游工作。

    (五)坚持依法管理和标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工作,既靠道德教化,更要靠依法依规规范。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将文明旅游相关要求入法入规,推进文明旅游工作制度化;要积极落实《游客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宣贯《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及《导游领队文明旅游引导规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积极制定文明旅游地方标准,鼓励旅游企业制定文明引导企业标准。

    (六)融入行业服务监管工作。文明旅游工作与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紧密相关。行业文明程度不高、市场混乱都极易引发旅游不文明事件。各地要强化对旅游市场主体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旅行社、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要依法治理超范围经营、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低于成本价组织接待、委派“黑领队”或不派领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加强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将文明旅游工作融入渗透到行业服务监管工作之中,同步推进、同时督查,避免出现“两张皮”。

    三、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狠抓导游领队的教育培训。要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导游领队首先要起好示范带头作用,掌握“先知、会管、常提醒”的带团工作方式。加强导游领队的文明旅游教育培训是近期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尽快实施导游领队文明旅游教育全员培训计划,周密制定培训方案,设计培训课程,年年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确保每年集中培训覆盖到每位导游领队。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出境领队的集中培训,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分批分段实施导游集中培训,旅行社及导游行业组织要具体做好导游领队的日常培训。

    (八)加大文明旅游的正面宣传力度。文明旅游重在宣传教育。各地要在文明办的支持指导下,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大力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文明旅游的相关要求,宣传一批践行文明旅游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一批履职尽责的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一批引导文明旅游的志愿者、一批讲文明守公德的游客,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要继续深入开展“文明与旅游同行”主题活动,积极宣传推广“最美导游”,积极组织开展“寻找最美领队”及文明旅游先进单位选树活动;要向社会广泛征集文明旅游提醒语,选择社会公众人物作为“文明旅游提醒人”,积极开展文明旅游“提个醒”活动。同时,要充分利用传统旅行社的门市、在线旅行社的网站和APP、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包车、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窗口,播发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文明旅游公益广告、文明旅游宣传资料,让游客时时处处感受到文明旅游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文明旅游的新风。

    (九)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抓住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和剖析,既能对不文明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引导公众通过讨论和反思进一步增强文明旅游意识。各地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建设性监督,及时曝光和积极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旅游不文明行为“随手拍”活动,将案例、照片、视频等在媒体上集中曝光,形成声讨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对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形象、违法违规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要予以鞭挞,深入剖析,并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及时披露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通过惩治旅游不文明行为,达到弘扬文明旅游的目的。

    四、进一步突出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宣传引导

    (十)切实抓好重点人群的文明旅游工作。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团队游客是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重点人群,其中出境游团队游客更是重中之重。各地应督促旅行社将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团队游客,特别是每一位出境游团队游客身上。对于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旅游团队,要推行文明旅游督导员制度,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旅游督导员,协助导游领队做好文明旅游督导。通过共同努力,使旅游团队游客的旅游文明素质得到较大提升,避免发生影响恶劣的旅游不文明事件。

    (十一)切实抓好重点区域的文明旅游工作。目前,港澳台、东南亚、日韩等周边地区和国家是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主要目的地,广东、上海、北京、广西、山东、浙江、福建、内蒙古、云南、辽宁等10个省区市出入境人员较多,这些都是文明旅游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地要主动编印和拍摄一批针对这些目的地的文明旅游宣传资料、公益宣传片,加强赴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境游客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游客促进两岸三地交流、传递血脉亲情,成为我国与周边国家交流的民间大使、形象大使。

    (十二)切实抓好重点环节的文明旅游工作。把好文明旅游的“组团关”、“落地关”、“行程关”,是引导旅游团队游客文明旅游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要求旅行社切实履行签约组团环节的宣传引导责任,向游客附送文明旅游宣传材料,向游客讲清楚遵规守纪、文明旅游的要求,讲清楚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要求旅行社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落实导游领队业务工作与文明督导一岗双责,要求领队做好与目的地导游的对接,抓住入关、交通、住宿、用餐、游览、娱乐、购物等时间节点,向游客宣传普及目的地的相关法律常识、礼仪规范、风俗禁忌,及时提醒游客遵章有礼,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动议和行为。

    (十三)切实抓好重点时段的文明旅游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寒暑假、十一等时段是游客出游高峰,交通、景区压力加大,容易因航班延误、资源紧张、拥挤等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旅游不文明行为。各地要抓住这些重要时间节点,专门部署、专门督查;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理性维权理念,介绍礼仪规范及环境保护、航班延误及突发事件应对等知识;要发挥文明督导员、志愿服务队的作用,积极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督查考核

    (十四)推动旅游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严格行业自律对旅游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重要作用。各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饭店协会、景区协会、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切实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规范,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会员自觉担当起维护国家形象、行业形象的责任,自觉做好文明旅游工作;要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培训,引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进一步规范服务,建立针对员工文明服务、游客文明旅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充分利用协会网站、会员杂志、协会微博微信,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推广会员单位及导游领队文明旅游引导的好经验、好做法。

    (十五)强化文明旅游工作的考核督查。文明旅游工作重在落实。各地要结合文明旅游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把文明旅游工作列入评先争优定级的重要考核内容,做好分类指导,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锲而不舍地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在春节、十一等旅游旺季前,要集中力量,通过明查暗访,组织开展检查、督导、推动。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倒查机制,一旦发生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要依法追究涉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责任,真正把文明旅游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国家旅游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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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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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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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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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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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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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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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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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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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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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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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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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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