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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丨金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机制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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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5日
阅览:
1007 次

作者:金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顾问


近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业界一直是关注的热点,但实际上真正发行的ABS产品并不多。文化产业是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资产集中的产业领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有很大需求。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伊始,需要积极了解和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尤其是版权证券化的原理和设计要点,要积极面对当前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机制、技术变革和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以文化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文化生产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源起及我国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发端于文化产业的版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的原理是以具有稳定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设计并向投资者发行一种可交易的凭证。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券融资方式。所谓可交易的凭证一般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除此外还有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形式。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抵押贷款首先在美国被证券化。此后证券化形式逐步推广到全世界。在实践中,能够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金融资产和实体资产。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而且就是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版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端,其基本流程是:版权拥有者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版权的财产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后者发行一种可流通的权利凭证,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

1997年,美国出现了第一款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著名的鲍伊债券(Bowie bond),这个产品以著名的摇滚巨星鲍伊的25张音乐专辑的未来版权收益作为基础资产私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总规模为5500万美元。这被认为是版权证券化的鼻祖,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山之作。甚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媒体曾指责鲍伊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始作俑者”。鲍伊债券问世后,“美国梦工厂”电影影片票房ABS、英国蚕蛹音乐集团音乐版权证券化等也先后推出。1997年梦工厂以14部电影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后又在2000年、2002年两次发行证券。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开端的前几年,版权证券化(音乐版权和电影版权为主)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形式,占案例数量80%和募资规模总量的60%以上,在2001年以后,英国、日本等国家也开始推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权证券化、商标权证券化产品也被开发出来。

知识经济或“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极好的经济环境,但显然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更多的条件,比如完备的信用体系、完善的法治环境。



(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与实践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是近两三年开始有所探索。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具体措施之一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此后在党中央、国务院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战略文件中都有鼓励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和试点的要求。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鼓励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雄安新区探索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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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金融领域,我国各级政府历年出台的文化金融政策当中多数都有鼓励资产证券化的内容,其中包含了文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票房证券化、影视院线资产支持票据、文化产业园区资产证券化等。在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虽然还没有文化金融政策专门涉及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但在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大背景下,在文化产业领域推行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应是题中之义。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虽然举步维艰,但已经有很好的开端。在政策鼓励下,海南、深圳、广州、北京等地正在进行一些创新,也有一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出。主要有:2018年3月12日“文科租赁3期资产支持证券”于中证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成功发行;2018年12月21日,“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发行规模为4.7亿元;2019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019年9月11日,广州开发区“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规模为3.01亿元人民币,债项评级达AAA级。

我国知识经济发展已近二十年,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目前只有寥寥数个案例,实在有些滞后了,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尽快在这个领域有较大的突破。以上的实践案例中,有三个案例与文化产业及版权有直接的关系,其中两个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发起而不是文化企业发起。我国文化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是有前景的。



二、机制设计:应注意的四个方面


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机制设计中,重点关注的方面包括: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级与破产隔离问题。



(一)慎重选择基础资产与资产池的设计


文化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时,需要慎重选择基础资产。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分为收益权类、债权类和权益类,还有衍生的信托收益权资产。按照基础资产所依赖的知识产权类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依次应为: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版权证券化,也是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类型。另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是文化数据资产(数字资产),其在互联网文化消费和付费经济发展趋势下已经已逐步展现了稳定的现金流能力。

文化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文化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比较高。文化资产是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进行价值计量的文化资源,无形资产是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非实物形态资产,两者之间的交集是版权(著作权)。相较于专利权,版权流转率更高,授权方式丰富,所以更适合资产证券化,但版权的权利结构更加复杂,在以版权(著作权)为基础或与版权(著作权)相关的设计中需要考虑法律、经济、经营等各方面因素。

在基础资产设计中,首先要考虑的关键点是现金流是否稳定、是否真实,如版权资产的现金流需要在版权的授权、租赁、销售等交易中体现出来;第二是这一资产的收益能够相对客观地进行评估,这时最好能够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第三是这种资产的风险是否可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同时现金流应当具备风险分散的特征。无底层现金流锁定作为还款来源的单笔或少笔信托受益权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了尽可能保持以上因素的可控性,一般要进行资产池设计,将不同的版权产品放进资产池,如一个电影版权票房资产支持证券中可含有数个甚至数十个电影版权产品。根据国际经验,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一般来源于现实的既有电影产品,但也有以未来电影产品作为基础资产的案例。根据我国目前的商业和信用环境状况,将版权相关收益设计为债权资产、或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混搭”在一起放入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更容易得到认可。但资产池中的资产性质不具有同一性,对资产评估和现金流预测可能造成较大的困难。



(二)合理合规设计交易结构和相关主体


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发起人一般是工商企业。文化企业发行ABS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ABN需要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大同小异,其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发行人/特殊目的实体(SPV)、投资人、托管银行、证券承销商、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登记结算、交易场所等基础服务机构(交易结构见图)。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还有管理人角色,一般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

需要注意的有三个方面:一是SPV与发起人一般要形成基础资产的权益转让关系,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SPV有信托型、公司型等形式,我国证监会要求SPV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但也可以其他实体作为SPV。二是除了SPV,需要特别注意中介机构的选择,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这些机构应对文化企业特点尤其对知识产权相对熟悉并有经验。三是版权相关收益权等形成的资产比较起其他资产更需要后期的经营,以保证投资人的收益,所以在主体上对资产的实际运营者和参与者需要进行更多考察,如在电影版权资产证券化中,需要对发行公司、营销策划宣发机构等主体都有明确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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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使用内外部信用增级手段


理论上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后,基础资产就不再依赖发起人的主体信用,而需要自身建立信用,所谓信用增级就是为已经设计好的基础资产积累信用,形成真正的资产信用。一般来说,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内部增信机制包括优先/次级分层设计、超额现金流覆盖(现金流预期大于需要支付给投资者的本息)和支付保证金等。优先/次级分层(或加次优级)是资产证券化设计最常用的内部增信手段。优先级由外部投资人认购并优先向投资人分配收益,而次级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认购,最后受偿。外部增信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的信用担保、资产抵质押、差额支付承诺等。差额支付承诺是一种保证,当基础资产(资金池)中的部分债权到期后,如果现金流的回款不足以偿付本息,则由第三方差额支付义务人负责支付差额。

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或信用增进)是风险管理手段,决定了发行人能否获得更好的信用评级并最终成功发行ABS。文化企业本身就先天性缺乏信用条件,在已经剥离的特定资产上如何进行增信,也没有优势,这需要作为发起人的文化企业和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等在发行ABS产品时充分结合文化企业的资产特点、经营特点和财务特点,选择适当的增信手段。在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渠道给与文化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多的增信。



(四)注意“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机制的实质性


资产证券化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形成了破产隔离机制。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法律意义上已经剥离了资产,即便是发起人有破产风险,也不会将该资产纳入破产清算范围,因而也不会影响到该证券的持有者的利益。这是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同时对于发起人也有益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发起资产证券化是基于特定资产的,使用的是资产信用而不是企业信用,所以在机制上资产证券不是一般的债务,通过破产隔离分离了债务风险,能够优化企业负债结构。

在实践中,需要认识到真正实现破产隔离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一些没有实现破产隔离的产品设计也被市场认可。在文化产业,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更高,对是否真正实现破产隔离机制,有待与相关主体共同沟通并形成共识。其中需要关注的要点应包括:SPV的选择和设计、“真实出售”转让价格的公允、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确定,是否采用信托模式等。



三、 需要面对的三个现实问题:

体系缺陷、技术变革和政策监管



(一)体系缺陷:中小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是不是伪命题


很多人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只适合大型企业,以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甚至就是个伪命题。在文化产业,绝大多数为中小文化企业,没有什么重资产,也没有外部增信措施,看起来更是没什么机会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似乎只有一些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与中小科技企业一样,中小文化企业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唯一契合性似乎只是因为:中小文化企业只有一些知识产权还可资利用,而没有其他资产。但这不足以成为必须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理由。

笔者认为,当然不是所有融资工具都适用中小企业,但以资产证券化扩展文化产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仍是一种不错的选项,只不过,这必须要具备一些体系性条件。其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其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立文化企业资产估值体系。其三,是完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机制,改变资产证券化流程长、成本高的问题。总体上是要解决如何建立新的金融服务体系问题。应该说,传统金融体系和服务模式仍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而现实的问题是,我们讲了二十年知识经济,高科技产业和文化产业也发展了二十年,传统金融并未形成具有新经济特色的服务体系,仍具有较大的缺陷。



(二)技术变革:如何正视当前风起云涌的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对整体金融体系都在发生革命性的影响,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其中的一种很小类的金融工具(产品)也不例外。与上面一个问题相关的是,金融科技能够重构信用管理体系、资产评估体系,可以提供服务效率。如大数据正在为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更可靠的数据,而区块链被认为能够实现相关主体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如“京东金融-华泰资管19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几例ABS产品已经应用了区块链技术。

但也有一些风险蕴含在其中,包括传统风险在金融科技应用中的体现,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但也有就是一些新的衍生风险,如技术风险。当前,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行业都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如ICO、大数据公司“爬虫”滥用等。这些事件已经使人们对在金融产品设计中利用金融科技是否存在应用风险产生质疑。这需要发起人、管理人等在设计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对金融科技的风险由充分的认识。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以传统手段开展合规与监管工作已经不足以应对,需要对金融科技支撑的新业务模式和技术特点重新认识和评估。



(三)政策环境:如何平衡严格监管与服务实体经济中的金融创新


我们已经看到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多数与版权或文化产业相关,但并未意味着对文化产业来说会一片坦途。虽然我国政府鼓励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但是我们仍然需要面对金融监管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局面。2016年以来,我国开始推动新一轮金融改革,其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三大任务之一,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文化企业债券领域。

我国文化产业的证券化产品还有影视产业的影院院线票房证券化、文化旅游产业的主题公园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等。这些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这一轮金融监管中受到了抑制。如在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中规定: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这些监管政策预示了监管部门对文化产业领域金融产品创新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甚至已经形成一种不正常的压力。这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尤其与电影相关的版权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好的时机。

金融改革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任务要求正在“对冲”一些负面影响,服务实体经济就要创新,就要突破原有的一些模式,新经济发展和当前战略环境下,金融机构必须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再以传统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包括科技产业和文化产业。所以,应积极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在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都零散的政策文件基础上,出台专门的办法或管理规定,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则,这对科技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是具有极大的意义的。





顾问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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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巍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顾问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

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WONDERFUL REVIEW

观点回顾

☑ 服务文化生产是文化金融的“天职”

☑ 文化企业发展要结合国家战略

☑ 新经济时代 文化金融创新需建立新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 为什么无形资产评估是文化金融体系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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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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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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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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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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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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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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