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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年数据 看国有文化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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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3日
阅览:
1298 次

近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此报告已连续发布8年,为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提供了重要参考。梳理历年《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发现近年来国有文化企业从数量到总资产都实现了较快增长。


此外,历年《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的相关报道都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应对复杂经济形势,规模实力持续增强。


截至2018年底,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7万户,从业人员142.4万人。资产总额5.3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5.4%和11.7%;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5万亿元,利润总额149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1%和0.7%。


《报告》同时显示,财政部配合中央宣传部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新的成效。


一是加强党对国有文化企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建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企业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章程,企业明确重大决策由党组织前置研究审议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


二是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央层面完善了由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主管主办制度与出资人制度有机衔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29个省(区、市)设立或明确了具体办事机构。


三是加大对文化企业支持力度。2018年财政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5亿元,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落实国家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调整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等,并继续落实省属文化企业2020年底前免缴国资收益等政策。


四是助力企业经营机制创新。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和省属重点国有文化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稳妥推进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部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和员工持股试点。


五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助力文化与科技、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大力发展数字创意、数字出版、绿色印刷等新业态,打造省级融媒体云平台和建设县级融媒体中心。


根据历年的《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梳理当年国有企业数量、总资产、总收入和总利润,得出以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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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国有文化企业从数量到总资产都实现了较快增长。


以下是2012年-2018年《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的报道内容,每年报道突出的重点都有所不同:


2018


国有文化企业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探索文化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报告》同时显示,国有文化企业紧紧抓住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主动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文化产品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截至2017年底,中央文化企业共计3878户,同比增长7.4%;资产总额11585.7亿元,同比增长24.4%;全年实现利润总额579.6亿元,同比增长11.7%。


同期,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2136户,同比增长8.1%;资产总额34076.5亿元,同比增长23.4%;实现利润总额901.6亿元,同比增长5.5%。


2017


《报告》显示,我国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4838户,同比增长6%;资产总额36937.1亿元,同比增长16.3%;营业总收入15673.9亿元,同比增长11.3%;利润总额1373.6亿元,同比增长4.7%。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财政部联合中宣部首次将文化企业改革情况写入报告,以“十三五”时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任务为重点,对2016年度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发展方向和任务。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底,中央文化企业共计3610户,同比增长4.4%;资产总额9312.3亿元,同比增长13.2%;利润总额518.7亿元,同比增长1.1%,数字产品的研发、产出和盈利优势明显。


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1228户,同比增长6.6%;资产总额27624.8亿元,同比增长17.4%;利润总额854.9亿元,同比增长7.1%,东部地区国有文化企业投入与产出、资本化运作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报告》指出,国有文化企业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探索文化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2016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出和利润持续增长,总体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


截至2015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3994户(按独立法人统计),同比增长5.1%;从业人员137.1万人,同比增长5.5%;资产总额31746.7亿元,同比增长19.8%;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4085.2亿元,同比增长9.6%;利润总额1311.4亿元,同比增长16.8%;净利润1148.7亿元,同比增长17.5%。


《报告》同时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央文化企业共计3458户,同比增长5.4%;资产总额8223.4亿元,同比增长14.1%;全年实现利润总额513.3亿元,同比增长12%,净利润432.1亿元,同比增长14.5%。


同期,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0536户,同比增长5%;资产总额23523.3亿元,同比增长22%;实现利润总额798.1亿元,同比增长20.2%;净利润716.6亿元,同比增长19.4%。


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在资源占用、就业规模以及产出与盈利水平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从全国产业分布来看,“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在产出、资产、盈利等方面继续保持了绝对多数地位,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大类在产出、资产、盈利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依然明显。



2015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出和利润持续增长,总体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


截至2014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3313户(按独立法人统计),同比增长9.5%;从业人员129.9万人,同比增长7.8%;资产总额26488.9亿元,同比增长18.1%;实现营业总收入12855.1亿元,同比增长20%;利润总额1122.5亿元,同比增长3.8%;净利润977.7亿元,同比增长3.3%。


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共计3280户,同比增长6.3%;资产总额7204.3亿元,同比增长13.8%;实现利润总额458.3亿元,同比增长2.6%,净利润377.3亿元,同比增长3.7%。


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依然相对较高,平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比地方国有文化企业高3.1、3.1、2.7个百分点,资产营运和偿债能力总体良好。


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0033户,同比增长10.6%;资产总额19284.6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利润总额664.2亿元,同比增长4.7%;净利润600.4亿元,同比增长3.1%。


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在资源占用、就业规模以及产出与盈利水平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从产业分布来看,在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内部,“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在产出、资产、盈利等方面继续保持了绝对多数地位,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大类在产出、资产、盈利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依然明显


国有文化企业是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有文化企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因此,需要以更加开放的气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和内容生产创新,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14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


截至2013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2159户(按独立法人统计),同比增长12%;从业人员120.5万人,同比增长5.9%;资产总额22420.2亿元,同比增长23.1%;实现营业总收入10715.7亿元,同比增长18.8%;利润总额1081.2亿元,同比增长23.2%;净利润946.4亿元,同比增长22.3%。


中央文化企业和地方国有文化企业规模和产出均实现了较快增长。


截至2013年末,中央文化企业共计3087户,同比增长10.2%;资产总额6329.2亿元,同比增长15.7%;实现营业总收入3346.7亿元,同比增长18.4%。


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共计9072户,同比增长12.7%;资产总额16091亿元,同比增长26.3%;实现营业总收入7369亿元,同比增长18.9%。


在各大类国有文化企业中,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规模和产出具有明显优势。


截至2013年末,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资产总额6067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2313.2亿元,占比分别为27%和21.6%。


同期,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资产总额1822.4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750.8亿元,占比分别为8.1%和7%。


在地方国有文化企业中,东部地区企业规模和产出具有明显优势。


截至2013年末,东、中、西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占比分别为58.3%、15.6%、26.1%,实现营业总收入占比分别为56.6%、16.9%、26.5%。


2013


《报告》显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截至2012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0852户(按独立法人统计),资产总额18210.3亿元,所有者权益9452.6亿元,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9022.2亿元,利润总额877.9亿元。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总额增长了14.1%,所有者权益增长了13.3%,营业总收入增长了13.1%,利润总额增长了3.3%。


根据《报告》,截至2012年末,中央文化企业共计2801户,资产总额5469.5亿元,所有者权益3115.2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2825.6亿元,利润总额364亿元。


中央文化企业户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25.8%和30%,实现营业总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31.3%、41.5%。


《报告》数据显示,在各大类国有文化企业中,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数量占据明显优势。


2012年末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共计3475户,占比32%;数量位列其后的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共计1416户,占比13%;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企业共计1206户,占比11.1%。


 《报告》同时显示,东部地区国有文化企业资源占用、产出水平保持绝对优势。


2012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国有文化企业户数分别为6755户、1868户、2164户,资产总额分别为12148.5亿元、2262.4亿元、3450.2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5794.6亿元、1148.6亿元、1769.4亿元。


2012


《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2)》显示,国有文化企业已成为国有经济的一支新生力量。


截至2011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10365户(按独立法人统计),资产总额15966.44亿元,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7976.95亿元,增加值1994.95亿元,利润总额849.94亿元。


其中,中央文化企业共2578户,资产总额5332.36亿元,营业总收入2610.54亿元,增加值779.45亿元,利润总额357.68亿元。


2011年,国有文化企业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都取得了较大增长。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有文化企业的营业总收入增长了17.1%,利润总额增长了21.7%,净利润增长了23.7%,资产总额增加了18.7%。


国有文化企业中,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地方国有文化企业


2011年末中央文化企业户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24.9%、33.4%,所创造的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39.1%和42.1%。


同时,中央文化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净利润分别比地方国有文化企业高出42.5%和95.4%。


地方国有文化企业中,东部地区国有文化企业资源占用、产出水平具有明显优势。


2011年东、中、西部地区国有文化企业户数之比为2.4:0.8:1,资产总额之比为2.5:0.7:1,利润总额之比为5.4:1.1:1。  


文章来源丨中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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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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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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