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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公开课丨徐朝辉:质量时代的传统艺术品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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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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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深圳文交所“艺术金融平台”携手我所专家顾问及艺术金融行业专家,为广大艺术品投资者及爱好者推出系列艺术金融公开课。艺术品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传承着民族的精神。在艺术金融公开课中,专家将深度分析艺术金融行业,让广大艺术品投资者及爱好者在居家抗“疫”的时候也能学习和了解艺术金融知识!


本期艺术金融公开课由艺术金融领域专家徐朝辉主讲!



本期专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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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朝辉

徐朝辉,艺术金融博士,民建会员。2016年受聘为四川文化产业学院教授,讲授《文化艺术创意方法》,现为中国艺术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海南省文物研究会副会长。

2012年出版《图解明代瓷器工艺痕迹.明青花瓷卷》专著;2016年出版针对青少年的艺术鉴赏性读物《与八卦老爸赏艺术》,全套5册,按青铜、绘画、雕塑、古瓷、汉代画像分类,以“三分法”为叙述结构基础,逾400千字。于同年的世界读书日和六一儿童节,两次获得四川省川版优秀图书推荐。该系列丛书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获得教育部中小学馆配图书目录推荐。本年即将出版发行《艺术品价值发现论》,逾300千字;《丝路优雅》上下册,逾250千字。



对艺术金融这一前沿学科而言,艺术品价值发现的探讨是基础性话题,但也是艺术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石。因为对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必然通过其价值发现来形成共识,从而才能对价值要素进行模块化、结构化和风控结构化,构建艺术品区块链原始区块等,进而才能充分释放其金融属性。反过来讲,如果艺术品的金融属性未能充分释放,那么导致其结果的必然条件就是价值发现环节堵塞不畅通。

基于深圳文交所目前艺术金融板块业务模式,以及该文交所对应的艺术银行、艺术金融学院、艺术品基金等形式创新。无论从那个角度讲,都离不开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基础性建构。从艺术品价值发现维度看,只有通过价值发现这一行动,才能有效建构艺术品资源的资产化、资本化、证券化体系性进程,成为中国艺术金融发展方案,展现中国特色艺术金融的时代价值。

从国内艺术金融角度看,以传统艺术品作为考察对象,其面对的状态维度是比较复杂的,原因在于艺术品媒材的多样性、表现形式的丰富性、母题意象的融通性、艺术品根植的哲学性等,由此建构的艺术品范畴远比西方艺术品范畴复杂。从供给端角度看,也就是为艺术市场提供了绝对多数的质量形态产品,而每一类产品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需求者关注度。而此类关注度从客观上反应了艺术品需求端的各种情态,即需求者对艺术品价值的认可、认知、共识程度。反过来讲,这里边其实潜藏了丰富信息,比如是爱好瓷器还是绘画,是喜欢书法艺术品还是玉器雕刻作品等。

因此,对中国传统艺术品及其当下的艺术金融语境来讲,其共性在于它们的“质量”以及“质”和“量”的相关性问题,而其异性在于媒材形态、母题意象、表现手法以及意境生成等要素,而这些都是质量时代传统艺术品价值发现需要考察的主要对象。



一、价值发现在质量时代的定位


“质量时代”看起来像是一个时髦语词,是当下人们对品质生活需求的一种客观反映,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过程的特征,是对质量词语中“质”的抽提性解读,突出其重要性,强调它对人们美好生活期许的功能性满足,注重了它的物质性描述,对日常生活商品而言,重在关注原材料、生产工艺、市场流通以及消费过程中的标准化建设和溯源性等。


对艺术品而言,是否该从这些方面去认知、释读,强调质量中的“质”呢?估计大家都会有多种看法。看法的不同在于观点差异,自然也就会产生差异性的释读文本,而这些文本会从对应角度影响艺术品自身的价值呈现。这个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非正面的,既有普遍性的也有特殊性。


从艺术品市场角度看,无论是那种情况都会存在于流通过程中,为此,基于个人体悟,认为“分类论质”应该是艺术品质量时代价值建构的一种有效方法,突出不同媒材艺术品就“质”而言所建构文本的差异性。比如书法绘画艺术品与玉雕艺术品因物理材质的巨大差异,其对应作品差异性突出。虽然两者在同一母题意象架构内的人文精神方面具有“等同性”效果,但因为它们之间的媒材价格成本相差非常大就形成了彼此间的“差异性”效果,暂缺赋予此种比较为“等差效应”。也就是不同类别的艺术品因“质”而作等差性价值发现定位,建构适合时代语境的价值发现文本,并赋能于自身的价值呈现。也就是要区别对待,有的注重精神性,有的注重物质性,有的可能就是这两者叠加而各有侧重点,这就是中国传统艺术品的实存以及在市场流通中的具体情态。这三者既独立又相互融合依存,很难说清它们对艺术品价值贡献的占比,但它们一定是艺术品质量的核心要素。


图示一:分类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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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的物质性相信大家都明白,简单说就是眼睛能够见到的,但对于它的精神性与价值发现以及质量关系不一定深刻认知。这种认知的深度和广度完全取决于价值发现者的综合能力即功夫,比如审美趣味、美学哲思、价值观点,对艺术史的横向、纵向索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学养等。对那些受到此等内容和形式训练的艺术品价值发现者,其建构的艺术精神性“质量”必然远超他者,这就是质量时代艺术品价值发现所客观要求的,也是文化自信、文化艺术繁荣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在质量时代,人们对艺术品价值诉求更趋向于精神性消费,而这种精神性发掘与文本建构具有明显的导向性。换个角度讲,也就是要向艺术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价值发现文本,从艺术美育方面去作功能释放,带给人们多元化思考。比如通过互联网视频能够深度了解一件宋代龙泉青瓷或者苏轼的书法作品时,你在视频中领略其多种状态美感的同时,与之对应的语言描述更能诱发你的某种欲望和思考,这就体现了价值发现者所带来的高质量信息对需求者的精神性对接。再比如,对艺术品拍卖公司而言,他们所认为的重器或是重点推荐的拍品,对其所作的文本描述一定比较丰富,而且是多角度的。也就是他们所作的价值发现相对比较彻底,能够激发购买者在拍场上的竞拍热度。


在这两种状态中,我们可感知到价值发现是多维度的,是对非标艺术品的立体发现,也就是说艺术品本身所呈现的视觉美感,需要文本语词的参与才能达到相应层面的和谐统一,即需求者层面的“共识性”。其实这种情形在艺术品市场流通中是普遍性的,即便是在一般的古玩商铺中也层出不穷,因为都离不开一种特殊的交流氛围或者文字描述,这与普通商品的买卖关系非常不同。


由此建构的文本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价值尺牍,为艺术品定价提供了更为合理的参考维度,使得质量与价格之间拥抱得更紧密,并相对客观反映价格存在的合理基础,且逐渐趋近艺术品价值本体。唯有在突出艺术品“质”的前提下,才能达成中国传统艺术品估值的量化区间共识,此共识区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动态性,具有约定俗成的动态平衡性。无论是增量艺术品还是存量艺术品,其价值发现都是立足于它的“质”而展开,确切说是围绕它蕴含的人文精神而升华行进。


基于这种判断,质量时代下的艺术品价值发现就必然有其抓手,为此提出了“分类论质”和“等差效应”作为中国传统艺术品价值发现的重要抓手之一,并抽提出艺术品所蕴含的高质量精神性要素呈现予需求者消费。通过这种形式所作的价值发现有三方面功能首先是艺术品的人文精神得到更为充分释放;其次是能够形成价值评估的共识区间;再就是能够非常精准的供给和建构高质量美育产品,让审美趣味的培养得以广泛普及。



二、趋势对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影响


中国传统艺术品价值发现中的等差效应主要考察对象在于人文精神性方面。任何艺术品提供给人们的是精神消费,无论它带给观者欢乐、惊恐、愉悦还是宁静、愤怒等,都是一种特殊情态产品,是有形与无形内在统一的情态结果,这是一般产品根本不具有的特质。而在不同的时空状态下,建构文本描述的价值发现者所用词语及其强调的角度又非常不同,也就是因艺术品所处时间、位置空间以及面对的价值发现者不同,都会呈现差异化的价值发现文本。


换句话说,就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诱导性,以此来影响人们对该艺术品的价值判断和精神消费,进而输送到市场流通环节中,从不同维度影响艺术品的金融属性。这种主观性是推动艺术品价值发现过程化建构的重要力量,是一种重要的趋势性因素。比如中国传统母题中的“福禄寿喜”,其文化精神性是众多题材中最为宽泛的,无论是什么时候、什么阶层群体,对其需求都具高热度;无论以什么媒材、什么表现形式来展现的艺术品本体都契合了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多维度的精神消费,这也是它重要的价值体现。


其实对艺术品价值发现的过程也是对作品艺术性不断追问的过程,这个追问的过程本身就是趋势的呈现。对同一件艺术品而言,在不同时空中会采用不同的追问形式,由此建构的价值发现文本也是非常不同。受趋势因素的影响,艺术品价值发现就成为了一个永恒话题,也就是它的价值发现永远在路上,在当下语境中,没有谁能穷尽它的人文精神内涵,以“意韵”为审美主导的中国传统艺术更是如此。


换个角度看,探讨价值发现与趋势之间的关联度,其目的在于解决艺术品估值方面人文信息的数据化支撑。在不同趋势情形下,艺术品的估值是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这种不同采用某类数理形态来描述,必然是波浪形,并非直线状态;就一件艺术品的估值来讲,同样也是波浪形。当我们在作艺术品的价值发现时,如果没有充分考量趋势因素所带来的功能性影响,那么由此形成的文本信息对评估的权重就会被削弱,就会脱离实际而不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价值发现是动态过程,趋势在艺术品语境中是一种方向性导引,同时也是影响艺术品评估的关键性因素。在质量时代趋势下,价值发现在艺术品及艺术金融生态圈中也存在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比如宗教题材艺术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历史性题材艺术品,在当下语境中作价值发现就有非常不同,其侧重点就需要谨慎对待,即便承载它的媒材、表现形式完全相同,且为同一艺术家之作品。


由此可见,随趋势语境变化,艺术品的核心价值即人文精神释放角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从根源上就注入到了艺术品的价值评估框架内。也就是说,艺术品价值有它的时代性,随时代变迁而呈现适应性的价值释放,客观上要求价值发现为一动态过程。在后续的研究中会提到,任何艺术品从本体上讲都存在其价值维度,而价值维度必然通过价值发现者来释放,不然它就始终潜藏在媒材物质内不得呈现,在具体场景中就很难达成有效关注。



三、场景转换对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影响


前面从艺术品自身的“质量”状态来作价值发现方面的探讨,是内在的;在这里通过对场景转换来认识艺术品价值发现,是外在的。无论什么表现形式、内容以及媒材的艺术品,都有其处置空间,也就是它应有的场景。从外在因素看,场景发生改变,客观上就打破了它原有的价值构成要素。比如张大千的画作在巴黎展出和在国内某美术馆展出,由此形成的价值发现和估值非常不同。


同一件作品在国家博物馆展出和在某省级博物馆展出所带来的价值发现同样差别非常大。这种情形的产生其基本原因在哪里呢?难道仅仅是场景空间转换的结果吗?核心在于场景空间中的参与者(包括展览组织者和参观者)不同。参与者群体的差异本身就对艺术品起到了价值发现的效应区别,并在客观上为艺术品注入了新的价值因子。


质量时代的场景转换对艺术品价值建构、价值管理、价值发现来说尤为突出。因为艺术品所蕴含的人文精神需要共享,需要在广域空间场景中传播。反过来也丰富它的人文精神性建构,吸纳与时代背景相吻合的审美趣味、价值理念、空间需求等。从这个角度看,艺术品价值发现及其估值本身就是一套开放性的系统,有其自身发展和建构规律,体现其艺术生生命的原生动能。


艺术金融的对象是可移动且在市场流通的艺术品,它的处置场景转换就意味着价值的再次重构,对于这点大家都有深入共识。因为艺术品是在动态秩序中不断吸纳价值元素在本体内,促进它本体人文内涵的综合性丰富,简单说,也就是赋予艺术品时代精神。就一件艺术品而言,如果它历经数次国际大拍卖公司的参拍场景后、或者经历数次国际国内与此艺术价值关联的学术研讨后,其价值提升度难以想象。因为每次出场它所面对的参与者都有所不同,都会带来不同的关注度、评论度和人文精神内涵诉求度,体现在价值管理上就是高质量的,其价值呈现在短期内就会大幅度提升。为此,从价值发现者角度看,就会把这些高质量信息赋予艺术价值维度来发掘,优化艺术品本体在供给端的展现。


还有一种情形是人们的共识性看法。也就是一件艺术品,如果曾有的处置场景是在某位社会名流的府邸秘藏或陈设,那么它的价值发现质量就必然得以提升。对此看法虽然缺乏科学性阐述,但就艺术品作为特殊商品来讲,客观上的确存在,在此需要简单说明。比如民国时期,张大千收藏宋元明清书画艺术品近千幅,并选择国宝级藏画编录为《大风堂名迹》而流传于世,并且他为诸多画作实施了“题跋”,且有部分评述。


就这些数百年前的绘画作品来讲,期间他们应该经历了诸多不确定性的处置空间,比如宋代时期的藏家或宫廷环境、元代时期的藏家空间、明代时期的藏家或皇室储藏以及清代民国早期等,每一场景空间都存在与它们相适应的价值呈现方式和价值信息注入。但在大千先生处置空间场景后,其赋予这些艺术珍品的各类信息更为丰富多元,以远超之前的价值维度。绘画书法艺术品如此,其它门类如瓷器、玉器、铜器、雕塑等艺术品自然也同。艺术品处置场景的转换有纵向的家族传承有序影响,也有其横向的市场流通交易影响。这两个维度对于艺术品的价值发现来讲是重要的外在性关联因素。


正因如此,艺术品的价值发现才会是个永恒话题,并且受到场景转换趋势变化的双重影响,由此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对艺术价值的动态建构,从艺术本体上逐渐成为自身的呈现体系。这种影响力如鹰之两翼,是驱动艺术价值发现的重要内生动力,也是艺术价值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艺术人文精神内涵高质量建构的重要源泉。





精彩回顾


艺术金融公开课丨范勇:关于艺术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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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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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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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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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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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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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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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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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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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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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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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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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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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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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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