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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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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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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有关中央企业,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要求,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其中,文化部牵头负责“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展”、“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三个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对符合三个重大项目支持重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为做好2017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促进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衔接。调整资金投入结构,降低直接补助比例,提高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事后奖补比例,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

  二、支持内容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主要采取贴息、风险补偿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发展,以及相关机构在文化与金融合作领域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文化产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具体包括:

  1.文化企业信贷融资。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贷款种类包括:项目贷款、贸易融资、文化消费贷款等,以及能够准确说明资金使用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

  2.文化企业债券融资。对债券发行的承销、注册、发行等费用及符合用途的兑付利息予以支持。债券种类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含区域股权市场发行的私募债券)、发展改革系统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应主要用于所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

  3.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根据促进文化产业融资的实际绩效,对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资金、账户等予以补助等支持。

  4.文化类创新性融资工具。对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采取融资租赁、信托融资、资管计划(不含保险类资管计划)等创新性融资工具所发生的利息予以贴息。各种融资工具须能准确说明资金用途。

  5.文化金融服务中心运营。对于运行良好、服务高效、促进文化企业融资成效明显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在运营、服务网络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对接等方面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等支持。

  (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各地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1.落实国家发展重大战略要求。对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具有支撑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方面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对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创作生产及推广。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其衍生品的开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创意设计、营销推广项目;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的项目;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演艺娱乐项目;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跨区域文艺演出院线建设项目;特色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及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新科技与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3.提升特色文化小镇文化内涵。重点支持文化类特色小镇中文化内涵丰富、体现当地特色、具有显著引领示范效应的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文化产品展演展览展示项目,以及促进文化企业孵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4.继续开展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资金支持。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1.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1)优秀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创作开发运营。包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数字音乐、网络视频、在线演出、数字艺术展示等数字文化内容的原创项目,体现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2)数字文化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包括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优先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注册成立的企业)。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文化创意在设计、制造、商贸、旅游等实体经济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对接融合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文化内容数字资源平台建设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条件

  (一)文化企业

  1.申报企业应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请项目应体现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国家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和示范作用。

  3.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一个企业集团只能申报2个项目(含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项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申报须经企业集团审核并出具推荐函。

  4.同一项目不得向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或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5.申请项目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30%,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贴息支持的项目,上年末项目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项目发生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

  申请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文化企业,执行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院团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以戏曲舞台艺术演出为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良好,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2.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原则上2016年演出场次不低于150场,演出观众人次不低于4万人次,演出收入不低于40万元。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7.2015、2016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未安排过奖励资金。

  (二)其他文化单位

  1.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3.原则上一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向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或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与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纸质项目申请文件,经中央主管部门、所在地省(区、市)文化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企业除外)应及时登录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http://www.ccipp.org)“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库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在线填写的信息和上传资料应与纸质申请文件内容一致。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重大项目类别,按照材料清单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文化金融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

  申请文件请按照清单顺序装订,并在封面和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类型进行申报。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向中央主管部门申报,地方单位向所在省(区、市)文化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向文化部直接申报。

  2.中央各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初评(合规性审查和初评要点参考见附件10)后出具推荐函,连同项目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文化部。文化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文化部。

  3.已获得中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推荐的项目(除申请优秀基层院团奖励项目)和文化部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4.文化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进入名单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规定的申报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四)报送数量

  1.中央各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限。每个省(区、市)文化部门可推荐文化金融扶持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8个,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

  2.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天津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和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注册设立的企业,以及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文化企业等申报的项目,不占当地文化部门推荐项目数量指标。各省(区、市)文化部门应在推荐函中对不占指标项目予以注明。

  (五)申报时间

  中央各部门、文化部直属单位请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材料(一式三份)报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各省(区、市)文化部门请于2017年5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材料(一式三份)用EMS方式快递至文化部(申请优秀基层院团奖励项目寄送文化部财务司,其他项目寄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项目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企业除外)、文化部直属单位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以及本部门、本地区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做好项目征集申报工作。文化部相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策划重大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有关中央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申报单位指导和项目推荐工作,严格初审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和申请文件质量。

  (三)各省(区、市)文化部门领导同志应统筹协调,加强内设财务、产业处室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四)请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严格把握推荐数量和保证工作进度。超过规定报送数量或逾期申报的,对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一)文化部财务司:

   联系电话:010-59882166

  (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文化金融扶持计划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1617

  2.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1473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2154

  (三)材料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

  (四)网上填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2514142,62515218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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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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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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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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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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