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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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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4日
阅览:
1801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高文化产业创意水平和整体实力,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工作思路

    《若干意见》的发布,体现了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文化产业战略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准确把握,标志着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产业竞争力、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提升全民文化素质、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把文化产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研判、准确把握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打破部门行业区域藩篱,创新理念方式手段,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在切实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意水平和整体实力的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以文化提升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以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意水平和整体实力

    (一)创意设计业。坚持注重创意创新、淡化行业界限、强调交互融合的大设计理念,不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充分发挥创意设计对实体经济相关领域的促进作用。推动民族文化元素与现代设计有机结合,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创意设计发展路径。促进创意设计与现代生产生活和消费需求对接,拓展大众消费市场,探索个性化定制服务。支持建设数个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之都”。优化提升北京国际设计周、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等专业会展,为创意设计推广、交易和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二)动漫、游戏业。扶持内容健康向上、富有创意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组织评选好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继续实施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加大对优秀动漫创意人才的扶持力度。推广手机(移动终端)动漫行业标准,鼓励面向新媒体渠道的动漫游戏创作。提高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培育国产游戏知名品牌,增强游戏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网络游戏规范管理,积极引导行业和企业自律。办好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建设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动漫游戏会展交易平台。

    (三)演艺、娱乐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演艺企业创作生产,增强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舞美设计、舞台布景创意和舞台技术装备创新,丰富舞台艺术表现形式。鼓励演艺企业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面向国际市场的演艺精品。加快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支持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健康向上的原创娱乐产品和新兴娱乐方式,促进娱乐业与休闲产业结合。鼓励娱乐企业连锁经营,促进娱乐产品传播消费。

    (四)艺术品业。支持多种艺术形式、艺术风格、艺术流派创新发展,鼓励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艺术品。加强艺术品市场需求和消费趋势预测研究,促进艺术创作与市场需求对接、与生活结合。推动画廊业健康发展,扶持经纪代理制画廊等市场主体,引导、培育和建设艺术品一级市场。鼓励原创新媒体艺术发展。鼓励开发艺术衍生品和艺术授权产品,培育艺术品市场新增长点。鼓励有实力的艺术家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加强对优秀青年艺术家的培育、宣传、推广服务。办好中国(北京)艺术品产业博览会,搭建全国性、专业化、品牌化的艺术品产业交易交流平台。

    (五)工艺美术业。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发掘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在保护多样性和独特性的基础上,促进工艺美术业全面健康发展。保护传承传统技艺,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融入现当代生活。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支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加艺术含量和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强化品牌意识,培育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工艺美术品牌。

    三、充分发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六)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对接。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服务装备制造的能力,支持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设计和文化内涵开发,进一步提升实用功能和审美性。推动在生活消费品制造中引入创意设计元素,提高附加值,引导消费升级。鼓励文化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度合作,通过形象授权、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开发文化衍生产品,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渗透到制造业产品生产、销售流通、宣传推广全过程。

    (七)注重文化建设与人居环境相协调。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单位参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强化创意设计理念,丰富文化元素,提升村镇规划和农村住宅、居民点建设水平,提升城乡居民宜居水平。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提高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艺术的规划水平和设计品质,合理发展各类艺术园区,完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提高展陈水平,努力使城市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空间。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保持乡村原始风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保护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建设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鼓励装饰设计创新,突出文化内涵,创造舒适优美的个性化家居环境。

    (八)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文化与科技双向深度融合,依托高新技术增强文化产品的表现力、感染力、传播力,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和创意提升。通过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提升文化行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文化领域的转化应用,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培育新兴文化业态。鼓励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转化,支持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数字文化产品。加强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中的集成应用。

    (九)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进入旅游业,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水平,促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促进发展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鼓励文化创意、演艺、工艺美术与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演艺精品和旅游商品。支持建设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加快培育文化旅游精品。

    (十)推动文化与特色农业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文化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意设计,提升农产品文化附加值,提高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加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创意设计,支持建设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创意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创意园。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十一)促进文化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向体育领域拓展,支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电子竞技、体育动漫等新业态。加强创意设计,提升体育用品及衍生产品附加值。丰富传统节庆活动内容,支持各地依托自然人文资源举办特色体育活动。

    四、实施重要文化产业促进计划与工程

    (十二)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适应创业创意人才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展示机会、扩大品牌影响,鼓励各类文化人才大胆创意、创造和创新,促进融合发展。制订人才选拔条件,5年内重点扶持5000名青年创业创意人才,建设创业创意人才库。以文化会展、画廊、竞技比赛等为平台,通过提供展示交易机会、奖励、补助等形式对创意人才予以支持。依托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各类支持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实践基地。

    (十三)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各类小微文化企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发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人工作室,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文化企业。

    (十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以特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基础,鼓励各地不断推出特色鲜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特色文化产业与建筑、园林、农业、体育、餐饮、服装、生活日用品等领域融合发展。合理规划、引导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产业优势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持续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突出民族文化特色,推进文化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建成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有示范效应的特色文化产业带。

    (十五)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工程。强化创新驱动,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数字文化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培育。推动建立高技术服务业专项支持数字内容动漫游戏领域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建立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加强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加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趋势研究工作。

    (十六)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推进工程。发挥文化产业、金融、财政政策协同作用,深化文化金融合作,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发展。根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文化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文化金融人才培训力度,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发挥财政对文化金融合作的引导带动作用。

    (十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提升工程。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更好地发挥促进创意孵化、加强人才培养、推进产业融合、建设服务平台、培育文化品牌等功能,促其转型升级。依托国家级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实验区、自由贸易区等,推进资源整合,支持建设数个高起点、规模化、代表国家水准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园区。推进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园区基地数量,提高发展水平。

    五、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十八)落实相关经济政策。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和认定试点工作,确定企业创意设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将《若干意见》提出的税收、土地、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认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落实。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推动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蓬勃发展。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工作框架、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重点支持与服务范围。推动建立完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提高文化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和服务水平。

    (十九)营造创意创新环境。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合理有效流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创新创意激励保障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创造环境,支持企业和个人加强产品研发和内容原创,推动文化内容、形式、手段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发挥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功能,培育公众文化创新创造意识。搭建各类文化交流平台,为文艺创作者、创意设计人才深入生活提供条件。积极推动创意社区建设。

    (二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发挥高校院所、文化企业、园区基地、创业创意孵化器等各自优势,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人才。实施重点文化设施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有效提升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各类文化设施经营管理水平。办好国家数字文化产业高级研修班、国家原创动漫高级研修班、西部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文化产业投融资实务系列研修班,组织全国演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分批次系统化轮训。鼓励依托工作室、文化名人、艺术大师,培养具有较强创意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将学艺者纳入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范畴,并提供资金补助、免费培训等扶持。规范和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竞赛活动,促进创意和设计人才创新成果展示交易。

    (二十一)扩大市场需求。加强全民文化艺术教育,提高人文素养,提升文化消费水平。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对文化消费现状和发展规律研究,发布文化消费指数,引导文化消费。鼓励实施文化消费补贴制度,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培育文化消费需求,扩大文化消费规模。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各类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有特色、专业化的文化创意产品和设计服务的交易市场。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

    (二十二)加强公共服务。加强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撑,提高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服务能力。完善创意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意创业孵化器发展,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和创业团队孵化。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营高效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引导各类文化产业展会转型升级,提升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十三)鼓励开拓境外市场。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境外市场。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在重点出口地区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品出口服务平台,推动中国原创设计产品走入国际市场。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和文化活动。鼓励发展设计服务外包。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通过文化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领会精神实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性地抓好组织实施。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土地、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进文化产业促进立法进程。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化产业协(学、商)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化部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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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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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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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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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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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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