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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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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7日
阅览:
18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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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国家的金色名片。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深度融合,深入挖掘和拓展文物蕴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时代精神,彰显中华文明的独特魅力,丰富文化供给,促进文化消费,特制定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有利于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有利于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有利于中华文明的传播与弘扬为原则,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共同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内容、产品、渠道、 消费全链条设计,不断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发挥文物在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发展目标 

  到 2019 年末,初步构建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基本形成授权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规范;树立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融合型文化产品和品牌;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博单位和骨干企业;初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作、创新活跃的业态环境,扩展文物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建立文物资源信息名录公开机制,首批向社会公开1万处文 物保护单位和100万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基础信息,并逐步推进文物资源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推进文物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有序开放文物资源信息,将资源信息开放、信息内容挖掘创新、信息产品提供等纳入文物博物馆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 

  专栏1:文物大数据平台 

  优先整合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可移 动文物普查、以及文物价值创新挖掘工程和文物数字化展示利 用工程的成果,研究统筹建立文物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建设 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物理分散、逻辑互联、全国一体、交互共享的云平台。建立文物资源信息采集、加工、存储、 传输、交换系列标准,对文物信息资源进行分级分类,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应用。鼓励各类第三方服务 提供商、双创企业(个人)与文物博物馆单位合作,参与 平台建设或基于云平台提供各种应用服务,提供文物图形图像、音视频、三维模型等数字资源,丰富文物知识、创意设计素材库,创作基于文物资源的影视、游戏、音乐、出版、商标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从事文物实体的数字化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推广,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手段与网络的授权交易技术平台,以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挖掘、创新的云服务。 

  (二)调动文物博物馆单位用活文物资源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文物博物馆单位在文物藏品资源、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形象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和中华文明的传播弘扬。 

  加强文物基础价值挖掘工作。开展文物资源的知识挖掘和信息组织,确保专业性和科学性,为后续产品开发和领域融合提供基础支撑。 

  加强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通过数据汇集、分析和加工,建立面向应用的文物信息资源库和陈列展览专题信息资源库,持续推动文物信息资源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做大总量。 

  依法建立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信息资源和品牌资源的授权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通过总体授权、单独授权、专项授权等,将资源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严格区分社会公益服务与商业授权委托。 

  依托文物博物馆单位场馆空间优势,重点关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需求,积极开发和引入与文物博物馆单位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品、技术、装备等,不断丰富产品供给渠道。 

  通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专栏2:文物价值挖掘创新与数字化展示利用 

  1.文物价值挖掘创新: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合作,针对体现中华文明独特魅力的典型性文物,开展多视角、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挖掘,阐述文物背后的故事,突出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文物间关联性和系统性研究,为后续产品研发、领域融合等提供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的文物信息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与文物博物馆单位合作,开展文物价值挖掘创新,分类进行文博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和应用前景的市场评估。 

  2.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推进文物博物馆单位通过独立开展、项目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针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精品陈列展览,利用遥感测绘技术、三维扫描/建模技术、高清影像采集技术等,采集和整合数字化信息,搭建面向应用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陈列展览专题数据库,开发数字体验文化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开展智慧博物馆工作。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供文物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服务。 

  (三)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人才、渠道、资金和体制机制灵活等方面的优势和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文物博物馆单位通力合作,通过内容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发展融合型文化产品。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创新成果为支撑,依托文物信息资源,重点开展互联网+文物教育、文物文创、文物素材再造、文物动漫游戏、文物旅游,以及渠道拓展 与聚合等工作,形成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和普遍示范效应的优秀产品与服务,有力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形成互联网+中华文明优秀产品。重点围绕文明源流、 国学经典、传统美德、艺术欣赏、古代科技、古代建筑、乡土民 俗、红色记忆、一带一路和文保知识等主题,以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题材,进行创作、创新、创造,让文物可见、可感、可亲,讲述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重点培育骨干型企业,丰富产品内容、完善产品形态、拓展产品渠道,形成一批有影响、有品牌、有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产品、特色经营、特色服务,形成中小企业集群。 

  鼓励跨行业、跨领域的企业与文博单位间、企业间、文博单位间的合作,如专题研讨、培训、洽谈、会展、推介等活动,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互换、双向学习、观念更新,着力打破行业间的竖井,形成融合互动的通渠。充分发挥不同市场主体的自身优势,推动分领域组建互联网+中华文明创新联盟,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形成核心竞争力。引导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渠道创新, 鼓励技术入股、融资租赁和生产性服务等模式创新。 

  专栏3 

  1.互联网+文物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区域青少年特点,研究提炼文物博物馆资源与教育的有机结合点,利用网络与多媒体技术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等优势,鼓励通过社会力量开发数字化、网络化的文物教育课程及其他教学资源。利用现有的远程教育终端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视频平台,以及学校与博物馆网站系统,增加中小学教育的文物博物馆音像录播教学和网络互动教学。把博物馆历史实践、艺术欣赏教育引入学校,鼓励通过 VR/AR 技术虚拟历史场景和重要历史文物 3D 打印实践教学等新形式、新技术,激发学生对文物历史的兴趣爱好。开发系列文物博物馆教育教学专用APP,提供文物全息欣赏、虚拟触摸和历史事件沉浸式体验,增强用户主体交互体验,直观感知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支持利用网络传播、社交媒体、VR 平台及其他主流网络平台,提供面向公众的历史文化教育内容。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与有实力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共同实施。 

  2.互联网+文物文创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与文物博物馆单位深度合作,或通过网络众筹、众包等方式,针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与博物馆藏品资源,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兼具艺术性、趣味性和实用性,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系列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鼓励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分析多样化的客户选题需求,进行文化创意产品个性化定制和定向销售。 

  3.互联网+文物素材创新:鼓励工业企业、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文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构建面向设计服务的文物素材库和知识库,实现开放式的远程虚拟设计服务和定向服务。在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进文物素材再造和相关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创意设计特色企业,研发一批选题创意新颖、特色突出、形式活泼的文物素材再造设计产品与服务,提高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4.互联网+文物动漫游戏:充分挖掘我国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深入对接网络创意和科技元素,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需求,重点发展表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产品及衍生产品开发和服务,推进内容创作、音乐创作、形象设计、节目制作、版权交易创新发展。借助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用户资源、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传统动漫和游戏企业打破固有的黑盒子创作模式,形成连接文物信息资源授权单位、动漫游戏生产机构与网络用户三方的开放共创方式,吸引网民参与互动体验,促进形成比较完整的文物网络动漫游戏生产体系、市场体系和传播体系。鼓励举办基于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内容为主题的网络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大赛、动漫产品研发交流会、动漫读书会、动漫音乐节,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5.互联网+文物旅游:促进文物与旅游相结合,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以旅游扩大中华文明的传播。积极培育以文物为内容、旅游为载体、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融合发展新模式,丰富游客多层次、多角度现场与非现场深度体验。鼓励具备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与相关机构合作,研究设立虚拟展厅和数字体验中心,利用 3S3D/4DVR/AR、激光成像和全息投影等技术,围绕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等重要元素,开发以智能终端平台或现场展示平台为承载的文物旅游数字化产品系列。鼓励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与文物博物馆单位合作,提供基于地图服务的文物博物馆旅游线路规划、虚拟展示、智慧导览、参观预约及个性化服务,满足旅游参观前、中、后三阶段的不同体验要求;利用大数据挖掘分析手段,拓展游、购、娱、食、住、行等服务,优化文物旅游产品供给水平。 

  6.渠道拓展与聚合:强化需求导向,科学分析文化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拓展市场渠道,引领和培育新的文化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央地共建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世界文化遗产地调动各方资源对商店、体验中心进行必要的改造升级,提升场景消费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符合市场规律、进行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城市大型综合体、交通枢纽等传统商业终端渠道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探索体验式交易模式;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按地域和文化主题建立文化产品网络营销专区,支持文化产品提供商入驻,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同时,积极探索文博行业既有渠道、传统商业渠道、线上渠道的有机聚合,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营销(O2O),实现全渠道覆盖。 

  (四)完善业态发展支撑体系 

  重点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支撑体系、授权经营体系、双创空间体系等 3 大支撑体系建设,突破一批文物资源数字化、数字展示、网络传播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和装备;探索建立基于文物信息资源、创意、产品、渠道和品牌的多层级授权经营体系;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的双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整合和调动更多创新要素,支撑文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新模式、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专栏4 

  1.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支撑体系: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新技术与新装备的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支持文物价值挖掘、文物数字化、现代展陈、网络传播、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重点研发(含升级改造或二次开发)一批新技术、新工具和新装备,提高装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重点培育一批骨干创新型技术装备研发生产服务企业。 

  2.授权经营体系:开展互联网+中华文明品牌经营与维护,探索建立基于文物信息资源、创意、产品、渠道和品牌的多层级授权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依托本单位文物信息资源,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作共建、授权委托、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物信息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品牌资源授权经营。 

  3.双创空间体系: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遴选和培育建立一批互联网+中华文明双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营途径构建服务平台,为双创企业(个人)与文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对接牵线搭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聚合优秀创意团队和创新人才,提供资金、技术、内容、渠道、金融等多方面支持,激发双创空间企业活力。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注重原创价值、坚持创新驱动、突出示范引领,加快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充分挖掘文物信息资源价值,加强二次创作、创造,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建立信息资源、文物知识、原创内容的产权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力度,强化横向、纵向联合,形成协同育人、创业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的互联网+”新机制。 

  (二)经费支持 

  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引导作用,重点对文物数字化和创业创新人才培养等给予必要支持;吸引社会资金以众筹、众包等市场化运作形式支持创业创新团队发展;积极开展与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 

  (三)人才保障 

  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创新机制、服务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重点培育文物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开展战略规划、创意设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等专业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创业创新指导培训。鼓励和吸引互联网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文博单位等各领域高水平业务人才开展广泛合作,推动人才结构调整、提高人才质量,形成一批懂专业、有创意、善管理、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团队。 

  (四)机构保障 

  建立部际会商机制,国家文物局牵头负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动部门与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文博单位与企业间的协同与合作。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知识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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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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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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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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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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