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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一文读懂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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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阅览:
13684 次

金融政策是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文旅融合进一步深化,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不断加码,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创新发展。

但是,现有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在信用评级体系、金融大数据、融资担保机制、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相对薄弱,部分政策缺乏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本文选自《中国文化金融发展报告(2020)》,社科文献出版社。)


自文化和旅游部成立以来,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不断深化,对我国经济的贡献率持续提升。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不断丰富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有效促进文旅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为文化和旅游产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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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文旅行业成为受灾严重的行业之一,疫情期间各地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早日复苏。



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

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


从中央层面看,中央部委根据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布局,形成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导向。

近两年,国务院和各部委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的通知》等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针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新政策,不断强化对文化和旅游消费、文化科技、旅游演艺、乡村旅游等文旅发展热点的支持。

从地方层面看,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因地施政,不断创新和完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

我国部分地区出台了专门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北京印发了《关于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甘肃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甘肃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陕西制定了《陕西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但大多数地区将金融支持融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之中,仅将其视作产业政策的补充和保障。
目前,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主要具体做法如下:


组织架构创新
01.深化部行合作

文化和旅游部不断深化与各大银行的战略合作,提升银行服务文化和旅游产业的效能。

一是与中国银行签订《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探索文化、旅游和金融合作的新模式。

二是联合六大银行启动2019年全国优选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的推荐遴选工作,推动优秀文旅项目落地。

三是和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的通知》,农业银行将从加大信贷投放、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延伸服务渠道、促进乡村消费等方面加大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的支持。


02.创新政银合作

地方文旅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与银行合作,不断创新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文化和旅游厅(局)都与当地银行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为省内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签订了《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并发布了“文旅贷”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促成全国首家文化旅游专营银行——农行杭州文旅支行成立。此外,山东广播电视台联合齐鲁银行挂牌运营齐鲁银行“文旅支行”,加大对山东文化旅游全产业链条的支持。


03.设立文化(文旅)金融专营机构

部分地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明确提出鼓励建立文化(文旅)金融专营机构。

北京、甘肃、湖北、四川等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提出设立文化(文旅)专营机构、特色分支行。甘肃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服务文化旅游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旅游金融专业服务团队。陕西不仅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文化金融事业部和文化特色支行,而且鼓励成立文化特色保险分支机构。




产品服务创新
01.创新文化和旅游信贷产品和服务

中央和地方众多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鼓励根据文旅产业特点创新质押融资产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以及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 北京、广东、重庆、四川等地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提出积极拓展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鼓励开发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等质押融资产品。甘肃探索运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综合发力,力图满足文旅产业融资需求。


02.创新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部分中央和地方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提出创新开发符合文旅行业特点的保险产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提出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性开发针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的保险产品。

  • 陕西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文化产业的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影视、动漫等领域的新型保险产品。四川省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试点中小微文旅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03.鼓励开发文旅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央和地方部分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提出鼓励开发消费金融,激发文旅消费潜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提出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

  • 重庆提出鼓励创新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甘肃提出协调金融机构在旅游消费集聚地区优先布设ATM机,提供电子化结算服务。




融资渠道拓展


01.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鼓励文旅企业上市融资。湖北、陕西等地区提出建立文旅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湖北提出建立文化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奖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上市文化企业用好资本市场再融资。陕西提出支持文化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开展并购重组,为文化企业上市提供“绿色通道”。


02.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债融资

部分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鼓励支持文旅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陕西提出支持文化产业领域专项债券发行,重庆、广西等地区提出支持文旅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


03.做大做强文旅产业投资基金

发展各类文旅产业专项基金成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的重要手段。《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

广东、陕西、江西等地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陕西引导设立文化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广东支持设立并规范发展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江西从省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中协调一部分资金投入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04.推广PPP模式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PPP成为大型文旅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持方式。中央《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运用PPP模式运作,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双赢。

天津提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PPP模式,参与建设游艇码头、自驾车(房车)营地、主题公园等文旅项目。陕西提出设立全省文化产业专项PPP引导母基金,参与公共文化设施、重大文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05.鼓励创新其他融资方式

陕西提出试点开展文化产业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文化信托,并鼓励运用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甘肃提出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及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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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建设


01.创建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创建文化金融服务区成为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2019年1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正式批复,同意北京市东城区和浙江省宁波市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挥示范区在打通文化资源到产业化“最后一公里”、助力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示范效应。

此外,上海、广东、江苏、陕西等地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文化金融合作示范区。


02.建设文化(文旅)金融服务中心

建设文化(文旅)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文化金融服务。近年来,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纷纷成立了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文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金融业务办理、投融资合作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陕西、湖北、江苏在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中提到建设省级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

伴随着文旅融合不断推进,中山和宁波等城市建立文旅金融服务中心,打破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服务路径不通畅的困境。


03.搭建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服务平台

部分地区积极建设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服务平台,实现投融资信息共享。2019年11月,文化旅游项目资源、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五位一体的江西省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服务平台上线。

江苏、湖北也提出加强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建立政银企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银企供需对接。


04.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投融资对接会

文旅部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文旅产业投融资对接会。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改委和地方文旅厅(局)举办了多场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及投资基金融资对接交流活动”(包括四川专场、深圳文博会专场、陕西专场等),通过创新金融扶持手段提升文旅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2019年,广东、四川、福建、江苏、重庆、宁夏等地举办了文旅产业(项目)对接会,促进优质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抗“疫”扶持加强

2020年新冠肺炎给文化和旅游产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我国大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四川、山东、吉林等省市出台了针对文旅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


01.加强贷款扶持

针对疫情给文旅企业所带来的挑战,各地相关政府部门的金融扶持政策中,加强贷款扶持成为首要措施。其中,北京、河北、陕西、江西、山东、河南、海南、青海等地方政府出台的金融扶持政策中提出加强对文旅产业的贷款支持,大部分地区明确提出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此外,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也是各地方政策措施的一个重要方向,北京、河北、浙江、山东、江西、河南、陕西、安徽、海南等地提出下调贷款利率和续贷业务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对到期还款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


02.强化融资担保

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多种举措,强化融资担保,激发文旅企业融资积极性辽宁、云南、广西、海南、河南、安徽、河北、上海、福建等地提出地方财政负担担保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以及取消再担保、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提供代偿服务等方式

其中安徽提出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北京提出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而海南则要求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旅游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03.设立纾困资金(基金)

部分地区专门设立了文旅产业纾困资金,定向帮扶受灾严重的文旅企业。江苏对当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安排1亿元纾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行社企业奖补、重点旅游企业项目、绿色网吧企业奖补。

成都市在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协调“文旅纾困资金”,缓解文旅企业的资金困境。广州设立2亿元的文旅产业纾困基金,对景区、OTA、院线、影视动漫、文化装备制造等文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文旅企业的现金流危机。


04.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

考虑到疫情影响下的文旅企业金融业务办理的迫切性,各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实施在线办公,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等措施,为文旅企业提供确权融资、保险理陪、信贷申请、担保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

此外,北京和河南等地区还搭建了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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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
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整体来看,自文化和旅游部成立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逐步融合,从顶层设计到产品和服务不断融合创新。但是,由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具有行业差异,当前针对文化产业或旅游产业的金融政策相对较多,针对文化和旅游产业以及文旅融合业态的金融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看,我国现有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政策较为欠缺

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中,以关注金融产品、金融渠道等方面的政策为主,关于支持建设文旅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政策相对较少。

权威、专业、知名度高的文旅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相对较少,且我国针对文旅企业,尤其是小微文旅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未统一,信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适用性还需提高。这直接导致投资市场主体投资时缺乏可靠、专业的信用评级报告,从而放弃了较多的文旅投融资项目,文旅企业也因此失去了获得市场投资的机会,不利于顺利开展产品创新、项目拓展等正常企业运营工作。


 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数据库政策相对较少

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大数据作为文旅产业投融资市场的战略性资源,对文旅产业的投融资决策、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预判有重大价值,而国内关于此重视不足,相关政策较少,不利于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

目前,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数据信息远不足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政府部门缺乏与文旅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大数据平台,各类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数据的采集、筛选等标准尚未统一,不利于有效地管理和应用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数据。文旅企业难以准确获得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等相关融资信息,金融机构也难以获取关于文旅企业信用等级、融资历史等信息,不利于投融资活动开展。 


文化和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机制与保险机制政策存在不足

我国现有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中提及建立健全担保机制相关的政策相对较少。

总的看来,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体系架构基础基本搭建完毕,我国文旅投融资活动日渐活跃,而文旅产业融资担保机制不足,导致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机构投资风险极大增加。

如2019年我国网络文学影视化市场投资项目风起云涌,成为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市场的不容忽视的现象,这为网络文学IP和金融资本对接、文化创意的转化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导致了资本市场裹挟网络文学产业发展,导致创作题材扎堆、粗制滥造IP网络剧层出不穷等问题不断发生。合理有效的融资担保机制的缺乏,加剧了网络文学影视化项目投资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在激活文旅产业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构建完善的文旅产业融资担保机制必不可少。


文化和旅游产业价值评估政策尚不完善

无形资产评估难是导致文旅产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我国关于文旅产业价值评估相关政策尚不完善。

文旅产业大多为轻资产企业,拥有大量版权、品牌、优质创意设计等无形资产,有效可行的文旅产业价值评估体系,可以帮助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机构对此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估,为后续贷款抵押、资产流转打下基础。

我国目前仅有广州、重庆等少数地区出台了关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体系相关政策,但关于具体如何制定、何时出台尚未有明确规定,国家亟需出台统一标准的文旅资产评估体系,为文旅企业融资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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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
金融政策的建议


为解决上述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宏观上,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统筹全局,结合文旅融合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产业以及文旅融合业态的金融扶持政策;在微观上,需要从以下具体措施上,做好文化和旅游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体系:


完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评级系统,激励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文化和旅游部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合作,实现信用数据的整合采集和共享互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提供大数据增信服务,破解文化和旅游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难题。构建符合市场发展现实、适用于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制定我国统一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通过有效措施,激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内部信用管理活动,主动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水平:一是加大政府对文旅企业的信用激励,加强对信用评级高的文旅企业的政策扶持;二是在贷款补贴规定中,提供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比例与文旅企业信用等级成正比。 


 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大数据平台,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建设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大数据服务平台,采集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主体的后续投融资决策提供可靠全面的参考。

一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合作,实时采集文化和旅游企业政务数据、税务数据等经营数据,为金融机构了解文旅企业经营状况提供数据参考。

二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全天候实时对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风险监控,提供大数据风险预警服务。

三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兴技术,通过数据分析拓展信息咨询、项目招商等综合功能,建设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全产业链信息服务机构,为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活动提供坚实的信息服务支持。


以政府为主导,健全文化和旅游产业多元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担保设立担保基金,引入专业担保机构以及创新投保贷联动机制,打造风险补偿机制等方法,构建文化旅游企业政府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其一,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针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专项融资担保基金,并将金融市场主体投入资金作为补充,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其他第三方资金为辅的多元融资担保机制。

其二,通过财政杠杆,激励专业的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提升文化企业担保获得能力。

其三,政府通过财政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等投资方推行投保贷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在共享投资、创业风险的同时,收获文旅项目未来的高收益。


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价值评估,鼓励无形资产抵押融资

结合文化和旅游产业特点,推进文旅产业价值评估体系筹建工作,助推文旅融资实现无形资产抵押,畅通无形资产流通渠道。

首先,探索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文化和旅游价值评估体系。引入专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机构,研制出台全国统一的文化和旅游价值评估标准,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形资产评估费用补贴力度,减少文旅企业资产评估负担。

其次,构建文化要素市场流通平台,开展版权登记和评估服务。鼓励文旅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质押,借助文旅企业信用等级,简化银行审批流程,提高无形资产质押效率,强化文化市场对要素资源聚散的能力,促进无形资产和文化资源的自由流动。

最后,引导银行、民间投资主体等文旅投资机构创新无形资产抵押产品和方式,提升无形资产变现能力,畅通无形资产市场流通渠道。

备注:本文所指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是文化产业金融政策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的合称。

来源:中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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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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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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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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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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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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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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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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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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