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曾进行过两次修正,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该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既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亦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文章内容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
法律系教授刘文杰专访整理,转载自腾讯网
版权强国是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刚刚结束不久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从战略和全局上做了规划和设计,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建成文化强国,离不开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健全完善。而对于文化产业而言,版权是其核心资源要素,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要举措。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是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已有十年。这十年,也同样是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变化的十年。当前,文化产业呈现出了多领域融合发展的态势。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文化新业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互联网下某种侵权行为的难以界定、行业事实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等都需要《著作权法》与时俱进做出回应,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主要有以下亮点值得注意。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逐步走向成熟。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要结合互联网发展特点推动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侵权现象的滋生。良性市场秩序的维护要从源头抓起,提高违法侵权成本,从初始环节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侵权事件在影视领域较为常见,以2019年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影片为例,刚上映的八部国产影片在上映不久后,就分别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高清盗版泄露现象。高清版本的偷录区别于普通观众的录制,充分借助互联网高新技术对高清版本进行偷录。盗版使用的技术使得专业水印版权检测技术都很难查到泄露源头。有关调查显示,这种盗版技术通过把正规影院的一台服务器的数字证书复制到另外一台服务器上,使两台服务器拥有同样的身份,依托服务器的同一身份隐藏盗版视频的身份信息。高清版本的偷录和侵权直接造成春节档影片票房损失约7.87亿元,严重影响着市场正常秩序。
针对时有发生的侵权事件以及有效打击版权领域的违法侵权、鼓励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明确提高违法侵权成本的宗旨,试图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加以遏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针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并为法定赔偿额规定了下限。违法侵权成本的提高将使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发明创造鼓励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有力回应,是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发展的必然之举。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将会起到有效保护版权、激励文化产出的作用。
旧法中有关“《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给理论和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尽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曾表示,当关于时事新闻的创作构成作品时受法律保护,但存在于立法层面的缺陷仍然让新闻媒体维权成为难题。
如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便曾被国内多家知名媒体起诉侵权。作为一个聚合类新闻应用,今日头条的核心是“整合聚集”各类信息资源。在面对新闻作品原创媒体方投诉时,今日头条称其主观上并没有侵权意图,只是对大多数内容作了“优化处理”,为了方便用户阅读,通过“转码兼容”来呈现新闻。社会对“《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一法条的理解似乎也变成了只要新闻报道内容围绕时事,无论呈现形式如何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
然而,这一理解与我国参加的版权领域国际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更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随意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乱象。刘文杰教授认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版权保护,但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应当通过保护创作者,达到鼓励其产出更多更好的精神成果的目的。《著作权法》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通过规定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以及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确保公众知识分享的领地不被版权所侵蚀。”
此次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明确一切对事实有独创性的表述、描绘或者呈现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与此相反,只有对事实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的简单交代便不受版权保护。刘文杰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有助于厘清新闻报道保护与不保护的界限,相当于明确了对他人新闻作品的抄袭、“搬运”等行为的侵权违法性质,是对新闻媒体保护自身权益诉求积极而有力的回应,对于规范现实生活中各种名目的“洗稿”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著作权法》在时隔十年后的重要修改明晰了旧法中关于权利保护的界限,适应了数字化时代下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要求,为我国内容产业发展与版权市场秩序带来重要影响。面向“十四五”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将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助推文化产业稳定有序发展。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级平台,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履行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法规,也将责无旁贷的参与艺术版权资产诚信交易市场的打造,为此业务布局中将艺术金融业务的核心重点指定为艺术版权,以艺术家资产版权化为方向,以艺术资产投资为指向,充分发现艺术资产及版权价值,整合文化艺术产业要素(包括物权、非物权、人才等)、资金融通、市场要素,打造艺术金融产业链,解决艺术资产流通、版权有效转化的问题。通过全方位的服务以及各类交易模式和支持计划的探索,为艺术名家、工艺美术师、非遗传承人和手工艺人及其优秀艺术作品搭建一个规范高效的服务平台,为艺术版权交易保驾护航,为艺术版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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