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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首席专家李国新:从比较中看清文化馆高质量发展方向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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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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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 次


日前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中国文化馆协会主办“文化馆事业发展的思考与讨论(第二季)”已正式开始。本季主要围绕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文化馆行业发展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邀请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馆长和馆员,以主旨报告、话题分享、点评讨论等形式开展。


在“文化馆事业发展的思考与讨论(第二季)”第二期中,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研究基地主任李国新以“推动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为主题,介绍了中国文化馆的发展现状和2021年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与任务。


李国新指出,要推动中国文化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比较中看文化馆发展现状和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与任务这两大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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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从比较中看文化馆发展现状


李国新认为,将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与其他国家的文化服务机构作对比,从一系列数据上,可以看出文化馆在整个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发展水平和现况。


01
文化馆与图博两馆的对比



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三馆的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设施面积、经费投入、服务人次等数据的对比结果来看,李国新认为,文化馆总体发展水平呈相对滞后状态。在对比中,可以看到文化馆存在的优势:文化馆机构数量比公共图书馆略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占比最高,而且文化馆的人均服务成本最低。


对比其它两馆,文化馆的短板在于文化馆从业人员少、人均面积小、人均消费低、服务总人次和人均利用次数低,而最大的短板则是设施面积小和经费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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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文图两馆分层级比较



李国新还把图书馆和文化馆这两个最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进行了深入分层次的比较,通过对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文化馆和图书馆的比较,发现了目前文化馆还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对文化馆和图书馆的分层级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设施面积、经费投入、服务人次数据的对比,从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各级文化馆和图书馆拥有的资源与服务效能的综合比较上看,文化馆总体上呈“倒挂”状态。省级、地市级文化馆拥有的资源与公共图书馆差距大,而服务效能差距相对较小。县级层面上,文化馆拥有的资源比公共图书馆略占优势,服务效能方面则公共图书馆略占优势。


李国新还通过对“十三五”期间文化馆和图书馆的数据分析,得出了文化馆的发展态势结论:


  1. 保障条件差距进一步拉大,服务人次差距有所缩小。

  2. 省级和地市级文化馆服务效能改善明显,服务人次增长幅度超越公共图书馆。

  3. 省级文化馆开始进入快速、良性发展阶段。经费增长幅度超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超高速增长。

  4. 县级文化馆优势不再,在经费方面:2018年县级文化馆总经费高于县级图书馆25%,馆均高17.5%。2019年县级文化馆总经费高于县级图书馆5%,馆均持平。在服务人次方面:2018年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两馆持平。2019年县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人数首次反超文化馆。在从业人员方面:“十三五”期间县级图书馆增长2.7%,县级文化馆则减少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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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与日本公民馆的比较



在国际上,与中国文化馆性质功能最接近的是日本公民馆,通过对2018—2019年度日本公民馆和中国文化馆的设施数量、设置率、从业人员、讲座培训类次数和参与人次、活动类次数和参与人次、文化志愿者总数和占人口比、利用总人次和人均次等数据的比较,可知中国文化馆在整体上存在优势,差距也相当明显。


从中国文化馆的设置率、群众文化活动的参与率、文化志愿者占总人口的比例等数据可知,中国文化馆的服务效率高于日本公民馆。在文化活动类方面,中国文化馆有明显的优势,此外在文化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上,中国文化馆已经高于日本公民馆。


但中国文化馆和日本公民馆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差距。中国文化馆馆均覆盖人数不如日本公民馆高,呈现出总量大、人均低的现状。从业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人次比上,中国文化馆与日本公民馆也有明显差距。李国新指出,虽然中国文化馆文化活动参与率高,但从在室内开展的、提升知识素养的讲座培训活动参与率来看,中国明显低于日本。在人均利用次数方面,日本全国人均公民馆利用率为1.2%人次,而中国全国人均文化馆利用率则为0.5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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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比较,可以清楚认识到目前中国文化馆事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处于何种水平。李国新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文化馆的优势,也明确中国文化馆的短板,在未来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当中,要增强优势、补缺短板。



2

四方面推动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基于以上比较结果,李国新认为实现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要做好这四个方面的工作:


01
深化均衡发展



李国新指出,要实现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就要从基础条件、根本措施、总分制改革深化文化馆均衡发展:


基础条件首先文化馆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水平要跃上新台阶。其次要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从本质上弥补城乡发展不均衡的短板,实现更高水平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再次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


根本性措施:《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明,对于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型、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任务、牵头负责单位等工作,文化馆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应有尽有、承诺必达。此外,还要将文化馆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水平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落实人财物保障。


总分馆制改革总分馆制是文化馆组织体系的改革。截至2020年6月,全国2443个县建成文化馆分馆体系,占县域总数的86%。消灭“翻牌式”“运动式”总分馆。李国新认为要强化县级总馆建设,合理布局分馆,拓展分馆范围,延伸分馆触角。将人口集中、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的区域分中心,将具备条件、人口聚居村(社区)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为基层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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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推动品质发展



李国新还提到,要实现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就要推动中国文化馆事业品质化发展。李国新认为推动文化馆事业品质化发展要从空间升级、服务升级、加强数字化服务这3方面进行:



空间升级
  1. 文化馆空间提档升级。打造规模适当、布局科学,有特色、有品位、小而美、舒适化、嵌入式、数字化、智能化,业态多元、主题功能多样的公共文化空间;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融入社区生活、促进共建共享。

  2. 将文化馆打造成为古今中外文化艺术作品的收藏中心、流通窗口、欣赏和学习基地,解决文化馆缺少基础性、常态化服务项目的问题。

  3. 推广“文化驿站”模式,实现文化馆服务向社区、向百姓生活圈延伸。


服务升级
  1. 做大做强全民艺术普及品牌(实施全民艺术普及工程)。

  2. 推广“乌兰牧骑”式的城乡服务案例;提升广场舞、“大家唱”活动、乡村村晚品质。

  3. 培育高粘性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化艺术“社群”。

  4. 推广艺术沙龙、手工艺作坊、创意市集、街区展览、街头艺人、街舞、小剧场话剧、草根明星大赛、嘉年华活动等。

  5. 提炼开发文化IP,探索文化馆文创产品体系建设。

  6. 推动各地设立全民艺术普及月,鼓励举办全民艺术节。


加强数字化服务
  1. 搭建数字化平台,实现国家公共文化云和地方云对接。

  2. 增加数字资源总量、丰富样态、提高质量。加大微视频、艺术慕课等数字资源建设力度;改造现有数字资源,适应移动互联环境下新媒体利用。

  3. 网络直播、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小活动,大传播”。

  4. 发展数字化、智慧化、大众化实体体验空间,加强数字公共文化场景建设,引入沉浸式体验等新型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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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坚持开放发展



李国新认为,要坚持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开放发展,增强中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加大政府购买机制、方式,推广“文采会”模式,促进供需对接。稳妥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存在人员缺乏等困难的县级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场馆,可根据实际,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惠民服务搭建平台,通过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整体场馆或部分项目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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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促进融合发展


李国新认为要拓宽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之路,就要进一步促进文化馆的融合发展。首先要促进文化馆服务与文明实践、旅游公共服务、学校美育等方面的融合,还要促进区域性文化馆服务的融合。此外,李国新还建议,要推动公共文化机构融合,组织文博图美非等公共文化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综合效益。李国新强调,还应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为抓手,积极推动文化馆服务与乡村振兴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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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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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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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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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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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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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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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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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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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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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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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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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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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托管类型
确认
深圳文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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