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Y8119
项目名称:天津荣宝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挂牌起止日期: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18日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一、标的企业(融资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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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荣宝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
设立时间 | 2014年08月29日 | ||||||||||
注册地 | 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205A室 | ||||||||||
公司类型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工艺礼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范存刚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þ | ||||||||||
职工人数 | 0 | ||||||||||
前十位出资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
荣宝斋 | 100% | ||||||||||
以下数据出自2017 年度审计报告 | |||||||||||
审计机构 | 北京坤泰融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0万元 | -21.8575万元 | -21.8575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 2018 年 7 月的财务报表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0万元 | -15.0296万元 | -15.0296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详见附件) | 资产评估情况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泽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总资产 | 23779.38 | 11182.46 | |||||||||
流动资产 | 991.70 | 991.70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
应收账款 | |||||||||||
其他应收款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22787.68 | 5801.25 | |||||||||
总负债 | 23813.01 | 10644.49 | |||||||||
流动负债 | 23813.01 | 6254.98 | |||||||||
短期借款 | |||||||||||
应付账款 | |||||||||||
其他应付款 | |||||||||||
长期负债 | |||||||||||
所有者权益 | -33.63 | 537.97 | |||||||||
主要固定资产 | |||||||||||
主要无形资产 | |||||||||||
内部决策 (详见附件) | 内部决策 形 式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þ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其他 | |||||||||
增资行为批准情况 | 所属主管集团 或其他部门名称 |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 ||||||||||
性 质 |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 þ中央企业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其他 | ||||||||||
文 号 | 中版【2018】105号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有管理层拟投资的须填写 | 姓名 | 职务 | 原持有比例 | 拟投资 比例 | 投资资金 来源 | |||||
投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是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是 □否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此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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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荣宝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金额及比例 | 募集资金:不低于1613.91万元 持股比例:新进股东持股不超过7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其他相关条件 | 1.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本次增资征集1家投资人,投资价格须不低于1613.91万元,新进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75%。 2.意向投资人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45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增资资格。 3.意向投资人需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须到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提交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介绍文件、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并交纳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450万元)到融资方自定账户后,可在增资人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内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挂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融资方将尽职调查保证金原路返还至意向投资方账户。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并同意接受增资人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深圳文交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未按要求提交竞投文件的;(2)意向投资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增资协议的。 6.意向投资人须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7. 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公司出资人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认同并支持增资人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增资人发展; (3)同意并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4)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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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形式 | 协议或者竞争性谈判 | ||||||||||
增资底价 | 不低于1613.91万元 | ||||||||||
信息发布渠道 | 交易所网站 | ||||||||||
信息公告期(最少40个工作日) | 自信息披露日次日起4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方的除以方式 | □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动终止; þ延长信息发布,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þ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þ A、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B、最多延长 个周期(两选其一)。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保 证 金 设 置 | 交纳保证金 | þ是 □否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 45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投资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þ意向投资方经资格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支票 þ电汇 þ网上转账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直接退回 þ成功受让后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保证事项: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增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二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增资协议履行实际出资的; (4)因投资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本次增资交易未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 (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其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由交易所支付至增资方指定账户。 | ||||||||||
资格 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并持续经营 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 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前三年累计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 3.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须具有为公司持续提供融资的能力。 4.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投资方,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申请,不接受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申请。意向投资方的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得存在外资股东。 5.意向投资方不得采用联合体、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 6.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遴 选 方 案 | 投资方遴选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 þ其他: 竞争性谈判 | |||||||||
方案主要内容 |
(1)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誉、资产规模、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3)意向投资方与增资方未来战略发展的业务协同性、互补性; (4)意向投资方在文化行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以及对增资方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源支持; (5)认同增资方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与增资方原股东及经营管理团队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6)充分尊重公司发展战略,认可公司经营思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 (7)与增资方或增资方股东单位有过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的优先。 | ||||||||||
交易 方式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þ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 增资协议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交易所 | ||||||||||
项目 推广 | 项目推广 | þ是 □否 | |||||||||
推广渠道 | 交易所网站 | ||||||||||
推广期限 | 公告期内 | ||||||||||
其他 | |||||||||||
三、增资附返售权 | |||||||||||
股权回购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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