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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业“十四五”规划发布:支持深圳文交所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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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0日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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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一份指导深圳金融业“十四五”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量化“十四五”时期深圳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描绘了深圳金融业进入新时代的宏伟蓝图。


《规划》的重点任务发展措施中,明确以服务实体为宗旨,大力推进“金融+”战略,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加快布局“金融+文化”提到: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合规运营,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划建设深圳金融文化中心,汇集全球金融文化要素,提升深圳金融文化软实力。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建设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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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全文如下:

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深圳在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为顺应新时期国内外经济环境深刻变化,更好把握国家战略叠加重大机遇,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努力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升金融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为深圳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形势

(一)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内外部形势,深圳金融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驻深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扎实推进金融稳定、发展、创新各项工作,规模实力稳步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组织体系加快健全,服务功能日益完善,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1.金融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十三五”时期,深圳金融业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综合实力和支柱地位持续提升。2020年,深圳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189.6亿元,按现价计算的“十三五”年均复合增长率约9.5%,占同期全市GDP的比重达15.1%,占服务业的比重达24.4%;金融业实现税收(不含海关代征和证券交易印花税)1472.7亿元,占全市总税收的24.2%,居各行业首位;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分别为10.2万亿元和6.8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12%、16%。总体上看,各领域主要金融指标居于全国大中城市前三位,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在2020年9月第28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深圳位列全球第9位,较2015年9月提升了14位,跻身全球十大金融中心行列。

2.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持续增强。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银行、证券、保险业分行级以上持牌金融机构690家,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密度稳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其中,银行业总资产10.45万亿,较2015年增长53%,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法人证券公司总资产2.22万亿,较2015年增长55%,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法人保险机构总资产5.46万亿元,增长72%,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二。创新型金融机构相继落户。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率先落户,理财业务规模约占全国的1/5;设立全国首支规模百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国内首家个人征信公司、第二家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等注册成立;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PE/VC机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业态发展活跃。一批本土法人机构进入行业前列。2020年度,深圳有5家证券公司营业收入、6家公募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5家创投机构管理资本量进入行业前二十。平安保险、招商银行在分别排名“世界500强”第21、第189位,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入“世界500强”。

3.金融市场规模快速扩张

多层次资本市场全球领先。深交所2016-2017年连续两年IPO数量超过纳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港交所等全球主要交易所,居全球首位;2020年深市股票成交金额162.22万亿元,排名全球第三。截至2020年底,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354家,比2015年增加60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34.19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44.8%。资管、保险市场稳步扩大。2020年底,深圳辖区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超过13万亿元,约占全国的1/4。2020年深圳保险市场实现原保费收入1453.5亿元,较2015年增长124%;保险业实现增加值618亿元,仅次于北京。区域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率先落地不良资产跨境交易等创新业务,依托“跨境通”交易平台完成全国首单商业保理资产、租赁资产对外转让;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落地国内首笔跨境碳资产回购融资业务;由香港交易所集团设立的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正式开业运营。

4.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小微企业融资提速增效。实施“千亿发债”、“千亿信贷”、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过桥资金贴息、发债融资奖励等融资促进政策;率先启动“金融方舟”工程,创新开展金融支持企业抗疫专项行动,2020年累计服务小微企业4.7万家;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启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截至2020年底,全市普惠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299亿元,同比增长40.9%,较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26.5个百分点。科技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进科技金融试点,成立国内规模最大的市场化运营天使母基金,建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金融全业态联盟,搭建“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不断创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质押融资、股权投资、债券发行、保险保障等服务,努力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企业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大力推动上市企业培育,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境内外上市公司450家,其中境内上市公司33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9.12万亿元,在大中城市中仅次于北京。一大批优秀本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2020年深圳企业通过IPO、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等方式,实现融资7824亿元,较上一年同期增长50.6%,直接融资比重稳步上升。保险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保险产品加快覆盖责任、信用、医疗、养老、健康、意外等重点领域,2020年全年共承担各类风险保障409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304%,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稳定器”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5.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加速。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发债、跨境双向本外币资金池、跨境双向股权投资、跨境资产转让、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六个跨境”稳步发展,自由贸易账户正式落地实施,全国首家港资控股证券公司、首家港资控股公募基金、大湾区首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深港通”、基金互认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陆续落地。2020年深圳市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2.46万亿元,规模居全国第三,深港两地跨境本外币收支中人民币占比已超过50%。先行示范区金融创新加快推进。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板块覆盖面和包容性显著提高;沪深300ETF期权成功挂牌,实现深市金融衍生品“零的突破”;成功发行多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涵盖疫情防控、中小企业融资、5G专场多个领域;成功纳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顺利完成全国首次数字人民币外部可控测试。金融科技新动能率先培育。出台全国首个地方金融科技专项政策,率先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落户百行征信、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院等一批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及重要基础设施,发布国内首支金融科技指数并挂牌首个基金产品,联合港澳金管局推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构建金融科技先发优势。可持续金融走在全国前列。出台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推进“中国绿色基金标准”“中国绿色金融中心指数体系”研究,加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绿色金融联盟”(FC4S),落户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发起《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共识》(“香蜜湖共识”),发布首个上市公司社会价值评价指数“义利99”,推进可持续金融纵深发展。

6.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挂牌成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落实“7+3”类业态统一归口管理职责;在国内率先成立地方金融行政处罚委员会,构建“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履职法制化水平。重点领域风险整治成效明显。成立全市网贷风险处置实体化工作专班,在全国率先建立网贷行业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知情人举报制度、失信惩戒规范、清产核资指引等系列制度,推动网贷机构数量、借款余额、出借人数大幅“三降”;协同化解私募行业风险,有序推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开展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科技应用持续加强。创新搭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构建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精准识别和实时预警能力,打造监管科技品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持续深化。施“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通过公开课、云直播、金融安全百宝箱手册等项目,从基层入手,普及金融法制知识,加强市民风险教育,构建源头治理、贴近民生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7.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金融领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引导金融机构坚持以党建引领业务,形成“党建强、金融强”局面。持续加强金融工作部门机关党的建设,成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和八个党支部、市网贷专班临时党支部。成立市新兴金融行业党委,理顺工作机制,并率先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新兴金融行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措施》,大力推进新兴金融党的建设和工作“两个覆盖”。金融产业政策不断完善。修订《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促进创投业发展、促进供应链金融的专项政策,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出台实施金融人才专项支持政策,启动“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举办系列金融领军人才研修班、鹏城金融大讲堂,建立常态化的金融人才培养机制。金融集聚区和配套体系不断健全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红岭创新金融产业带等启动规划建设,南山科技金融城投入运营,湾区国际金融科技城揭牌启用,特色金融集聚区和重点金融楼宇建设稳步推进。积极引进会计、法律、评估、评级、资讯等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金融配套服务业集聚发展态势。金融交流合作力度持续加强建立深港澳金融合作定期会晤工作机制,成立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与伦敦、新加坡、苏黎世、阿布扎比等国际金融城市建立联系,连续举办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风险投资论坛以及首届深伦金融创新与合作论坛等重要会议论坛,大力提升深圳金融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十三五”期间,深圳金融业发展取得突出成绩,但与国际一流金融中心相比,与深圳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1.金融体量规模和国际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

与国际一流金融中心相比,深圳金融业在市场规模、总部机构、资源聚集、开放程度等方面还有明显差距,金融业增加值只相当于北京、上海约60%,外资法人银行数量约为上海的1/4、北京的1/2,CFA持证人才数量只有北京的1/2、上海的1/3。2018年我国放宽金融业外资持股限制以来,全国8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均落户上海、北京,全国31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28家落户上海。

2.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进一步增强

直接融资比重有待提升,“十三五”期间深圳地区直接融资(含企业债券融资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累计增量约占社会融资规模累计增量的比重为24.7%,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创投风投发展仍存在短板,根据清科统计,2020年深圳本土企业接受股权投资金额只有北京的1/3、上海的1/2;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中小微企业融资缺口仍然较大,融资有效满足率偏低,融资成本偏高。

3.金融改革创新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具有全局战略意义的金融改革创新有待发力,国家级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和创新试验有待提升,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海洋开发利用等新领域的专业金融机构、专门金融产品、专项金融服务等发展不足,适应新阶段、新经济、新格局发展需求的金融创新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4.金融风险防范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地方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尚不健全,“7+3”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规则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等风险处置仍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仍偏高,部分房企依靠高杠杆扩张模式难以为继,存在流动性等风险隐患。金融科技、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还存在一定“盲区”,监管治理尚待破题,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规则、力量配备、基础设施以及有效识别“伪创新”“乱创新”的能力建设还待进一步加强。

(三)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深圳金融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既面临重要机遇,也存在风险挑战,总体上仍将处于开放创新、结构转型、能级提升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看,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推动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围绕全球经济治理、金融秩序重构的区域和国家间博弈竞争不断深化,国际经济金融体系加快朝多极化方向发展,金融发展重心加快向以中国为代表的亚太地区转移。与此同时,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等底层技术迅速迭代创新,金融科技成为全球各大金融中心城市竞相布局的战略“风口”,驱动金融产业发生颠覆性变革,加快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深圳需要具备全球视野,抢抓国际金融资源转移、金融科技变轨机遇,增强金融创新策源能力,不断巩固和提升金融中心发展能级,更加深度融入全球金融经济竞争合作格局。

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广阔前景,也对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体系、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的金融专业市场快速发展,金融与科技加速融合创新,金融对外开放全面扩大,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十四五”期间,深圳亟需发挥现代金融在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改革能力和金融开放水平,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进深圳金融业创新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

从自身看,深圳正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等利好叠加的历史机遇期,将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聚焦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五大战略定位”,加快建成经济实力、发展质量跻身全球城市前列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增强在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十四五”期间,深圳亟需依托“双区建设”“双区叠加”战略机遇,大力推进全局性的重大金融改革举措,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金融业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广阔市场中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十四五”期间,深圳金融业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主要发达经济体复苏前景不容乐观,我国面临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实体经济部门杠杆率过高等叠加风险,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并反映于金融领域,金融业存在风险隐患压力。另一方面,国内外金融资源竞争加剧。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各大中心城市均把金融业作为主导产业大力扶持,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倾斜资源,导致城市金融资源“强者愈强”马太效应越加显现,深圳业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竞争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对标国际一流水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加强金融监管治理,提升金融发展能级,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深圳加快建设先行示范区、更好发挥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核心引擎功能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要求,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金融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金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产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新格局。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定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金融稳定发展创新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构建一流金融生态和政银企互利共赢发展局面。

——坚持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相协调。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优化金融服务供给质量,提升金融业发展效益,推进金融业结构升级和能级跃升,以质量效益驱动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实现效益、规模、质量的协调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促进。把改革开放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对外开放,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充分激活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兼顾。坚持以创新引领发展,引导鼓励金融产品、服务、组织、监管创新,统筹创新发展与稳定安全,科学防控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二〇二五年,金融产业支柱地位和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国际化程度稳步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在构建金融运行安全区的前提下,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推进“金融+”战略,着力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助力深圳建设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创新中心。

——金融运行安全区。健全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满足现代金融高效运行需求的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识别风险、监测风险、管理风险和处置风险的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不断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探索金融服务自主创新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先行示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包容性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内外风投创投机构加速聚集,金融配置创新资本的能力和效率持续提升,建设全球一流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全球金融科技中心营造一流金融科技产业生态环境,集聚一批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创业团队、基础平台和优秀人才,培育一批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行业标杆,着力突破一批金融科技前沿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一批高质量金融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形成一批安全效率并重、国际国内通行的金融科技业务标准,建设国内外知名的金融科技中心。

——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充分发挥金融在助力深圳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作用,接轨国际成熟的可持续金融规则,率先构建一批与社会和环境正向外部效应相关、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标准,引导落户一批具备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机构和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和成果,打造中国可持续金融的“最佳示范”。

——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巩固提升深圳财富管理行业优势,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等业务机遇,构建更加完善的财富管理业务链条和生态圈,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财富管理机构,打造财富管理机构、产品、资金、人才等高端要素的集聚高地,财富管理行业规模、创新能力、国际化水平跃居全球前列。

展望二〇三五年,以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和深港金融融合发展为动力,进一步打通本外币、境内外、在岸离岸市场的资金互联互通和对接合作路径,有效提升深圳在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标准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增强深圳对全球高端金融资源的集聚能力和配置能力,高水平建设全球性创新资本集聚中心、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与投融资中心、全球性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

(四)主要指标

“十四五”时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预期性指标如下:

——总体规模稳步提升。到“十四五”期末,深圳金融实力、发展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竞争力稳居全球金融中心前列。到2025年,深圳金融业增加值6400亿元左右,占地方生产总值比重16%左右;本外币存贷款分别达到13.5万亿元、9万亿元以上;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达到2200亿元。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全国居前,排名位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前列。

——融资结构不断优化。在直接融资方面,“十四五”期间直接融资(含企业债券融资、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累计增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累计增量的比重达到30%;辖区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600家。在间接融资方面,信贷结构不断优化,其中: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8%,绿色信贷占比达7%,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1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达18%;银行贷款不良率1.1%左右。

——“四大中心”建设有序推进。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到2025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家数达到3000家,“十四五”期间IPO数量居全球证券交易所前列;进入行业前50名的创业投资机构达15家左右,数量居全国前列。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其中,证券业经营机构管理资产规模20万亿元。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加快完善,落地5家以上国家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平台,获得认证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约1000人,纳入“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的上市公司达到25家。可持续金融形成一批有益的经验成果,“十四五”期间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国际组织推荐约30个可持续金融案例,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额达到1000亿元。

深圳金融业“十四五”主要预期性指标

序号

规划指标

2020年

2025年

一、总体指标

1

金融业增加值(亿元)

4189.6

6400左右

2

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5.1

16左右

3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万亿元)

10.1

13.5以上

4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万亿元)

6.8

9以上

5

保费收入(亿元)

1454

2200

二、融资结构

6

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比重(%)

24.7%

30%

7

辖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家)

450

突破600

8

间接融资

科技企业贷款比重(%)

5.9%

8%

9

绿色贷款比重(%)

4.9%

7%

10

制造业贷款比重(%)

9.6%

11%

11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

14.4%

18%

12

不良贷款率(%)

1.48%

1.1%左右

三、创新资本形成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家数

2354

3000

14

进入行业前50的创业投资机构

12

15家左右

四、财富管理

15

财富管理总规模
(万亿元)

20

30

16

证券业经营机构管理资产规模(万亿元)

13

20

五、金融科技发展

17

国家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平台

1

5个

18

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人数

- -

约1000

19

纳入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的上市公司数

20

25

六、可持续金融

20

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额(亿元)

200

1000

21

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国际组织推荐的可持续金融案例

- -

约30个


三、重点任务与发展措施

(一)以国家战略为牵引,推进金融业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叠加效应,大力推进国家重大金融战略落地实施,以综合改革试点牵引战略战役性改革,扩大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力争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金融业改革发展探索路径。

1.先行先试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进一步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使用范围,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支持深圳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人民币国际投贷业务,鼓励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积极推进“跨境理财通”试点,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推进债券跨境发行交易,争取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地方政府债券和绿色债券。

2.试点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以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为重点,有序推动不可兑换项目开放,提高已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自贸试验区内资金便利化流动和兑换。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依规按需申请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业务。完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管理办法,探索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

3.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优化深港通机制,扩大基金互认、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互联互通范围。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率先建立健全境外企业上市制度,吸引更多境外优质企业在深交所发行上市,推动深圳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完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试点,拓宽跨境金融资产交易范围。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探索实现湾区债券市场互通。推动在前海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为在内地居住或工作、持有香港或澳门保险公司保单的居民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深圳与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医疗保险、跨境人民币再保险等业务,鼓励为大湾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支持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专项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现代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跨境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打造跨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探索搭建人民币债券等担保品跨境互认渠道,逐步推进人民币债券成为港澳主流金融机构认可的合格担保品。探索深港澳征信跨境合作实现路径,有序推进征信产品互认,逐步打通跨境征信信息流动通道。

4.推进前海、河套等战略平台金融试验示范

深化前海金融改革创新,提升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加快前海在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各项政策措施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实施。支持前海加快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金融创新,探索区内试行香港及国际先进科研资金管理规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区内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香港投资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在区内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5.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

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在前海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率先试点跨境金融创新“沙盒监管”管理模式,建设金融创新监管试验区。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深入推进与港澳在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跨境金融风险预警防范能力。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分析和管理框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保障外汇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6.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

深入落实资本市场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和覆盖面,优化服务功能。健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深化深交所板块改革,支持深交所与上交所、北交所、新三板等功能互补,共同构建支持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的生态体系。优化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业发展等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等配套支持政策,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园等重点领域优先试点。

7.探索知识产权交易和知识产权证券化

加快建设全国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功能。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覆盖面,支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

8.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创新应用

充分发挥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下属机构的平台作用,推动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加快突破与数字货币钱包相关的移动支付和终端安全等关键技术,前瞻布局新一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不断丰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争取建设法定数字货币创新试验区,推动数字人民币国际合作和跨境使用。

9.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

充分发挥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参考普通法系的立法经验,先行先试推进金融法规和金融规则体系创新建设,加快高质量金融法规与制度供给。借鉴国内外成熟做法,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在线调解等新模式,提升金融仲裁、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争取国家支持设立专业的金融仲裁院、金融法院,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主动对接国际金融标准,进一步发挥金融标准在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金融“监管沙盒”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金融创新试错容错机制以及具有穿透性、专业性的监管工具。争取探索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境金融税收政策。

10.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争取金融业开放措施项目率先落地,全面提升金融开放水平。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以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落户深圳,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深圳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积极引入国际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深圳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外资投资入股本地法人金融机构。


专栏1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金融领域
首批授权事项清单

1.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

2.推出深市股指期货。推出深市股票股指期货,不断丰富股票股指期货产品体系。

3.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完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强化创新企业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推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字样,登记注册后限期备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和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准入、募资、退出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建立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加强账户行为监管,解决影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障碍和问题,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试点探索私募基金新形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5.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1)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鼓励深圳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和市场化退出渠道,推动创业投资双向开放,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生态环境。(2)规范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后限期完成备案。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和行业发展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3)支持深圳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

6.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1)在交通、水利、物流仓储、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推出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2)探索国有企业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有效方式和路径。

7.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建立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交易、转移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形成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优化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检索和分析。

8.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1)鼓励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2)支持深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与金融科技,申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3)支持构建绿色技术市场导向创新体系。(4)探索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标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金融科技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9.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主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入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0.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二)以市场建设为重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巩固提升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功能,大力支持深交所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加快建设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构建全面高效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体系。

1.支持深交所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

支持深交所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资本市场创新,形成领先的创新支持市场体系、领先的创新资本生态圈、领先的市场监管与风控体系、领先的数字化技术体系,提高国际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支持建设更加包容的创新支持市场体系,打造简明高效的多层次股票市场,推进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改革,推动更多优质创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把深交所打造成中国创新创业企业首选上市地。支持建设高质量债券市场,持续扩大深市固收产品规模,畅通债券融资渠道,优化债券规则,加大产品创新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固定收益产品。支持完善深市产品体系,稳步扩大股票期权试点,打造优势ETF产品,构建具有深市特色的信息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建成一站式全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平台。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优化境外投资者服务,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推进制度性系统性的高水平双向开放,提升创新资源的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

2.加快建设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巩固先发优势,优化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把深圳建成资源集聚、要素完备、创新活跃、环境一流的国际风投创投之都。打造若干功能集聚区,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以及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机构在深发展。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支持发展创投项目及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平台,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可变资本公司等新形态。

(三)以创新生态为支撑,优化金融科技创新链条,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打造国际一流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把深圳建设成为金融科技技术、应用、产业、人才、标准的高地,打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1.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展底层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领先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成果,打造国际金融科技前沿创新高地。支持有实力的机构主持或参与制定金融科技重点算法、核心逻辑、基础技术等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争取核心技术领域行业标准的话语权。支持高校院所建设一批紧跟国际前沿、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研究基地,加大金融科技领域的基础研究投入,全面强化金融科技研究的理论支撑。着力培育引入一批技术创新型标杆企业,鼓励金融科技研发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进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

2.培育金融科技龙头机构

完善金融科技产业孵化机制,加快培育金融科技龙头机构和产业链,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高地。吸引更多国内外的科技企业与产业资本集聚,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团队、科研项目、教育培训、创新大赛落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产业集团、科技企业在深圳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等专营机构,推进金融与科技融合,丰富金融科技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以定制方式合作开展金融科技研发,共同推进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高水平建设湾区国际金融科技城、国际金融科技生态园等专业园区,加大优质金融科技企业引进力度,打造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地。

3.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

支持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客户营销、业务交易、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应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合规风控水平;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工具,完善民营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围绕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金融基础设施在深圳落地,稳妥推进金融业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应用新技术,探索实现安全和发展“双赢”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和创新体系。支持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供应链应收账款多级融资、跨境融资、国际贸易账款监管等功能,不断丰富业务场景。推动金融与民生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行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支持金融科技项目在医疗、交通、社区等城市服务领域应用推广,打造金融科技助商惠民的示范样板。

4.营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

制定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扶持政策,积极营造促进金融科技守正创新、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发挥深圳市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等机制作用,推动规范各类金融科技活动,强化金融科技数据治理与伦理规范,加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整合现有国际金融博览会、金融科技全球峰会、金融科技发展论坛等平台,高水平举办“全球金融科技节”,打造深圳金融科技的高端品牌。探索举办全球金融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深化金融科技产业对接和国际资本对接。充分发挥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的平台作用,探索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加强金融大数据的战略规划和统筹部署,充分释放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金融资源的核心价值。加大力度实施推进“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支持举办金融科技夏令营、人才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打造金融科技人才高地。


专栏2  “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

为响应国家发展大湾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增进大湾区金融科技领域的交流协作,助力大湾区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高地”,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经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充分协商,在借鉴国际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和FRM金融风险管理师考试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在三地推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建立金融科技人才培养机制。

短期推进三地金融科技人才培养规则衔接。依托专才计划,注重吸收港澳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的先进理念,推进三地金融科技人才培养规则相衔接,架起过渡“桥梁”,寻求最大公约数。举办金融科技师一级考试,强化金融和科技基础理论通识的培养,抓好青年金融科技人才的选用育留,使其掌握专业知识、熟悉全球规则,在三地逐步形成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的区域标准,为后续形成全球标准做好准备。

中期做大做强湾区中高级金融科技人才队伍。依托专才计划的二、三级考试,注重鉴别和发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素质学员,并结合学员各自领域从“金融+科技”“科技+金融”两个方向分路径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引领其熟悉市场上相应金融科技业务类型,保证和延展大湾区金融科技人才队伍的整体宽度和综合实力。

长期实现湾区高端金融人才要素的自由流动。依托专才计划,向三地金融市场源源不断输送熟悉全球金融规则、胜任各类型岗位的拔尖金融科技专家型人才,并确保其在全球范围内具备市场攻坚力、管理穿透力和专业竞争力,打造湾区金融人才高地;同时,守“一国”之本,用好“两制”之利,加强深圳与港澳的合作对接,实现三地金融人才要素的自由流动,破除体制机制藩篱,为湾区释放出不断的人才新活力和新动能,提升湾区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力。


(四)以跨境创新为特色,加快集聚高端要素资源,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

抢抓粤港澳金融市场联通、居民财富增长等机遇,建立健全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生态链,加快集聚机构、产品、资金、人才等高端要素,打造创新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生态体系较为完整完善的国际财富资产管理中心。

1.引进培育财富管理机构

进一步强化财富管理机构集聚优势,吸引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财富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入驻深圳。支持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新兴财富管理业态发展,丰富资产管理行业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养老金融专营机构或事业部,提升养老财富管理专业化水平。培育引进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投资分析、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基金登记、估值核算、基金评价、资产托管等专业服务机构,打造财富管理完整产业链。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创新财富管理产品服务

支持财富管理机构主动适应“大资管”行业竞争新格局,发展多元化财富管理业务,加强产品、服务、模式创新,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鼓励财富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专业化的客户分层管理体系,不断丰富财富管理工具,打造完整的财富管理业务产品体系。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参与资本市场改革进程,不断更新权益投资策略和产品,通过股票、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企业发展,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市场氛围。创新养老保险、养老信托、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提供高水平居民养老金融服务。支持深交所深化公募REITs、LOF、ETF等资管产品创新发展,满足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理财需求。

3.大力发展跨境资管业务

推动深港澳在国际财富管理领域加强合作,有序扩大“跨境理财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拓宽居民跨境理财通道。大力吸引港澳及全球知名基金管理人在深圳参股设立财富管理机构,引进集聚一批国际化的财富管理机构和高端专业人才,打造更加开放、更具创新活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体系。支持深圳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质,鼓励深圳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财富管理机构,加快“走出去”发展。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与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合作发展,提升全球资产管理和跨境投融资服务能力。

(五)以示范引领为目标,健全金融行业规则标准,打造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

依托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可持续金融实践,积极探索运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社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全球可持续金融发展贡献深圳力量、提供深圳经验。

1.推动绿色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及配套制度,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绿色金融、碳金融、气候投融资、转型金融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率先实现自身碳中和。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营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社会组织在深设立地区中心、分中心或分支机构。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配套制度或补充性地方标准,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大力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咨询与评级、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等业务,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探索建立境外绿色市政债常态化发行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清洁、低碳、绿色发展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积极培育高效便捷的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研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绿色金融路线规划。探索推动金融资源向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倾斜,引导资金流向生态友好型项目。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专栏3  积极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是国内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市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绿色金融、碳金融和转型金融发展,打造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

1.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与标准。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为绿色金融活动提供技术规范指引。建立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将绿色金融统计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

2.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3.加强绿色金融监督与管理。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支持设立绿色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引导作用。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监管系统的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跨境绿色资产标准化、认证、仓储和交易平台建设,探索构建跨境合作机制。


2.加快推进社会影响力金融发展

率先探索运用金融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打造社会影响力金融生态圈。鼓励慈善信托、公益贷款、公益创投、公益担保、公益性小微金融等创新发展,积极推动社会影响力债券、公益基金等项目率先在深圳试点。鼓励深圳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赤道银行”等可持续金融组织。引导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促进董事会多样性及公司治理能力提升。鼓励针对社会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推动发展巨灾保险,探索发行巨灾债券。支持依托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等重大平台载体,促进慈善资金募集、公益资产交易流转。

3.加强可持续金融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秘书处平台作用,深化深港澳绿色金融合作,探索建立大湾区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积极推动粤港澳绿色金融产品的互联互通,引导鼓励内地企业利用港澳市场进行绿色项目融资提供服务。积极发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绿色金融联盟(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的载体作用,深化与FC4S各成员城市合作,开展国际前沿和本地化的绿色金融研究,共同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大力推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政策中心等国际可持续发展机构落地深圳,探讨在更广范围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示范合作。支持高规格举办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峰会、公益金融高端对话,支持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等全国性会议在深举办,有效传播和普及影响力投资理念。依托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国际公益学院等第三方机构力量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形成社会影响力金融政商学界合力。有效汇集可持续金融发展亮点工作,形成深圳经验和模式,积极推广应用。

(六)以服务实体为宗旨,大力推进“金融+”战略,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深圳金融市场发达、组织健全、创新活跃的优势,大力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海洋经济、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提升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

1.深度融合“金融+科技”

聚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个产业集群发展,加强金融供需精准匹配,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鼓励创新专项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和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发展壮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试点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探索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型、多元化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大力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创业引导基金和天使母基金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资于科技中小企业。更好发挥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融资对接、征信查询、政策支撑等作用,有效化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问题。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建设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专栏4  积极创建国家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要求深圳“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深圳正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模式和路径参照。

1.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资金募集等便利化程度。支持发起设立各类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项目。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

2.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融资业务,依法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租赁、科技保险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赋能,进一步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3.科技创新金融政策体系。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作用。推动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2.精准发力“金融+制造”

落实“制造强市”工作部署,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制,加强对“高精尖”等先进制造业的专业化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发挥信贷对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作用。落实“链长制”要求,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提升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强链、补链、连链、延链”。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引导制造业企业利用期货等衍生品管理风险,提升产业发展韧性。加大金融对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搭建产融对接合作平台,从侧重资产价值评估向侧重长期运营价值转变。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激励政策,深化“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完善民营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支持商业银行提供批量化、规模化的小微金融服务,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债券工具。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小微制造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积极推进“金融+供应链”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发个性化、特色化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深交所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Pre-ABS产业基金,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供应链票据贴现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依法依规对接工商、税务、司法、人民银行等数据库,合理利用数据资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4.加快布局“金融+文化”

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深圳文创市场的实际需求,探索文化信贷、文化债券、文化基金、文化保险等文化金融产品。加快构建版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文化产品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支持加快探索文化产业证券化的产品和模式,鼓励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设立文化产业基金,引导保险资金、券商资金、信托资金等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合规运营,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划建设深圳金融文化中心,汇集全球金融文化要素,提升深圳金融文化软实力。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建设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专栏5  积极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深圳积极争取建设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积极探索具有特色的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1.强化文化金融政策引领。及时发布文化金融合作政策指引,完善文化领域投融资政策,用好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化投贷、银保、银租联动机制。发挥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建立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库。加大对文化金融发展成果的宣传推广。

2.创新文化金融组织形式。发挥现有文化银行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服务文化企业的特色分支机构或文化金融事业部。鼓励设立文化产业类创投基金,引导金融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创投基金领域投资。

3.加大文化金融创新力度。探索推出文化信贷、文化债券、文化基金、文化保险等文化金融产品。完善文化产业证券化工作机制。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发债等多种形式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中小文化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集合债。鼓励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探索文化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加快推进艺术品市场与金融深度合作。

4.创建文化金融空间载体。以创意设计、文化科技、动漫游戏、珠宝首饰等文化产业园区为重点,加快创建文化金融空间载体。整合金融机构、园区管理机构等资源,提供精准化、专业化、规模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探索通过联保联贷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园区,提升园区孵化功能。

5.完善文化金融合作平台。支持组建由各类金融机构组成的深圳市文化金融合作联盟,提供资源对接服务。发挥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融资对接、征信查询、政策支撑等作用,发挥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的投融资和产业交易平台作用,促进“让金融发现文化,让文化找到金融”。加强文化金融智库建设和文化金融人才培养,加强对文化金融创新的研究。


5.探索发展“金融+海洋”

加快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有效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助力深圳打造引领泛珠三角、辐射东南亚、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海洋金融枢纽。大力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金融租赁等方式为涉海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探索在境内外发行企业海洋开发债券,鼓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提升海洋产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航运金融、海事保险、再保险及船舶金融等特色金融业。支持金融机构加入联合国“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通过专业金融服务,助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6.创新发展“金融+民生”

充分发挥金融在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教育、卫生、养老、交通、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为民生幸福工程提供坚实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保险服务民生保障功能,支持在深圳设立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专业机构,深化专属医疗险、专属重疾险产品试点,拓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租赁住房等领域运用。推动金融支持与乡村振兴、对口合作相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化金融网点布局,丰富数字金融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化、便利化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

(七)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建设金融运行安全区

构建更加完备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面提升金融法治、社会信用和居民金融素养水平,构建与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匹配的金融运行安全区。

1.推动地方金融法治先行示范

坚持以法治护航金融开放创新,在地方金融业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领域加强金融与法治协调联动,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订地方金融条例,修订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以及交易场所、融资担保等配套监管规则。加强金融法治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设立深圳金融法院,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仲裁中心,健全金融审判、仲裁法律服务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金融法治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创新应用,为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金融项目提供法治保障。积极争取和推进地方金融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弥补基层金融执法短板,提高金融干部法治素养,更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

2.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中央统一金融规则,落实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推动所有金融活动依法纳入监管,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彻底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作用,进一步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沟通交流和协同联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快空壳、僵尸企业清退注销,共同做好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会商研判和化解处置等工作。推动充实市区金融监管工作力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穿透式监管,着力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清廉金融工作长效机制。

3.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推动行业风险逐步出清。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构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创新搭建综合化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加强风险排查监测,有序防范处置债券违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地方金控平台、“7+3”类交叉业务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打击逃废债、洗钱等行为。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强化重点房企风险防范与处置,防止风险向金融体系传染,进而导致对实体经济产生冲击。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开展金融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4.大力加强监管科技能力建设

强化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监管科技应用,提升风险态势感知和技防能力,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持续优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聚焦风险重点环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重大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平台。持续改进金融监管框架,丰富监管工具和数据模型,通过持续性、动态化的评估优化,提高风险精准识别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合规科技、风控科技创新应用。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

5.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与保护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加大金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运营管理机制,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中介组织参与平台建设,有效开展基于信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开展“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基层社会化网格化管理的经验优势,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金融法制、投资风险、维权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居民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提高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构建源头治理、贴近民生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八)以强化服务为基础,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金融中心软实力

深度融入“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完善扶持政策、人才支撑、产业配套体系,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高端金融资源加速集聚和优化配置,建设国际一流金融集聚区。

1.高水平建设金融集聚区

优化金融集聚区功能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一流现代金融服务区。加快推进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集聚效应,构建业态丰富、创新活跃、空间集聚、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产业体系,打造国际一流金融商务街区。联动香港推进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建立健全对接港澳的开放型新体制和跨境合作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和完备的金融服务产业链条。高水平规划建设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固化传统金融资源,吸引资产管理、商贸物流金融、金融科技等创新机构集聚发展,形成传统金融和创新金融优势互补格局。高水平规划建设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重点布局金融总部、财富管理、绿色金融、消费金融、黄金金融、金融科技等业态,打造传统金融稳健发展、新兴金融蓬勃发展、特色金融创新发展的格局。全力打造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持续引进金融持牌机构,培育发展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推动以创业投资为主的各类私募基金集聚,构建国际一流的科技金融集聚区。依托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高水平规划建设黄金金融功能区,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黄金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探索黄金资产证券化,打造深圳黄金回购区域品牌。加快规划建设北站产融结合示范区、宝安湾滨海国际金融中心,大力探索集聚金融资源与服务实体经济协同路径,打造深圳新的金融增长极。在盐田、龙岗、坪山、光明、大鹏等区域规划建设若干特色金融功能区,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展消费金融、科技金融、海洋金融、产业金融、文化金融等业态,形成各有侧重、互补发展格局。


栏6  打造协同互补的金融集聚功能区

香蜜湖新金融中心。整合福田中心区银行、保险、证券、深交所等金融资源和平台,对标伦敦金融城和曼哈顿金融区,高标准规划建设香蜜湖新金融中心。打造全球金融总部聚集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吸引国际头部金融机构总部进驻;建设国际新财富管理中心,不断提升福田区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围绕深交所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新模式;高水平建设金融文化基础设施,汇聚全球金融文化要素,提升深圳金融核心区的辨识度。

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借鉴伦敦金融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等经验做法,推动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出台支持外资金融发展等扶持政策,大力引进国际金融机构,聚集高端金融资源,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积极提升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业的形象和地位,打造深圳金融名片。

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借鉴纽约高线公园等经典案例,确立“金融岭·公园里的金融街”的设计主题,强调城市功能与公园环境的相互渗透,提出多元复合文化街区、优化提升城市环境、多维连续慢行体系、公共交通引导出行、优化完善配套设施等五大策略,以及城市候机厅、天桥公园、金色地下城、立体慢行系统等十大特色工程,打造富含“公园”要素的国际化金融集聚区。

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串联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海金融商务总部基地、科技金融城等重点金融片区,依托区位优势和科技产业优势,大力推进金融持牌机构、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集聚,有效链接风投资本与创新产业资源,高水平构建服务高科技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打造科技金融集聚区和产融结合新典范。

北站产融结合示范区。充分发挥深圳北站辐射粤港澳大湾区优势,积极打造产融结合示范区“四区两平台”:聚焦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打造金融服务集聚区、金融科技引领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区、金融安全示范区。依托深圳科技创新成果,设立区域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依托区块链相关技术,打造创新、持续、精准、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加强与深圳市现有金融功能区错位互补、协同发展、形成合力,打造深圳新的金融增长极。

宝安湾滨海国际金融中心。规划建设宝安湾滨海国际金融中心,高标准建设国际湾区城市中心和产业金融中心,吸引风投创投、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等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国内外优秀的金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论坛落地,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海洋金融,形成与工业互联网相结合的产业金融体系。

盐田特色金融集聚区。充分发挥深圳东部滨海区位优势,紧密结合东部特色产业资源,构建以航运金融、绿色金融、金融科技为重点的特色金融集聚区。鼓励发展船舶融资、航运基金、航运保险等航运金融业务,争取设立海洋产业发展基金;推动绿色金融创新,促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创投、绿色基金等业态;引导金融科技机构、技术、产品集聚,支持商业模式、运营服务创新,建设金融科技功能集聚区。


2.优化金融扶持政策体系

学习借鉴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旧金山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成功经验,适时修订和补充金融业发展促进政策。围绕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完善普惠金融、跨境金融、绿色金融、金融科技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风险共担、创新奖励等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持续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作用。鼓励各区加快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形成市、区政策叠加优势和联动合力。

3.支持头部机构发展壮大

支持深圳本地头部金融机构改革转型发展,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升质量效益,高水平打造更有影响力的现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大力吸引境内外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和国际多边金融组织落户发展,发挥龙头带动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在防风险的前提下守正创新,鼓励拓展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发展韧劲。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4.培育示范性地方金融企业

通过监管评价、分级分类、自律引导等多种方式,推动“7+3”地方金融行业扶优限劣、提质增效。引导地方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和合规内控体系。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普惠金融定位,规范发展特色小微金融、科技小贷等业务。促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交易场所、投资公司等“空壳”“失联”“僵尸”企业出清,在清理整顿、严守底线的基础上规范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实力较强、守正创新的标杆企业。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向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专营化发展,加快互联网金融和地方不良资产处置。

5.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加大国际化专业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金融人才。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培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专业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深圳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推动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创新人才服务机制,妥善解决金融人才发展面临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现实问题。


专栏7  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

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

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开办鹏城金融大讲堂,每年为10000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课”、专题讲座、公开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资源,持续提升青年金融人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6.积极完善金融配套产业

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与金融开放创新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和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资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大力提升港澳等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深圳执业的便利性,鼓励加大对新兴金融领域的服务支持。加强与世界知名财经媒体的战略合作,加大深圳金融宣传推广力度。高水平举办金融发展论坛,打造深圳国际化金融高端论坛品牌,不断提高深圳金融业在国内乃至全球金融业界的知名度。推进与深圳金融中心建设相匹配的高端金融智库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智库国际影响力。加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设,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7.广泛开展金融交流合作

加强与广州、珠海等区域金融中心合作,主动辐射带动粤东、粤西、粤北金融经济发展,形成协同发展效应。建立深港澳三地金融创新合作常态化交流平台,成立和发挥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绿色金融联盟、社会影响力金融联盟等组织的作用,逐步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加强与伦敦、新加坡、苏黎世、阿布扎比等国际金融中心交流,深化在金融市场、机构、人才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城市“金融外交”不断走向深入。积极推动高层次的国际性金融交流活动在深圳举办,不断提升深圳金融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始终保持金融反腐高压态势,驰而不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司治理各环节,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努力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金融发展优势。落实《关于加强新兴金融行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强统筹督导和分类指导,推动新兴金融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提质增效。

2.增进市区联动

支持各区加强金融工作部门职能和队伍建设,落实属地责任,充实专业人员,为规划实施和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建立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项目引进、金融产业配套等方面加强合作,举全市之力共同推进金融业发展,形成上下联动、跨区联动的良好局面。鼓励各区采取差异化措施支持辖区金融产业发展,形成各具特色、功能突出、错位互补的发展格局。

3.强化部门协调

建立金融工作部门、各相关部门与金融行业组织的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强化政策制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相互衔接。加强与“一行两会”派出机构的沟通协作,发挥监管机构在金融数据统计、金融行业研究、金融政策评估、金融政策争取等方面的专业与资源优势,形成统筹推进规划实施的联动合力。

(二)机制保障

1.建立规划分解机制

加强对规划目标任务的细化管理,将规划的目标任务逐年、逐项分解落实,明确规划实施进度和推进措施,确保重点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有序实施和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2.建立规划调整机制

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积极开展区域金融政策研究,加强对本市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规划设定目标和发展政策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规划实施顺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

3.建立规划评估机制

强化规划实施评价,利用专业中介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加强规划宣传推广,增强公众对规划的认知、认可和认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保障

1.争取中央支持

充分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历史机遇,争取国家重大金融改革开放试验试点在深圳先行先试,争取国家部委对深圳申报创建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指导和支持,全力配合国家重大金融政策和制度创新在深圳率先落地实施。

2.强化政策落实

针对金融机构设立、金融人才培育、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学术研究等本地金融活动,不断创新扶持方式方法,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跟踪改进政策

适时清理和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形成全覆盖、高效能的金融发展政策体系。加强对金融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披露和跟踪反馈,畅通专家、媒体、公众等社会监督渠道,及时收集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信息来源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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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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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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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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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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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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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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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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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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