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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超市丨体系再造,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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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0日
阅览:
6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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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业态、新兴产业正在兴起,但新体系存在“缺口”;以传统文化单位为代表的旧业态、传统产业正在挣扎,因为老体系存在“缺陷”。如何对接新业态与旧业态、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是当下文化建设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

01

新旧体系叠加
挤压与摩擦

当下,文化建设面临一些问题,有些还很棘手:

主流媒体告急:传统新闻媒体广告收入的“断崖式”下滑,已从纸媒扩大到电视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束手无策,传统新闻媒体已沦为“新闻打工仔”,一大批新媒体、自媒体“站起来”,一大批传统媒体“倒下去”。

传播主渠道告急:2016年第四季度,有线电视用户(家庭用户)首次出现负增长,全年减少737万户,2017年又减少了1384万户,有线电视在全国家庭电视收视市场上的占比降至54.8%,用户总量降至2.14亿户。

技术与艺术脱钩:虚拟现实技术(VR)和增强现实技术(AR),恰似野马“脱缰”,其产业化推广及应用普遍被看好,但会不会“昙花一现”,很难说这是“杞人忧天”,因为技术应用缺乏文化内容的支撑。

新旧体系叠加所引起的挤压与摩擦,有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是广告收入的不同媒体分布。从表1可以看到,2012年网络的广告收入小于电视,2014年网络广告收入超过了电视。对于传统媒体来说,2015年是个分界线,电视、报纸和杂志的广告收入出现严重下滑,报纸和杂志几乎是“腰斩”——报纸从2014年的503.2亿元降至232.5亿元,减少270.7亿元;杂志从2014年的77.2亿元降至40.7亿元,减少36.5亿元。网络收入2015年比2014年增加638.5亿元,电视、报纸和杂志2015年比2014年减少额之总和,相当于网络增加额的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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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是有线电视用户与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的此消彼长。有线电视和IPTV的传输方式不同,前者依靠广播电视网络,后者通过电信网络(互联网)。表2显示,2012年,有线电视用户2.15亿,IPTV用户只有0.22亿,后者只相当于前者的1/10。自2016年起,这种格局发生了变化,有线电视用户开始下降,从2015年的2.36亿降至2016年的2.28亿,减少737万户,2017年进一步降至2.14亿,比2016年减少1384万户;反观IPTV用户逐年增加,2017年已经过亿,相当于有线电视用户的比重从2012年的10%增至57%,2017年比2016年增加3500万户。

02

新旧体系比对
优势互补

文化新业态是文化和科技融合而产生的文化表达新方式或文化表现新形式。

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条件下,文化的传统业态,比如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都披上了新业态的盛装。与图书相对应的是电子书,与报刊相对应的是电子报刊,与广播电视相对应的是互联网在线直播,与影视相对应的是视频网站等。即使古老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业态,也出现了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等新业态。

近年来,以文化体验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创造出越来越多的文化服务虚拟场所或场景。比如,采用增强现实技术(AR)、虚拟现实技术(VR)等,博物馆让文物动起来,创新了展陈方式,出版社让图书立体化,增添了阅读乐趣。

与文化新业态相对应,文化新产品特别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文化新产品层出不穷,比如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网络综艺、电子书等数字化文化产品。与这些文化新产品相伴而生的是文化消费新方式,如数字阅读、移动阅读、文化体验等,以及文化传播新渠道,如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书报刊数字化发行等。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数字创意、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因此产生。

从发展的角度看,旧的不走新的不来,或者新的来了旧的就得走,这是客观规律。但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思考,就是新业态和旧业态各自都是有优势的(见图1)。比如,原来的纸质图书使读者养成了许多阅读习惯,但同数字图书相比,纸质图书的缺陷就非常明显——只知道卖了多少本(部),但是不知道卖给谁了,也不知道谁看了,或者看了多少,看完以后什么感想。数字图书的优势恰恰弥补了纸质图书的不足——既知道卖了多少,也知道谁看了,而且还知道读者看到哪章哪节甚至哪段、哪句话、哪个词。这是数字时代带来的最大好处。既然纸质图书不如数字图书,纸质图书是不是就要被抛弃?显然不能,因为纸质图书还有优势,特别是纸质图书出版所形成的独特优势还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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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看到,无论是新业态还是旧业态,新媒体抑或传统媒体,新兴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各自都有各自的优势,各自也有各自不可克服的缺陷。比如,新体系的互动性很强,关联度很高,这是优势,但内容的公信度就不够高。相比之下,旧体系在内容把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传帮带潜移默化影响着几代甚至几十代人,这些是新体系所不具备的。对比分析新旧体系,彼此具有鲜明的优势互补特点,对方的优势恰恰弥补自身的缺陷,自身的优势恰恰是对方的短板。

03

文化大数据
从源头撬动体系再造

关于文化大数据,现在讲得最多的是需求侧的大数据,客户的资源、市场的信息、流量的多少,都是针对文化消费的。需求侧的大数据是因文化消费而产生的,如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艺术鉴赏等文化消费活动中所产生的海量数据。

文化生产体系再造,需要格外关注供给侧的大数据,因为供给侧的大数据是可以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文化生产过程的。供给侧大数据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文化机构,包括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档案馆;二是高校科研机构,如美术学院、服装学院、艺术研究所、考古研究所;三是文化生产机构,包括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唱片公司、文艺院团等。

我国是文明古国、文化资源大国。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万件/套,共计登录文物照片5000万张,数据总量超过140TB。另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其中,古遗址类19.3万处,古建筑类26.4万处,石窟寺及石刻类2.4万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4.1万处。

伴随着文化遗产数字化进程加快,从文化遗产中“萃取”的数据越攒越多,建设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分类采集梳理文化遗产数据,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建设文化大数据服务体系,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明确: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依托现有工作基础,对全国公共文化机构、高等科研机构和文化生产机构各类藏品数据,分门别类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成果中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政企互通、事企互联、数据共享、安全可信的文化大数据体系。

04

矗立三座“金山”
新时代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从文化遗产中“萃取”数据,犹如挖“金矿”——文化“金矿”,相伴而生的是矗立起三座“金山”(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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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座“金山”是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进入21世纪,国家对文化遗产进行过大规模普查。从2002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全国公共博物馆做了一次文物普查,除故宫博物院和国家博物馆,仅国家一级文物就有4.8万件,登录文物高清照片387万张。2012年至2016年,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国有可移动文物藏品进行全面登记,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可移动文物名录和藏品信息资源库,共采集27项收藏单位信息和15项文物基础信息,登录文物照片5000万张,数据总量超过140TB。把国家历次文化遗产普查所获取的藏品或遗址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自然就形成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

第二座“金山”是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自己独特的精神追求和文化基因,这是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贡献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精神滋养。把中华民族的文化元素、文化符号和精神标识标注出来,按照一定的规则排列起来,就形成了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基本标引。

第三座“金山”是中华文化素材库。以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为原料,集成运用各种新技术,萃取中华文化要素,分门别类标签化,就可以形成中华文化素材库。依托这座文化“金山”,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05

三端闭环
打造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

我国文化资源收藏于各类文化教育机构,把分散的文化资源汇聚在一处,既不可能也没必要,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是合理选择。

文化教育机构采集的藏品数据,经过清理、梳理和标注存入本根服务器,形成文化教育机构的数据中心。分散的上万家文化教育机构的数据中心,构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前端。前端的藏品数据信息经过有线电视网络汇集于云端,即国家文化大数据云服务平台,与有线电视网络相链接的终端,通过云端访问前端。前端、云端和终端,借助有线电视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构成安全可信的闭环系统(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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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闭环系统中,云端是前端和终端的枢纽。终端上可检索藏品数据信息,发现可开发数据,获得前端授权即可解构,形成素材,用于文化创作生产,实现数据重构。文化数据的解构和重构信息,同样汇集于云端、呈现于终端。

供给侧的文化大数据挖掘于文化“金矿”、取材于文化“金山”、服务于文化创作生产,从而催生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这样的一个现代文化生产体系使得: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因此打通。公共文化机构采集的文化数据,既服务于各自的展陈现代化,又贡献于文化创作生产,滋养文化产业。

文化消费和文化生产因此畅通。在这样的闭环系统,消费者可以成为专业性生产者,生产者也会转化为先导性消费者。

文化和科技因此融合。文化数据的采集与清理、解构与重构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科技的发明与迭代诞生于文化创作生产之中。

文化业态和文化门类因此贯通。在这样的闭环系统所创作生产的文化产品,都是体验性的,文化体验的样式丰富多彩,跨界是常态,无界可期待。

在这样的闭环系统,将诞生成百上千条生产线,吸引成千上万家企业,聚合上千万生产者和上亿消费者,催生万亿级规模的新产业。

作者简介:高书生,男,河北井陉人,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副主任,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文化改革发展等。


文章来源丨《经济与管理》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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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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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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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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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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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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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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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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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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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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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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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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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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