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通过登记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以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形式存在的国有权益的现状。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来看国资委网站公布的答记者问⬇
产权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28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规模不断扩大,国有权益的监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现行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为核心的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尚未覆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相关国有权益规模和分布情况。
《暂行规定》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进行登记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对当前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问:《暂行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落实企业登记责任,要求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做到应登尽登。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对不同出资企业的登记数据进行后台交叉比对和相互验证,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不涉及事前审批。
二是按照国资监管一盘棋理念,统筹推进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机制灵活、架构多变的特点,充分尊重各地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允许各地方国资委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家出资企业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模块,由国家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事项进行在线登记,国资监管机构通过事后数据核对等手段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把握重要性原则,针对登记信息重要性和变动频率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涉及调整合伙协议等重要变动情况,要求出资企业即时进行变动登记;对于涉及实缴出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日常变动信息,采用年度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这样既满足了关键登记数据更新的及时性要求,又有效减轻了企业工作负担。
文章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