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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超市丨供需视角下,文化遗产如何从数字化保护转为数据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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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阅览:
588 次

摘要

从供需视角出发,探究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应用和服务问题,对于活化文化遗产、推动文化遗产融入时代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文阐释了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的内涵;其次,从宏观、中观、微观三大视角阐述了多元主体的需求转变,分析了文化遗产数据资源供给端“创造”需求的能力不足和需求端“牵引”供给的能力不强的两大矛盾;最后,构建了供需视角下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模式,并给出供给侧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供给侧—需求侧”沟通与协调渠道、需求侧优化针对性服务三个方面的具体对策。

进入文化遗产保护向纵深发展、大数据应用向智慧化推进的时代,文化遗产数据化建设、智慧化利用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管理实践的未来趋向。借助大数据和智慧数据手段,实现文化遗产从“静态”的数字化保护向“动态”的数据化利用转换,完善文化遗产数据资源服务与应用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服务的现代化,是文化强国建设中需要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

目前,关于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的研究方兴未艾。一些学者从数据的演化路径切入,结合数字人文、 智慧地球等数据科学领域的热点话题,探讨了文化遗产领域智慧数据的概念内涵[1]、技术实践[2-3]、管理应用[4-5],还有一些学者选取了国内外典型的文化遗产实践案例进行介绍[6-8],从中总结文化遗产数据的应用经验,展开进一步的实践设想。总体而言,目前研究视角较少关注文化遗产智慧数据的需求服务问题。因此,本文希望能从供需视角出发,在阐明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主体需求转变与现实供需矛盾等动因,进而提出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模式及其建设举措。

1

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内涵解读

“智慧数据”一词产生于大数据迅速发展带来新问题、新挑战的过程中。大数据不仅面临着扩展性和增速问题,还要解决大量冗余和不准确数据引发的价值危机问题。[9]要使大数据满足市场空间利用、商业模式发展等切实需求,提高社会利用度和认可度,就需要从中提炼出应用的智慧,智慧数据应运而生。智慧数据被认为是一种数据发现力,能将原始数据转化为高质量数据以获得有价值的见解[10],并为市场、行业、公众等用户提供来自高级分析的洞察力[11]

人工智能、语义化技术、可视化技术等智慧数据技术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经年积累的文化遗产资源实现融合关联、智慧呈现、深度利用提供了路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是在对可利用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数据化转换和价值性洞察的基础上形成的智慧数据集合。这些数据不仅包括高价值量的原生数据,即反映文化遗产内容和空间结构的数据、体现文化遗产时空变化的历史数据、文化行为累积数据,还包括衍生数据,即依托数据技术对原生数据进行获取、融合、分析和应用形成的新数据以及服务对象利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用户数据。[12]借助智慧技术工具,文化遗产数据资源财富才能够转化为活化的数据生产要素,其价值密度更高、更能实现多维融合、更易被技术开发和动态感知,能为新的文化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奠定资源基础。

智慧数据从提出之初就是面向服务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是指解决文化遗产多元主体利用需求和文化服务供给之间的不平衡,通过精准的用户群体匹配、场景式的应用服务,推动文化遗产资源利用从表层信息展现转向智慧交互服务,从单线无差别文化传播转向精准文化需求投递。场景式的应用文化遗产智慧数据,就是在综合考虑以用户为中心的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匹配特定场景和功能,通过整合运用相关情景化的、主题性的,以及可消费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结合应用深度语义与图像标识、数据内容模型构建、可视化与虚拟现实等智慧技术,努力塑造不同用户对特定文化遗产场景和价值场域的认同和向往。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将激活新的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增长点,支撑我国优秀文化遗产资源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2

供需视角下的服务模式内在动因分析

在我国文化业态不断革新、文化诉求日益多元、服务方式加速迭代的时代背景下,厘清多元主体的需求转变与现实存在的数据供需矛盾是构建能够满足时代利用需求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模式的基础性前提。


01

大数据时代多元主体的需求转变

在大数据、AI、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下,不仅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加速催生,文化遗产资源利用主体的利用需求也在趋向多元。不同层次的文化遗产数据利用主体,其利用需求各不相同。

就宏观视角而言,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应用,对内是出于延续中华文化基因、巩固思想文化阵地、打通文化产业链、激活文化生产力的需要,对外是出于塑造国家文化形象、构建中国话语体系、推动中华文化国际性传播的需要。自我国开始进行文化遗产与数据技术相结合的深度探索和全方位尝试以来,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人才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等多项涉及文化遗产利用的任务规划中提及研发数据方法、完善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数据应用示范等命题,同时,积极推进非遗记录工程、国家文化公园等重大文化遗产项目,表达出对激活文化数据生产要素、赋能社会各方面协同发展的长远需求。

就中观视角而言,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应用涉及文博、旅游、科研、公共管理等行业领域,随着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的壮大以及数字技术的普及,利用文化遗产数据资源的行业不断扩大,其数据应用需求不断提升。一是对数据来源的需求,即对数据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遗产本身,还包括相关场景及环境数据、平台应用记录、用户画像等数据,这对于相关的服务行业来说尤其重要。二是对具体数据内容的需求,例如,文化创意产业要想生产出有深度、专业性强的产品,离不开价值密度大、品质高的专题内容数据。三是对数据形式的需求。高沉浸度的文旅融合体验、深度挖掘的知识服务以及定制产品正逐步成为市场主流需求,不同的行业应用场景需要不同类型、格式的数据来支撑场景构建、产品研发等。

就微观视角而言,一方面,公众不再满足于同质化的产品、服务以及单向的接收利用,而对个性化、交互性、即时性的文化遗产数据资源的应用需求不断增强。原因在于公众的文化审美逐渐分散,对文化遗产的内涵理解也在逐步提升和趋向多元。同时,随着图像、音视频创作软件和社交平台的普及,公众不再只是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接收者,他们也能成为文化遗产的传播者、创作者,并期待获取更多的数据资源以支撑作品创作。另一方面,组织(企业)是提供文化遗产智慧数据服务的主力军,公众需求转变也对文化组织的文化遗产数据资源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逐渐从“大众化市场”走向“个性化市场”,[13]文化企业对用户市场的判断、对服务内容的创新、对新消费业态的探索、对新生产模式的适应都离不开数据资源。

02

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数据矛盾

在新发展格局的指引下,实现“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动态平衡是推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发展的关键条件,发挥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对立统一、联动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激活文化遗产资源智慧数据价值的重要途径。在数字文化勃兴、传统消费空间逐渐被压缩的时代洪流中,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利用矛盾逐渐显露出来。

从供给侧来看,文化遗产数据资源供给“创造”需求的能力不足。首先,数据要素利用率低下,大量数据易被沉没。目前大部分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工作还主要停留在“静态”模式,即以政府部门为管理主体、以学术研究为利用导向,利用对象范围狭窄。还有不少文化遗产数据被采集时就缺乏明确的利用目的,被采集后便陷入“沉睡”。其次,数据利用意识较低,智慧化程度不够。一方面,“影像”式产品不需要大量数据提供支撑,实地旅游、节日活动等服务方式局限于狭隘空间,都难以突破传统的文化供给关系。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应用尚未达到理想的耦合度,数据采集、开放、利用等环节存在不匹配等问题。例如,目前许多发布在网页和数据库中的文化遗产数据资源量级轻、颗粒度粗、品质差,并不能满足需求方的深度利用活动。最后,数据供给效率和供给精准度不足。文化遗产数据资源服务尚难做到识别不同主体的文化偏好,造成一定程度的供给乏力、供需失衡。这种乏力和失衡体现在只有特定时间和典型空间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手段实现了较为精准的供给,而更多的时空状态下的文化遗产在“量”和“质”上普遍供给不足,难以实现分众传播。

从需求侧来看,文化遗产数据需求“牵引”供给的能力不强。需求侧日趋多样化和分散性,而供给侧的产品和服务却没有实现同步发展,拉大了供给与需求的距离。如前所述,我国文化遗产数据需求呈现层次分散性趋势和多样化特征,国家需要建立包括文化遗产数据在内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文化大数据体系,以服务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不同行业的数据需求侧重不同,文化服务领域需要服务于文创产品开发的相关数据以及反映用户文化行为和文化偏好的数据,而科研行业领域需要其学术研究领域的深层次内容数据等;普通民众的需求转移速度快,审美更新快,从基本的文化产品消费转向注重产品服务品质的发展型消费,再转向互动性、个性化的沉浸式消费、生产型消费。要实现文化服务精准供给、提升文化服务效能,就需要统筹运用文化遗产原生、衍生数据,实现数据资源的智慧化关联和挖掘。如果文化遗产数据资源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开发深度长期与受众承受能力和期待值不相适应,就会使文化遗产的时代需要性降低,进而引发深层次的文化危机。

3

供需视角下的服务模式建构举措

本文提出供给侧提升服务水平、需求侧优化针对性服务、构建“供给侧—需求侧”沟通与协调渠道三个方面的举措,构建了供需视角下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服务模式,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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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供给侧提升服务水平

1.夯实基础理论研究,充实针对文化遗产智慧数据服务模式创新和应用的理论研究。一是要从多学科理论视角进一步探索文化遗产领域智慧数据的特征、服务内容及应用场景。信息科学、产业研究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已经为深化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应用奠定了技术方法、产业模式等要素基础。二是要细化文化遗产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在有关文化遗产智慧数据归属与权责、知识产权、业务经营及服务范围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仍有待进一步探索。三是进一步整合、总结与分析文化遗产领域智慧数据应用案例。目前国内敦煌、故宫、大运河等文化遗产都开始了数据化建设和服务,但相关的实践成果在理论成果转化上还有所欠缺,国外诸多应用案例也缺少对比研究和价值提炼。

2.完善基础服务模块,为资源深度开发、服务模式创新、应用场景拓展打好数据层级和系统层级的基础。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原生数据与衍生数据,只有实现所有智慧数据的整合,才能提供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场景服务。二是要组建文化遗产智慧数据应用开发与服务团队,团队应能承担文化遗产数据分析应用、数据产品化和模板化以及文化遗产数据驱动探索和创新的职能。三是需要加强技术建设,实现文化遗产数据的智慧管理和数据关联。除了运用数据库技术进行专题性的资源整合与专题数据库构建外,还需要对元数据、语义分析、规范文件等管理技术与核心技术元素进行针对性开发,以适应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的利用需要。

3.搭建基础服务场景,完善数据产品、服务驱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传播的前置条件。一方面,要从建设文化遗产智慧数据管理平台切入。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特征的平台能拓展文化遗产资源展示的形态,吸引不同需求的用户深度参与并展开互动。平台上所展示的文化遗产资源内容将成为受众联结的纽带,而受众的需求变化能敏感地体现在其行为数据中,反过来推动文化遗产平台的内容生产。另一方面,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打造交互融合的线上与线下应用场景。沉浸式智慧文旅展馆以及区域联动性数字展览,既有利于灵活应对多层次用户需求,又有利于其打造文化品牌,助力文化大数据产业链的形成。

02

构建“供给侧—需求侧”沟通与协调渠道

1.重视对用户需求信息的收集。在观念层面,供给方要扭转长期形成的定式思维,从基于保护的数据采集观念转向基于利用的数据采集观念。以利用需求为导向的文化遗产数据采集才能更好地激发其智慧性价值,提高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化率。在行动层面,提供便捷的反馈入口是收集需求信息的有效方法。在线下,供给方可在景区、商店等地布置留言反馈墙,在景点简介与讲解界面张贴留言二维码,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在线上,则可在文化遗产新媒体矩阵中设置反馈入口、提供邮箱、电话等详细的信息反馈方式。

2.基于用户需求数据的服务方式调整。每个用户都是需求数据网络的节点,用户接收的数据信息不仅对其自身产生影响,还会对关联用户产生影响;用户反馈的信息不仅关系到对供给方产品、服务的评价和后续开展,还会产生新的文化创意点和新的需求拓展点。文化遗产资源服务方式要在供给和需求中实现平衡,就需要建立交互式双向信息传播机制,及时调整服务模式。因此,要对用户画像、网络舆论及历史浏览等数据进行深层分析,更要通过公开渠道或平台对需求信息进行公开、回复,凝聚用户社群,形成意见交流社区。

3.打造线上线下服务体系联动的局面。当下文化遗产资源服务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化遗产本身及景区范围内的呈现式服务,而是向数据化深度展示、知联交互服务拓展。供给方要积极融合线上线下文化遗产场景数据与用户习惯数据,以多样多源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为依托,构建囊括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的全景式服务体系。线上可面向用户个性化偏好智能推广文化遗产内容、科学引导互动式数字体验及消费等,线下可提供包含游览规划、路线及食宿指引、文化特色介绍及文旅场景参观体验等私人定制内容。

4.实现可公开的资源数据开放共享。可以围绕相关文化遗产数据资源及其应用场景,实现用户需求数据及服务经验的共享,如定期开展合作交流会议、共同组织需求导向的服务应用试点等,例如,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这为文化遗产领域用户与服务提供者、服务组织机构间交流互鉴提供了重大机会。还可以建设国家层面的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为供给方和用户方提供不同的利用权限,全面促进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流动增值。

03

需求侧优化针对性服务

优化针对性服务,需要对场景进行需求规划,为不同层次的利用主体匹配合适的场景,根据利用主体需求规划好场景后,才能进一步精细化场景的功能、任务。不同文化遗产要明确自身资源特色,确定服务导向,使得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开发能够根据国家、行业、个人等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突破服务形式单一、内容同质化的局限。以国家顶层设计、不同行业领域和公众需求为例,可以从以下视角考虑其针对性服务场景。

1.面向国家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战略需求,可以依托国家重大文化项目,利用先进智慧数据应用技术,建设大型文化遗产展示平台、申报世界级遗产保护项目等。例如,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正在逐步展开,构建国家文化公园网络化空间格局,必然离不开现代数据技术的加成。[14]

2.不同行业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分类别构建场景。例如,面向景区管理协会、地方政府等公共管理行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现实需要,可以与掌握不同力量资本的服务行业联动合作,利用社交媒体、数据技术搭建线上线下相互呼应的特色文旅场景,构建文化遗产数据社会化开发长效机制,搭建文化遗产智慧数据产业链条。再如,面向学术科研行业,可以整合相关联的文化遗产研究力量,建设专题性文化遗产智慧数据库,形成跨学科、多专业的文化遗产研究性数据基础设施,打造良好的学术数据应用生态。

3.面向公众,除了丰富文化遗产展现形式、优化遗产信息智能推送、深化交互性场景体验外,还可以通过共享数据资源、组建数据应用社区,建设用户共创中心等方式,使用户深度参与到企业的文化场景建设中来。共创模式更容易使企业洞察用户诉求,反向促进文化遗产智慧数据应用。大疆创新公司曾联合多家机构发起“2021年文化遗产数字化无人机贴近摄影测量大赛”,向大众征集无人机贴近摄影测量技术所呈现的文化遗产精细化模型,与大众一起探索出“实景三维”建设的新方法、新路径。[15]

4

结语

从供需关系的视角出发,探究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建设和服务问题,与理论研究、政策分析、资源组织和技术实现等方面的探索同样重要。因为真正实现高质量的文化遗产智慧数据资源应用,绝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只关注供给侧能够提供、利用何种数据,还要高度重视来自需求侧的呼声与建议。只有使文化遗产融入、满足甚至创造当代需求,才能更好地延续其生命,创造其未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档案数据治理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BTQ097)的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曾蕾,王晓光,范炜.图档博领域的智慧数据及其在数字人文研究中的角色[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8,44(1):17-34.

[2]李宗俊,范炜.面向智慧数据的语义丰富化方法及应用评述[J].情报科学,2021,39(7):186-192.

[3]向前,向瑞琪,陈海玉.基于区块链的云南少数民族非遗数字资源系统模型及其建设[J].山西档案,2021(2):53-61;52.

[4]KOURTIT K.Cultural Heritage,Smart Cities and Digital Data Analytics[J].Eastern Journal of European Studies,2019,10(1):151-159.

[5]陈阳.基于知识图谱的我国传统村落文化建档保护研究述评[J].北京档案,2017(5):14-18.

[6]王晓光,谭旭,夏生平.敦煌智慧数据研究与实践[J].数字人文,2020(4):11-23.

[7]FRESA A.A Data Infrastructure for Digital Cultural Heritage:Characteristics, Requirements and Priority Servic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Arts Computing,2013,7(supplement):29-46.

[8]陈慧,乐茜,罗慧玉,等.基于5W模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分众传播策略研究[J].山西档案,2020(5):105-112.

[9]MAILLO J,TRIGUERO I,et al.Redundancy and Complexity Metrics for Big Data Classification:Towards Smart Data[J].IEEE Access, 2020(8):87918-87928.

[10]ISAAC T,et al.Transforming Big Data into Smart Data: An Insight on the Use of the Knearest Neighbors Algorithm to Obtain Quality Data[J].Wiley Interdisciplinary Reviews:Data Mining and Knowledge Discovery,2018,9(2),art.no.e1289.

[11]GARTNER.Smart Data Discovery Will Enable a New Class of Citizen Data Scientist[EB/OL].[2021-11-13].

https://www.gartner.com/en/documents/3084217.

[12]高山,谈国新.大数据驱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范式转变研究[J].图书馆,2020(11):76-82.

[13]谭必勇,陈艳.文化遗产的社交媒体保护与开发策略研究:基于“长尾效应”的讨论[J].情报科学,2018,36(3):20-25.

[14]李飞,邹统钎.论国家文化公园:逻辑、源流、意蕴[J].旅游学刊,2021,36(1):14-26.

[15]中国日报网.大疆创新联合多家机构发起文化遗产数字化无人机贴近摄影测量大赛[EB/OL].[2021-11-14].
http://cn.china⁃daily.com.cn/a/202109/09/WS6139d13da3101e7ce9762c9a.html.

作者:章岸婧 谭必勇 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原刊于《北京档案》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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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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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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