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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超市丨高书生解读文化数字化战略:让中华文化全景呈现,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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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30日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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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十四五”时期,如何具体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如何实现全民共享?

5月24日,中宣部文改办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高书生围绕《意见》进行了题为《文化数字化:从工程项目到国家战略》的解读。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货”内容。




10年磨一剑


第一步,解题,为什么叫“文化数字化:从工程项目到国家战略”?我想还是10年磨一剑。

2010年我们在起草《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时候,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大家感觉到有一个比较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在现代技术条件下,面向年轻人,做好文化传播。

它的背景是2004年以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吸引了大量的年轻人走进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特别是博物馆的免费开放,让年轻人能够近距离接触到中华瑰宝,他们看完之后还是非常兴奋的。

但是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看不全,因为博物馆的展陈品不是把所有的产品全部一次性拿出来,而是分批展出;第二个问题——看不懂,因为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讲解,大家看完之后还是一头雾水。

所以在“十二五”时期,我们就搞了一个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从文化的资源,到文化的生产,再到文化的传播,最后到文化的消费,实现全面的数字化,这是在2010年的时候我们提出的。这个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其中的“专栏3”,就是此前提到的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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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从“十二五”时期开始,我们一直坚持在文化数字化上往前推进。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唱片总公司。我们从2011年开始对中唱的产品进行数字化。花了7年的时间,对上世纪20年代到90年代的13万面唱片的金属模板、4.5万盘磁带母版的录音及相关的大量文字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到了2012年,我们在北京歌华有线开展了电视图书馆的实验,到2017年,扩大到了9个省市,包括天津、重庆、吉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总覆盖用户的数量大概是4919万。

通过这样一个电视图书馆的实验,我们有两个体会:第一,用产业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服务不一定只由公益性单位来做,文化企业也可以提供,通常的路径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第二,有线电视网络除了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之外,还可以做数据的传输,而且市场非常大。

从2013年开始,我们开始推动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按照设定,我们当时数字化转型升级分为三步:第一步,对出版社的业务流程再造;第二步,对整个出版社的资源进行数据化;第三步,再造渠道,但这个工作没有完成,这是很遗憾的,好在这件事是能够连续做下去的。

到了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中宣部牵头会同多个部门,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在国务院的报告和草案当中,都明确提出,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分类采集,梳理文化遗产数据,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建设文化大数据服务体系,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文化的两个数字化,一个是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另一个是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把文化事业加上文化产业,我们把它统称为大文化。这一次印发的《意见》当中,就把两者融在一起,叫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

在宣传文化领域,尤其是从2003年启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们在改革和发展问题上并不落后,甚至与其他行业相比,我们数字化的部署要比其他行业早得多,现在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是有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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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面临的突出问题


其次,我想谈谈文化强国建设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文化强国建设这个战略目标,在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已提出。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文化强国建设的时间表,到2035年要建成文化强国。所以,文化强国建设和文化数字化这两者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从很大程度上讲,我们推动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是服务于国家文化强国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为什么说这是突出问题?原因在于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把文化机构都“逼”上了互联网。面对井喷式的文化数字化,消费文化数字化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凸显。而其中首要的问题,是不充分的问题。

第一,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文化数字化消费和文化数字化生产之间,互联网的内容很多,信息量很大,但是体现文化自信、具有国民教育作用的内容占比不高。

第二,概念模糊。我们现在分不清楚哪些是新业态,哪些是新体验,哪些是新产业。概念上也很不清楚,就把一些新的业态、新的体验扩大化,取代了现在大量存在的一些产业的形态,这个我觉得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数字鸿沟。对于传统文化单位来讲,摆在大家面前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数字鸿沟。21世纪以后的文化企业,基本上都是数字化的“原住民”,但是我们过去传统的文化单位,大多数是要跨越数字鸿沟,争取成为“移民”。

第四,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生产体系和以传统文化机构为代表的生产体系,两种体系之间产生了碰撞甚至摩擦。而这个摩擦和碰撞对发展文化生产力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这两者之间本来是可以优势互补的。比如,新兴媒体的缺点是内容把关不足,而这可以由传统媒体来弥补;而传统媒体的缺陷是互动性不够,而新兴媒体恰恰能弥补这个缺点。

现在,世界已经进入到了数字化时代,互联网触动的是消费,数字化撬动的是生产。发力供给侧、激活文化资源、实现文化生产体系现代化,应该成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出发点。这是我们通过对目前文化强国建设所面临突出问题的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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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找准战略支撑点


第三个问题,战略支撑点。

首先要明确目标,《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一定要找准战略的支撑点,第一个是文化新基建;第二个是文化大数据;第三个是文化数据资产化;第四个是文化体验场景化;最后一个是文化数据安全。

第一,文化新基建。新基建的概念是2018年年底中央提出的,在宣传文化领域也有新基建,就是要形成独立于公网之外的国家文化专网,这是新基建的核心内容。专网的功能或者任务,是服务文化数据资源的存储、传输、交易和文化数字内容分发。专网在生产上是闭环的,消费上是开环的。要强调的是,闭环不等于封闭,专网跟互联网平台是无缝衔接的。

为什么不用互联网?因为我们的文化基因和生物基因一样重要,数据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生物基因被窃取的话,可能会被人用来生产生化武器,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被盗用的话,或者是篡改的话,可能就会去改写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这个是需要特别重视的。

第二,文化大数据。文化大数据与其他大数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供给侧的——说的更明确一些,我们就是把中华民族积淀了5000多年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要素,它不是文化产品,更不是现在说的文创产品,这一点尤其重要。我一直在讲一个观点,我们不是在长江口上撒网捕鱼捞流量,而是要到唐古拉山开矿淘金,把中华民族积淀的文化资源这个金矿开发出来,变成生产要素。

但现在实际情况是,有点走偏,第一个就是产业开发表层化。许多文化企业也好,文化机构也好,去触摸的都是一些文化表层的东西,没有深入到文化的内部去挖掘文化的内涵。第二个是市场营销概念化,在表层化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概念,现在是数字藏品,前些年是文创,但是就是没人去研究文化。

现在大家都在讲IP,最大的IP,我觉得是藏于我们民族的文艺资源中的,任何一个东西都可以做一个IP。很多数据都是现成的,已经做了数据库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大量数据库都是数据孤岛,没有把它联动起来。这次的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就是要把这些数据孤岛打通,从而实现数据的分享。

第三,文化数据资产化。这些数据,为什么没有从孤岛里走出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没有资产化。所以这次《意见》当中提了两点很重要,第一,文化机构要把文化资源数据的采集加工挖掘与数据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这件事是日常工作,特别对于公益性文化单位。第二,将凝结文化工作者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在“数据超市”出售变现。

文化数据资产化的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讲的是关联以后的数据,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理念。怎么做关联呢?第一,把零散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起来;第二,把不同领域的专题数据库打通贯通;第三,把不同形态的数据(例如,图片、文字、音频等)关联在一起;第四,把数据源和实体关联起来。

怎么做数据关联,主要是做三步,第一步就是分类,按照文化统计框架的六个领域来做;第二是编目,根据专业性的知识图谱来做;第三是标注,对数据特征进行描述。在数据关联的基础上,再通过国家文化专网搭建的“数据超市”来做交易。

第四,文化体验场景化。凭借现在的技术条件,只要有空间,都能够营造出场景。《意见》当中场景分两类,一类是文化教育设施,包括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书店等;一类是公共场所,包括旅游服务场所、社区、购物中心、城市广场、商业街区、机场车站等。

在这方面空间特别大。有人会说:“我做数据这么多年了,没用啊。”那是没用起来。我们可以把加工出的文化数字内容,特别是文化体验产品,投入到文化体验的场所中,我给它起了个名叫“大水漫灌式促消费”。

数字化的文化消费新场景,分线上和线下两部分,线上主要是指大屏和小屏;线下根据文化体验场所的规模大小分为三类:一类叫文化体验园,一类叫文化体验馆,还有一类叫文化体验厅。第一类,主要是现在的景区,大多还是以自然景观为主,所以目前在推动文化和旅游的深度融合。第二类,主要地方是两个,一个是学校,一个是商场。怎么进校园?可以比照原来的电教馆模式,在每一个中小学建文化体验馆。至于商场,可以做沉浸式的互动文化体验,把商场变成一个文化体验馆用于研学。第三类,文化体验厅,包括社区、客厅等。例如老年社区,现在一个很大的词叫“健康养老”,能不能加一个“文化养老”?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每个家庭的客厅变成一个文化体验厅,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实现。

第五,文化数据安全。这个我想是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根本问题。这次的《意见》当中,为文化数据安全设了三道闸门

第一道闸门是国家文化专网。专网与公网并存,这两张网物理隔离,互相之间不能串,数据的加工、生产都是在专网上完成。通过“数据超市”,他人才能拿到数据,不授权拿不到数据;或者委托文化产权交易所,但是得授权。第二道闸门是数据存储分布式。第三道闸门是标识解析可溯源。我们从数据的资源端,到交易、生产加工、产品的运营、消费、体验,所有过程中都有记录,实际上就实现了全周期的数据安全。




抱团取暖,谁也离不开谁


第四个问题,文化大数据体系框架。

如果把刚才讲的这五个战略支撑点连到一起,我们就形成了文化大数据体系框架,通俗的讲就是“两侧四端”。两侧就是指供给侧和需求侧;四端就是指资源端,生产端,消费端和云端。

资源端,是指文化资源的收藏和保管的机构;生产端,是数据的采集加工生产的机构,不管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可以参与到生产端里面去;消费端,是场景化的文化体验场所,这个量是非常大的;云端,是负责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易和分发的。

整个文化大数据,它是一个体系,所以要理解文化大数据,还有一个重要的点:体系化的思维。几年前,我就讲过一个观点:体系也是生产力,做什么事没有体系,这个事情就长远不了。文化大数据如此,文化数字化也是如此。此前讲的五个战略支撑点,还是要把它放到一个体系当中去理解。

理解文化数字化战略和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最核心的是掌握密钥。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数据是核心要素;第二,数据的关联是核心生产力;第三,关联数据是核心资产;第四,数据的变现是核心驱动力;第五,数据安全是核心竞争力;第六,生产端线网是核心环节。

实际上,整个文化数字化,其实是文化机构的自救,我们可以完全实现就地取材与抱团取暖。

依托已经建立的数据库,形成中华文化的数据库;依托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形成国家文化专网;依托现有的文化机构和科技机构,搭建数字化文化生产线,生产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依托文化产权交易所搭建的数据超市,进行数据交易;依托文化教育设施,形成场景化的文化体验场所。

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实施,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把文化人从不擅长、不熟悉、不精通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内容。好比照相的人,不一定知道光学原理,但是会按快门,会取景就够了,不要把这件事做得太复杂。现在好多做技术的人到这个行业当中去,没有了解业务流程,没有站在文化人的角度去推动技术更新,也就很难去变成生产力。

其实,最终目的,就是要把整个的中华文化全景呈现,通过努力让中华文明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随处可见。


来源:天府文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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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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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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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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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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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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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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