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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最新发布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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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3日
阅览:
1235 次

本周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王闯等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01
去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7万余件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健康中国、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强国最有力的动力机制。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聚焦“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顽症痼疾,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793件,全国审结475853件,同比上升44.16%和48.87%,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为健康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5ea107b5b6be4.jpg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江必新谈到,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整个世界都痛切地感到,包括医疗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健康中国”呼唤着更多、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呼唤着对知识产权更加有效的保护。

02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江必新表示,今天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举措、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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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查看《意见》全文


《意见》从七方面着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强调依法保护。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及时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调严格保护。要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以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出发点,严格执行法律,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调平等保护。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和不同国别当事人之间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四是强调精准保护。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知识产权特质、需求相适应。

五是强调高效保护。要实现专利商标民事、行政程序的无缝对接,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运用司法保护临时措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

六是强调长效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和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指引作用,促进裁判规则统一;要建立健全与“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机制;推进专门法院等审判体系现代化,推进审判队伍等审判能力现代化。
七是强调全面保护。针对智力成果从创造到运用的全链条、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03
知识产权法庭工作的四个特点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立足统一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审判职能,深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罗东川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工作情况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5ea107a60b48a.jpg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


一是在案件审理方面把统一裁判标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一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其中二审案件1174件,涉外案件占了相当比例。
法庭花大力气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通过法官会议、类案强制检索、裁判规则库等工作机制来促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从中产生了一批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价值的标杆案例,在相关行业领域影响深远。


二是在审判机制创新方面,坚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不断进行改革探索。主要包括:探索建立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努力解决“二元分立”造成的维权周期长、程序反复等问题;建构“1+76”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即打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法庭和70多家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统一审判格局,建立统筹联动机制。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法庭探索巡回审判模式,并且探索建立“勘验+庭审”审理机制;为了解决技术问题,筹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库,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

三是在保障创新方面,有效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法庭依法支持权利人诉请的案件占比61.2%。

四是在对外交流方面,法庭加强与国内外各界沟通交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构建。

04
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优势

事实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庭在制度上本身就是一个飞跃的上诉制度。那么,这个飞跃的上诉制度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发挥了哪些作用?


罗东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实际上是把原来分散在全国32个高级法院审理的技术类二审案件集中到最高法庭审理,这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也称为“飞跃上诉”,
即直接由中级法院一审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个机制有“三个优势”:


第一, 
审理程序集约化。一是纵向集约。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程序上更为集约,更重要的是裁判标准的统一;二是横向的集约。这样一个法庭的成立,使得最高司法层面能够建立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


过去行政案件是在北京的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和相应的高级法院审理,不能归到一个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法庭成立后,则可以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及时发现民事、行政程序交织的案件。


第二,
统筹联动机制高效。我们以知识产权法庭为中心,以76家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为依托,建立起“1+76”的审判格局,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线,这样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第三,
审判资源配置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受限于各方面条件,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人才普遍紧缺。法庭利用集中审理优势,建立起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打造了“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库”,对于技术调查官可实现全国资源共享、统筹调派、相互支持。

05
三举措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疫情当前,有关研发疫苗、药物等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江必新谈到,一是通过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激励医疗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该院近五年审结的化学药品专利案件中,涉心脑血管疾病专利案件占20.4%,涉肿瘤疾病专利案件占13.4%;在该院受理的化学药品专利案件中,七成涉外,美国、瑞士、日本、德国等国,包括辉瑞、诺华、默沙东、雅培、拜耳在内的全球知名医药企业均有多起案件涉诉。


二是通过商标、竞争类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涉医药卫生恶意抢注商标、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是加强医药领域司法政策研究,为加强和完善药品创新保护、实现全民健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来讲,有“三个加强”:


一是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加强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全国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互联网司法和在线诉讼服务,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审判”两不误。


二是加强涉防疫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


三是加强对涉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研。密切关注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紧急状态下的司法政策。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06
五严措规制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近期,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抢注与疫情有关的商标情况,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在应对恶意抢注商标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5ea1079bd0b97.jpg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林广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林广海表示,人民法院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形成了一套组合拳,严格规制恶意抢注商标:


一是通过案件裁判进行规制。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让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又赔钱,谁违法谁就必须付出代价,坚决维护商标法律秩序。


二是通过司法政策进行规制。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法律适用标准。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


三是通过价值引领进行规制。坚持“商标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炒卖”的价值导向,对恶意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保护,从恶意申请到恶意转让,进行全链条治理,让恶意抢注无利可图。


四是通过案例指导进行规制。例如往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以及今年发布“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坚定态度和积极效果,让恶意抢注行为知难而退。


五是通过共建共治进行规制进一步畅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有关企业的监控, 研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形成共建共治的威慑力。

07
四方面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为高精尖的一部分,某种程度上也是发展创新的“晴雨表”。一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庭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5ea10793bd0be.jpg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王闯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王闯表示, 第一是加强源头保护,确保授权质量。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特别加强源头的保护,明确新颖性、创造性的授权条件和标准,这样能够使真正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很早地得到授权,并得到及时的司法保护。

第二是加强分类保护,顺应创新规律。不同的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领域不一样,有着不同的创新规律,所以针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能够使司法保护力度和创新高度很好地契合。


第三是加强市场保护,实现市场价值。
所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特别注重对技术合同的审理,比如技术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通过这些技术合同案件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而推动这些技术得到很好地应用。同时,特别坚持市场的原则,合理科学确定损害赔偿价值。

第四是强化程序保护,使司法更加高效。像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这些是强化司法保护很重要的程序性措施。知识产权法庭去年在很多案件里积极稳妥地运用临时禁令措施,从而使司法救济更加及时和高效。

08
审理周期大幅缩短的背后

通常而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那么,最高法又是如何缩短审理周期的?


王闯谈到,自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后,从司法角度开始不断地解决这个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采取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简单处理,复杂案件复杂处理,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第二,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协同推进。在此之前很难做到,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能够通过审理时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分配在一个合议庭,避免此前民事案件等待行政案件,等待期漫长的问题。

第三,采取全国范围的统筹协调。构建“1+76”的统筹协调机制,全国范围内的相互关联案件,一旦有关联马上协调,避免各个法庭各自为战。

第四,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什么技术类的案件审理时间长?因为面临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很多时候没有这么多的技术调查官。去年建立了全国的技术调查官的共享机制,有了全国技术调查官共享人才库,案件的技术事实就能很快查明,审理周期也就明显缩短了。

第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平台建设,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证据、在线质证、在线询问、在线开庭,包括最后电子送达都是在线进行的,通过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罗东川补充谈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是代表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所以
标准的统一非常重要。对当事人来讲,就是他对诉讼结果有可预期性。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有这样的法律效力,更容易得到当事人对法庭裁判结果的认可。

来源:中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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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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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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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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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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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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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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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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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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