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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印发 确定这些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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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6日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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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下称《工作指引》),旨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抓实抓细2020年知识产权各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收官之年,做好今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对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良好开局打下更好基础意义重大。今年出台的《工作指引》突出三个方面的原则,即坚持制度创新,持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坚持统筹协调,继续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见效。


  《工作指引》确定三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一是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导向。主要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对工作的“指挥棒”作用,提出推动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二是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护航,主要围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知识产权专项政策、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战略谋划与政策储备、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体系等重要任务,针对性地提出各项措施举措,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统计监测,主要对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指标统计与监测、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等重要任务,加强重要指标的统计评价、产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发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科学研判等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区域、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情况。


  为指导全系统扎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部署,《工作指引》明确了“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从6个方面确定了19项具体重点任务,根据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三类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设置差异化的工作要求,明确必做选做任务,进一步突出重点任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工作指引》确定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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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工作,制定《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0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年度工作指引(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知识产权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持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聚焦新形势下制约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障碍,以更大力度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抓紧谋划出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及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具体政策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加快形成更加符合国情、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继续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深化人员和业务融合,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切实贯通各类别、打通全链条、形成新优势,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结合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合理规划发展路径,细化落实本地区具体任务,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知识产权供给质量的有效协同,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知识产权创造。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在扎实推进现有培育项目基础上,新增高价值专利组合100个以上。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显著提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

  ——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和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力争全年增长20%以上,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持续实施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增收致富经验。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专利、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商标网上申请比例不低于92%。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导向


  (一)推动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继续推动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对各项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完善“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的有机衔接,加强指标测算和分析研判,科学设置指标目标。(战略规划司负责)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优化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指标,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司负责)

  (二)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认真总结“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绩、经验和不足,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护航


  (三)落实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知识产权专项措施。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政策要跑在受困企业前面” 的要求,积极摸排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落实知识产权运用相关针对性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加强涉及疫情防控的专利信息挖掘分析,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和药物筛选提供精准服务。就有关政策措施、公众关注的与疫情相关的舆论热点进行解读回应,及时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局内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企业复工复产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战略谋划和政策储备。完成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文本编制并按程序报请中央批准,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接续推进、压茬进行。(联席办负责)加快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编制,谋划抓好一批知识产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战略规划司负责)坚持稳字当头,重点加强年度知识产权领域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工具储备,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办公室负责)加强与国家总体目标协同,推动知识产权深度融入“一带一路”、京津冀、长三角、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运用促进司负责)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加快商标、地理标志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研究推动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协调发展。(条法司负责)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事务,协调推进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等小多边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格局,织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网。(国际合作司负责)

  (五)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项部署落实,进一步巩固局省市联动、点线面结合的工作格局。启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评估验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指导各地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指标、任务和措施,深化发展、分类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省。完善知识产权强市创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首批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验收工作。持续深化城市和县域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培育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做好第二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工作。认真落实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认真落实提升高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意见,强化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和管理。会同教育部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培育首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规范和优化企业、高校、科研组织贯标认证工作。(运用促进司负责)

  (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组织制定落实意见的推进计划。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拓展工作思路,丰富职责内涵。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和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加强技术手段在执法保护中的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布局建设一批地方和海外分中心。加强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着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保护司负责)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类管理,做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绩效评价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促进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进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编制发布中国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推广“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等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制定出台专利导航指南,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充分发挥质量导向和示范作用。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资质“黑代理”行为。大力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增收致富工作。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运用促进司负责)指导各地研究推进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窗口业务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运用促进司负责,公共服务司、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商标局参与)

  (八)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编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年度报告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聚焦》。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建设。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资源平台整合利用,制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优化配置方案和利用指引,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利用标准化,指导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制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化、便利化、高效化。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新建一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支持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重要作用,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发展,提高服务可及性。(公共服务司负责


四、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统计监测


  (九)完善知识产权指标统计与监测。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的统计监测,强化统计指标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晴雨表”“指挥棒”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和高效有序的统计数据共享提供机制。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形势统计分析,推动统计监测关口前移到各地方。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探索开展专利价值统计测算工作。完善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家专利分类参照关系,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战略规划司负责)

  (十)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协调落实知识产权重大统计监测和调查任务。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数据统计监测,深入分析研究知识产权申请形势,尤其做好知识产权申请量波动情况的统计分析与科学研判,按照国家局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统计分析材料。要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培育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分工任务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和具体任务,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和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1.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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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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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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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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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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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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