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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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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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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2020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在全国选择若干重点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下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激励机制和产权安排机制作用,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继续以创新资源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知识产权支撑区域发展需求迫切的重点城市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上下联动、政策集成和融合发展,强化绩效管理、制度保障和队伍支撑,以知识产权各门类全链条运营为牵引,探索知识产权助推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区域特色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城市落实。中央明确目标任务,给予资金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成效宣传和经验推广;城市政府是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改革创新、市场导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质量意识和价值导向,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运营市场活力。

  政策集成、融合发展。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集聚,着力打通知识产权运营链条,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机构、资本、产业、人才等要素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与实体产业相互融合、相互支撑。

  突出重点、强化绩效。找准机制创新和项目推进中的工作重点,突出特色、协同发力,打造精品项目和工作亮点;对纳入支持的重点城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密切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后续资金安排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目标


  经过三年的时间,在重点城市构建起规范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制度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城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在下列指标基础上,合理测算设定量化指标。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数量年均增幅20%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和项目数年均增幅30%以上;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幅40%以上;支持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单以上,促进高价值专利组合融资。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显著提升;实施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5个以上;打造若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商标品牌。

  ——200家以上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基础较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专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累计覆盖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市场主体商标布局和品牌培育水平显著提升。

  ——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1家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培育3家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扶持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三、建设内容


  中央财政对每个城市支持1.5亿元,其中2020年拨付1亿元,剩余资金根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档拨付。

  (一)必做任务

  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专利导航决策制度和政策。运用专利导航方法,通过产业数据和专利数据融合分析,围绕产业规划、科技项目等政府决策,实施一批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建立以运用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发挥商标品牌助推产业发展作用。加大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力度,支持区域商标品牌做大做强,鼓励优势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商标品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聚焦区域品牌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开展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支撑产业区域创新发展实践。三是建立相关产业统计核算机制。建立并实施城市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完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认定一批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2. 支持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一是推动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扶持条件,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二是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支持企业实施转化专利技术、培育自主商标品牌,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鼓励高校院所创新专利技术快速许可等模式,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降低创新主体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推动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专利,鼓励国有企业共享成熟专利技术,主动对接中小企业专利技术需求,畅通获取渠道,推动免费或低价许可,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实施。

  3. 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一是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单列信贷计划和放宽不良率考核等政策,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财政补贴力度,完善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二是增加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供给。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创新和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三是依法依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积极复制借鉴现有成熟经验,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支持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扶持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 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创新资源富集、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集聚资源、完善政策、健全生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推动优质服务资源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相支撑,布局建设“一平台、多中心、全链条”的服务载体,着力打造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核心承载区,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区。一是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压实园区管委会责任,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新建或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等公共机构负责平台具体运行,参与或承担集聚区建设管理、有关政策项目组织实施、项目与服务标准制定及评价、知识产权运用数据集成和管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对接等公共服务。二是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充分发挥已有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城市特色主导产业,在集聚区内建设若干产业知识权运营中心,支持创建国家级运营中心;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产投资本等参与运营中心建设,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推动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三是打造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生态。加强服务业集聚载体建设和政策供给,引导各门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升级;加强主动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强化服务机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对成效显著的予以重点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训体系、引进和使用政策,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做任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创新性、改革性举措,从下列工作中选择不少于一项。支持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合作,面向产业专利集群、区域商标品牌,探索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推动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技术标准;建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

  城市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其中,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域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以市场化方式使用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房屋装修、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报的城市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城市予以支持,评审安排另行通知。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过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的城市,本次不再重复支持。2017—2019年,重点城市数量3个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和重点城市(城区)数量2个及以上的直辖市,本次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1. 申报条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个城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设有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的城市优先。

  2. 申报程序。由城市市政府行文申报,经省级财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

  3. 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基础和产业特色,编制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含绩效目标),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含2017—2019年专利和商标的申请授权、转让交易、许可备案、质押登记、企业贯标、服务机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相关情况),知识产权工作力量情况(知识产权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配备情况),2017—2020年出台的主要知识产权政策文件清单(列明文件名、发文单位、发文日期、主要措施及实施效果等),省级财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各省(区、市)务必于5月15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和有关材料(电子版附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二)方案备案

  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个月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细化要求和具体指导,城市政府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绩效目标、配套政策和资金安排等,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获得支持的重点城市要在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并印发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省内项目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有关工作指引、组织工作交流,并会同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和总结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价结果核拨后续支持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城市要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将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统筹纳入地方法规,加强法制保障和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长效机制。有关省份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及时督促检查任务落实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工作保障

  重点城市要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制定和完善促进体系建设的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的公共机构和智库建设,因地制宜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行业组织,打造一支知识产权服务促进工作队伍。

  (三)严格绩效管理

  重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规定,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建立资金使用台账,避免采用简单、低效、零散的补助奖励政策;要细化有关项目申报条件、绩效目标、质量监督、验收评价等标准和程序,借助第三方评价、审计机构力量,切实提高各类项目实施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四)做好总结推广

  重点城市要做好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进展、重点项目推进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发展等的数据统计、效果追踪和总结分析。要做好日常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运营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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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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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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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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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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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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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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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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