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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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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6日
阅览:
1450 次

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等文件精神,抢抓数字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加快推动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着力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定义。
  数字经济产业是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作为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二)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主线,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发力,大力培育数字经济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强化创新驱动,培育应用市场,优化空间布局,完善产业生态,发展数字生产力,着力提升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能级,持续引领产业迭代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高地。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我市数字经济产业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水平大幅提升,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
  ——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到2023年,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市统计局口径)突破1900亿元,年均增速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市统计局口径)突破9000亿元,年均增速15.3%;软件业务收入(工信部口径)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速10.8%;部分细分领域发展领跑全国。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3年,成功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和CAD、CAE、EDA等工业软件,部分数字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新建10家高水平研究院、实验室、创新中心、攻关基地等新型研究机构和创新载体,源头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到2023年,建成一批对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新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高端展会论坛。加快建立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标准规范和测试认证体系,提升标准化对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和引领力。
  ——集聚效应明显增强。到2023年,全市培育年营收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15家以上,年营收超过10亿元的重点企业70家以上,梯次型企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建成3个以上千亿级细分领域产业集群,6个以上百亿级细分领域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二、重点领域
 

根据国内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我市数字经济产业优势和基础,筛选以下细分领域予以重点扶持:

(一)高端软件产业。重点支持突破操作系统、云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和CAD、CAE、EDA等工业软件。完善基础软件产品生态,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领域基础软件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化,支持基础软件开源开发模式,鼓励重点企业加大基础软件开源项目投入力度。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安全保障等环节需求,加快工业软件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化,构建面向行业的工业软件云服务平台,加快工业软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工业软件测评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二)人工智能产业。以大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为路径,以构建人工智能基础系统与开放共享平台为支撑,以加快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为先导,以培育智能经济体系为主攻方向,夯实人工智能算法、人工智能芯片等核心环节,发展无人驾驶、智能家居、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产品,推动人工智能特色应用示范,将深圳发展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三)区块链产业。加强共识机制、数据存储、网络协议、加密算法、隐私保护和智能合约等技术研发,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开发和开放,培育壮大区块链技术开源社区,努力在区块链基础理论与核心技术原始创新上带头突破、重点提升、抢占技术发展制高点。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支持推广高并发、高吞吐、低延迟、高可靠性的区块链示范应用,探索区块链在智慧城市、数字政府、金融、民生、存证、数字产权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大数据产业。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促进大数据与各行各业融合创新发展。加快市场化数据共享,支持海量数据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工具库等行业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大力激发企业数据开放积极性,鼓励企业将数据资源接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大力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和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资源要素新价值,支持宝安区建设广东省政务数据治理试点单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五)云计算产业重点支持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等领域,推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多种模式协同发展。在IaaS领域,以全市政务云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国家超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一批重大项目为抓手,完善云计算基础设施。在PaaS领域,鼓励重点企业加强关键技术研发,重点突破云平台基础软件、支撑软件等核心领域,研发一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云操作系统、云数据库等高端云平台产品,扩大云计算平台应用服务面。在SaaS领域,鼓励重点企业充分发挥细分领域优势,提供国内领先的云计算综合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六)信息安全产业。聚焦人工智能安全、大数据安全等新兴技术领域,大力发展安全可靠软硬件联合系统及通用技术创新应用平台;防火墙、威胁管理平台、行为监控等边界安全软件;监测发现、追踪定位等监测管理软件;加强授权、登录控制等访问控制软件;漏洞挖掘、入侵检测等工控安全软件;风险评估、安全测试等评测软件。集中研发基于5G、AI和物联网等泛在网安全产品、网络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等。支持提供网络信息安全咨询、培训、测试、评估、认证、审计、应急、运维全体系的安全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七)互联网产业。重点支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等领域。借助5G、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交互技术,与现代生产制造、商务金融、文化消费、教育健康、商贸流通、交通出行等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办公、在线展览展示、生鲜电商零售、“无接触”配送、新型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研发设计等具有“在线、智能、交互”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助力各行各业迭代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八)工业互联网产业。大力发展深圳优势制造行业的工业核心软件,支持高端工业软件、新型工业APP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研发设计类、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类、业务管理类等工业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发应用,支持开展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以打造活跃完善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为主线,着力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改造与优化,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产业关键支撑能力与综合集成水平,促进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鼓励龙头制造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开发和推广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九)智慧城市产业。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突破口,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政府引导、多元共建、全球合作的智慧城市发展新模式。支持运用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加强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信息化平台和智能化解决方案研发应用,重点推进智慧安防、智慧出行、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监管、智慧社区、智慧能源等应用发展,实现民生政务、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等城市管理的一体化、智慧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十)金融科技产业。重点支持基于云计算、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金融产品创新,为行业发展提供突破性的技术方案,同时形成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金融免疫系统,支撑国家与地方金融系统精准决策和事前风险防控。积极发展金融大数据,面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提升相关机构对数字技术的应用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助推金融机构完成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政务数据赋能,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全面开展各类新兴金融业态的风险排查治理,探索建立沙盒监管制度。构建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畅通数字人民币应用体系,实现数字人民币收付系统全覆盖,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全拓展,数字人民币支付模式全打通,支持罗湖区对数字人民币进行全领域、全链路的试点和测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罗湖区政府)

(十一)电子商务产业。大力培育电子商务发展新动能,持续扩大深圳电子商务内销与外销规模。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支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功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培育垂直细分领域电商平台,带动物流、金融、信息等配套体系建设,助推数字技术与流通产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市中小微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发展,鼓励平台吸纳商户入驻,激发领域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十二)数字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建设和推广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文体设施智慧服务平台等工程项目。支持数字内容原创研发,大力推动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新媒体及软件游戏、数字出版等行业发展,加快建设深港设计创意产业园,打造深港澳创意设计虚拟博物馆,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时尚品牌“世界橱窗”。(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科技创新引领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聚焦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等前沿高端领域,培育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优势核心技术突破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加快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等高端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争取国家级项目落户深圳。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建设新型应用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高效转化。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加大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应用示范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构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体系,培育一批优秀的信创骨干企业,在电子政务、金融、国资国企、电信、互联网、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解决方案,将深圳打造成为全国信创产业发展高地。高举鲲鹏技术路线,加快中国鲲鹏产业源头创新中心和重点行业鲲鹏攻关基地建设,依托鲲鹏生态体系建设推动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加快发展,将深圳建设成为产业生态完善、核心技术领先、应用场景丰富、产业竞争力强的全国鲲鹏产业示范区,全力打造全国乃至全球的鲲鹏生态体系总部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深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度融合应用,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和生产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推动质量变革,提升制造业供给水平。推动制造企业开展工厂内网络升级改造,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进网络协同制造、大力发展个性化定制,促进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融合贯通,推动效率变革,提升制造业运行水平。针对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产品、重大成套装备、数字化车间、产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智能工厂的开发和应用,突破先进感知与测量、高精度运动控制、高可靠智能控制、建模与仿真、工业互联网安全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智能制造相关的核心支撑软件,推动技术变革,提升制造业创新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服务业数字化应用。加大服务业创新投入,创新数字化服务模式。引导鼓励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开展集成创新,以深度融合实现转型。将政府和企业管理过程中大量工作自动化,优化企业管理和服务业效率,推动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打造生产性服务业高地,不断拓展供应链金融、智能仓储、电商物流等新模式、新领域。着力释放消费潜力,把握深港商贸旅游消费合作机遇,大力发展新零售、跨境电商、网络支付等。深化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以试行规范细分市场,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布局。引导各区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前沿创新、应用融合、新兴领域拓展等数字产业差异化发展路径。进一步整合提升各基地、园区、产业集聚区功能,为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建设提供强有力平台支撑。加大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集聚企业、项目、人才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提升产业平台载体功效。以“互联网+”未来科技城等重大项目为引导,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小镇、数字经济小微园区建设,提升协同整合、集聚创新能力。鼓励骨干企业依托产业链加强上下游延伸,打造若干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特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发挥数据要素核心价值制定出台深圳市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机制,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融通,深化“数字政府”改革,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模式。着力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数据要素产权配置、数据安全管理等关键问题,保障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鼓励和引导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共享、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数据资源,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挖掘数据要素商用政用民用价值。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融合机制,鼓励各类数据相互融合,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推动深圳与港澳之间、与广东省内其他地区之间的数据融通合作。充分发挥数据在城市治理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上的创新驱动作用,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夯实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大力推进5G、NB-IOT、IPV6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IPV6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率先建成全球领先的高质量、全覆盖5G通信网络。加快国家(深圳·前海)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推动新型交换中心的试点进程,推进湾区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争取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统筹布局基于云计算和绿色节能技术的数据中心和云平台建设,打造大数据和云计算产业发展高地,推动数据中心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布局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加快形成面向各行业的规模化标识解析服务能力,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产业信息共享和信息互通。加快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汇集整合城市运行的全时空、全方位、全要素的大数据资源,强化城市数据响应、汇集和实时分析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八)打造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数字经济产业创新需求,精准布局关键技术平台、资源条件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数字经济产业通用型高层次重大平台,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企业全链条服务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基础研究,搭建高水平关键技术平台,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等,聚焦突破“卡脖子”技术。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共性技术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建设高效精准对接的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条件平台,大力强化专业技术服务能力。面向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创业服务需求,构建知识型高端科技服务平台,有效提升国际化、高端化科技服务能力。加强数字经济产业领域智库建设,汇聚多方力量,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融资服务平台,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数字经济产业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深化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争取推动深圳更多项目纳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等专项实施方案,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依托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分院,推动金砖成员国之间在技术创新、试验验证、应用示范等方面务实合作,打造未来网络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优化提升前海发展规划,推动前海与周边区域联动发展。深化与香港、澳门在科技、教育、医疗等多领域合作,积极参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规划建设,打造湾区合作新亮点。鼓励龙头企业在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整合利用国际研发资源,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积极承接或谋划一批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数字经济高端展会论坛,提升我市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委大湾区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前海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数字经济产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各部门,明确具体举措和进度安排,加强跟踪落实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综合评价体系,完善数字经济产业及其细分领域的指标统计方式方法,加强运行监测和综合分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更具弹性的审慎监督、准入、退出等体制机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认定、认证、定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重点领域立法,探索建立保障和规范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伦理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三)加强资金支持。统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文化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优化调整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天使投资母基金等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投入。支持银行、担保、小额贷款等机构创新融资方式,通过信贷风险补偿、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担保等方式,优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保障数字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深圳市税务局)

(四)注重人才引培。大力引进国内外数字经济产业高层次人才来深圳工作,加快制定并落实配套保障政策,努力做好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税收优惠等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本地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的带动牵引作用,加快开设数字经济产业相关的专业或课程,积极与企业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机制。支持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科技媒体等组织开展数字经济领域技能比赛和人才评选,建立行业人才评价体系,搭建人才流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章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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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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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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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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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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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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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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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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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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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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