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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一审生效,听听法官怎么说?
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2日
阅览:
767 次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几年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图片、文字生成的方面,为使用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用户只需输入一些关键词,就能生成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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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然而,AI生成的内容可以随意使用吗?又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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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国内的第一起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结了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备了独创性和独立性,因此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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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根据判决结果,刘某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并且还去除了李某的署名水印,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这一判决在业界引发了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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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简述
RESTOR THE CASE



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某开源软件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了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并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用户错误地认为被告是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他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发布的文章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并且没有商业用途,因此并没有侵权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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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判决
THE COURT RULED


在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利用AI生成的图片,从构思到选定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设计人物的展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参数等都付出了智力努力,具备了“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素。因此,涉案图片可以被视为原告的智力成果,因此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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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侵害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刘某将涉案图片去除了署名水印,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法院还强调,判断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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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说法
THE JUDGE SAID


上述案件的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在采访中表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量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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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朱阁认为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推进新业态发展。原有的著作权理论是由当时的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决定的,而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人类的创作工具,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和设置参数,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并且这种选择和安排体现了个人的独创性和创造性。因此,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权益和促进产业发展。


其次,作品的认定是否仅有法律判断,还是也需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虽然各国都将独创性作为界定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各国法院通过个案审理逐渐确立了独创性的认定规则,综合考虑了领域的作品特点、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朱阁认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群众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并且还能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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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政策推动
POLICY PROMOTION


2023年8月15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并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存在的版权难题提供了解题思路,强化平台合规生成、运营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原始数据生产者的相关权益,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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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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