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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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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阅览:
12157 次


近日,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今年继认定第二批16家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举办首届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论坛、建立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联席机制和印发《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首批创新实践案例》后,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提质扩容增效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01

《若干措施》出台对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以文载道、以文传声、以文化人,向世界阐释推介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精神、蕴藏中国智慧的优秀文化”。开展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是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创新发展、加快中华文化走出去、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文化贸易发展作出专门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若干措施》,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纲要》工作要求,更好发挥基地集聚、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



02

《若干措施》提出五方面具体措施,助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提质增效。

一是健全共建机制。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地建设协商机制,加强对基地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基地探索制度型开放路径,依托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联席机制加强基地间协作和信息共享,支持基地建立重点企业名录、重点项目库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等。

二是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基地所在省市有关部门,统筹利用文化领域相关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基地建设,鼓励基地与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利用市场化方式为基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

三是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基地与所在省(区、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联系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符合文化贸易企业需求的信贷创新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复制“信保+担保”融资模式,支持文化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等。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基地建设广播影视线上交易平台、外向型版权交易中心等平台载体,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地开展“两头在外”的文物、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展示、交易和数字内容加工业务,加强基地人才培育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等。

五是深化国际合作。将基地建设纳入文化领域多双边交流机制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鼓励基地设立海外文化贸易促进平台、加强与海外新媒体平台合作,支持基地利用各种展会平台和海外节展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等。



03

《若干措施》注重发挥部门、地方和基地合力,共同推动基地建设。

一是注重发挥基地主动性和创造性。基地是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重要载体,激发各基地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基地建设成功的关键所在。各相关部门将支持基地在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公共服务、贸易方式、监管举措等方面大胆创新,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促进体系、健全统计制度等,积极参与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等重大工程实施,不断提升基地企业竞争力。

二是注重发挥基地所在省市统筹协调作用。基地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主动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

三是注重发挥部门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若干措施》由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对外文化贸易和基地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具体举措之外,各部门注重从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搭建各类交易服务平台等角度支持基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中央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加快推进有关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努力推动基地建设再上新台阶。


通知原文如下: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
关于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8年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认定首批基地以来,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基地积极创新支持政策、培育市场主体、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动能不断增强,集聚效应逐步显现,但也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发展合力有待凝聚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基地在引领对外文化贸易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共建机制

(一)建立基地建设定期协商机制,加强对基地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向基地集聚。发挥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作用,指导基地加强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公共服务、贸易方式、监管举措创新,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促进体系、健全统计制度,营造有利于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引导相关基地发挥与自贸试验片区重叠的优势,加大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力度,发挥好改革开放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基地探索制度型开放路径,有序放宽相关限制措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支持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下放符合条件的基地,开展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改革试点。

(三)引导和支持基地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实施。指导基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

(四)引导基地间加强交流合作,支持建立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联席机制,定期举办文化出口基地论坛,分享基地建设创新成果和典型经验,条件成熟的及时面向全国推广。

(五)支持基地建立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重点项目库,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畅通基地所在省(区、市)相关部门与企业联系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支持、指导基地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六)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基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七)鼓励基地与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利用市场化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八)积极支持基地内企业参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金融服务

(九)支持基地与所在省(区、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共享基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录,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文化企业“走出去”做好金融服务。

(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符合文化贸易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开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出口买方信贷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扩大出口。

(十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创新合作模式,提高承保效率,提升理赔质量,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个性化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复制“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以多种方式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扩大对中小微文化贸易企业出口信贷投放。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逐步简化外汇收支手续,提高资金结算效率。

四、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数字化引领基地创新发展。基于5G、云计算服务平台和远程跨域合作等数字化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创建覆盖文化产品和服务全链条、全流程的云生产和服务体系,以数字技术推动基地文化产业和贸易升级。

(十四)支持基地建设广播影视线上交易平台、外向型版权交易中心等平台载体,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别政策、市场信息、法律服务、技术支撑、人才招聘、交易撮合等公共服务。

(十五)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文物、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展示、交易以及文物鉴定业务,实施进出境登记审核,在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通关便利,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十六)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基地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两头在外”的数字内容加工业务,研究完善监管模式,鼓励企业为境外生产的影视、动漫、游戏等提供洗印、译制、配音、编辑、后期制作等服务。

(十七)加强基地人才培育体系建设。利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重点工程,为基地培养文化贸易领域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支持基地与高校深化合作,开展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基地多渠道引进海外文化创意、国际营销等方面优秀人才。为在基地工作的外国人才及家属提供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便利。

(十八)支持基地充分利用各类语言服务平台载体,为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语言服务,降低文化折扣,提升文化传播效果。

(十九)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提供全链条服务,支持基地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开展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支持企业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五、深化国际合作

(二十)将基地建设纳入文化领域多双边交流合作机制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等,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空间,为企业间务实合作搭建平台。

(二十一)鼓励基地设立海外文化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文化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和分支机构,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

(二十二)支持基地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展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参加重要国际性文化节展,扩大参展范围,提升参展水平,发挥“中国联合展台”、“中国展区”计划等平台作用,提升文化贸易品牌和企业形象。

(二十三)支持基地加强与海外新媒体平台合作,积极拓展企业出海新通道,鼓励开办专属频道、专属栏目,利用点播分成、保底分成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覆盖全球的新媒体平台,助推优质文化内容“走出去”。

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负责统筹基地布局规划、认定管理、政策协调等工作,定期开展基地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支持,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发挥自主性和积极性,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各基地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加快形成示范效应。基地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报告。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银保监会 

移民局 文物局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贸促会

2021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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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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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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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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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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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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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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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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