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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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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1日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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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知发服字〔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或者主导开展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主要环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服务产品、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便利化政务服务、政策业务咨询等基础性服务的授益性行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是公共服务体系,载体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内容是提供政策保障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目标是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助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有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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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链条服务、服务全链条”为理念,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立体化、多层级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骨干节点覆盖率持续提升,91%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商标信息服务,27%的地级市设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建成5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为创新主体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设6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不断提高,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向全社会开放专利基础数据34种、商标基本信息5100多万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上线运行,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数据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初步实现“一网通办”。部署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进一步提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面临的形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在促进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底层支撑,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中具有并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备,服务产品趋同、服务资源分散、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成为现实而紧迫的客观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以历史思维和国际化视野,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持续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创新需要和发展要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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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信息服务供给可及性和便利化为重点,以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根本目的,推动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增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充分集聚社会资源力量,支持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平等、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活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合力。


系统协同,均等可及。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发挥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资源优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推动城乡区域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均等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产品。


需求导向,服务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体制机制,统一公共服务规范标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加大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问题导向,提升效能。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共享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效能。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和运行更加高效合理,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超过50%,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资源关联共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产品种类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对象更加精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清晰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规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及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显著提升。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系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愈加有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更加旺盛。各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形成一支规模大、结构优、素质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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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便民利民的只是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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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建设。提升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在促进辖区内重点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方面,提供均等可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开展特色化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和县(市、区)通过自建、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公益培训等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公共服务网点布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整体设计,形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专利代办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为重要网点,以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商标品牌指导站等为一般网点的立体化布局。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网点深入挖掘并利用好资源优势,突出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出版社、报社、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检索咨询中心、研究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措施,健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验交流、服务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统筹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有效衔接,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力。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支撑作用。发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有力支撑科技创新。指导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机构,发挥服务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品牌发展作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支持一般网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各类业务窗口的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功能。(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和区域发展差异,协调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并推动地方共建共享差异化、特色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助推区域创新发展。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为重点,加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以中心城市为核心,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流动,优化区域内资源配置,强化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同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引导建立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合作和帮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港澳台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化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数据的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数据领域合作与共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完善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力度,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指导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为参展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咨询宣传服务。(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


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点产业,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持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国家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及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资源供给,充分激发其创新动能。鼓励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区域需求、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创新公共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发拓展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互联网+公共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开发定制化产品,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获取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推进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开放应用。支持高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对接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助力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司牵头,文献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智慧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化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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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系统的智能化建设。更好发挥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升级系统作用,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能审查、智能检索、智能分类、远程审查保障、非正常申请监控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查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图形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智能化审查水平,持续缩短商标确权时限,提升商标审查审理质量和效率。(条法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加大知识产权数据的集成力度,汇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利用,以应用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的智能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对接国家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智能查询检索、数据开放、法律法规库、教育培训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支持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有关服务产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地方特色化、差异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投入产出社会效益最大化。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互联、数据共享。(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打通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壁垒。统筹推进专利审查相关系统、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加大现有各信息系统的整合、优化、改造、升级力度,提供规范化的应用接口和数据接口,促进提升信息化工作整体效能,改善用户体验。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业务网络架构,优化信息基础设施方案,完善网络和安全配置策略,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供网络支撑。(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知识产权云平台兼容建设和融合对接。统筹制定知识产权云平台建设标准,提升各类业务云平台软硬件架构的兼容性。整合公共服务类云平台和信息系统资源,促进基础设施融合、数据融合和应用融合,提升信息化整体效能。统筹规范知识产权生产系统云平台的对外接口,在保障业务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对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能力。加强云平台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增强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化运维保障能力。加强运维管理,扩大集中监控范围,提高网络和应用系统关键节点的安全预警、问题分析和故障定位能力,重点保障审查系统、公共服务类系统稳定运行。优化运维流程,提高问题响应解决效率,完善运维服务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提升整体运维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的联动反应,提高业务服务中断的主动预警和快速恢复能力。提升数据容灾备份能力,实现分级备份,完善系统容灾,提高信息系统与应用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


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提升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效能。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网络、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有效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挑战。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加大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网络安全风险研判、安全监管、防控协同机制。构建全局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系统,推动监测数据汇集共享。有序推进网络系统分区分域优化改造,从结构层面消除网络系统根源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强化安全检查、监测预警、攻防演练、信息通报、应急响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网络安全专业化、集约化保障能力。加强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防护,确保其技术、产品、服务和供应链安全。积极推进国产密码技术和产品应用,提升使用密码技术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丰富多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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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优化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


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机统一体,理顺政府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突出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承上启下的节点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各类科技与创新园区、各行业社团组织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内容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效能最大化。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在提供高端化、专业化、个性化知识产权服务的同时,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鼓励地方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设智能化和便利化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大厅,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协同服务、集中供给。(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主动供给。建立内容完整、标准规范、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形成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工信、商务、教育、公安、法院、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横向数据联动共享,形成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数据互联共享工作格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前提,通过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责任清单制度。(公共服务司牵头,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初审流程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发、加工、利用。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基础数据信息深度加工利用。鼓励专业化机构深化对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社会贡献度。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数据开发领域的应用。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加强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管理,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加强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完善数据资源质量评估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标准化程度。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流动和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审业部、复审无效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发公共服务产品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应用为导向,开发一批分层分类应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年度发展报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围绕知识产权密集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多种类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并向全国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号对外”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聚焦创新创业主体需求,持续扩大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业务范围。加强“好差评”制度建设,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智南针网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报社、培训中心、检索咨询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紧贴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内容。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在共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基础数据标准规范。推动基础数据供给标准化、利用规范化,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基础数据采集、标引、存储、传输、管理、应用等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打通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方面的瓶颈。及时响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 


拓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地方、行业特色和发展需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畅通信息利用“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信息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联通和支撑作用。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和重要网点,根据不同领域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方式。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模式,开发各类传播应用工具。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手段、模式和理念创新。利用国际国内相关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扩大传播利用范围,提高信息传播利用效率,构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格局。(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能力。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等规范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分层分类指导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信息传播利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传播利用专题研究和成果发布。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助力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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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支持编制出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等理论及实务读物,提升强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举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深入挖掘和对接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宣传。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重点园区、龙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移动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移动宣传渠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储备和传播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资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教活动。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文化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办公室、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报社、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评价。健全公共服务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以效能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监测,加强需求信息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呼应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测评。(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和政策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力度,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覆盖的培训网络。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科技与创新园区、行业协会及社团组织等服务网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常态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机制。(公共服务司、人事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相关政策的协同,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路径遵循。推动地方制定出台各类公共服务政策,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升,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为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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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明确信息化建设发展路径,整合、优化、升级全局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保驾护航、信息化建设赋能增效的保障促进作用。(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出版社、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规划制定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进度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实施监测评估。

规划制定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订应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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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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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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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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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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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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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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