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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数据政策及新闻简报(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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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阅览:
414 次


第033期文化大数据政策及新闻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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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1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4 年度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征求公众意见稿)》

(《开放重点》详见附件)



(摘自: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







《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摘自:杭州市人民政府)




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 快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 年)》的通知

(《方案》详见附件)



(摘自:济南市人民政府)


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详见附件)



(摘自:西安市人民政府)


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措施》详见附件)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







行业动态(协会/联盟)


1








国家数据局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如何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如何有效释放数据价值?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7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发布会上介绍,国家数据局自去年10月份挂牌成立以来,坚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一条主线”,统筹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三个建设”的工作思路,推动数据工作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数据工作新局面。


其中,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面,国家数据局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坚持系统谋划,注重加大政策供给,研究起草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多项制度和规则文件,着力将我国海量数据优势转化为国家竞争新优势。


刘烈宏认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潜在价值大、发展变化新。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数据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有利于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促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数据具有不同于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的特性,这使得数据工作更为复杂。”刘烈宏说,国家数据局将坚持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


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负责人栾婕介绍,当前,各方普遍认为,数据要素市场还处于“做大蛋糕”阶段,数据流通交易的规模、效率、规则均有待提升。要着力构建数据流通交易体系,聚焦激励机制建设,发挥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目前,各项文件正在加快完善中。我们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任务部署,按照成熟一项、发布一项的原则,推动文件出台,为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栾婕说。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表示,公共数据是各级政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特点是数据基础好、管理相对规范、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高。


“当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张望介绍,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26个地方建立了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有效数据集超过34万个。还有一部分数据资源经济价值非常高,但又有一定的敏感性,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适当处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张望表示,国家数据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持续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重点解决好数据供给和使用管理权责不清、供数动力不足问题。


此外,数据基础设施是数据基础制度落地和数据高效开发利用的基础承载。


国家数据局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司司长杜巍介绍,近年来,各地方、行业、领域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形成了隐私计算、数据空间、区块链等多种技术解决方案。当前,国家数据局聚焦数据流通利用环节,围绕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部署开展隐私计算等多项技术路线试点,自上而下谋划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支持地方城市先行先试,以真实场景牵引技术进步,丰富解决方案供给,促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主体高效可信流通利用。


“我们将按照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的要求,持续推进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作出新的贡献。”杜巍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








国家数据局:关于征集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实践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要求,更好地以城市为载体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及时总结各地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创新举措,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开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实践案例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案例领域


重点围绕10大领域征集案例,包括①建设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推动设施联通、数据融通等方面;②构建城市智能中枢,推动平台互通、业务贯通、管理协同等方面;③城市数据基础制度创新实践,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④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推进新型产城融合等方面;⑤推进便捷普惠的数字公共服务,丰富“高效办成一件事”,打造绿色智慧宜居环境等方面;⑥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推进“高效处置一件事”等方面;⑦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方面;⑧创新城市运营运维模式方面;⑨推进适数化制度创新方面;⑩基于本地区特点和资源禀赋,开展特色场景应用等方面。


二、案例要求


案例应聚焦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实效。一是具备实效性,申报对象涉及的技术、产品、方案等成果须已深度应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具备创新性,在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建设模式等方面体现出前瞻、创新性。三是具备可推广性,实践经验可供其他城市参考借鉴、复制推广。四是具备真实性,案例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结构合理、文字简明、图文并茂,有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征集工作安排


(一)编写申报书


请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地级以上城市按《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实践案例申报书》(附件1)填报材料,其中正文部分篇幅控制在5000字以内,条理清晰,可附加图片。


(二)择优报送案例


各省(区、市)及兵团数据管理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案例材料,在做好初审后,择优向我局推荐,原则上各省(区、市)及兵团各推荐不超过8个案例(每个领域最多1个)。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超过3个案例(每个领域最多1 个)。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填写《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实践案例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后,连同城市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9日下班前,材料形式为纸质版(附光盘)和电子版(发邮箱)。


(四)遴选与推广


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评审,遴选一批典型实践案例,形成城市全域数

字化转型典型实践案例集,后期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梅正 010-89062330 陈才 010-89062333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4年7月26日



(摘自:“国家数据局”公众号)



3








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正式启动

7月18日上午,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中国数谷·临平)启动仪式在临平算力小镇举行。杭州市副市长胥伟华,中国联通浙江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胡行正,临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葛建伟等领导共同为中心启动。临平区副区长计子法,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参加活动。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密切央地合作,临平区与中国联通集团合作共同打造的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是浙江省内目前唯一落地的、具备多元数据开发利用能力的可信操作空间,也是全国首个通信行业数据要素协同创新中心,汇聚了信息化项目研发、安全运营、模型训练、数据加工、接洽展示等五大核心模块,全面构建数据易得、工具好用、产品好卖、效益可观的数据要素生态环境,着力探索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新路径。


胥伟华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的启动表示祝贺。他指出,近年来,杭州抢抓数据产业发展机遇,不断深化数实融合,持续发挥数据要素创新对数字经济的带动作用。临平区作为全省最年轻的行政区,贯通沪杭、链接“两廊”的重要枢纽,拥有全国首个以“算力”命名、长三角唯一以“算力”为产业导向的特色小镇——算力小镇,已基本形成“数算模用”的产业生态体系,此次率先在市域范围内尝试建设综合性数据要素运营中心,在抢抓数据赋能新机遇、布局算力新赛道上取得了亮眼成绩,为杭州在数字领域勇当先行者提供了坚实保障。希望临平区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保持先发优势,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全力促进数字产业发展,打造省级国家级的行业标杆,助力数据要素运营中心建设迈向更高能级。


近年来,临平区在全市“中国数谷”战略发展规划总体框架下,立足区域发展优势,积极承接杭州数据要素资源,持续壮大数字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下一步,临平将把握数字赋能、服务赋能、创新赋能等关键变量,积极打造未来产业区、高新区,推进两业融合、两化融合和人才培训,大力发展工业社区服务、共享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持续优化服务保障,不断强化政策支撑,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大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杭州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贡献更多临平力量。


活动现场举行了杭州临平算力调度平台、大模型服务平台发布仪式。未来,临平将依托杭州数据要素运营中心(中国数谷·临平),进一步优化数据产品与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全面助力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自:“临平发布”公众号)


4








山西省首单数据产品交易在吕梁完成

近日,吕梁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德公司达成了商业健康保险核验的数据产品交易,交易金额30万元。这是全省数据交易第一单,标志着吕梁市成为全省首家实现数据交易的城市。


数据交易是以数据作为产品进行分类定价、流通和买卖的行为,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基本方式之一,帮助数据要素实现信息与货币的交换。


吕梁数据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是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该公司以大数据应用推广和数据要素价值化为核心,通过建设湖仓一体化平台、数据开发平台和数据交易平台,形成了商业保险要素、医药研发要素等12个极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专题库,承建了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等项目,开展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平均营收超2000万元。成立4年多来,吕梁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快速发展成为吕梁985产业链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链主企业,累计获得软件著作权16个、专利2个。


吕梁数字经济产业园成立以来,瞄准高质量打造全国数字经济产业示范园区的目标,科大讯飞、360、华为、华大基因等56家数字经济企业先后入驻,园区内各企业已累计获得数字经济相关专利共计12项、软件著作权产品140余项,获评山西省第一批省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及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吕梁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说,首单数据产品顺利成交,意味着吕梁在数据资产化和商业化应用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探索数据价值实现路径、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上迈出了具有示范性的一大步。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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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数博会将于8月28日至30日在贵阳举办

7月22日下午,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向大家介绍国家数据局贯彻三中全会的具体举措,以及推动国家数据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情况时谈到,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简称”数博会“)定于8月28—30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国家数据局正会同贵州方面紧锣密鼓筹备,希望各界多多关注、踊跃参与。


刘烈宏介绍,今年数博会首次由国家数据局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承办,将以“数智共生:开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未来”为主题,重点举办专业展览,配套举办成果发布、行业交流活动、系列特色活动等。希望通过举办数博会,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释放数据潜能,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推动数据事业再上新台阶。


2024数博会和往年相比有哪些不同?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刘烈宏表示,2024数博会将更加突出专业性,将邀请相关国家部委发布一批高水平、有特色、影响大的行业研究报告、技术规范、典型案例等,其中国家数据局也将有一系列成果发布。本届数博会还将围绕数字经济新赛道、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赋能3个方向,聚焦产业发展、数据空间、国际合作、人工智能、数字化转型、数据流通、数字政务、数字乡村、算力协同、数据安全等主题开展行业交流活动,评选发布重磅领先科技成果。


2024数博会将突出服务性,继续让企业唱主角,开展多场产品宣介、商贸洽谈、合作交流、观摩体验等活动。希望通过数博会这个平台,为更多的企业搭建桥梁纽带,帮助中外企业寻找合作商机。


2024数博会将突出展览呈现的多样性,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贯穿展览全流程全环节,设立数字产业、数实融合、数据交易、数字治理、数字基建、数据安全等 6 大主题展览板块,邀请境内外数据、工业、农业、金融等行业和机构参展,全方位展示国内外数据产业最新发展动态、最新成果和前沿趋势,让社会各界通过数博会得到实实在在的收获。



(摘自:“数博会”公众号)


6








兵团数据要素服务工作站授牌及签约仪式举行

7月13日,兵团数据要素服务工作站授牌及签约仪式在五一新区举行。


十一师党委副书记、副政委李治国参加授牌仪式并致辞。他表示,工作站的成立标志着十一师与深圳数据交易所合作的正式启动,也为未来双方在数据领域深度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一师将充分发挥行业经验和资源优势,与深圳数据交易所高效合作,共同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创新路径,深化数据要素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变,促进数据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数据交易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高效运行,赋能十一师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该工作站由新疆昆仑天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数据交易所携手组建,是兵团首个专业数据服务机构,主要围绕数据要素建设、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交易等方面展开工作,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定制化、多样化的数据服务,助力十一师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加快探索步伐。


兵团及十一师、十二师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摘自:“在线十一师”公众号)







各类活动动态


“数智新质·力拓未来2024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发展论坛——暨AI大模型趋势论坛”完美闭幕!


在数据与智能的双涡轮驱动下,2024 年,全球正在步入一个以智能科技为核心,驱动数智产业发展的新时代。其中AI大模型作为这一时代领航者,正在引领全球企业走向数智化转型升级的新纪元。数据猿作为大数据和AI行业的媒体先导,多年来始终致力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在各行各业的数智化转型升级实践,并不断输出深度观点、行业观察、专业分析,助力企业挖掘内生动力、提升品牌价值、实现高质量持续增长。2024年7月24日,由数据猿主办,IDC协办,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上海大数据联盟、上海市数商协会、上海超级计算中心作为支持单位,举办“数智新质·力拓未来2024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发展论坛——暨AI大模型趋势论坛”,大会旨在汇聚行业精英、学术专家和企业领袖,共同探讨和洞察AI大模型在推动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进程中的关键作用,深入剖析AI大模型的创新发展机遇、前沿技术应用以及行业落地实践,以及如何通过数智化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向上增长。这不仅是一次思想的盛宴,更是一次行业创新与变革的激情碰撞。“数智新质·力拓未来”


此次论坛,邀请了财联社政经研究院主编张玉虹作为主持人,与我们共同畅享数智化升级与AI大模型之旅。作为政经行业的亲历者与见证者,张玉虹老师对于企业发展以及升级转型有着深入的研究。张玉虹指出:在这个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企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而AI作为这个时代的领航者,为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今天我们共聚一堂,共同探索AI的无限可能,开启企业数字化升级转型的新篇章。


在数智化的大潮中,大数据如同一片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我们探索未知的道路。它不仅加速了信息的汇聚,更在这些海量数据的深处,揭示了数字世界的无限可能。数据不仅是资产,更是推动创新和变革的源动力。大会开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大所副所长栗蔚、数据猿联合创始人兼主编张艳飞分别作了致辞发言。栗蔚表示:“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化应用,AI大模型被广泛认知,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增强竞争力的关键驱动力。展望未来,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模式和价值将更加的明晰。今天,我们大家共同研讨未来AI大模型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该立足新的发展阶段,顺应历史新潮流,人工智能科技与传统企业的融合大有可为。我们可以深入交流人工智能的发展机遇,共同推动企业数字化高质量发展,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成立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云计算三大领域,以及以这三大领域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如何在金融、政务、能源、汽车、消费、安防以及工业制造等领域的应用。今天,我们在北京大本营举办第四届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发展论坛,希望第五届论坛也能与在座的各位准时相约。”


“大模型时代的数字医疗和数智医药转型与创新”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场深刻的变革。AI大模型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为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智能决策支撑。从数据分析到市场预测、从客户服务到产品创新,AI 大模型的应用贯穿了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助力企业洞察市场趋势,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实现个性化服务,最终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作为百年老字号的云南白药,深处数智化洪流中,应该如何将数智技术与实体经济交相融合,深度赋能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云南白药集团数字战略科学家、数智中心总经理、CIO李少春作为实体企业代表在论坛上发表了主题演讲。李少春坦言:“云南白药作为一个百年企业、中华老字号品牌,始终在传承和创新上持续突破。我们从无到有,从有到强,从强到优变成世界级的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数字化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同时,我们也一直在思考如何用AI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加上工业化思维来赋能我们的第一产业。以终为始,我们认为数字化就是未来核心的竞争力。数字化其实是一场马拉松,在转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努力,围绕当下一个又一个重要的需求,明确方向,更好的迎接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AI需要时刻创新,这一点毋庸置疑。在快速变化的科技领域,只有不断创新迭代,不断提升性能和效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然而,随着问题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解决方案已经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市场需求,下一步AI创新路在何方?答案是人本智能。人本智能概念是联想对AI发展的全新思考。人本智能不仅关注技术本身的进步,更重视技术如何服务于人类社会,如何通过改善人与机器之间的交互,使AI更加自然和直观,并以此通过AI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同时,人本智能更强调在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伦理问题,确保技术的发展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联想集团副总裁陈敏仪进一步补充道,联想认为要发挥新质生产力,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企业作用。科技的发展一定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人本智能。人本智能首先要面向社会,帮助整个社会共同向善。其次要注重人与机的关系,构建一个更加高效、协同、高质量的人与机器互动的关系。第三,通过联想各产品技术的统一布局,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多的智能化选择,推动各企业智能化转型,解放生产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联想集团始终秉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理念,希望能成为 AI 能力的解放者,AI社会的推动者,以及 AI 世界的先行者。在踏入 AI 新 10 年的征途之中,联想将致力于 Smart AI for all 的愿景,让人工智能这个核心成为增长引擎、技术引擎,惠及到每一个人以及每一个企业。


团队负责人孟庆欢则带着全新的思考,与在座嘉宾,共同探讨“StarRocks 湖仓架构作为数智化时代的数据驱动力”的深层价值。孟庆欢认为,企业的高速发展一定要靠数据来驱动和支撑,然而企业在应用数据的过程中却充满了困难和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迭代和更新,数仓和数据湖的能力在逐渐融合,湖仓一体成为重要发展方向。此外,存算分离、极速的湖仓分析、物化视图是 StarRocks 在湖仓架构中最显著的特色。在湖仓架构下,湖与仓不再是割裂的,而是互联互通的。在技术的不断赋能加持下,湖仓范式将不断提升性能、持续释放更为丰富、有价值的数据,为企业业务提供更强大的数据支持、更灵活的决策选择。


驱动数智化升级,AI 大模型准备好了么?


从呱呱坠地到飞速成长,AI 大模型的快速崛起,激发了全行业的探索欲与求知欲。AI 大模型作为产业新型基础设施,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创新解决方案,一场前所未有的数智化变革大潮正在席卷全球。数据猿一直关注“AI 大模型与数智化升级的深度融合”,持续挖掘数智化升级进程中,AI 大模型的多重角色与深层价值。数据猿高级主笔欧小刚作为圆桌论坛主持人,围绕 AI 大模型如何驱动新一代数智化升级,与南京新百品牌管理部总经理/高级助理总裁左芹、卫瓴科技创始人兼 CEO 杨炯纬 、枫清科技 Fabarta 联合创始人兼 CPO 仲光庆、帆软 AI 产品线总经理翁林君展开深入交流,共同探索 AI 大模型在数智化升级中的更多可能性。


AI大模型正在重塑千行百业!那么,在企业应用场景落地中,AI大模型在技术上真的准备好了吗?在现阶段用AI大模型来改造目前的各个业务系统的关键点又是什么?在实际业务应用场景中,“幻觉”和“黑箱”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么?一连串的话题引发了五位嘉宾的深入思考。左芹觉得作为企业端客户,关注点在于AI大模型如何对旗下产业进行更好的赋能。她谈到,“对于AI大模型,我们主要关注的首先是养老,其次是新零售。因为我们是品牌团队,也会更关注写稿、作图等方面,我认为只要有更多的数据积累,可能未来AI大模型会有更好的表现。”杨炯纬坦言,在很多单一场景里,AI是能够起到很大作用的。比如,ToB场景里充斥着很多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大模型已经能很容易的针对这些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用户洞察分析;作图、写文案、写脚本,在清晰梳理业务流的基础上,已经能实现最佳实践。所以,今天AI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仲光庆认为,AI大模型到底有没有能力在企业业务场景中落地,其实还要具体行业具体分析。想要帮助客户,就要找到合适的场景,并把场景和大模型的能力匹配起来,帮助企业构建场景化AI落地平台,最终实现链接数据和大模型的方式,快速在各个场景中进行AI能力的落地。关于“幻觉”和“黑箱”问题,翁林君表示,大模型本质上就是个统计模型。虽然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幻觉”和“黑箱”等问题,但在工程上有一些办法是可以缓解的,比如可以抽象出具体的结构。一方面,结构可以跟业务人员二次确认。另一方面,在这个结构基础上也可以进行不断地反问。通过逐渐的对话、逐渐收敛的过程,得出确定性的结论。通过以上的解决方式,用户是可以相信大模型给到的答案。欧小刚最后总结到,回顾历史,AI已经出现了几次高潮与低谷。这一次大模型引发的AI浪潮,能否像人们预期的那样产生巨大的变革,有一个关键的衡量指标,那就是大模型能否在企业服务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落地。AI大模型与数智化升级的结合,不仅仅是技术的融合,更是推动企业和社会实现数智化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这种结合为我们开辟了深入理解复杂系统和实现高效决策的新途径,开启了数智化升级的全新篇章。用数据要素打开新质生产力大门


摆脱传统增长桎梏,新质生产力牢牢锁定下一个关键发展赛道。数据要素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驱动力,正在重塑传统的生产和经营模式。数据要素的深度挖掘和智能应用,不仅推动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也为商业模式的转型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引领着生产力向更高层次迈进。本次论坛的另一场圆桌主题便围绕:“用数据要素,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展开。数据猿联合创始人兼主编张艳

飞,对话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总工程师 技术委员会主任吴新丽、Marketingforce迈富时创始人兼CEO赵旭隆、Datablau数语科技创始人兼CEO王琤、北电数智AI可信总工程师马世韬,分别就数智化升级背景下,如何用数据要素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如何用数据和智能技术驱动业务与产品服务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等精彩问题,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和经验。


吴新丽表示,数据要素、新质生产力放大到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来看,都会面临三个问题:地缘政治、逆全球化、科技革命浪潮。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内核是具有颠覆式创新效果的科学思想、科技突破和产业能力的要素集合。那么中经社如何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我们工作的一个底线思维是打造精准的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是红线,也是底线。数据是企业循环里的干细胞,但最终还是要解决用户的实际问题,既要解决短期问题,也要解决中长期问题,要持续深耕。”赵旭隆认为,数据是未来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最核心的主题。过去的软件还构建在信息化阶段,接下来要在企业内部信息化的基础上积极拥抱智能化。未来,数据一定是一家企业活好的必要基础,也一定有更多的企业在数据治理、数据要素方面有更大的投入。王琤认为:“无论是针对数据质量也好、数字化转型也罢,都相对宏观。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数据的核心还是要赋能业务,不同的业务域都有AI赋能的问题,虽然每个业务域的数据都自洽,然而不同的业务域之间会存在交叉,并会在过程中出现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务实的业务场景形成一套针对具体场景的数据治理体系,这样似乎更有意义。”马世韬分享道,数据要素在新一轮的产业升级中,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数据和新质生产力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张艳飞表示,提到新质生产力,颠覆是个重要关键词,但往往很多企业也都很难做到颠覆。如何理解数据要素和新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高效运用数据要素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都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业内都需要不断深入探索与钻研的共同话题。六大榜单重磅落幕


本次论坛的压轴大戏,便是六大榜单/奖项的揭晓与颁发:《2024中国数据智能产业AI大模型先锋企业》榜单/奖项、《2024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优秀CIO》榜单/奖项、《2024 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先锋人物》榜单/奖项、《2024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服务企业》榜单/奖项、#榜样的力量#《2024 中国数据智能产业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榜单/奖项、《2024 中国数据智能产业最具专业性市场营销团队》榜单/奖项。《2024 中国数据智能产业AI大模型先锋企业》奖项由 Marketingforce 迈富时联席总裁王超、北电数智AI可信总工程师马世韬,为获奖企业360集团、百川智能、达观数据、华院计算、绿盟科技、蜜度、容联云、思迈特、实在智能、拓尔思、壹沓科技、鹰瞳科技、追一科技颁发奖项。


《2024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优秀CIO》榜单由《清华金融评论》副总经

理徐兰英、Datablau数语科技创始人兼CEO王琤,为获奖人沃太能源CIO陈丽、联想集团CIO胡贯中、新秀丽中国IT负责人李德胜、三一集团CIO吕青海、云南白药集团数字战略科学家 数智中心总经理CIO李少春、中国经济信息社总工

程师技术委员会主任吴新丽、卡奥斯CIO熊媛媛、鲁泰建材CIO张兵、通威股

份CIO周勇、吉家宠物CIO张志伟颁发奖项。


《2024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先锋人物》榜单由南京新百品牌管理部总经

理/高级助理总裁左芹、数据猿联合创始人兼主编张艳飞,为获奖者人高科数聚

联合创始人兼CEO董琳、百炼智能创始人兼CEO冯是聪、白鲸开源CEO郭炜、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零数科技联合创始人兼CTO兰春嘉、数势科技创始人兼CEO黎科峰、天云数据CEO雷涛、合思创始人兼CEO马春荃、袋鼠云CEO宁海元、卫瓴科技创始人兼CEO杨炯纬、百望云CEO杨正道、StartDT CEO、奇点云创始人张金银、Marketingforce 迈富时创始人兼 CEO 赵旭隆颁发奖项。


《2024 中国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服务企业》榜单由云南白药集团数字战

略科学家 数智中心总经理CIO李少春、卫瓴科技创始人兼CEO杨炯纬,为获奖企业爱数、嘉诚信息、镜舟科技、联想集团、枫清科技 Fabarta、容联七陌、数睿数据、实在智能、网易数帆、逸迅科技、中国联通软件研究院颁发奖项。《2024中国数据智能产业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榜单由中国经济信息社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主任吴新丽、数据猿联合创始人兼主编张艳飞,为获奖企业安恒信息、达梦数据、电信安全、泛微、格创东智、华为云、卡奥斯 COSMOPlat、商汤科技、中电金信、智慧足迹、纵目科技颁发奖项。


《2024中国数据智能产业最具专业性市场营销团队》榜单镜舟科技客户成功团队负责人孟庆欢、数据猿高级主笔欧小刚,为获奖企业安恒信息市场部、博大数据市场部、创新奇智市场公关部、DataPipeline市场营销部、枫清科技Fabarta市场部、联想集团技术与解决方案交付部门传播团队、南京新百品牌管理部、数势科技市场部、天威诚信市场部、腾讯安全市场部、鹰瞳科技Airdoc市场部、丈八网安市场部颁发奖项。


乘势而上、向新奋进、共话未来


随着“数智新质·力拓未来2024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发展论坛——暨AI大模型趋势论坛”的圆满落幕,我们不仅见证了AI大模型前沿技术以及数智化转型升级的成功实践,更感受到了行业精英们对于数智化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的深刻思考和积极探索。在今天的论坛中,我们通过主题演讲、圆桌对话等形式,围绕 AI 大模型、数据要素、企业数智化转型等重点话题,展开深入探索与交流。论坛发布的六项榜单,更是对过去一年数智产业杰出贡献的肯定,也是对业内人士栉风沐雨、砥砺前行的激励。活动的落幕,不是结束,而是新一轮探索的开始。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继续以开放的心态,乘势而上、向新奋进,迎接每一个挑战,把握每一个机遇。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预测未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创造未来。”我们愿与行业伙伴携手,共同创造一个更加智能、更加互联的数智产业新时代。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再次相聚,共同见证数智化转型升级的辉煌成就。



(摘自:“数据猿”公众号



跨境动态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中国方案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全球竞争的新赛道。为发展数字经济并保障数据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加紧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这对我国同样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高度,做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不断优化我国数据治理体系,并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协同共治的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体系。


统筹数据出境安全与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与数据安全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在坚持数据出境安全原则的同时,对数据出境监管予以适度松绑,创造性地设置了便利数据流动的多项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中国方案。在统筹数据出境安全与数字贸易发展方面,我国的制度创新体现如下。


第一,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须依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据此,数据处理者可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等规定,选择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保护认证。实践中,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的适用边界较为模糊,导致数据出境合规成本、监管成本居高不下。有鉴于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数据出境监管制度作了进一步优化,拓展了免予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保护认证的情形,包括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非个人信息或非重要数据向境外提供、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等场景。这将进一步助力数字贸易发展,吸引更多的离岸数据中心在国内落地,推动全球数据资源向国内集聚。


第二,充分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探索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模式。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要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则进一步设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自由流动,免予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保护认证。2024年5月9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据该规定发布全国首个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为企业数据依法有序高效出境提供便利。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数据出境监管方面的先行先试,还表现在对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42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三,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当前,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都高度关注,纷纷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要求和监管工具。欧盟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等法律,将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美国在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也依据《出口管理条例》《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等法律,通过出口管制、投资审查等措施对数据跨境传输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防控。我国则确立了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二维一体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网络安全法》第35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2条主要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安全审查,而《数据安全法》第 24 条则针对数据本身进行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审查均由监管部门依职权启动,它们与数据处理者主动申报的数据安全评估共同构成了我国数据出境安全审查评估制度。


第四,构建和运用应对数据保护主义、数据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要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当前,一些国家通过单边立法对境外数据实行长臂管辖,对中国等国家采取歧视性的数据保护主义措施。对此,我国法律已基本形成攻防兼备、公私联动的涉外法律体系。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数据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等采取措施。而且,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相关主体赔偿因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协同共治的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体系在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国内法规则体系的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协同共治的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体系。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法律差异和监管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短期内难以弥合。在此背景下,很难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模式和规则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谈判不应以消除国内法差异为目标,而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注重提升全球数据治理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与协调性。


一方面,依托《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凝聚国际社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共识。WTO 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在强调贸易自由化、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的同时,也设置了国家安全例外、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缔约国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或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可以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性措施。虽然不同协定下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包含了非歧视性、合比例性的要求。缔约国对数据跨境流动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得超出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要的限度。因此,在双多边数字贸易协定的缔结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为国家安全、公共政策预留制度空间,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国家安全例外、公共政策例外的泛化和滥用,反对以国家安全、公共政策为名施行数据保护主义和数据跨境流动的“双重标准”。


另一方面,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推动共建开放包容的“一带一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圈。当前,美国基于数字企业利益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欧盟则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数据跨境流动施加相对严格的限制。与此不同,中国更强调数字贸易与数据安全的均衡发展,这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有着更大的利益交汇点。RCEP 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最具影响力的经贸协定之一,将商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作为原则,并辅之以国家安全例外与公共政策例外。这与我国跨境数据治理规则体系的改革方向高度契合。目前,我国已经批准 RCEP,并推进该协定的国内转化立法工作。未来应考虑以 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蓝本,在预留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制度空间的同时,探索共建“一带一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圈。与此同时,要注重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精准性、灵活性,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能力建设,提升各国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摘自:“浦东发布”公众号)




行业技术发展动态











韩国发布《生成式 AI 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


2024年7月17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正式发布《处理人工智能(AI)开发和服务中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一个大模型预处理和AI产品处理公开个人数据的标准。


通读指南后,感受到这是一个难得的优质标准,总共近44页,通过非常完整的版块以及详尽的技术解释、并附以通俗易懂的场景案例,有种“胜读十年书”的赶脚。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韩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企业的不确定性很高。对此,个人信息委员会通过此次指南明确介绍为AI开发和服务而合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


韩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非常卷,其个人信息委员会在2023年8月发布《AI 时代安全个人信息利用政策方向》,2024年2月发布非结构化数据假名处理标准,在5月又发表的《合成数据生成参考模型》之后,这一次又发布了《处理人工智能(AI)开发和服务中使用“公开数据”标准指南》,具体落实了适用于快速变化的人工智能、数据处理环境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标准。为了使大规模语言模型(LLM)等AI开发的“核心原料”——公开的个人信息能够合法、安全地使用,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了一定的标准,旨在降低企业的不确定性,提高国民的信任。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为,公开的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没有以特定服务为媒介进行连接的直接关系,因此很难根据个人同意或合同签订等进行操作。对此,考虑到 AI 开发的目的和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特性、风险水平等,“正当利益”条款可以成为实质性的合法依据。


以下是总结的划重点 Q&A:


01预训练和服务在大模型预训练阶段,伴随着包括公开个人信息在内的学习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代币化等前处理)等,这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处理”。大模型预训练是将文本、图像等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机器可以学习的格式,以查找结构、模式(如代币化),在此过程中个人识别性可能会降低。此外,机器通过反复学习概率性地决定标记化单词(或形态素)的位置、顺序、结构等排列方式,因此不能断定其主要目的是识别个人。而在 AI 服务阶段,以下情况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i)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提示来获得有关个人的结果值;(ii)提示输入和结果值可以再次用于 AI 学习目的,因此相当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02提示词数据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需要区别公开的个人信息与用户输入数据的区别。用户在AI模型中输入的问题(提示)和答案可能包含个人信息,AI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可以将这些数据用于AI学习目的。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AI学习目的时,与公开的个人信息一样,必须满足个韩国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的合法依据。与通过大规模网络扫描收集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不同,用户输入数据可以根据用户和AI服务提供商之间的1:1关系,在透明的通知和同意下进行最后期限的数据处理。因此,如果希望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AI学习目的,与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同,正当利益(Ⅱ)条件的认定范围实际上可能会受到限制,自愿同意、合同等其他合法依据可能会更有效。


03公开的个人信息指南的对象“公开的个人信息”是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访问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网站、博客、维基百科、Common Crawl、法令公示和公开的个人信息、出版物、广播媒体等中包含的个人信息。非公开或仅对部分人公开的信息、私人对话等不属于公开的个人信息。目前很多国内外AI企业等为了确保学习数据,通过网络扫描等公开收集和利用可访问的数据。韩国大法院根据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特点,判定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客观上可以在同意意向可以认定的范围内,未经另行同意即可处理。


04敏感公开个人信息运营者可能不小心公开了卡号、唯一识别号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被利用后会不会出现问题?学习完成的AI模型可能包含(embedded)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记忆风险(memorization risk)、提示攻击等可能会导致和暴露学习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披露的数据可能包含违法或错误披露的个人信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个人信息委员会和KISA以公共和民间网站为对象,检测并删除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照号码等保护法规定禁止暴露的个人信息的暴露和非法流通。定期更新检测到的网站的URL,并向AI企业等公开,企业可以将该网站排除在学习数据之外,以提高安全性。同时,为了不让敏感信息在《指南》中暴露,还介绍了确保安全性的措施,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例如,不回答询问特定人个人信息的问题等,适用提示过滤;固有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需事先非识别等。


05企业措施限度从企业的立场来看,可能会感到引入指南中提出的各种安全措施的负担,对此个人信息委员会的立场是?



不要求企业采用和履行本指南中列出的所有安全措施(指南中也明确规定)。引导企业根据AI类型、用例等个别条件自主采用最佳的安全性确保措施,以实现AI性能和安全性的协调,避免一律监管带来的负担。此外,指南明确介绍了收集和利用AI学习中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标准和条件,因此也会减少企业负担。开发生成型AI的主要企业已经在实施一定的安全措施,但通过指南可以得到企业和学术界正在研究的各种安全措施的指导,为重新检查和完善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提供参考。


06AI企业责任


未履行本指南中提出的个别措施并不意味着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立即违法。但是,由于运营商对可预期或实际存在的风险不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而导致重大信息主体侵权的,主张“正当利益”作为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的可行性可能无法得到认可。指南的目的不是调查或制裁,而是消除 AI 企业等的不确定性。指南发行后,将与主要 AI 企业进行沟通,监控企业为确保 AI 安全性采取的措施,并为营造个人信息安全使用的条件持续进行政策努力。


07合法利益运用


如果AI企业以正当利益为依据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企业是否需要证明?收集和使用为 AI 学习和服务而公开的个人信息时,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6号的正当利益条款可以成为实质性的合法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利益,不仅包括 AI 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营业利益,还包括由此产生的社会利益等多个层面的利益。韩国《隐私权法》要求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i)会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ii)个人信息处理对于实现正当利益是具有必要性的,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相关性和合理性。LLM的开发需要大规模的学习数据,以模拟人的语言发音结构和脉络等,生成准确的预测,为此,LLM的开发依赖于互联网上公开的数据作为现实方案,这可以称为必要性。(ii)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的权利。在实务上设定目的并评估“目的的正当性”时,可以区分训练为执行特定目的任务的“特定目的AI”和可以执行多种下游任务(downstream task)的“通用AI”。(特定目的AI)最好最大限度地具体定义 AI 的目的和用途*(intended purpose/use),包括(生成 AI)文档摘要、翻译、图像生成、语音合成等(辨别 AI)招聘、信用评估、排名、欺诈检测、诊断辅助等。而(通用 AI)考虑到 AI 的目的和用途难以预定义的局限性,可以利用在合理范围内可预测的 AI 系统类型(type)、技术上可实现的功能(functional)、性能(capability)等作为代理变量(proxy)来具体化正当利益的内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建议寻求正当利益的AI企业参考指南中提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案例,自行评估是否满足合法依据,并记录其依据。


08安全措施不确定


AI是一项技术、服务结构、应用领域、目的等多种多样,发展形态千变万化的技术。目前,为了在发展 AI性能的同时提高公正性、透明性、安全性等,正在讨论各种措施,但作为“万能解决方案”的安全措施尚未可知。提高安全性的个别措施可能会产生偏向、歧视、性能下降等负面效果,与其一律要求企业自行履行特定安全措施,不如选择并履行“最佳组合”。但是,从企业的立场来看,“最佳组合”的判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本指南介绍了实际企业的案例,并计划持续发掘业界正在研究和实施的最佳案例,并将其反映在指南中,以供AI企业今后参考。


09数据集验证


公开数据可能包含大量违法或与信息主体意愿无关的公开个人信息,需要努力验证数据收集来源。在AI学习用图像数据库LAION数据集中发现至少1000张儿童xin 、剥削图像(“23.12”)等来源验证的必要性正在提高。如果AI开发人员直接使用Web Scraping工具收集公开的个人信息,则需要遵守网站使用条款和机器人排除标准等。如果 AI 开发人员希望使用第三方收集和分发的数据集(例如,Common Crowl),则最好确认其是否为可信的第三方,并查看该数据集中包含的主要数据源列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计划定期现行地提供删除、阻止韩国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暴露页面(URL)的信息。学习数据可能包含偏向或不准确的信息,也可能包含敏感的私人信息,因此通常会伴随着预处理过程,但这并不能预防所有风险,因此建议通过微调(fine tuning)建立额外的安全机制。(提示过滤器)如果用户通过提示输入对个人进行分析或诱导生成隐私侵害可能性较大的答案,则需要考虑拒绝生成答案或根据提示的脉络和宗旨提供事先确定的答案等方式。如果实际输入的提示符要求获取包含姓名的个人(named individual)信息,请首先确认是否开设了具有该名称的个人的维基百科(Wikipedia)页面,如果没有维基百科页面,则也有不提供该查询结果的事例。


10跨国企业歧视


是否有可能因为指南而在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产生歧视?该指南适用于国内外运营商,因此不必担心指南会导致国内外企业之间的歧视。另外,在制定指南的过程中,与国内外企业随时沟通,听取意见并反映在指南中。例如,海外事业者以韩国信息主体为对象提供财货、服务的情况;即使不以韩国信息主体为对象提供财物或服务,也会处理韩国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产生直接且相当大的影响。参考《海外事业者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因此,对于海外AI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i)以韩国信息主体为对象提供财物或服务,(ii)处理韩国人或韩国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对韩国信息主体产生影响等,原则上适用本指南。


11恶意犯罪利用


通过公开的个人信息学习的AI是否被用于识别特定人或恶意利用犯罪等?



对于用于个人识别目的、恶意用于犯罪等的AI,原则上不能成立“正当利益”,只有优先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才能成立。指南中也介绍说,结合人脸识别DB,以对个人进行分析和监视为目的开发AI;网络攻击或钓鱼、短信等以冒充个人诈骗为目的的AI,目的的正当性无法得到认可。顺便说一句,为了学习公开的个人信息,防止公开的AI模型被恶意利用,多家AI企业正在制定和实施安全、负责任的AI使用许可政策。AI开发者-分发者-运营商等之间的责任分担和作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12开源和闭源模型


开源模型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查看、修改和部署的软件,在最初部署后,开发者的控制力会减弱。因此,开发开源模型的运营商应制定和分发许可政策,明确说明如何使用和条件的范围以保护隐私,并寻求确保开源运营商遵守的方案。此外,如果在部署的开源模型中发现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漏洞,则需要迅速研究并重新部署这些事项和措施。同时,如果开源模型被恶意运营商误用和滥用,侵犯了个人信息,最好提供 立即举报其事实的功能和工具。



13 用户权利保护


特别是在AI结果值中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况下,AI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信息主体的要求迅速采取过滤、微调等安全措施,尽量减少个人信息侵害风险,并在以后重新学习AI模型时将其排除在学习数据之外。当AI开发人员和服务提供商通过销毁或标记学习数据等前处理过程证明个人识别在技术上不可行时,信息主体的学习数据阅览、更正和删除要求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AI开发人员和服务提供商必须告知信息主体以便于理解,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14指南其它Q@A


在海外收集韩国人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国外转移?


在海外收集韩国人公开的个人信息时,不能认为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转移”行为,因此不属于国外转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等。


为了提高AI的性能,需要大量的学习数据,有没有标准来判断AI开发所需的数据和不必要的数据?


通常,AI开发可能需要处理大量学习数据,但需要检查是否不符合相当的性和合理性要求。


学习数据收集来源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公开?


即使通过网络扫描收集数据,也应公开具体的来源(如域名)。但是,如果现实中很难一一公开具体的来源,我们建议您公开以剪裁的方式收集的公开个人信息用于学习,以及主要来源类型和收集标准(如遵守机器人排除标准等)。


如果我使用他人分发的数据集,如何确认数据正在合法收集和分发?


如果从数据分发平台(如 Common Crowl)获取数据集,建议首先确认该平台是否受信任,并确认该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分发标准。如果您直接从第三方获得数据集,您还可以考虑从分发方获得收集合法性的承诺。


历史人物等死者的信息也是本指南的适用对象吗?


历史人物等死者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除非包含有关其遗属、后代等活着的个人的信息,否则不属于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AI企业等为提供服务而收集的用户数据(会员注册信息)或用户在AI模型中输入的问题(提示)和答案用于AI学习目的时,可以根据哪些法律依据?


从用户数据的情况来看,以用户和AI企业之间的1:1关系为前提,可以在透明的告知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最后期限的数据处理,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是基于可选的(事先同意)等因素,正当利益条件的认定范围实际上可能会受到限制,自愿同意或签订、履行合同等其他合法依据可能会更有效。


以AI开发和服务为目的,可以假名处理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进行处理吗?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7款(匿名、假名处理的原则)、第28条第2款(假名信息的处理等),如果AI开发和服务属于科学研究等,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处理假名信息。


敏感度高的公开个人信息也可以以AI学习、服务为目的进行处理吗?


在大规模网络扫描过程中,可能会收集到高敏感度的信息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主体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可能性可能会比普通个人信息更高,因此需要相应地加强安全措施和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水平。特别是,在收集大量数据时,要特别注意不包含敏感信息。


儿童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以AI学习、服务为目的进行处理吗?


与敏感性较高的公开个人信息一样,儿童个人信息也属于受法律加强保护的项目,因此需要比普通个人信息更高级别的安全措施和信息主体权利保障。


没有专业CPO的小微企业等如何落实内部管理体系?


对于年销售额或收入低于1500亿韩元或处理100万人以下个人信息等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令第32条第4款规定标准的小型企业等,没有指定专门CPO的义务,具有处理个人信息的决策权或有责任的人可以扮演CPO的角色。【注】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2024.3.15。实施),随着专业CPO指定制度的实施,考虑到销售额、个人信息拥有规模等因素,以一定标准*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承担指定具有4年以上个人信息保护、信息保护、信息技术经验(必须具备2年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的CPO的义务(但是,对于法律实施时被指定为 CPO 的人,将在2年内具备资格条件,暂缓适用法律)。*①年销售额或收入在1500亿韩元以上的人,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5万人以上敏感、固有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②在校生人数在2万人以上的大学(包括研究生院在校生人数)③处理大规模敏感信息(健康信息)的上级综合医院公共系统运营机构。


如何确认AI企业为获得基于正当利益条款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认可而实施的安全性确保措施以及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水平是否充分?


在AI生命周期中采取中层安全措施可能有助于合理获利量刑。但是,每个措施对AI性能的影响都不同,建议参考“安全性确保措施效果比较(p.26)”和“安全措施组合案例(p.27)”引入和实施“最佳组合”。如果AI公司在应用指南的过程中遇到不确定性,可以积极利用咨询制度,如“事前适当性审查”。


如果不履行指南中提出的个别措施,会发生什么情况?


未履行本指南中提出的个别措施并不意味着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违法。综合考虑AI企业等的AI开发、服务目的和脉络、与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权益侵害水平等,判断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摘自:“百度智能云”公众号




机构动态










1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与新华网举行合作签约仪式

7月10日,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集团”)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举行合作签约仪式。仪式现场,中国数字文化集团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代柳梅代表中数集团,新华网党委书记、董事长储学军代表新华网,在双方嘉宾的见证下,上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中数集团与新华网就此正式缔结为合作伙伴,将积极发挥各自优势,本着“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创共享”的原则,共同聚焦文化产业、文化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携手并进,共创未来。双方将实现文化资源的共通共享,形成关于文化领域的常态化交流,并将以此次合作为起点,共同携手,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为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而贡献力量。



摘自:旅游法制网)



2








数字光影秀《首见妈祖》落地湄洲岛

近日,全球首场妈祖主题大型沉浸式数字光影秀《首见妈祖》在湄洲岛落地,有望于近期对外亮相。


《首见妈祖》是一款融合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创新文旅产品,由湄洲妈祖祖庙董事会授权,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旗下北京中数文化科技公司倾力打造。项目以数字技术为纽带、传统文化为支撑,构建全新的妈祖文化体验平台,沉浸式讲述妈祖传奇故事,打造集文化、旅游、科技、美学于一体的沉浸式交互体验空间,通过数字科技实现历史与现代的跨时空对话,让观众在沉浸空间中了解妈祖文化。


据悉,《首见妈祖》选址湄洲妈祖祖庙天后大戏楼,戏楼可同时容纳200人沉浸式互动体验。



(摘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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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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