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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丨《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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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7日
阅览:
235 次

争创“全栈创新先锋、智能产品先锋、数据跨境先锋、场景应用先锋、智能驾驶先锋”。2024年7月30日,深圳正式印发《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中提出,要推动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数字文化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承建的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作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2年8月31日专网系统上线以来,相关建设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了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7号)中明确提出的“与互联网消费平台衔接,为文化数字内容提供多网多终端分发服务”的工作要求,实现“对平台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服务”的任务,在原有的专网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将于2024年8月重磅推出互联网端交易系统,迎来双系统时代。



以下是《行动方案》原文:


一、构建人工智能生态系统,打造全栈创新先锋


(一)构建“一超多强总调度”智能算力体系。加快推进深圳先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鹏城云脑Ⅲ”连接全国资源打造核心节点。推进深圳开放智算中心建设,2024年建成并投入运营算力规模达4000P FLOPS(每秒浮点运算次数)。鼓励各区选取一批工业上楼项目配建智算中心。建设全光网络,持续扩大深圳市智慧城市算力统筹调度平台、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算力服务平台的调度规模,加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算力调度平台运营,2024年年底前调度规模达30000P FLOPS。支持面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发放算力券,降低使用智能算力的成本。


(二)加快核心技术全栈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重点围绕智能芯片、计算架构、模型测评、具身智能、类脑智能、智能传感器等关键领域前沿技术攻坚突破。探索推进芯片架构创新,持续优化大算力集群调度技术。鼓励开展深度学习框架、大模型架构及高效训练推理算法、大模型超级智能、超级对齐等技术创新,打造全链路自研大模型技术体系。持续学习借鉴国际主流算力生态,搭建国内外生态连接桥,实现人工智能软硬件深度协同。推动工具链技术创新,提升应用开发、云端和边缘侧算法部署效率。鼓励构建多模态多维度的大模型评测基准。


(三)布局人工智能重大科研平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聚焦具身智能等方向,攻关通用人工智能新模型新算法及底层数学问题。支持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深圳)同企业合作,依托“鹏城云脑Ⅲ”加快完善国产算力生态。


(四)建设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配置国产算力及算法、算子库、数据库、工具链、模型库等工具,形成2个行业大模型,赋能50家企业打造典型应用场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国产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形成一批“人工智能+”行业解决方案。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


二、加速人工智能产品落地,打造智能产品先锋


(五)强化智能产品创新布局。发挥科技重大专项对科研的引领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揭榜挂帅”机制,支持5个以上共性通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围绕高频应用场景重点发展智能产品。打造全身智能产品矩阵,丰富智能手机、智能电脑、扩展现实(XR)智能交互终端等的功能;打造全车智能产品矩阵,加速智能驾驶等产品布局,实现电动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打造全屋智能产品矩阵,开展有线无线通讯体系等软硬件攻关,提供一体化智能家居解决方案。推动数字人在电子商务、文体旅游等领域创新应用。前瞻布局人工智能代理(AI Agent)研发,加速人工智能原生软件开发。


(六)加快推进广东省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研发多模态具身智能大模型,开发具身智能机器人“大脑”,推动具身智能大模型与机器人本体深度结合,鼓励打造具有商业价值的整机产品。面向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建设中试和测试基地。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共同制定具身智能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


三、畅通数据供给渠道,打造数据跨境先锋


(七)打造数据跨境流通枢纽。加快深圳市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上级推进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推进跨境数据交易风险评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数据海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研数据跨境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实现科研、金融、医疗、交通等领域数据互联互通。谋划推动前海、河套特定区域发展建立离岸数据中心,打造算力出海、数据跨境枢纽。


(八)开发高质量综合数据集。用好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平台,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开放公共数据。鼓励开发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模态数据集,在医疗、教育、金融、气象等领域打造行业数据集,打造1千万亿字节(PB)多模态中文语料数据库。探索央地数据融合应用,鼓励企业与国家级新闻媒体、学术文献数据库、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打造专业数据集。探索“政府统筹建设、授权数据使用”新模式,完善数据供给、使用机制。


(九)深化数据治理。构建城市级数据流通赋能中心,打造数据资产管理平台、数智融合平台,完善数据流通标准规范及服务体系。建设数据流通生态联盟,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实施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1000万元资助。推动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数字文化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


四、深化全域全时全场景应用,打造场景应用先锋


(十)打造“城市+AI”应用场景高地。滚动发布“城市+AI”应用场景清单,构建“千行百业+AI”、“公共服务+AI”、“城市治理+AI”和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全域全时全场景体系,推动40个以上场景落地。在数字政府、教育、医疗、气象、智慧城市、环卫、科研、制造、金融、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现代时尚、游戏动漫、文旅、网络安全等领域,鼓励企业联合研发行业大模型,形成一批人工智能深度应用案例。实施人工智能软件示范应用项目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一)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鼓励企业建设大模型赋能中心,会同制造业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引领性的行业大模型。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环节,释放工业数据价值,提升智能化水平。推动智能制造在全市规模化深度应用,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带动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水平持续跃升。


(十二)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现代服务业。丰富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服务、文化娱乐、教育等行业的应用,优化服务业运营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政务服务领域形成咨询导引、财税缴纳、社保报销等场景的典型应用;在文化娱乐领域创建生成式AI+影视、音乐、游戏等典型应用场景;在教育领域搭建精准教学、自动评阅、科学管理、个性化学习等生成式AI+教育典型场景。


五、建设智能驾驶全国示范区,打造智能驾驶先锋


(十三)打造智能驾驶产品矩阵。完善车规级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等基础零部件产品链,加强车载智能终端、车用无线通信等配套产品开发,丰富产品矩阵。支持多传感器融合感知、人工智能大模型全景视觉、高动态智能执行等智驾方案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构建泊车、城市和高速等场景的智驾解决方案。


(十四)健全智能驾驶基础设施。部署路侧单元(RSU)及边缘计算单元(MEC)等路侧设施,推进卫星通信、基于蜂窝网的车联网技术(C-V2X)等网络应用。打造智能网联汽车智算中心,构建边缘计算平台、云控基础平台和安全监测平台。推进高精度地图及导航应用,完善地理信息安全防控基础体系。优化光储超充车网一体化设施布局,建设世界一流“超充之城”。打造线上线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加快技术产品验证。


(十五)丰富智能驾驶应用生态。拓展智慧交通场景,加快固定路线、封闭园区、无人出租车等应用的商业转化。促进应用软件推出高适配车载版本,推动成立深圳车载应用联盟,构建自主可控车载应用生态圈。拓展“人—车—家”融合应用场景,打造软硬协同应用体系。加强智能驾驶宣传,壮大智能驾驶消费市场,培育智能驾驶特色文化。


(十六)完善智能驾驶支撑体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准入管理、运行监管、责任认定等管理细则。加强关键系统、网络数据安全等标准研究,率先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机构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依托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打造统一开放的智能驾驶测评体系。


六、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十七)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全力服务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企业向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单项冠军企业发展。鼓励各区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园,对市级人工智能方向软件名园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在深设立创新应用总部,培育引进15家以上人工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


(十八)强化产业交流合作。举办全国人工智能大赛、深圳国际人工智能展、深圳(国际)通用人工智能大会暨产业博览会。依托深圳高新区,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结合“我帮企业找市场”工作安排,运用“深圳产业会客厅”等载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参与3个以上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编制。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对企业举办的符合条件的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


(十九)发挥千亿基金群引导作用。推动人工智能集群基金、智能传感器等基金加快设立、投资。推动市区两级基金开展差异化投资。推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市场化基金联动,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服务。做大深圳创投日人工智能专场规模,支持新落地企业参加路演。


(二十)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引进培育5个以上国际顶尖人工智能团队。打造“2048程序员社区”,为人工智能领域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建立国产人工智能课程培养体系,支持高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发国产人工智能软硬件课程。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国产人工智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创新孵化营等线上线下培训。


(二十一)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大模型备案。探索在前海、河套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试点。指导企业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意识形态、科技伦理、个人信息保护等主体责任,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


(二十二)强化组织保障。用好支持人工智能发展各项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人工智能产业成效,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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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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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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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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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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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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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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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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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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