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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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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0日
阅览:
1784 次

  序  言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位于中国西部腹心,自古以来就是众多民族南来北往、繁衍迁徙和沟通交流的重要廊道,区域内自然生态独特,文化形态多样,文化资源富集,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沉积带,在我国区域发展和文化建设格局中具有特殊地位。 

  近年来,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相关地区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优势,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生态保护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为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等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具备引领示范效应的特色文化产业带,进一步促进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区域经济支柱性产业,保护文化生态,传承民族文化,增强国家认同,促进民族团结,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制定《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 

  一、规划范围 

  (一)核心区域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的核心区域位于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七省(区)交汇处,包括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贵州省毕节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昌都地区、林芝地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等7个省(区)的11个市(州、地区)。该区域覆盖面积超过68万平方公里,藏、羌、彝等少数民族人口超过760万。 

  (二)辐射区域 

  上述核心区域直接辐射的区域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攀枝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云南省丽江市、大理白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那曲地区,陕西省宝鸡市、汉中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武威市、张掖市、陇南市,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以及与上述区域紧密相连的西部省(区、市)藏、羌、彝、纳西、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域。 

  (三)城市枢纽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依托的城市枢纽包括: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西宁市。 

  (四)规划时间 

  本规划期限为2014年—2020年,其中2014年—2016年为近期规划,2017年—2020年为中期规划。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总体要求,以优秀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合理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创意创新为动力,尊重当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人才支撑,培育知名品牌,促进文化与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特色文化产业成为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支柱型产业,建设具有较强影响力、传播力和竞争力的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带。 

  三、发展目标 

  合理利用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和保护,培育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产业品牌;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快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富民;推进文化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把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成为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区域经济支柱性产业,为西部和民族地区的振兴繁荣提供强大动力。 

  (一)近期目标 

  2014—2016年,初期建设阶段。引导实施一批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产业转化项目,支持建设一批重点文化产业生产基地,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产品生产和品牌推广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二)中期目标 

  2017—2020年,全面建成阶段。建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产业示范项目,形成完善的文化旅游产品生产体系和旺盛的文化消费市场,文化产业普遍成为区域经济支柱性产业,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成为世界级精品旅游区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新亮点。 

  四、主要任务 

  (一)发展重点领域 

  1. 文化旅游 

  推进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培育一批具有藏羌彝特色的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布局一批民族文化体验消费场所,鼓励发展自驾游、自助游等新兴文化旅游业态。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支持建设民族风情休闲街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鼓励特色旅游餐饮和主题酒店发展,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 

  2. 演艺娱乐 

  整合文化与旅游资源,在知名旅游景区培育高品质、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精品和演艺娱乐场所,积极发展集演艺、休闲、旅游、餐饮、购物、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娱乐设施,提高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旅游业的人文内涵和文化吸引力,促进演艺娱乐与旅游业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积极挖掘旅游演艺的巨大市场潜力,形成若干演艺精品汇集、聚集效应明显的旅游演艺特色产业群。加强舞美设计、舞台布景创意和舞台技术装备创新,创作具有深厚民族文化内涵的实景演出和具有较强参与性、互动性的体验情景剧目。 

  3. 工艺美术 

  发掘藏羌彝等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强化品牌意识,在保护多样性和独特性的基础上,促进工艺美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加快工艺美术产品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和时代元素融合,增加文化含量和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化用品、工艺品和旅游商品。鼓励发展“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促进民族民间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鼓励农民通过手工技艺增收致富。 

  4. 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 

  促进民族文化元素与高新技术、音乐制作、时尚设计、广告设计、家居装饰设计相结合,大力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创意设计氛围,不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提高特色文化产品的创意设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挖掘优秀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创新,发展动漫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演艺、网络广告、文化电子商务和增值服务等新兴业态。依托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人文、自然资源,开展国际性摄影活动,建设世界级摄影基地。 

  (二)优化空间布局 

  1. 构建核心区域 

  充分发挥核心区域资源优势和辐射作用,促进文化资源合理流动,提高生产要素集中度,建设藏羌彝民族文化特色最为凸显、文化旅游服务能力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核心区和文化旅游目的地。依托唐蕃古道、茶马古道、南方丝绸之路及古驿道、古栈道等古代交通道路和线性文化遗产资源,发挥高速公路、铁路等现代交通线路在要素聚集和流通中的通道效益,促进区域内特色文化产业带状聚集,形成以线路串联文化生产与服务的独特方式。 

  2. 完善梯度布局 

  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乡愁和文化记忆,建设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支持枢纽城市发挥技术、人才、资金密集优势,建设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游客集散中心,为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发展提供基础保障。鼓励中小城市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文化资源创意策划和转化,完善各类生产服务网络,满足多样化文化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农村手工艺品、民间演出和乡村文化旅游,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突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文化特色,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的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发展格局。 

  (三)加强文化产品生产 

  1. 推动骨干企业和园区基地发展 

  推动区域内国有文化企业根据各自的功能定位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鼓励各类非公有资本参与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文化产业活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产业集聚优势,形成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发展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具有较强引领示范效应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2. 扶持小微文化企业(机构) 

  通过政府采购、信贷支持、加强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提高藏羌彝区域内文化产业活力和创意创新水平。简化创办手续,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工艺美术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技艺的文化人才通过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支持个体创作者、工作室、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文化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各类小微文化企业(机构)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提供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3. 培育知名文化品牌 

  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品牌。完善传统工艺、技艺的认定保护机制,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鼓励各地培育、发展“一地(县、镇、村)一品”,在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领域,形成一批藏羌彝文化产品知名品牌。鼓励各地依托民族传统节庆,规范举办主题文化周、文化月、电影周、旅游节等,形成具有产业优势、艺术优势和创新优势的新兴文化活动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建立文化品牌营销推广平台,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支持区域内文化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投资合作,创建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的支持力度,把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作为重大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文化旅游开发、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以及相关衍生产品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品牌推广等。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重点项目 

  依托国家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建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重点项目库,制定《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集并发布年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重点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交易合作等方面服务。文化部、财政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享受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充分利用文化部与相关金融机构部行合作机制、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投融资服务,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 

  (三)注重科学发展 

  坚持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的干扰和损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森林等资源。在产业发展尤其是特色街区、特色村镇、园区基地建设中,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和乡村原始风貌,突出传统特点,不搞大拆大建,不拆真建假,不毁坏古迹和历史记忆,不强行撤并村庄。 

  (四)搭建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一批政府引导、企事业单位承建、市场化运作,集创意研发、技术支撑、信息咨询、人才培养、统计调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区域信息咨询、中介服务、招商引资等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各类文化产业人才和战略投资者的服务力度。依托区域内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中小文化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成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咨询服务、评估考核。 

  (五)强化人才支撑 

  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引进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创意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区域内文化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一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办好各类文化产业人才培训班,加大对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的人才支持力度。在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重点文化设施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中,对民族地区创业创意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予以重点支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文化产业发达地区和各国文化产业界的交流,培养国际化人才。 

  (六)优化发展环境 

  充分利用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交易平台,促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提升各类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强文化产品营销渠道和传播体系建设。支持在境外举办项目推介和产品展销活动,扶持藏羌彝文化精品进入国际市场。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展县、镇(乡)、村文化旅游和文化产品销售市场网点,加强市场监管和创意知识产权保护,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七)加强组织实施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相关地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服务与督查。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税务、旅游、民族、宗教、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类文化产业协会在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图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区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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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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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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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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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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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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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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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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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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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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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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