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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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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0日
阅览:
1653 次

        文化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支撑力量。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信息网络、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渗透到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加速了文化生产方式变革,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不竭动力。目前我国文化建设的科技基础仍然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文化科技体制机制与文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加快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及《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强化顶层部署、优化资源布局、拓展创新领域、壮大人才队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价值引领。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不断增强国家软实力。

        需求导向。深度融入文化建设主战场和科技发展大舞台,聚焦文化发展迫切需要,有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内容为王,技术制胜,追求文化产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创造为本。将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作为文化创造的基本要素,依托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不断适应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以文化创意引发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支撑文化创意。

        民生为先。突出文化科技服务人民,让广大群众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人民群众创造文化、享有文化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意识,实现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的良性互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文化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得到较大提升,文化科技支撑实力进一步增强,文化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要进展,文化行业标准体系相对完备,文化科技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有效服务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基本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驱动,以文化科技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以协同创新、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区域统筹、人才培养等为主要构成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

        ——全面推进科技融入文化领域。信息网络、智能制造、虚拟现实、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等高新技术的应用更加广泛,文化领域科技创新水平显著提高。

        ——全面提升文化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文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得到加强,创意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在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有明显进步。

        ——全面支持文化创意融入实体经济。发挥文化科技引擎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与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体育业和特色农业等行业融合发展,赋予实体经济更丰富的文化内涵,有效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突破重点技术。围绕文化建设重大需求,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加强技术研发、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推动实施10至15项国家级科技重点项目,制定40项左右文化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幅提升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增长贡献率。

        ——实施重点工程。着力实施文化创新、文化科技重点研发、文化大数据、文化装备系统提升、文化标准化、文化科技成果转化等6项工程。

        ——培养重点人才。通过项目带动和平台建设,吸引和培养10至20名左右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专家,100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骨干,凝聚一批优秀文化科技团队。推动在10个以上艺术职业院校和相关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专业,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协同创新

        强化文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各自优势,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各种创新要素向高新技术文化企业集聚。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老字号等传统文化企业优化技艺、创新商业模式。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文化科技创新。坚持产教对话、科教协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文化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探索文化单位与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合作新机制,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技术联盟等多种途径,建立协同创新关系。

        建设文化科技创新综合载体。按照优化布局、重点建设、分层管理、规范运行原则,建设一批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的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文化部重点实验室。探索建立文化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建立文化科技创新联盟及区域性文化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推动文化科技社会组织建设。培育文化科技领域市场化新型组织、研发服务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挥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作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区、高新区等向文化科技领域拓展。加强文化艺术智库建设,引导科研机构、高校、研究院所、文化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文化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国际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文化科技国际交流。引导国内企业和国际优势企业加强文化领域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科技企业和产品。

        推进文化科技领域大众创新创业。搭建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创新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建设,支持“专、精、特、新”小微文化企业发展。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化科技领域大众创新项目。

        (二)加强研发攻关

        布局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针对文化建设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进行前期技术预研。加强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开展对重大文化科技问题评议研究和文化科技软科学研究。

        突破共性关键技术。聚焦文化建设重大需求,制订文化科技融合重大项目指南。推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专项,加强文化领域战略性前沿技术布局。按期完成国家重大文化科技项目。

        推动文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快文化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发展企业标准,构建较为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增强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应用水平。

        (三)加强成果应用

        完善文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促进各类研发主体优化成果转化流程,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文化企业转移技术。依靠市场需求驱动,促进文化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建设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文化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和文化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探索建设国家文化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等领域的文化科技数据库建设。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服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推进先进技术应用于文化领域。增强文化服务应用系统软件、专用材料、文化遗产发现与再利用技术、文化展览展示系统等高新技术及装备的应用。重点开展“互联网+文化”行动,实施网络文化战略。将发展网络文化列入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运用社会力量及全国艺术院校资源,形成艺术教育网上课程体系。

        促进文化科技成果广泛融入实体经济。开发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增强相关产业文化科技含量。推动动漫游戏、演出展演展陈技术等在设计、制造、科普、宣传、教育、体育、建筑、旅游和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集成应用,提升社区、乡村和景区等公共空间的文化品质。

        (四)加强区域统筹

        优化区域布局。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构建各具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文化科技区域发展格局。推动东部地区提高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科技集群。推动中西部地区走差异化和跨越式发展道路,培育壮大区域特色经济和新兴产业。构建区域文化科技战略合作机制,促进文化科技资源互享互通。

        发挥文化科教扶贫兴边作用。发挥文化科教在精准扶贫和兴边富民中的作用。支持农民以“文创+科创+农创”模式创业致富。依托现代技术推动贫困、边境地区数字文化旅游等业态发展。借助全国和区域性产教对话平台,促进艺术院团、园区、企业、社会组织参与贫困、边境地区人才培养,为创业学生提供场地、商务、项目咨询及市场开拓服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多层次人才。形成文化领域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科技创业人员和技能型人才梯次齐备的人才结构。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力度。培养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人才,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提升管理人才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传统工艺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培养纳入艺术职业教育体系。

        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国家科技人才专项及其他人才项目,发挥高校院所、企业、园区基地优势,以文化科技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为载体,汇集和培养各层次人才,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科技专家资源库,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与专业,培养后备人才。鼓励文化科技研发团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等。支持实施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工程 

        (一)文化创新工程

        加强创新研究。实施200余项文化艺术应用对策研究及相关基础研究项目,提交“文化智库要报”及相关决策咨询报告,探索形成文化艺术智库体系。开展“中国文化创新发展指数”研究。出版《中国文化创新年度报告》。

        构建创新平台。按照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模式建设20个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并认定30个文化部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申报国家现代服务业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载体建设和项目实施,促进高校、研究机构参与文化创新活动。

        支持创新创业。开展全国高校文化艺术类专业设置情况调研,支持高校与文化建设需求对接。完善艺术职业教育“订单式”人才培养,进行现代学徒制试点,落实职业院校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双证书制度。实施“艺术职业院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发挥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带动作用。

        提高创新素质。协调推动在全国开展的“科普文化进万家”,扎实开展“科普周”、“全国科学工作者日”、“世界标准日”活动。鼓励科普作品的创作生产,参与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和国家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培育科普设计制作、展览、服务企业。

        (二)文化科技重点研发工程

        加强研发规划。与科技部门合作,将文化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需求纳入国家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将文化科技创新活动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工作体系。推动落实《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

        组织相关项目。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进文化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协调落实国家“现代服务业科技专项”中“文化科技”方向的有关任务。引导各地艺术研究院所、艺术职业院校及文化企事业单位申报实施地方科技项目。

        完善项目管理。建立文化科技研发项目库,发挥指南、申报、孵化综合功能。形成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项目中期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通过验收。

        (三)文化大数据工程

        建立统筹机制。贯彻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组建文化大数据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各相关单位提出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完成数字文化资源共享清单。

        组织重大项目。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团和艺术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数据资源为主要内容展开调查,掌握基础数据存量和增量情况。加强文化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共享、可视化的研发,提升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和应用开发水平,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产业链构建、应用示范和公共平台建设。

        加强服务规范。加快制定技术、管理、开放、安全等标准。推进文化资源统一标识、核心元数据、分类编码、数据采集、指标口径、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共性关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服务载体。依托数字文化资源元数据仓储建设,汇集数据并进行组织与关联。研究用户数据采集标准,促进全国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采集与共享用户数据。与社会力量共同开发利用文化资源数据,选择优质社会数据与文化资源数据融合。

        (四)文化装备系统提升工程

        制定文化装备行业技术成长方案。开展文化装备系统水平调研,厘定装备、材料、工艺分类规范,拟定技术需求清单,提出发展规划。加强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与更新,研究建立文化专用装备检验检测体系与认证认可体系。推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领域和重点》目录增列“文化装备与服务领域”并引导企业参与。

        加强重点方向文化装备系统的技术供给。推动形成一批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创作生产、文化产业细分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与装备系统。改进、完善流动舞台车、图书车、文化车等流动文化设施。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推介技术成果,支持办好“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及各类文化装备系统展示、交易活动,培育文化装备民族品牌并支持其“走出去”。

        着力提高演艺装备水平。聚焦演艺创编、交互体验、智能演艺等方向,提升舞台艺术呈现效果。重点支持舞台机械类、演艺灯光类、演艺音响类、观演视效类、乐器类的关键部件和系统装备的研发应用,推进智慧剧场建设,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出版《中国演艺装备系统蓝皮书》。

        促进国家重大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文化企业和研究机构共享国家高科技装备研发资源。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和拟认定的文化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五)文化标准化工程

        推进文化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加强舞台安全强制性标准制定与实施,健全舞台设备质量检测标准体系,制定数字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漫、网络文化、文化娱乐场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文化装备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少于40项,文化行业标准总数超过110项,基本覆盖文化建设各领域。以中国主导制定的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为契机,推进国际标准交流。     

        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剧场安全标准为依据,加强对文化部直属院团剧场和文化部主办演出活动剧场的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推动成立“国家舞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带动文化系统和社会剧场安全检测,促进剧场安全标准体系完善。加大力度实施各类推荐性文化行业标准。

        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依托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知识普及、标准编写培训。修订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复审制度,清理妨碍创新的行业标准。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六)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工程

        建立文化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文化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均通过该系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信息,实现该系统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对接。建立开放的文化科技成果库,分类别、分层级收录文化科技成果。

        建设成果转化载体。突出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实体在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功能。通过制度保障和平台建设,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培育一批部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熟后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明确成果转化义务。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加强成果开发利用。探索开展成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实现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支持文化科技专家参与“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创业者行动”,培育以文化科技融合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文化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突出服务意识,发挥市场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文化部门与科技部门联系机制,开展对文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评估,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成效评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教育、工信等部门对接,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推动文化科技工作。发挥社群团体作用。

        (二)完善文化科技政策措施

        积极争取将文化科技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专项规划。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协同联动,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拓展文化科技支持渠道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文化领域的科技投入,并引导文化企业先行投入开展研发攻关,政府部门以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以奖代补、政府采购等形式进行支持。探索设立文化科技类扶持基金。鼓励基于文化企业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鼓励开发创新型文化保险产品。支持有条件的文化科技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挂牌上市,采用并购重组、股权合作的方式,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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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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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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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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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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