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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优秀国产影片海外推广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1日
阅览:
1938 次

电专字2016[2]号

 

各电影出品单位:

 

  在繁荣发展我国电影产业同时,为鼓励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影走向世界,引导制片单位生产更多的优秀国产影片在海外市场取得良好成绩。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规定,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研究决定:优秀国产影片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的票房收入,折算为人民币达到或超过100万的,对中方出品单位或持有中方出品单位授权代理海外业务的中方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 奖励范围

  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牵头,对获奖影片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二、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片海外电影市场电影票房收入的1%。(票房收入指电影院放映影片实际票房、版权销售收入,电视、网络播出和音像制品等收入乘上3,可折算为电影票房收入。)

  三、 统计时间

  海外电影市场票房收入统计时间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同地区已获得该项奖励的影片,不同的申请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四、申请奖励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方出品单位(多家出品单位出品的影片,需指定一家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中方出品单位,并附其它出品单位授权申请和代领取奖励资金的授权书,见样本。)向国家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品单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信息为准;申请时应提供有效的、可验证的其海外电影市场票房收入的凭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资金收入证明、合同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五、国家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该项目预算情况,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向出品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六、中方出品单位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国家管委会将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并将追究中方出品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由国家管委会负责解释。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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