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