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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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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6日
阅览:
1815 次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发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为推动我国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发行业在繁荣文化市场、丰富群众生活、促进创业创新、拉动内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关于编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1.总体规模继续扩大。“十二五”时期,我国出版物发行业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2015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共实现出版物销售总额3263.1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9.1%;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120565家,发行网点数量219944个,比“十一五”期末增长40.5%。

    2.市场作用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出版物发行流通网络。一批骨干发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深入推进。

    3.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良性格局。国有新华书店不断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主业,积极拓展相关业务,继续保持市场引领地位。实体书店扶持政策收到良好效果,一批民营书店加快做强做优,形成特色品牌。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增长7.4倍。

    4.创新发展成为趋势。网络发行迅猛发展,网上书店出版物销售额407.8亿元,连续五年保持50%以上的增速。实体书店与网络书店、线上与线下正在加快融合。传统发行企业加快与文化创意、展示交流、休闲娱乐、商贸物流等行业融合,经营业态日趋多元。

    (二)主要问题

    1.发行企业盈利能力急需提高。实体书店普遍面临高房租、高人工的成本压力,部分国有新华书店改革意识不强,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一些中小实体书店转型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发展面临困境。部分网上书店靠低价打折牺牲利润换取市场占有率的做法不可持续。

    2.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有待加强。尽管“十二五”时期发行网点建设的总体目标已实现,但仍存在布局不合理、地区不均衡等问题。部分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书店、发行网点基本空白,一些乡镇书店和发行网点经营困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行业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全国统一的可供图书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大大增加了企业各环节的运营成本,制约了信息流、物流在全行业之间的有效传递。行业信息化水平总体不高,很多企业管理模式简单、粗放,无法实现对市场的精准分析,不能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4.出版物市场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图书市场价格战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图书销售恶意打折现象仍然存在。无序低价竞标以及退货、结算中的不诚信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造成行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行业整体实力受到削弱。

    (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翻一番,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人们的文化需求和消费将极大增加,这势必会给出版物发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随着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深入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全面深化和新技术手段加快应用,出版物发行业也将不断获得新的发展动力,产生新的业态形式,极大助推行业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发行业相对单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人民群众加速升级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新需求还不相适应;发行业地区分割的现状与以信息网络和物流配送为基础催生的全国统一市场还不相适应;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潮流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发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市场主体分散,规模普遍较小,在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业外资本进入发行领域,将加剧市场竞争,加速优胜劣汰的过程。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提质量、以融合带升级,不断扩大有效供给、满足群众需求,提高行业效益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发行业由传统业态向新型业态转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发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快行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以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以创新增强经营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发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2.强化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针对短板精准发力,加快建立全覆盖、多层次、多样态、可持续的出版物发行网点体系,实现市场服务均等化、便利化。完善国有与民营、批发与零售、线上与线下协调发展的格局。

    3.注重绿色发展。大力提高发行业的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逐步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加快建立以信息技术和物流配送为支撑的现代发行流通体系,促进全行业的集约、节能、增效。

    4.促进开放发展。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破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实施简政放权,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发行业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新局面,多渠道拓展发行业发展空间。

    5.保障共享发展。更好发挥发行业渠道和窗口的作用,针对人民群众加速升级的文化消费需求,不断提升发行业服务水平,增加优秀产品供给,大力开展各类读书文化活动,在促进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1.行业保持平稳发展。“十三五”期间,出版物发行业基本实现协调发展,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行业结构明显优化,整体实力显著增强,发行业服务出版、服务读者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网点建设趋于完善。全国每千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数达到0.15个,均等化、普及性有效提高,实体书店、发行网点或出版物代销代购点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乡镇,网上书店配送服务进一步向基层乡镇下沉延伸。

    3.国有发行企业改革全面深化。国有发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取得重要进展,形成4-5家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双百亿”大型发行集团。

    4.实体书店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扶持500家左右在各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实体书店,支持民营书店不断做优做强。促进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在行业内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5.科技驱动取得新进展。基于网络化信息化的新型业态占有更大比例,科技在发行领域应用更加广泛深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取得初步成效,形成行业影响力大、销售额超五十亿元的互联网发行企业2-3家。

    6.物流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以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为核心的大物流、大中盘建设取得突破,形成4-5家立足区域、辐射全国的现代出版发行流通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出版物流通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推动各新华发行集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形成既体现文化企业特点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各新华发行集团加快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发行集团上市融资,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金融资本、非国有资本等参与新华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打破各地新华发行集团地域分割、资源分散的格局,推动各新华发行集团在坚守主业的同时,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鼓励新华书店等重点发行企业利用优势渠道资源,积极布局文化、教育、信息等领域,整合生产要素,着力打造一批新型出版发行传媒集团。

    2.完善城市发行网点布局。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体书店等图书发行网点在城市文化功能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按照城市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结合各级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包括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专业书店、社区便民书店、书报刊亭、自动售书机等。推动高校校园书店建设,实现每所高校至少有一家校园书店的目标;鼓励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开办书店。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鼓励大型商贸、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扩宽发行渠道。

    3.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充分发挥新华书店的骨干作用,推进农村出版物“小连锁”经营,完善信息、物流等配套系统,加强自营网点建设,积极吸引民营个体书店加盟,完善连锁经营、统一配送;调动各方面力量,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供销社、邮政局所、便民超市等设立农村出版物代销点;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实体网点的地区,支持县级新华书店配备流动售书车,解决发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实现全国所有乡镇实体书店、发行网点、出版物代销代购点和流动服务全覆盖。积极建设农村数字化、网络化发行渠道,推动网上书店向农村延伸服务,推动农村发行网点与电商基层站点相结合,为农村读者提供网上购书代理和阅读服务。

    4.推动实体书店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新华书店等国有实体书店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支持大型书城升级改造,建设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中心;支持连锁书店扩大连锁经营范围,形成品牌优势,完善统一配送;支持知名民营书店做优做强,突出文化创意和品牌效应,营造新型阅读空间;鼓励中小书店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做精做大细分市场;鼓励开办24小时书店;引导乡镇书店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盈利能力。支持实体书店进一步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相关行业发展,努力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场所,实现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变。鼓励各地打造并推出一批“最美书店”,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发行业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推进商业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创新。支持网上书店进一步做大做强,规范网络发行行为,扩大网络发行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网络平台技术、读者互动体验和快捷配送服务水平;引导网上书店向个性订制、阅读推广等方向转型,打造综合性阅读服务平台。推动实体书店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打造新一代“智慧书城”,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引导实体书店积极探索按需印刷、“前店后厂”等新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发行平台应用,建立更加智能、可控、精准、高效的营销模式,完善信息推送、数据分析、移动支付、在线互动、个性订制等功能,实现线上营销与线下体验相结合,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作者、出版社、发行企业紧密互联的新格局。鼓励网上书店和实体书店发挥各自优势,相互融入,在平台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方面深入合作。

    6.提升流通体系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推动发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中国出版物在线信息CNONIX国家标准在全行业的推广应用,建立开放的发行业信息数据库和出版产品信息交换平台,推动全行业信息和数据共享,降低流通和各环节运营成本,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以物流配送、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为核心,完善发行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以骨干网络、枢纽节点、配送终端为基本构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现代出版物发行流通体系。加强供应链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力推广物联网、RFID无线射频技术在出版物生产、流通、零售等环节的应用。推动资源整合,引导发行企业在区域配送、仓储协同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信息技术和现代印刷技术为支撑,在“集中印刷+大区域物流”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即时印刷+小区域物流”模式,有效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成本和能耗。

    7.推动发行业更好履行社会职责。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发行业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作用,指导发行单位做好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优秀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和展示销售工作,扩大和引导图书消费。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引导发行企业积极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读书文化活动;鼓励发行企业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管理、服务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鼓励新华书店等发行企业探索与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合作模式,增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8.推进新闻出版会展业发展。指导办好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北京图书订货会、上海书展、江苏书展、浙江书展、南国书香节等在行业和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展会,全面展示出版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优秀出版物交流贸易,引领出版印刷发行融合发展趋势,大力推动全民阅读。加强对各类图书展会的引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引入市场化机制和专业运营团队,创新展会举办模式,更好发挥展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推动出版物发行企业走出去。落实文化走出去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鼓励有实力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合作,通过自建网点、设立分支机构、与国外渠道商合作等方式,拓展国际营销渠道;鼓励出版物发行企业参与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鼓励在沿边地区建立“国门书店”、口岸书店等,增强对外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更好发挥法律、规划、政策、标准等对行业发展的引导、激励和保障作用。加强行业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提升行业发展引领水平;完善行业统计制度,及时发布数据信息,提升企业决策引导水平。指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更好地为发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标准,优化方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中央和地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实体书店创新经营发展、发行业物流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等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和相关配套项目给予补助。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提高当地发行企业基础建设水平。指导发行企业用好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争取延续免征增值税政策期限。积极争取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为中小书店发展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对创业重点群体给予支持。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打破壁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适应出版物发行业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运用市场、信用、法治等综合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制售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图书市场秩序,完善图书市场价格管理机制,打击恶意打折、无序竞争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记录并公布违规信息,提升全行业诚信意识,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推动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规划制订、政策建议、行业分析、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市场协调、监督、服务、维权等职责,引导行业共同遵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律,凝聚行业力量,抵制并打击各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塑造良好行业形象。

    (五)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培养发行业领军人才为重点,统筹抓好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形成发行人才梯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员工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以职业资格评定为抓手,建立发行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从业人员利益。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发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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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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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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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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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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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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