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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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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阅览:
1347 次

交规划发【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旅游发展委(局),国家铁路局所属各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交通运输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先决条件。近年来,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旅游业转型发展的新趋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有效供给,优化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形成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着力完善旅游交通网络设施,创新旅游交通产品,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扩大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旅游需求新变化,为促投资促消费稳增长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满足游客不断增长的旅游需求,增强旅游交通有效供给,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激发转型发展新动能。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部门联动,优化整合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作用,探索建立旅游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新机制,形成融合联动发展新模式。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不断创新旅游交通产品和服务,构筑创新发展新环境。

    ——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确定旅游交通发展目标、路径和措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平安绿色的旅游交通精品,培育科学发展新优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快进”“慢游”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旅游交通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旅游交通服务功能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效提升。

    二、完善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四)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

    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统筹考虑交通、游憩、娱乐、购物等旅游要素和旅游资源开发,构建“快进”“慢游”的综合旅游交通网络。积极将观景台、旅游标志标牌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充分体现区域人文特征及旅游特色,实现旅游交通标志规范、清晰明确、快速识别。

    (五)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快进”交通网络。

    依托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民航、高等级公路等构建“快进”交通网络,提高旅游目的地的通达性和便捷性,实现游客远距离快速进出目的地。推进一种及以上“快进”交通方式通达4A级景区,两种及以上通达5A级景区。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列车班次,有条件的城市增开旅游专列。鼓励旅游城市增加至主要客源地直航航线航班,优化旅游旺季航班配置。鼓励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健全重点旅游景区交通集散体系。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之间公路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形成旅游环线,并根据景区旅游规模科学确定公路建设标准。做好自驾车房车营地与交通干线之间联通公路建设。

    (六)支持建设满足旅游体验的“慢游”交通网络。

    建设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慢游”交通网络。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结合沿线景观风貌和旅游资源,打造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身、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线路,并根据需求增设自行车道、步道等慢行设施。支持为红色旅游景区直接配套的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通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的乡村旅游公路建设。

    三、健全交通服务设施旅游服务功能

    (七)强化客运枢纽的旅游服务功能。

    拓展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邮轮码头等客运枢纽旅游服务功能,改造升级枢纽内旅游信息服务系统、标识引导系统等设施,增强自驾游服务等功能。鼓励发展旅游客运码头、游艇停靠点等,提升旅游服务功能。加强邮轮港口与城市旅游体系的衔接,引导有条件城市建设邮轮旅游集散枢纽。

    (八)提升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旅游功能。

    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休憩娱乐、物流、票务、旅游信息和特色产品售卖等服务功能,设置房车车位、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交通、生态、旅游、消费等复合功能型服务区转型升级,建成一批特色主题服务区。加强连接重要景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景观营造,邻近景区的服务区可考虑联合景区创新建设模式。临近高速公路具有观景价值的地方,可与景区联合设置服务区或停车区,旅游部门要提供便利,方便服务区建设和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速公路结合重要景区灵活设置出入口。

    (九)完善普通公路旅游服务设施。

    以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试点建设为契机,鼓励在路侧空间富裕路段设置驿站、简易自驾车房车营地、观景台、厕所等设施。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增设简易驿站、港湾式停车带和观景台。具备条件的道班可探索配套建设旅游停车场、驿站、简易自驾车房车营地等设施。加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场建设力度,鼓励在干线到旅游景区之间增设停车场并实现景区接驳服务。

    四、推进旅游交通产品创新

    (十)促进铁路旅游产品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遗产铁路旅游线路、精品铁路旅游线路等铁路旅游产品。针对市场需求增开特色旅游列车、旅馆列车等特色旅游专列。鼓励景区结合铁路遗存、自然景观等,设置旅游体验或短途观光线路。支持开发适合旅游特点的特种观光列车等装备。

    (十一)打造精品公路旅游产品。

    按照景观优美、体验性强、带动性大等要求,结合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风景道等建设,加强沿线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和风情小镇、特色村寨、汽车露营地、绿道系统等规划建设,形成有广泛影响力的自然风景线、历史人文线、红色文化线。加强与沿线产业和旅游经营对接,开展产品与公路旅游线路推介。推广精品旅游公路自驾游线路,引导自驾车房车旅游发展,培育自驾游和营地连锁品牌企业。

    (十二)开发水上旅游产品。

    优化沿海邮轮港口布局,逐步形成分布合理的邮轮港口体系。支持发展邮轮、游艇等水上旅游产品。鼓励支持航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拓展国际国内邮轮航线,打造邮轮港口至城市一体化旅游线路。支持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滨湖地区等有条件通航水域有序发展内河游轮旅游,增加游轮旅游航线,加强水上旅游线路及水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发展低空飞行旅游产品。

    支持开发低空旅游线路,鼓励开发空中游览、航空体验、航空运动等航空旅游产品。积极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鼓励重点旅游城市及符合条件的旅游区开辟低空旅游航线。推动通用机场建设,建设低空旅游产业园、通航旅游小镇与飞行营地。支持低空旅游通用航空装备自主研制,打造低空飞行旅游装备及配套的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应用基地。

    (十四)挖掘交通文化旅游产品。

    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精神价值等意义的铁路、公路交通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研究,鼓励挖掘“丝绸之路”“茶马古道”“蜀道”“川盐入黔线路”“京杭大运河”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交通遗迹遗存,做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完善旅游线路与展示平台。结合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旅游线路和交通工具,打造交通旅游产品。鼓励富有观赏价值的大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在设计新建时增加停车、观景、卫生等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可结合大修、改扩建增加观景服务等功能。

    五、提升旅游运输服务质量

    (十五)鼓励旅游客运市场创新发展。

    加强服务景区客流的公共交通运输组织,鼓励开通至景区景点的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鼓励在黄金周、小长假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通定制旅游线路,增强城乡客运线路服务乡村旅游的能力。支持传统运输企业拓展旅游运输服务。支持运力闲置的客运班车向旅游包车转型,探索中小型旅游包车车型的准入。

    (十六)积极推进游客联程联运。

    完善省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跨省区联网售票平台并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跨运输方式客运联程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完善票务服务系统,提高联网、联程、异地和往返票务服务水平。引导互联网企业提供联程联运“一站式”票务服务。加强公空联运,推广设立异地城市候机楼,增设或加密机场到重点旅游景区的客运班线。加快推进空铁联运产品开发,在空铁联运枢纽内设立相应的旅游服务窗口。

    (十七)加强旅游交通信息服务。

    建立交通、旅游等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制定交通、旅游部门数据共享清单、开放清单,实质性对外开放相关数据。促进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应用,引导各类互联网平台和市场主体参与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产品及增值服务开发,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应用程序(APP)等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交通出行、旅游等综合信息服务,完善汽车租赁全国联网,推动实现一地租车、异地还车。政企合作推动12301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景区门票网上预约,完善重点景区客流监测预警等功能,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引导节假日旅游高峰客流。

    (十八)提升旅游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高度重视旅游公路尤其是农村旅游公路安保设施建设,重点强化临水临崖路段、视距不良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安保设施。健全旅游客运驾驶员、船员培训与考核管理机制,提高安全驾驶与操作水平,推动完善房车准驾制度。在制度、装备、人员等方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职责加强监管。交通、旅游等部门共同制定旅游交通应急预案,提升旅游交通应急保障能力。旅游部门应对旅行社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审查,监督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承接旅游团队,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

    六、强化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促进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旅游部门等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旅游交通规划技术指导。探索建立低空飞行、邮轮等旅游交通新业态的协同管理模式。

    (二十)拓展促进融合发展的投融资渠道。

    进一步创新模式,加大投融资力度,形成多元化旅游交通发展投融资格局。积极探索采取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整合旅游和土地资源,实现沿线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开发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十三五”期提供不低于2000亿元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央行同期基准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宽限期3—5年,为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相关示范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二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

    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市场动态监管,推动实现“正规社、正规车、正规导”“三正”服务模式。督促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强化旅游交通信用管理,完善旅游交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健全违法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发布旅游运输企业服务质量投诉、质量考核信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完善邮轮运输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标准。

    (二十二)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

    研究构建旅游风景道体系,积极推动旅游风景道建设,打造一批特色突出的旅游风景道示范工程,鼓励结合地域特色研究制定旅游风景道建设标准导则。鼓励有条件地区创建交通运输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邮轮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客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公路旅游产品、水上旅游产品、空中游览、旅游专列、联程联运等旅游运输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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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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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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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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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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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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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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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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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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