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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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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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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必须补齐的短板。风景名胜区是我国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一环,风景名胜区事业是一项为全民服务的公益事业,因此,风景名胜区事业“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大局、补齐短板的定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科学制定,统筹部署。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对应,同时又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凝结了大自然亿万年的神奇造化,承载着华夏文明五千年的丰厚积淀,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共同财富。1982年,我国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建立风景名胜区962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风景名胜区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2.02%,包含了30处世界遗产地,为国家保存了大量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实施,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十三五”时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推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发展形势

    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快速发展,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拉动旅游经济、促进区域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申报与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申报,将一批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纳入到国家法定保护体系。201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八批1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南方喀斯特二期、澄江古生物化石地、新疆天山3处项目以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浙江杭州西湖、广西桂林漓江、贵州舞阳河、重庆金佛山、新疆天山天池、甘肃麦积山、江苏扬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湖南猛洞河风景名胜区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云南元阳观音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作为杭州西湖、中国南方喀斯特二期、新疆天山、丝绸之路、大运河、土司遗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世界遗产48项。现有48项世界遗产中,有30处分布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之中,共包含自然遗产10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4项、文化景观遗产4项,是30年来全球世界遗产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加强保护投入,实施了一大批资源保护项目。“十二五”时期,中央和地方持续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投入,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发展能力,其中,中央直接投入约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完成景点保护项目1029项,环境整治项目676项,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等项目1036项,生态治理、环境监测项目410项,有力推进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二)完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推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出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完善了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制度。二是出台《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修订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制定工作,启动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技术要求》《风景名胜区资源分类与评价标准》及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术语标准》的制定。
    (三)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管控和监测监督,推动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方针。
    一是加快规划编制审批,完成58处总体规划编制报批、80余处详细规划审批、13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二是强化规划执行,指导各地依据规划开展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活动,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三是加强规划实施监管,依托遥感技术手段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实现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全覆盖,增强主动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2012年起连续4年开展保护管理执法检查,实现了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全覆盖,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了依法行政。
    (四)积极发挥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旅游服务功能,带动地方精准扶贫和社会经济发展。
    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完成车行游览路建设376项、游步道建设421项,完成水、电、通讯等基础工程建设688项,完成游客中心建设399个、解说教育设施建设318项、公共游览设施建设557项。通过上述措施,改善了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和形象,提高了公共游览服务能力,较好地发挥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游憩双重功能。五年来,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接待国内外游客约36亿余人次,约占全国游客总量的20%左右,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名片”和公众旅游休闲的主要目的地。很多地方依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增加了就业机会,拉动了相关产业,带动了居民脱贫致富,为调结构、稳增长、扩内需提供了重要支撑,推动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以39处涉及世界遗产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仅2015年就接待游客1.8亿人次,提供就业岗位9万余个,推动了所在地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风景名胜区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设立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107个,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86个。
    (五)积极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公众宣传与国际合作,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于2012年、2015年发布《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1982—2012)》《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公报(1985—2015)》,向社会广泛宣传和展示30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事业的发展成就。面向社会编制发行大型图册《风景名胜区》,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性质、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各地普遍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主题宣传,不断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社会知名度和认知度。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世界遗产中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际机构或组织在世界遗产申报保护、专业培训、研究交流等方面的合作。黄山、五大连池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其良好的保护管理实践,于2014成功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首批“全球最佳管理保护地绿色名录”,向世界展示了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管理模式和保护成就。继续深化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长期战略合作,按照合作谅解备忘录要求,双方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签订了行动计划,建立2对友好公园,开展国家公园体制研讨等方面合作。双方的合作还纳入到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合作框架。
    二、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既面临众多挑战,又是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当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旅游业快速发展阶段,生态文明理念还有待深入人心、落地生根,风景名胜区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还将持续存在。一些地方对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属性缺乏正确认识,将其作为一般的经济资源和“摇钱树”,重开发、轻保护,热衷于攫取短期经济利益,忽视长期的精神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一些地方片面强调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门票价格偏高,经营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属性。一些地方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脆弱性、珍贵性和特殊性,过度开发,超容量接待游客,导致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受到破坏。一些地方不严格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忽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保护能力建设,管理职能不到位,保护资金不落实,规划编制滞后,管理水平低下。一些地方不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随意侵占穿越风景名胜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遗产价值。一些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建设、村镇发展的关系没有妥善处理,侵占景区用地、破坏景观风貌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一些风景名胜区过于注重旅游营销,忽视公益科普宣传,导致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作用缺乏全面客观认识,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战略决策部署,对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改革任务,并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十三五”时期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风景名胜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与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息息相关,必须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新的重要历史时期,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必须准确把握风景名胜区事业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精准扶贫、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和应对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抢抓发展机遇期,实现新发展,为服务大局、保护生态、弘扬文化、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工作方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标准建设为着力点,以绿色协调共享为目标,依法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推动风景名胜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永续利用。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过度开发和盲目开发。要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根据环境承载力和资源适宜性,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利用,发挥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教育、科普、旅游等综合功能,带动当地居民脱贫致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既要全面统筹设立、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又要着重解决好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分类指导,绩效管理。
    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条件,分类施策,实施针对性的指导。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风景名胜区申报与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公益事业,既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也需要全社会一切有益力量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公众、团体、组织、媒体、游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风景名胜区体系和布局更加完善,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到风景名胜区体系,全国风景名胜区数量增加100处左右。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条例》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标准体系。风景名胜区规划管控更加有力,现有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现总体规划编制全覆盖,详细规划覆盖面大幅提高,实现对每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每2年开展一次遥感动态监测的目标。风景名胜区保护投入进一步加大,保护和游览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游憩利用功能进一步发挥,成为公众生态文明教育、旅游休闲度假的重要载体。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公众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认知度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在保护珍贵风景名胜资源、拉动旅游产业、服务地方发展、实现精准扶贫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机制
    进一步树立《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行力,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年度评估,适时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加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察,制定定期评估和综合执法检查的细则,积极探索按照保护管理绩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分等定级,推进风景名胜区的分类指导。依据《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加大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地方依法赋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职能,支持具备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建立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旅游、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村等相关方面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审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把前置审查关,提高审查效率。强化《世界遗产公约》的履约责任,完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规划、保护监督等制度。
    进一步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加快技术规范制定,推进技术规范间的协调衔接,促进风景名胜区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支持和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行“一区一条例”。鼓励和指导地方加快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标准建设。
    二、优化体系布局
    组织开展全国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国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分布、价值、数量、保护、管理等情况,构建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制资源普查图集和成果报告。编制全国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或发展规划),支持和指导各地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价值较高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到法定风景名胜区体系,优化完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做好风景名胜区与全国绿道或生态网络的连接,扩展生态与休闲空间,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和全国城镇体系布局提供支撑。
    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申报,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先申报风景名胜区,支持价值较高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上升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加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力度,优先推进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实行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动态管理,加强具有申报世界遗产潜力项目的培育和指导。
    三、强化规划建设管控
    创新规划理念,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保护分区,深化资源保护与建设管控要求,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妥善处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快和改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报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规范总体规划成果的格式和内容,实现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全覆盖。加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力度,提高审查效率,优先支持第一轮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适时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扩大详细规划覆盖面,强化详细规划对总体规划的执行和落实,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提高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编制深度,重点抓好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区域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乡、土地、环保、水利、林业、文物、旅游等相关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执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年度报告上报情况的审核和督察。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加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遥感动态监测力度,力争实现每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每两年监测一次,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建设活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严格的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强建设活动审核和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关系。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优势和作用,严肃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快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加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的遥感动态监测。
    四、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启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三个一”工程,建设一批亟需的保护性基础工程设施、一批保护监测设施、一批智慧景区,提升风景名胜区设施水平,提高保护、监测、游览、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能力。支持和指导具有条件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智慧景区建设。推进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的科学研究工作,支持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的科研立项、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及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科研合作机制。
    指导和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控制利用范围、方式和强度,调控游客容量,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管理。
    五、推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社会经济发展
    按照《条例》等规定,积极推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者,提升风景名胜区游览服务水平。加大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力度,支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游览服务设施水平,建设或提升一批亟需的资源展示、解说教育、游客安全、道路交通等设施。推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游览服务“五个一”工程,实现每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一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系统、一个游客中心、一条解说游径、一套科普手册、一本科学解说词,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形象,突出风景名胜区特色内涵,进一步发挥好风景名胜区服务公众休闲度假的功能,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风景名胜区游览组织与服务管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发挥风景名胜区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突出作用,拉动地方相关产业综合发展,逐步扭转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和过度依赖门票经济的模式。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精准扶贫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与当地社区居民脱贫致富相结合,优先支持当地居民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旅游服务、项目经营,安排就业岗位,实施生态补偿,实现风景名胜区与当地社区协调共享发展。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依托风景名胜区外围村镇建设旅游服务基地,探索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新模式。
    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要求,积极争取和探索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在风景名胜区的实践和示范。
    国家风景名胜区制度与国际上国家公园体制具有很多共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决策部署奠定了重要基础。要积极发挥风景名胜区制度、体系和实践优势,推动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特别要加强对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和参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度制定和相关工作落实,科学界定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国家公园与已有各类保护地的关系。
    七、加大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加强风景名胜区整体宣传,从公众、游客和青少年科普3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展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逐步改变风景名胜区重旅游营销、轻公益宣传的问题,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认识、理解与支持,使风景名胜区成为培养国家意识的大课堂、践行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违规行为举报制度。支持和指导各地推进风景名胜区志愿者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服务等工作。
    八、加强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
    继续加强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外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合作,把我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纳入到国际自然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视野,提高参与相关国际合作事务的能力,积极宣传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成就与模式,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或模式,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加强能力建设,加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实现培训的长期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干部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法制、宣传、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科技、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推动风景名胜区的立法、政策、资金、宣传、科研等工作,为规划实施提供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遥感应用中心)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鼓励其开展和参与相关制度、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业务培训、示范引导、科技推广、经验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世界遗产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作用,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为风景名胜区政策研究、业务审查和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保护投入
    依法使用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支持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大中央基建投资对贫困地区或者基础条件较差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经营性项目建设与服务。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资助和捐赠。
    四、有序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重要目标、任务和指标能够圆满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和本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和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省份和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在本省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十三五”规划编制和执行中,要积极做好与本规划相关内容的协调衔接,共同推进“十三五”时期风景名胜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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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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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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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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