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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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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阅览:
1344 次

  大力发展群众冰雪运动,提高冰雪运动竞技水平,加快冰雪产业发展,推动冬季群众体育运动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是成功举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加强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让更多群众参与体育健身,共享美好生活,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总体要求,把推广普及冬季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原则,实施“冰雪运动南展西扩”战略,夯实冬季运动群众基础,传播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引领全民健身新时尚。
  二、发展目标
  以京津冀为引领,以东三省提升发展为重要基础,发挥新疆、内蒙古等地区的后发优势,带动南方地区协同发展,点线面结合布局群众冬季运动生态圈(带)。通过区域间优势互补,突破时空局限,到2020年,基本形成群众冬季运动开展地区广泛、场地设施供给充足、赛事活动丰富多彩、体育组织普遍建立、冰雪产业方兴未艾、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冬季运动文化深入人心的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格局,努力推动实现“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普及冬季运动文化
  深入发掘冬季运动文化价值及冬季项目的文化内涵,大力传播冬季运动文化,普及冬季运动知识,弘扬运动健康新理念新风尚。编发冬季运动普及读本、冬季运动知识手册、冬季运动健身指导及运动防护手册等宣传资料,搭建信息传播平台,鼓励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办冰雪运动节目和专栏,构建“互联网+”模式,扩宽冬季运动文化传播渠道。通过冰雪知识竞赛、冰雪大讲堂等多种形式,推动群众冬季运动报道、健身常识推送、工作经验交流、特色成果展示等,增强群众参与冬季运动健身意识,积极引导群众积极参加冬季运动。支持鼓励优秀运动员参加冬季运动项目推广活动和公益活动,充分展示冬季运动项目的文化魅力。
  继承发展各地传统冰雪运动文化,举办具有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丰富的特色冰雪体育文化活动,制定冰雪旅游产业规范标准,开展冬季休闲旅游等文化体育旅游融合的活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出更多冬季运动文化创意产品。
  (二)加大冬季运动场地设施供给
  依据我国地理地貌、环境气候、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我国各类冬季运动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城市可打造一小时冬季运动健身圈。
  加大群众性冰雪运动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群众冬季运动场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合理利用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资源和城市公园的公开水域等,开辟天然滑冰场地,满足群众滑冰运动需求。有条件的公园可建立滑冰运动与滑雪运动有机结合的冰雪乐园。鼓励公共体育场地、公园绿地、社区广场及有条件的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延续设立季节性、临时性冰雪场地,积极利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人工浇筑滑冰场地,满足学校教学、课外活动及社区居民休闲娱乐需要。完善冰雪场地周边设施,打造集合运动、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冰雪特色小镇。充分利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设旱雪场、旱冰场、仿真冰场、可拆装冰场等替代性冬季运动场地。鼓励冬季运动场地设施运营单位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分时段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充分发挥冬季运动社会组织的作用
  培育、扶持冬季运动社会组织的发展,积极发挥各人群协会的作用,壮大各级各类冬季运动项目协会队伍,激发冬季运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冬季运动服务的能力。
  推动国家级冬季运动单项协会进行功能优化改革试点,探索强化和扩充协会在群众体育、体育文化等方面的功能、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发展方面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
  支持群众性冬季运动体育社团建立。鼓励地方冬季运动协会发展俱乐部会员和个人会员,积极发挥不同类型群众性冬季运动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承担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扩大冬季运动影响的任务,并逐步完成冬季项目体育社会组织的网络化和制度化建设,支持其在社区、乡镇开展活动。
  (四)广泛开展冬季项目赛事活动
  大力开展冬季运动进机关、进部队、进厂矿、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满足不同人群参与冬季运动健身需求。建立以“大众冰雪季”等品牌活动为主线,以冰雪旅游节、冰雪文化节、冰雪嘉年华、欢乐冰雪季、冰雪马拉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冬季项目活动为支撑的群众冬季项目活动体系。开展参与度高、普及面广、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冬季项目品牌赛事和活动,发挥对群众性冬季运动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开展滑雪橇、冰上自行车、滑爬犁、看冰灯、打陀螺、雪地摩托、雪地拔河、雪地足球、冰雪那达慕、冰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民俗冰雪娱乐活动。挖掘民族民俗冰雪旅游项目,利用中国传统节庆文化资源,丰富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冰雪活动,打造节庆冰雪活动品牌。组织针对残疾人冰雪嘉年华、群众性冰雪项目展演暨健身康复技能、方法交流和残健融合冰雪健身特色活动。
  (五)突出青少年学生重点
  开展青少年冰雪普及活动。以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冬季阳光体育大会活动为龙头,举办世界雪日暨国际儿童滑雪节、青少年冰雪冬夏令营、青少年公益冰雪系列等活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普及冰雪运动项目。
  积极推进冬季运动进校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将冬季运动纳入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研制冬季运动教学计划,在特教学校开设冰蹴球、模拟冰壶等适合残疾学生的冰雪或仿冰、仿雪运动项目课程,提高冬季运动教学质量,加强冬季运动课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外冬季健身运动,熟练掌握一至两项冬季运动技能。实施青少年“轮(滑)转(滑)冰”计划,把非冬季普及宣传活动和冰雪季体验活动相结合。积极鼓励支持学校与滑雪场、滑冰馆、冰雪运动俱乐部、冰雪培训机构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合作开设冬季运动技能课程,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量力而行,在现有经费渠道内解决冰雪运动课程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常态化校园冬季运动竞赛机制,举办冬季运动会或冬季运动节。
  依托已建成的滑雪场、滑雪度假村、滑冰场馆、室内滑雪馆、冰雪乐园等建立青少年冬季运动营地、俱乐部,为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参与滑雪和滑冰创造条件,培养青少年儿童冰雪运动兴趣和爱好。
  配合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教育活动”和冬残奥会“冬残奥教育计划”,开展“奥运知识进课堂”、“冬季运动知识进课堂”、“冬季运动进校园”及“国际冬残奥学校日”等活动,使冬季运动成为勇于探索、磨练意志、塑造精神、陶冶情操的重要教育手段。加强青少年冬季运动国际交流合作。
  (六)加强冬季运动推广普及人才队伍建设
  落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人才行动计划(2016-2022年)》,制定并实施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将冬季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加大冬季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编制群众冬季运动科学健身指导丛书,组建冬季运动科学健身指导讲师团,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冬季运动推广与科学健身宣讲活动。鼓励南北省市之间采取结对帮扶模式帮助南方省份培训冰雪运动教练员、运动员等人才。定期组织冬季项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冬季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影响力,带动更多人参与。
  鼓励相关高等院校通过增设冬季运动相关专业或课程、建立冬季运动培训基地、冬季运动研究中心等方式,培养冬季运动人才。加强冬季运动师资队伍建设,在普通中小学培训体育教师成为冰雪运动校园辅导员。针对冬季项目特点,加快运动防护和运动康复等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有效预防和减少冬季项目运动损伤的发生,有效治疗和康复冬季项目运动伤病,为冬季项目的推广普及保驾护航。推进冬季运动人才培养体系标准化建设,构建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依托的冬季运动人才评价工作机制,规范技能标准开发、教学培训组织、人员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充分保障残疾人参与冬季运动的权利,为残疾人参与冬季运动提供指导。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复合型冬季运动管理人才,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对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工作的认识,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落实。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机制。制定本地区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实施计划,研究制定本地区冬季运动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冬季运动项目建设。破除冬季运动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冬季运动发展的相关行业规范。加强冬季运动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发现的问题,推动冬季运动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
  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发展群众冬季冰雪运动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冬季运动场地设施纳入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的范围。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对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奖励办法,对在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适当奖励。
  (三)鼓励社会参与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拓展群众冬季运动领域金融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群众冬季运动的投资力度。群众冬季运动场地可按照体育场馆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冰雪运动众创空间”和“冰雪运动产业创意孵化基地”。支持企业大力研发自主品牌的冰雪设备,提升我国冰雪设备和运动装备国产化水平。国家鼓励类体育服务项目中,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冰雪运动设备及配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从事群众冬季运动推广的组织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不高于工业标准价格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补助,支持群众冬季运动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研发冬季运动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学校、个人购买责任险及与运动伤害类相关的保险。推动发展冰雪健身、冰雪旅游度假、冰雪竞赛表演、冰雪培训、冰雪会展、冰雪器材销售、冰雪咨询等业态的发展,丰富冬季运动产品供给,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冬季运动消费需求。鼓励单位为职工参与冬季运动健身创造条件,贯彻《国民休闲纲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提倡单位工会经费用于职工冬季运动健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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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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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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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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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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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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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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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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