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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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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阅览:
1481 次

  近年来,我国冰雪运动快速发展,特别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成功申办,为冰雪运动繁荣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发展冰雪运动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化体育文化需求、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对于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促进中国冰雪运动繁荣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群众冰雪活动蓬勃开展。随着冰雪运动“南展西扩”战略的推进,开展冰雪活动的地域不断扩展,冰雪活动类型日益丰富,参与人数迅速增加,覆盖人群范围逐渐扩大,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不断高涨。

  冰雪运动竞技水平迅速提高。我国冰雪竞技运动稳步发展,尤其是冰上项目发展迅速,先后在世锦赛和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截至2014年索契冬奥会,我国共获得53枚冬季奥运会奖牌。

  冰雪运动产业方兴未艾。我国冰雪运动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健身休闲为主,竞赛表演、场馆服务、运动培训和体育旅游等业态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冰雪运动参与和培训需求旺盛,竞赛表演活动日益丰富,冰雪旅游业发展迅猛,冰雪场地建设运营市场化程度较高,冰雪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增长空间大。

  尽管我国冰雪运动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具备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群众普及程度不高,参与冰雪运动人数少;竞技项目发展不均衡,运动员后备力量基数小;冰雪产业规模不大,有效供给不足,缺少自主品牌;冰雪运动场地设施不足,建设运营标准和制度缺失;各类专业人才短缺,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发展冰雪运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社会参与动力,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冰雪运动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全民普及,优化提升。以青少年为重点,全力引导大众参与冰雪运动,推广冰雪健身休闲项目,丰富冰雪赛事活动,满足大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参与冰雪运动需求。优化项目布局,遵循冰雪运动规律,提高冰雪运动水平。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着力推进冰雪运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增量,提高质量,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营造重视冰雪、支持冰雪、参与冰雪的社会氛围。

  因地制宜,重点发展。依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宜冰则冰、宜雪则雪,室内外结合发展冰雪运动。继续支持重点地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力,不断创新,形成冰雪运动发展集聚区。

  协调互动,融合发展。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空间发展格局,促进冰雪产业和冰雪事业的协调发展。丰富冰雪产业业态,推动冰雪运动与旅游、健康等相关产业互动融合,创新发展手段,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冰雪运动基础更加坚实,普及程度大幅提升,竞技实力极大提高,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冰雪运动发展格局。

  冰雪运动群众基础更加坚实。冰雪运动普及度大幅提高,群众冰雪活动极大丰富,参与冰雪运动的人数稳步增加,直接参加冰雪运动的人数超过5000万,并“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

  冰雪运动竞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基本形成冰雪运动竞技项目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更加均衡,成绩显著提高的全新发展格局,力争在2022年冬奥会上综合实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实现运动成绩与精神文明双丰收。

  冰雪运动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初步形成以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运营为基础,冰雪大众休闲健身和竞赛表演为核心,以冰雪体育旅游为带动,冰雪装备制造为支撑的冰雪产业体系。到2020年我国冰雪产业总规模达到6000亿元,到2025年我国冰雪产业总规模达到10000亿元。

  专栏1:冰雪运动参与人群

  1、直接参加冰雪运动的人群:主要是指以运动竞技、健身休闲等为目的,进行冰雪运动的人群。如冰雪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冰雪运动爱好者,参加学校冰雪运动课程的学生等。

  2、间接参与冰雪运动的人群:主要是指冰雪运动影响到的相关人群,包括冰雪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观众;参与冰雪嘉年华、冰雪旅游节、冰雪冬令营等冰雪体验活动的人群;冰雪产业的从业人员等。

  (四)发展导向

  全面推进冰雪运动“南展西扩”战略,以京津冀为引领,以东北三省提升发展为基础,发挥新疆、内蒙古等西北、华北地区的后发优势,带动南方地区协同发展,形成引领带动、三区协同、多点扩充的发展格局。

  引领带动。以筹办2022年冬奥会为契机,在京津冀地区建设一批能承办高水平、综合性国际冰雪赛事的场馆,依托该地区旺盛的消费需求,积极普及冰雪运动项目,大力发展冰雪健身休闲业、高水平竞赛表演业和冰雪旅游业,带动全国冰雪运动发展。

  三区协同。利用东北、西北、华北的资源优势,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建设集竞赛表演、健身休闲、教育培训、装备制造为一体的北方冰雪运动带。

  进一步巩固东北地区冰雪运动发展基础,在人才培养、赛事组织、装备研发、文化宣传等方面稳步推进,促进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冰雪旅游、用品制造等各产业门类协调发展。

  充分利用华北地区的区位、交通、资源和人口等优势,在京津冀带动下,促进冰雪运动多元市场主体的形成,发展冰雪健身休闲业,推广冰雪健身培训业。

  西北地区重点发展冰雪旅游,发挥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优势,带动西北地区充分利用冰雪资源和民族文化,与旅游相结合,发展冰雪健身休闲业和冰雪旅游业。

  多点扩充。南方地区结合各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发展冰雪运动项目,扩大冰雪运动群众基础及项目影响力。西南和华东地区可利用高山冰雪资源修建冰雪场地,发展本地区的冰雪运动;经济发达城市建造滑冰馆和室内滑雪场,发展竞赛表演业和健身培训休闲业,普及冰雪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普及冰雪运动

  培养青少年冰雪运动技能。各级教育、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有条件的北方地区中小学应将冰雪运动项目列入冬季体育课教学内容;鼓励南方地区城市中小学积极与冰雪场馆或冰雪运动俱乐部建立合作,开设冰雪体育课程。推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和“校园冰雪计划”,促进青少年冰雪运动的普及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冰雪运动教学活动。

  专栏2:校园冰雪计划

  1、2018年编制完成冰雪运动校园教学指南。

  2、全国中小学校园冰雪运动特色学校2020年达到2000所,2025年达到5000所。

  3、鼓励开设冰雪运动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或高等院校参与培养中小学冰雪运动教师,到2020年完成对5000名校园冰雪运动项目专职或兼职教师的培训。

  推广冰雪健身项目。鼓励各地依托当地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适合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冰雪健身项目,开展大众冰雪赛事活动。以花样滑冰、冰球和高山滑雪等为重点,支持有群众基础的冰雪健身项目发展。深入发掘东北、华北和西北等地区的冰车、抽冰嘎、冰上龙舟、冰蹴球、转龙射球等传统民俗冰雪项目。

  指导大众冰雪运动。加强对大众冰雪运动的专业性指导和培训,建设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冰雪运动俱乐部或冰雪运动培训学校,开展大众冰雪运动健身培训服务。

  (二)提高冰雪运动竞技水平

  优化冰雪运动竞技项目布局。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要重点发展,一般项目有侧重发展,新开展项目要跨越式发展。鼓励东北三省开展更多的冰雪项目,加快北京、河北、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冰雪项目的发展速度,调动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开展适宜的冰雪项目。发挥高等体育院校的人才、科研优势,推动新开展项目的引进、推广和提高。

  完善冰雪运动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全力备战2022年冬奥会,以《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备战工作计划》、《冬季项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中长期规划》为引领,完善以各级各类体校、体育学院和专业队为主,以大中小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辅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改善后备人才培养的训练设施和师资条件。打通冰雪运动项目和夏季运动项目后备人才的培养渠道,鼓励人才共享。

  积极筹办2022年冬奥会。践行《奥林匹克2020议程》,坚持“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的理念,转换观念,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筹办和备战参赛工作,将筹办冬奥会作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树立奥林匹克运动与城市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典范,举办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

  (三)促进冰雪产业发展

  加快推动冰雪健身休闲业。积极推动运动健身、场馆服务、培训教育、体育旅游等健身休闲产业业态发展。加快发展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冰球、花样滑冰、高山滑雪等项目。实施冰雪产业精品工程,支持各地打造一大批优秀冰雪运动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积极推动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冰雪资源大省做好冰雪旅游专项规划,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复合型冰雪旅游基地和冰雪运动中心。鼓励冰雪运动场地开发大众化冰雪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融滑雪、登山、徒步、露营等多种健身休闲运动为一体的体育旅游度假区或度假地。促进冰雪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增强产业创新能力,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

  积极培育冰雪竞赛表演业。大力拓展冰雪竞赛表演市场,促进办赛主体多元化,推进冰雪赛事活动市场化运作。有计划地举办冰雪运动国际高水平专业赛事,培育花样滑冰、冰球、冰壶和单板滑雪等观赏性强的冰雪运动品牌赛事。举办冰球职业联赛,引导培育冰雪运动商业表演项目,打造以“全国大众冰雪季”为代表的群众性品牌冰雪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广泛举办冰雪赛事活动,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

  创新发展冰雪装备制造业。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支持冰雪装备制造企业与冰雪场地等用户单位联合开发冰雪装备,扶持具有自主品牌的冰雪运动器材装备、防护用具、设施设备、客运索道等冰雪用品企业和服装鞋帽企业发展。以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发展为契机,做大做强东北地区的冰雪装备制造业。挖掘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海峡西岸等体育产业集群在冰雪服装、装备制造的潜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大协同创新力度,以企业为主体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绿色环保、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替代进口的产品,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冰雪用品企业。

  专栏3:冰雪产业促进工程

  1、搭建冰雪产业服务网络和平台,提供冰雪运动信息查询、政策发布、促进冰雪产业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2、构建中国北方冰雪旅游推广联盟,创立“北国冰雪”国际旅游品牌。

  3、建立一批产业规模较大、集聚效应明显的国家冰雪产业示范基地,2020年达到2个,2025年达到5个;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冰雪产业示范企业,2020年达到10个,2025年达到20个;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冰雪产业示范项目,2020年达到10个,2025年达到20个。

  (四)加大场地设施供给

  科学规划布局冰雪运动场地。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规划冰雪运动场地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冰雪运动场地,扩大冰雪场地供给,优化冰雪场地类型结构,提高场地设施质量。

  建设公共冰雪运动场地设施。有计划的建设一批公共滑冰馆、室外滑冰场和滑雪场等冰雪运动场地。各地要以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为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滑冰馆,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健康养老服务工程统筹考虑。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提升现有冰雪场地设施水平、完善其功能。结合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综合性冰雪运动中心。

  丰富冰雪运动场地类型。鼓励各地利用公园、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因地制宜建设可移动冰雪场地。鼓励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在冬季浇筑室外临时性冰场。鼓励各地结合住宅开发和商业设施规划建设一批室内冰雪场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建设冰雪运动场地。

  专栏2:冰雪场地设施建设工程

  1、以群众公共健身、普及滑冰运动为主,鼓励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根据自身情况建设公共滑冰馆。

  2、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各类季节性滑冰场,如可拆装式冰场、室外临时浇筑冰场等。

  3、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气候、地貌和生态等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滑雪场地。

  4、依托现有冰雪训练基地和体育场馆群,结合体育场馆功能完善和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可承办高水平冰雪运动竞赛表演的场馆。

  5、有计划对现有冰雪训练基地进行评估维修改建。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大力发展冰雪体育组织。加强各单项协会指导、组织和传播功能。鼓励冰雪类民办非企业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多形式、多层次冰雪协会,引导协会提供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与产品。统筹协调滑冰场、滑雪场等经营单位和冰雪运动俱乐部资源,推动群众性冰雪体育组织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部分项目职业化。以冰球、花样滑冰和高山滑雪为试点进行职业化探索,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建立职业政策制度体系,鼓励多元投入职业体育,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冰雪职业俱乐部和专业冰雪运动团队。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入机制

  健全财政对冰雪运动的投入机制,支持人才培养、公益活动等。鼓励符合条件的冰雪装备企业积极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冰雪运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冰雪运动发展基金。鼓励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群众性冰雪赛事。

  (二)落实支持政策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按照现行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冰雪场地的房产、土地符合体育场馆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确保冰雪运动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冰雪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旅行救援类保险。

  (三)保障用地需求

  积极引导冰雪产业用地控制规模、科学选址,并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点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冰雪运动设施。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发展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重大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四)完善标准和统计

  加强冰雪运动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冰雪运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提高场地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资质、活动管理、器材装备等各方面标准化水平。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服务标准,积极为各类冰雪赛事活动提供服务。强化标准实施,加强冰雪运动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升冰雪运动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完善冰雪产业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行业监测机制。

  (五)注重人才培养

  健全冰雪人才职业标准和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建立冰雪人才信息库,鼓励冰雪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提升冰雪体育服务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冰雪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和发展冰雪产业相关专业。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社团俱乐部和企业等各类力量,充分利用多样化教育资源开展冰雪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推动跨界合作,共同培养冰雪运动人才。加强冰雪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培养。

  (六)加大文化宣传

  鼓励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冰雪体育文化、冰雪运动健康知识和赛事活动的宣传和展示,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冰雪运动习惯和消费观念。利用冬奥会、全国冬运会以及各冰雪单项赛事的契机,开展宣传、展览、征文、集邮等丰富多彩的冰雪体育文化活动。积极支持形式多样的冰雪题材文艺创作,推广冰雪文化。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冰雪产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本规划,建立由体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冰雪运动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推进冰雪运动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冰雪运动发展相关任务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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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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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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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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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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