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的规范性调控是我国文化产业资产管理的主要模式之一。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各类文化产品的保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十分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健康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量仍然远远跟不上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形势,特别是至今还缺少对发展文化产业不可缺少的《文艺演出法》、《电影法》、《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以及专门的《文化产业法》和《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等。
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国家中发展文化产业,政府强有力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力量是不可或缺的。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诸如文化产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低,结构性、功能性缺陷突出,产业各领域关联度低,缺乏真正有竞争力、上规模、上水平的大型文化企业。同时,我国的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的企业,缺乏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的经验,不熟悉国际经贸规则,经营管理水平也比较低,文化产业的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落后,文化产业发展缺乏要素支撑体系,融资渠道、手段和方法不多,缺乏健全的投融资体系,人才结构也不合理等。这些都制约着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支持。在现阶段,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宏观指导作用主要从:制定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整个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宣传方针整体指导和监督、给与文化产业政策上的扶持,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等方面进行宏观指导。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权能机关,包括宣传、文化新闻出版、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以及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系统中其他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当着行政监管的职能。行政监管是国家对文化产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权能机关对文化产业的控制和管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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