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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产业 | 刘悦笛:当代中国艺术产业发展的四个新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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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2日
阅览:
1115 次


编者按





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和科技进步,艺术生产的产业特征越来越凸显。一百多年来,艺术产业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相关理论层出不穷。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和科技进步,我国艺术产业的研究开始兴起。正确认识艺术、市场与产业的关系,促进艺术产业健康发展,是文艺评论界的重要责任。为了推动我国艺术产业研究工作,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艺术产业研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对我国艺术产业发展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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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艺术产业的发展,如今出现了若干新生长热点,其中,“艺术授权”“艺术立法”“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这四个方面是当今艺术产业亟待发展之处,值得加以关注。其中,艺术授权和艺术立法皆与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则与业态有关,法律可以为行业发展提供保障,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亦需要规范。


一、艺术授权

艺术授权关系到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体而言,关系到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正当营利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保护下拓展艺术产业发展。

在当今的艺术产业践行与研究当中,大家对艺术授权乃是最为忽视的,在国际上,这却是艺术产业发展的亮点。在我国,一个一流作曲家的年收入,可能比不上一个三流画家,这就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因为绘画可以“以物易钱”,音乐版权却得不到保护,网络音乐下载服务曾经摧毁了整个音乐产业链,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艺术品授权”的问题。

台湾“故宫博物院”就通过“艺术授权”的方式,使收藏的画作以艺术衍生品的形式飞入寻常百姓家,做得更好的还有荷兰等国,他们利用梵高的画包装酒店、飞机,乃至街区。通过对梵高的艺术品进行授权,可以从各种艺术衍生的产业链条当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也扩大了梵高艺术品的影响力。那么,究竟如何从艺术品中获得收益?艺术品授权的问题就在此凸显出来。

所谓“艺术授权”,也被称为“艺术作品认可”,按照普通的定义,就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作品或艺术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而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作者相关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在“艺术授权”的诸多环节当中,“权利金”的合理支付与获取,乃是这个过程的经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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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故宫博物院提供的

《富春山居图》(无用师卷)

局部照片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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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山居图》相关创意商品热销

新华社发(吴景腾摄)



与此同时,著作权交易的安全问题也值得关注。因为在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所谓“盗版”的不良现象会屡禁不止。我曾担任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国际艺术授权专项基金的副秘书长,参与过“论《富春山居图》的《无用师卷》数位”发布等活动,这个《无用师卷》的版权属于台湾“故宫博物院”,而民间出现了大量质量低劣的复制品,这就使得艺术品市场依循所谓“劣币斥良币”的原则,让更为精致的高仿艺术品被低质的衍生品所驱逐。当然,采取数位化的方式,让《富春山居图》得以传播也是一种与新媒介搭界的新形式,但“交易安全”问题也由此变得更加紧迫,因为数字信息更容易被获取,进而在不付“权利金”的情况下被免费使用(也就是被盗用)。这也是“艺术授权”在中国难以普遍推广的真正原因,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才是“艺术授权”得以良性展开的法制保障。


二、艺术立法

与“艺术授权”相关,既然关系到“知识产权”,就还有一个“艺术立法”的问题亟待解决。当然,艺术立法并不囿于知识产权保护,它理应是更为全面与深入的法制建构,从而为当今的中国艺术产业提供法律保障。

据我所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正在参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不日即将正式公布。中国艺术产业发展,亟待解决法律立法保护问题。

比如“公共艺术”的立法,就有很多法律实践可以作为借鉴。韩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对公共艺术立法的国家,其公共艺术法规定,建筑、社区、街区在开发之初,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艺术品的开发。如果这笔资金不足以用于投入公共艺术,就存入相应的公共艺术基金当中进行统筹使用,以使公共艺术可以遍地开花,而不是让都市成为艺术的荒野。

台湾也是最早实施公共艺术有关规定的地区,其规定至少1%的开发资金用于公共艺术,此外还有一个经验值得借鉴,那就是成立“公共艺术委员会”,由这个专业的委员会来决定什么样的艺术品可以被纳入公共空间当中。总之,我还是呼吁对艺术产业的全面立法,尽管如今提出为时尚早,所谓“未雨绸缪”也。


三、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乃是当今中国艺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一个长期才能完成,也必须完成的任务。这是由于,一个行业标准的设立,对成熟的艺术产业和文化产业而言是非常需要的。我主编的 《文化巨无霸:当代美国文化产业研究》 至今已出版十年了,其中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美国这个没有文化部的国家,却在文化产业的领域形成了全球的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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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巨无霸:当代美国文化产业研究》 


美国这个自认居于全球文化核心的国家没有文化部,根本没有这种政府建制,也不像法国和英国那般制定文化政策,这是为什么呢?这里就存在文化中心与边缘的等差结构。按照这种结构,居于中心的文化是根本看不到边缘问题的,但是居于边缘的文化时时看着中心。所以,与法国一直以来力推“文化例外”原则不同,美国从未制定过“文化保护”的策略。这种无为而治的内在逻辑是很明显的——既然美国是全球文化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那么它自身就无需制定规定,只要大家都被纳入自由市场的轨道之中,任凭文化产业遵循市场规则自由运转,那么美国自然会在其中独占鳌头。这种无策略之策略,难道不就是一种更有效的“无法之法”吗?这种无法之法,实乃一种更高度的“开放战略”,背后是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博弈。既然美国已经在经济与文化上占据主导,文化产业上也是如此,那么它就无需自我设限,更希望其他国家对于文化也不设限,如此就根除了“文化特权”,从而将文化问题彻底经济化了。

然而究竟是什么使美国文化产业得以如此顺利地运作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美国建立了非常健康的行业标准。还是以艺术产业为例,尽管切尔西只是当今艺术画廊相对集聚的地方,但美国的画廊产业,特别是纽约,是非常成熟的,并不仅仅是“集聚性”的发展,而是与其他产业勾连起来。比如切尔西旁边的“高线公园”曾获第一届国际公共艺术奖,是公共艺术产业的很好例证,如今是纽约和外地游客常去的地方,旅游业非常发达,同时也盘活了附近的画廊业。还需指出,纽约的艺术产业不仅有集聚发展,还有很多高级的画廊并不在切尔西,应该说,形成了一种星丛分布的结构。这不同于北京的798艺术区,“798”原本是工厂与画廊参差交叉的,如今却成为了商业与旅游的场所,这就将艺术区越推越远,或者说,艺术成为了商业的某种招牌。这种不良趋势是要警惕的。


四、行业协会

当代中国艺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建立更好的行业协会,协会的成熟运作将有助于产业的协调发展。政府在管理和资金分配的时候,要通过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协会进行整体资金的调配,从而对文化艺术产业形成促进作用。

根据“国际艺术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2002年公布的文件,大英艺术委员会是“全球第一个体现了一臂间隔原则的中介组织”。经过了20世纪80年代对艺术拨款和管理体制的重新评估,1992年英国设立了国家遗产部,以协调处理艺术、博物馆、遗产、媒体、体育和旅游等各方面的文化事务,1994年又将大英艺术委员会的职责移交给了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艺术委员会,让每个民族管理各自与艺术拨款有关的事务,文化管理权亦逐渐走向分化。今天的英国已经形成了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与各级政府对应的、作为准自治非政府部门的公共组织)、各种行业性的文化联合组织(包括电影协会、旅游委员会、广播标准委员会等38个机构)的三层文化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完全是按照市场规则对待文化的,尽管文化部门在美国没有建制,但美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是不遗余力的。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支持并非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得以实现的——政府提供的只是严格的法律保障与宽松的外部环境。在这种自由和安全的氛围之下,对文化产业,美国采取的是多方投资和多种经营的方式,鼓励非文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

实际上,健康的文化策略应当在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取得平衡。除了传统的政府间的文化交流之外,各种跨国活动和国际组织、跨社会的准团体、亚社会和种族团体、跨国公司和其他产业之间的伙伴关系也变得愈来愈重要。在美国,诸如传播者协会、文化组织者协会,艺术家协会这样的专业群体和组织,它们的活动由于以筹款而非赞助的形式进行而获得了独立。但完全规避政府的治理,就会彻头彻尾地遵循市场规则来运行,势必会造成市场对文化的操纵,美国文化及其产业是典型,也是特例。

对其他国家而言,全球化的开放文化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它或许可以产生创造性的积极影响,亦可能带来相反的社会文化效果。中国在与美国文化产业的博弈之间应寻求自己的路,也应制定相应的文化政策,保证文化生长和经济繁荣。

总而言之,艺术“授权”与“立法”、行业“标准”与“协会”,这四个方面对于当今中国艺术产业的发展而言,无疑都是需要逐步建立的,恰恰因为这四个方面的建设薄弱,才需要我们来及时建设,这样,中国的艺术产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文章作者:刘悦笛,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文艺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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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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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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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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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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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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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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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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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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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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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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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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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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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托管类型
确认
深圳文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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