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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丨加快迈向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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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7日
阅览:
1143 次


编者按:

本文根据2020年6月15日新闻周刊《瞭望》发表的,记者专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的采访内容整理而成,供大家参阅。

  • “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

  • 正在抓紧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纲要初稿已经完成。

  • 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4个方面着手,对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系统谋划。

    ——申长雨



我国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2020年已近过半,这一目标是否完成?在接受问新闻周刊专访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说,目前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他表示,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2019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和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的商标申请量,已分别位居全球第一和第三位,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开启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时代。


“为了形成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接续推进、压茬进行的战略布局,按照中央部署,《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已于2019年全面启动,纲要初稿已经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将加快充实完善,并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报请中央审议。”申长雨说。



强国建设迈向新征程


Q

问:你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

申长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知识产权拥有量看,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2007年至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8.4万件增长至186.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从235.3万件增长至2521.9万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数量也大幅增长。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等持续增加。


从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来看,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2018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0.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11.6%。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自2007年的85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410亿美元,增长了近4倍。


从知识产权保护来看,我国基本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步入良好阶段。

另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认知率由2008年的3.7%提升至2017年的86.3%,创新发展、品牌消费、知识付费等日渐成为人们的习惯,“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风尚日益深入人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这些成绩,都为我们下一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奠定了基础。



Q

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

A

申长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既面临着难得机遇,也面临着全新挑战。


就机遇而言,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十八大以来,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多份重要文件,深刻阐明了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使我们的工作更具方向感、更有时代感,而且从内心深处进一步增强了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就面临的挑战而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这给知识产权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也推动我们走入知识产权的“无人区”,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Q

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哪些重点工作要做?

A

申长雨: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两年制定、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年度工作指引,统筹推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快由大到强、由多到优转变。面向未来,还有一系列工作要做。


知识产权工作是链条性的,它包括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我们经常讲,创造是源头,运用是目的,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


首先是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培育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海外专利布局,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供给,推动中国向全球产业价值链高端跃升。


其次是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强化源头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加快建立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再者是围绕知识产权运用和服务,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大力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使之能够更好地产生效益、推动发展;结合机构改革,促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开展专利代理、贯标认证等工作,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开展。



系统谋划知识产权保护


Q

问: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了78.98分,再创新高,这一数据意味着什么?

A

申长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国家知识产权局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得分为78.98分,较调查启动之初的2012年提高了15.29分,客观反映出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的充分认可。


2019年以来,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11月施行的新修订商标法,提高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制商标囤积注册等行为。目前,专利法正在做第四次修改,修改内容涉及20多个条款,在多个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制度创新。例如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由现在的10年延长到15年,很好地体现了中央提出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提高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更好满足社会需求。2019年,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5个月。同时,严厉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2019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3.8万件,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3.9万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和执法指导工作。制定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和检验鉴定标准,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提高执法指导效果。2019年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专利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专利、商标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罚没4.7亿元,移送司法机关724件。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13.7%。


四是完善保护联动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截至目前,在全国已建设33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20家快速维权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一环,对于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

问: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是否一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哪些安排布局?

A

申长雨:目前来看,实际保护效果和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于11月由中办、国办印发。这是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回答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意见》主要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4个方面着手,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即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构建“大保护”的工作格局,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塑造“同保护”的国际形象。


《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第二阶段,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Q

问: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A

申长雨: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倍数,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了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加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权规定了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的“一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在国际上都是比较高的。目前,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助力复工复产 支持创新创业


Q

问:面对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冲击,知识产权对复工复产能起到什么作用?

A

申长雨:运用知识产权,是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促进经济创新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助力复工复产、支持创新创业等工作。


主要包括五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对接,引导高校毕业生“先上岗、再考证”,到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就业创业。


二是组织项目对接,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获取市场化高端服务。


三是推送疫情防控专利情报,传授专利分析技能,助力科研攻关。引导服务机构为抗疫技术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代理援助等公益服务。


四是推进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和助农富农专项行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运用知识产权助力精准脱贫。


五是组织专利、商标审查员开展巡回审查、审理和辅导活动,落实应对疫情的各类便利化救济和绿色通道等措施,惠企助企。



深化国际合作


Q

问:今年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达到5.899万件,跃居世界第一。如何解读这一数字?

A

申长雨:去年,我国《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首位,这一发展成就主要得益于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全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持续提升,企业也更加重视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1994年,中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是该条约的主要参与者。目前,我国已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未来中国将继续推动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并积极支持企业做好国际布局,推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质齐升,促进全球创新发展。


Q

问:在国际合作方面还有哪些规划?

A

申长雨:在去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将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多边合作,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稳步推进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准备工作,推动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二是加强周边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等谈判,推进中蒙俄知识产权合作和中泰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等。


三是加强小多边合作,积极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等知识产权合作,举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


四是加强双边合作,配合完成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协定谈判,涉及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互认互保,加强与欧洲专利局、欧盟知识产权局和英、法、德等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双边合作。


总体来说,即加快构建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中,“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是重中之重,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有关各方共同谋划了8个务实合作项目,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审查业务、基础能力建设、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等多个方面,目前这些项目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去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中国专利申请量增长了9.7%,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公开量增加了8.5%,各方面合作不断深化,有力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


今后,围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我们将继续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更加积极地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等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引领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变革。


文章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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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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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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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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