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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观点丨金巍:抗疫常态化下的产业“冰期”与文化产业政策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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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9日
阅览:
1158 次



作者:金巍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顾问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长






我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五六月份再起波澜。正如当初一些学者预测的那样,“抗疫”正在变成一场持久战、拉锯战。经济回升势头受阻,一些原本预计在今年内恢复到正常状态的经济和产业预测需要调整口径了。所谓“后疫情时代”实际上什么时间能到来还十分不确定。可以确定的是,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或称“抗疫常态化”),对于很多产业发展来说,这种常态化可能形成一个小的“冰期”。


随着疫情的复杂化,疫情对经济和产业的影响周期大大延长,疫情周期可能要扩展到一到两年甚至更长。而“冰期”的长短,决定了所谓“后疫情时代”的最终格局和特征,现在一些事物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从文化产业看,需要在文化冲突、产业链重构、数字化迁徙、刺激消费、市场主体、金融危局等方面对形势做谨慎的研判,据此制定、调整和优化文化产业政策。

一、文化冲突和文化经济政策


在全球疫情语境下,文化政策的走向充满变数。原本已经存在的中美贸易冲突、欧美发达国家的分裂(英国脱欧),都将使大国文化冲突加剧。还有局部地区的矛盾升级,如韩朝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中东阿拉伯社会矛盾,发达国家的种族冲突等,都在疫情之下变得更加复杂。中央在四月份就已经做出“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的判断。应该说,疫情局势正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冲突。在新的形势下,各国在文化政策上形成何种倾向,政府在文化发展中的角色有何变化?这些都将映射到本国的文化产业上,映射到文化经济上。


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国际局势紧张和文化冲突的环境下,我国在文化政策上是更加开放还是被迫趋于封闭?这就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文化经济面临的首要问题。如何对待意识形态问题,如何对待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问题,这些导向将直接影响文化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基调,包括了财税、金融、文化贸易、土地等各方面的政策使用。从新时代发展需要看,积极开放的文化政策仍应是我们坚持的方向,需要坚持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而不是以疫情名义忽视了文化产业发展。









二、产业链重构与逆全球化


全球疫情恶化,使得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受到巨大冲击,此前形成的产业链循环变得脆弱不堪。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今年4月预计,2020年世界贸易将下降13%-32%,几乎世界所有地区的贸易额都将出现两位数下降。疫情迫使各国企业都在重构产业链,以便建立新的合作体系。疫情使原本已经堪忧的逆全球化趋势更加凸显,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原本还未成熟的全球文化产业链和供应链受到了更大的冲击,因为文化产业生产往往离不开国际间人员往来,离不开密切接触场景。


疫情之下,文化产业链将迅速缩短,全球合作密度减少,产业供应链区域化。当前需要研判的是,文化产业国际合作是否会持续脱钩,如果脱钩情况得不到改善,如何以新的产业链模式应对危机?需要看到,我们必须在政策上对此予以准备,要对在国内范围进行产业链修补和产业链竞争力重铸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以往在产业链低端的企业,需要在危机之中寻找机会上移产业链地位。应推动在文化产业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围绕应收账、存货、票据等资产进行产品创新,激活资产,提高文化企业供应链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贸易和合作仍有空间,仍应积极予以财税和金融方面的支持。疫情之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有较大增值,文化企业应积极利用我国正在蓬勃兴起的数字技术优势打造竞争力,政策上对文化产业的知识型服务贸易可做专门的政策制定,对文化服务中的云计算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人工智能服务等进行扶持。









三、经济和产业的数字化迁徙


疫情推动了很多非接触生产和消费场景的应用,如线上教育、线上会议、网络直播带货等,这些场景都是建立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所以,有一个共识是,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加速经济和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在加速,网络短视频、网络电影等文化生产和传播形态得到更快增长。如果疫情时间不够长,一些线上形式可能仍是一种临时替代方案。现在看,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一些应用场景将越来越体现出良好的体验感,而且这些体验感会形成依赖,另一些应用可能会形成革命性的成本优势。


我国政府正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抗疫常态化使“新基建”更加具备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在5G、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这些新技术的支撑下,文化产业将具备更好的生产、传播和消费空间,新供给和新消费模式会创造出来。国家正在推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中宣部在相关通知中指出,“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是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也是打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畅通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融通文化和科技、贯通文化门类和业态,推动文化数字化成果走向网络化、智能化的重要举措。”在新的基础设施之下,文化生产的效率会有改进,成本将大大降低。我国各级政府对数字文化产业都给予了极大关注,政策上将关注文化产业结构重组,文化科技型企业更加受到青睐,资本也将重点向数字文化企业倾斜。一个可能性是,数字化巨型文化企业会出现,巨型的数字文化基础设施掌控文化经济命脉,但同时这会带来经济(垄断等)、法律(公民隐私权等)、社会治理(数字治理集权)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政策优化中需要考虑的。









四、刺激消费的政策取舍


我国仍致力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质量。这会带来新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会对消费提供支撑。但在疫情的冲击下,萎靡的市场使刺激消费政策刻不容缓,人们都希望这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经济活力。但消费刺激政策的基础并不好。“6亿人人均月收入不足1000”揭示了一个现实,作为发展中的中国在消费端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充满持续的韧性。直到5月份,我国消费增速仍然是负增长,消费市场仍没有完全恢复。当前,又遇到局部地区(吉林、北京)疫情的反弹,这对通过刺激消费来恢复经济的路线来说困难重重。


反映在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领域,文化消费政策在长期时间需要平衡取舍。当前,作为处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的高层的文化消费而言,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积极的还是保守的消费政策?显然过早重启已经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但不及时重启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领域消费,整体社会消费活力都难以得到复苏。这就要求政策制定和执行中,要谨慎研判。当前看,不能因为惧怕疫情风险复燃而放弃消费政策。二是刺激文化消费的潜力有多大。实际上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上(占居民收入的4%左右),在疫情周期,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地位将如何走向?对结构性、短期性的“报复性消费”是可以期待的,但长期看,文化消费恢复甚至有所提升需要依靠供给侧制度性改革和产品供给来实现。









五、市场主体“洗牌”


疫情持续五个月,文化产业的大多数企业面临成本增加、营业收入下降、经营亏损的困境,影视、演艺、文旅、会展等行业在复工复产边缘反复拉锯,受影响最大。很多文化企业事实上进入破产状态,很大一部分企业已经无法复工复产。疫情当前,保市场主体是“六保”之一,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都与保市场主体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所以中央政府一直要求必须保市场主体,并就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6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要求为企业降费减负。


显然,当前首要任务是活下来。山东等地方实施中小微企业本年税费全免的政策,类似的政策将对保主体保民生保就业都有极大益处。针对文化产业,如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政策把握。一方面,在保中小微的同时,如何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竞争力,以期在长期的产业链重构中发挥核心企业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疫情周期越长,市场主体的格局变化就越大,一些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必将淘汰,那么市场主体的大“洗牌”不可避免,从长期看保市场主体需要辩证地“保”。


从长期看,要在市场主体上下的功夫是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保生存。所以如何进行政策优化,主要路径是优化市场机制。文化产业更加需要市场机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这是我们应对疫情长期影响、塑造整体经济实力的重要政策依据。









六、金融危局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疫情发生五个月以来,国际经济形势持续恶化,很多专家认为金融危机实际上已经到来。至少,疫情已经大大增加了发生重大金融危机的概率,都在金融危局之中,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就我国而言,当下,一方面要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持金融体系健康,一方面要通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还要推动金融进一步开放。关于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支持文化产业,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国家层面上,主要体现在央行、财政部等各部委的一些政策中。在地方层面,有一些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政策,体现在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当中。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降成本、优化服务等方面,这些政策的中心思想就是“活下来”。


随着疫情的复杂化和抗疫常态化,除了一些简单实用的现有工具的使用,文化金融政策还要对未来发展做出回应。疫情之下,目前依赖传统金融机构和债权融资提供资本供给较多,主要是银行信贷和企业债券。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从这个原则上看,文化金融也要进行政策调整,要在建立监管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恢复金融创新活力;应充分利用创业板注册制和新三板改革机遇,大力鼓励股权投资,激发社会资本潜力;应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开展构建文化产业投资领域的股权投资与信贷、融资租赁、债券联动机制。


更重要的一个优化路径是推动文化金融基础设施的构建,包括文化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文化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数字文化资产评估、交易与流转体系、文化金融市场信息系统等。北京市《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年3月印发)等一些政策文件对基础设施和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等基础性工作都开始重点关注,这是一个良好的政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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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回顾



☑ 文化金融,认识、实践和突破点

☑ 要素市场化配置,文化产业应关注的三个方面

☑ 服务文化生产是文化金融的“天职”

☑ 文化企业发展要结合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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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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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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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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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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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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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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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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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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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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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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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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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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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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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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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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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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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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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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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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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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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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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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