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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观点丨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发展状况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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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阅览:
1416 次




作者:金巍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顾问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长

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




保险业在服务文化产业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总和,可称为文化产业保险,简称为文化保险¹。文化产业保险是从应用领域界定的新概念,是保险功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具体实现,是文化金融的重要领域。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需要政产学研各界持续探索,共同推动保险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那么,文化产业保险有哪些特点?有哪些不足?在发展中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关注?



注:

1. 广义上,文化保险还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部分的保险服务。本文的文化保险是指文化产业保险。




一. 认识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


在很多从业者看来,所谓文化保险原本是个“伪命题”,认为文化保险只是传统险种在文化领域之中的一般运用,与其他保险服务并无太大差异;即便有些险种是文化领域专属的,但因为应用寥寥,所以无法构成一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反映出了文化产业保险发展初期的困境。但是,这种情况从2010年开始得到改变。学界研究有所积累,“文化保险”、“文化产业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等作为专有概念频繁出现在一些政府政策文件中,如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2010年中国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在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这一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独立的保险业务领域。


更重要的是,文化保险在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其作为特殊一类保险服务的特性。我们从保险服务对象来分析,可以对文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所认识。


第一,文化保险是服务于文化生产全过程。文化保险不是简单的几种险种的组合,它反映了保险和一种特定社会生产活动的关系。文化产业保险的对象的不仅文化产品本身,而且还覆盖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保险等几乎大类的险种。所以,文化保险也可以分为文化产业财产保险、文化产业人身保险、文化产业责任保险、文化产业信用保险等类型。典型的险种是电影保险中的完片保险。


第二,文化生产具有很强的场景化特征,这是文化保险的重点。有些文化产品生产过程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而有些文化生产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是同步的。只有在一个消费者参与的“场景”之中,文化生产活动才能得以完成,比如话剧演出。在影剧院、露天广场、体育场等空间进行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活动,这些场景化的生产活动,都是文化保险的重点。这个方面的典型的险种是电影院、展览、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文化保险因行业差异而差异性较大,共性也很明显。文化产业分类复杂,行业特点不一,文化保险在艺术品、电影、演艺演出、动漫游戏等行业的保险产品差异性较大。但文化资产是文化产业的共性,所以围绕文化资产形成的保险服务是文化保险的共性,或者说,围绕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文化资产及文化资源等形成的保险产品具有鲜明的文化保险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


可以认为,单从对象的特征看,文化保险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业务领域。作为一个类型,文化产业保险需要开发特殊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运营管理流程,具备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具有保险和文化产业多重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配备。






二. 政策推动下的创新和发展状况


在实践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特殊保险险种早已出现,如艺术品保险险种。在2009年之前,我国文化保险最典型的领域是艺术品保险领域,2004年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赔付案”是文化保险的典型案例之一。此后,我国推动在整体文化产业中推动文化保险服务,尤其在影视、动漫、演艺、会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应用有所进展,使文化保险的内容更加丰富。


文化保险的进步,既来自市场需求和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也得益于自上而下的文化金融专门政策的推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保险产品、文化保险服务、保险融资功能、文化保险配套机制等五个方面。文化保险一直都是地方出台的文化金融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如2012年北京发布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构建包含“文化保险”的“‘九文’文化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保险产品、完善创新文化创意企业保险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等。2014年上海发布的《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保险。”


综合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政策文件相关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鼓励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文化产业保险服务创新和文化保险组织创新,鼓励文化保险中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机制,鼓励发挥保险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的融资功能等。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呈现了很多亮点,出现了一些令人兴奋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一些保险公司正在与政府、银行、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文化保险业务协作平台机制。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提供专门的文化保险在线服务,如中国人保的E-CULTURE电子商务投保咨询服务平台等。


文化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是创新发展中的亮点。《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确定了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等三个试点公司以及11个试点险种,险种包括: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等。保险机构进行了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形成了一批文化产业专属险种(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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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典型的文化产业专属险种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保险业的新模式。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一些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出现了,如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安心财产保险、易安财产保险等。其中一些机构已经推出了文化产业相关保险服务,如泰康在线推出“臻品有约”艺术品保险服务,对私人艺术收藏品进行风险保障,服务范围覆盖艺术品的拍卖、包装、运输物流、仓储保管、进出口贸易、展览、企业及个人收藏等全产业链条。


虽然文化保险发展有较大进步,但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属的文化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市场规模很小,每年的保费收入较少,即便是在我国保险公司服务文化企业的全部市场规模中的比例也很低。二是文化保险机构专营化程度不高,不仅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机构设立,即便是在现有各大保险公司中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部门也寥寥无几。三是文化保险市场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服务于文化产业的融合度不高,文化保险险种或专属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过低,未能充分发挥分散文化产业风险的作用。


导致文化产业保险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有供给侧的原因,也有需求侧的原因。供给侧方面,主要是制度供给和创新不足,费率较高、机构推广力度不够;需求端方面,主要是投保意识不足,或者投保能力不足。






三. 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与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比较起来,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参与文化产业的程度相对较低。一个判断是,当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或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5%,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的短板就可能充分暴露出来,所以需要认识到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下,以下几个方面是可供参考的对策。


第一,创新和推广文化保险产品,增强机构服务能力。


当前已经设计的一些专属险种的市场渗透率较低,很多产品多年来只有有一两个案例,显然这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反思。一个方面,保险机构需要倾斜更多资源在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特征研究上,要更多投入在文化产业风险研究上。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在文化保险险种上加大参与力度。如在我国每年各地举办上万项大型活动,但是公共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只有10%的活动会选择投保,建议探索在这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借鉴国际经验²尝试推行文化领域的强制险。


机构的文化保险服务能力可以从流程管理改进、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面进行提升。其中增值服务可能是文化企业最为需要的。文化企业往往缺少相关经验,当遇到与保险相关的担保、评估等问题时,往往因为在经验的缺陷而无法放弃文化保险。在艺术品保险领域,增值服务还表现在艺术品的防损、维护、保管等方面,这点可以学习国际上专业的艺术品保险公司的经验,除了收取保费、进行赔付等常规活动外可以做的更多。


注:

2. 在发达国家,涉及公众利益的文化产业发展往往通过法律上的规定要求“强制性”投保,从而使得投保某些险种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例如,根据英国1969年法案,影视文化公司必须投保不低于1000万英镑的雇主责任险;美国法律要求,利用机场和市政设施进行影视拍摄,需安排500万-10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瑞典颁布“展览国家保证法令”,政府对参展文物价值不低于2万克朗或巡回展览文物价值不低于20万克朗的非营利性展览提供担保。


第二,利用金融科技,增强文化产业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要对风险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对风险主体进行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等一系列过程。文化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的特殊性,国际上一些保险机构在利用传统手段管理风险方面积累了上百年的经验。如安盛艺术品保险在艺术品保险中的风险管理值得借鉴,除了常规的手段,他们还会根据不同的承保对象提供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方案。


当前的一个新的趋势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在保险业的运用(被称为“保险科技”),使很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取得关键能力。金融科技的运用,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反欺诈能力、甄别高风险用户、提升管控效率,这是文化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的重要创新路径。


第三,发挥保险业融资功能,引导更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


为了保险资金的增值,保险机构需要将积累的保险资金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形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基金投资。保险资金是金融系统资本供给的重要渠道,是产业融资重要的来源之一,这就是保险业在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改革背景下,应持续推动保险资金流入文化产业。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类投资,也可以进行股权类投资。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调整期。2020年3月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如何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文化产业一直是文化金融的重要课题,实际上政府很早已经对保险的融资功能予以了关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要求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应更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或文化企业债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权,引导保险资金投向投资艺术品、版权等文化资产。


第四,推动文化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主要是发展专营化文化保险机构。


文化产业保险具有的特殊性要求,仅仅依靠传统保险产品服务于文化产业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足够数量的一般性保险机构服务文化产业,更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前文已述,文化保险是复杂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领域,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来支撑。当前,除了部分试点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文化产品保险创新兴趣不足。人才方面,不仅要懂保险、懂金融,还要了解文化产业,尤其要精于艺术品、电影、无形资产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较小,甚至还无法支撑独立的文化保险业务部门,部门兼营的模式比较普遍,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在产品创新乏力、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等诸多问题的背后,关键在于没有专门从事文化保险的专营机构。值得探索的途径之一就是基于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机构专营化,包括经营机构专营化和中介机构专营化。除了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很早就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提出过“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从国外实践看,专业的经营机构(主要是艺术品保险公司)都已经很成熟了,我国也有一些地方一直推动成立文化保险公司,这个方面应该有所成效了。


第五,培育更多的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形成良好的文化保险生态


文化保险专营化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是文化保险生态的全部,专业化的价值评估、鉴定服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是文化保险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产业的生态本身就存在较大缺陷,文化保险生态更是千疮百孔。以艺术品保险领域为例,艺术品保险领域艺术品价值评估是保险价值链的核心,是艺术品保险的基础,必须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艺术品、文物等进行评估和认证。如果缺少独立的、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时都无法确定艺术品保险标的真伪及价值。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有公信力的评估专家往往集中于国有事业单位,这些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鉴定评估服务还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所以,需要在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要大力培育新一代的市场化的专家队伍。



文章来源: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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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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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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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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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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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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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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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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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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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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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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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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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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