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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观点丨金巍:文化数据资产将成为未来最重要的文化资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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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阅览:
1241 次







● 编者按:随着大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资产逐渐为各界所重视,而文化数据资产也开始进入文化金融视野。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长,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顾问金巍认为,对于文化产业来说,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大潮,积极抓住政策机遇,推动文化数据资源资产化,推动文化数据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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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巍


 文化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以文化资产为核心进行的。随着大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资产逐渐为各界所重视,而文化数据资产也开始进入文化金融视野。可预见的是,文化数据资产将成为未来最重要的文化资产之一,而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体系也将成为新型文化金融基础设施。


一、数据、数据资产与文化数据资产


电影《阿凡达》以卓越的视觉特效和3D画面开创了电影制作的新时代,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视觉享受,而且也形成了电影较成熟的数字生产方式。《阿凡达》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资料,电影完成时一帧的数据是12MB,一秒钟24帧,每分钟的数据就17.28GB,整部电影大约3PB的数据存放在BlueArc和NetApp的存储系统中。


而根据维塔数码(Weta Digital)数据显示,七年后上映的《阿丽塔》占用的磁盘空间是《阿凡达》的3倍,共计有三万台电脑参与制作,对特效场景渲染时间总计为4.32亿小时。除了这些科幻电影,很多其他类型电影,由于大量使用数字技术,都产生了海量数据,这些都成为了电影制作机构的重要资产。


不仅是电影行业,在文化产业当中,只要是利用了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进行了文化生产,即文化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销售,那么就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了生产数据、流通数据和消费数据。大数据和数字技术背景下,数据资产以表单、图形、语音、数据库、代码等各种数字形态存在,成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在一定的规模基础上,通过数据资产管理,企业的文化数据资产不仅能够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还能够进行对外数据服务。


在公共文化资源领域,政府也正在鼓励利用数字技术对公共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既能够方便服务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同时也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商业化。


一项旨在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文化基因工程”,就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工程化方法对文化遗产进行采集、提取、解读、重构、可视化分析、知识图谱建构等处理,对文字、图像、音乐、舞蹈等多种形式文化符号的进行数字化开发,使之能够方便地使用于新的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中。


数据资产(Data Asset)作为一个概念在经济、金融、资产评估和企业等不同视角上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本质上都是指在信息经济和大数据技术发展背景下产生的不同于传统资产形态的一种资产形态。与数据资产相似的概念是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


近年来数字资产有专指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数字技术生成的类金融资产的趋向,可认为是狭义的数字资产;但从广义上,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概念的深入人心,数字资产也可认为包括了狭义的数字资产和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的含义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前后也是很大不同的。


例如在存储形式上,后期的数据资产不仅包含结构化数据,而且包含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而从资产管理视角上,后期的数据资产更加强调权属和场景化应用。在201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中对数据资产的定义是:“数据资产是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那么什么是文化数据资产?文化数据资产是文化资产的组成部分,同其他文化资产一样,承载了“文化”的效用价值和有用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进行价值计量。资产都需要具有权属,也就是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不同的是资产形态,文化数据资产是非实物的数字或数码形态。


所以,文化数据资产是具有资产权属、经济价值和文化属性的可计量文化数据,包括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数据资产,也包括原有其他类型资产的数字化转化的数据资产。在一个企业中,并不是所有数据资产都是文化数据资产。


文化资产是文化资源及价值体系的核心,也是文化金融的核心。关于文化资产的范畴和边界,业界和学界有很多的解释,但总的来说,文化资产既要符合资产的特点,同时还要有文化属性。文化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文化资产,与其他资产形态和类型一样(如图表1),将作为一类重要资产纳入资产清单或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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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数据资产在文化金融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价值


近年来,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的数据的价值被发掘,在“数据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上,基于资产视角的数据资产管理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2016年10月德勤提出了“第四张报表”的概念,此后“第四张表报表”在业界逐渐被接受。“第四张报表”虽然不完全是“数据资产表”,但其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非财务数据证明了企业价值,也证明了数据资产的价值。从金融视角上看,“第四章报表”如果具备了一定的行业性成熟度,那么将改变金融服务企业的模式。不仅是企业数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共数据的价值也正在政府推动下被挖掘和利用,使之能够有效服务于产业发展。


我国在数据交易和评估方面也有很大进展,成立了很多政府背景的数据交易中心、数据资产评估中心,社会化数据交易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18年6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息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平台 交易数据描述》,2019年8月30日发布《信息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平台 通用功能要求》和《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这是我国发布的三项数据交易国家标准,推动了数据交易的规范化发展。在评估方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19年印发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行业参考。


金融视角下,数据资产管理一旦形成了全行业的规范性,就有了基础性价值,就具有了金融体系中的基础设施属性。


各种数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以及相应的交易规范、评估评价体系等,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基础设施,对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如电子商务数据资产管理相关标准的发布。2019年6月4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式发布国家标准GB/T37550—2019《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该项标准是我国数据资产领域首项国家标准。


就文化金融来说,文化数据资产与文化金融服务体系的关系,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文化数据资产成为资本评估体系的重要对象,成为基础设施的重要要素。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体系能够成为文化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文化数据资产的基础性价值。(如图表2)


文化金融基础设施是在统一的金融基础设施下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和金融服务文化生产紧密相关的基础性软硬件条件和环境。文化金融基础设施中的两大支柱和文化产业信用管理体系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其中后者与文化数据资产有较大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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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金融基础设施之中的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


广义上,资产评估是资产管理的一部分,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金融视角下,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作为一种文化金融基础设施,能为文化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运营和市场成长提供基础保障。


文化数据资产评估首先要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逻辑。在资产评估之前,首先要确定资产权属,确定数据资产的相应争议、限制情况,是否有相应的权证。然后要对资产提供价值尺度,也就是进行估值,要赋予数据资产一定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在此基础上,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一些特别的考量。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通常包括非实体性、依托性、多样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而文化数据资产则因为增加了文化属性而变得更复杂一些。


文化数据资产管理,可以分为公共文化数据资产、企业(机构)文化数据资产和个人文化数据资产三个方面,各自的管理内涵不同。数据资产管理在企业层面是一种竞争力,在公共领域表现为一种治理能力。


在企业层面,文化数据资产管理就是要实现价值管理。文化数据作为企业资产,需要进行成本收益测算,要基于一定的应用场景进行运维,要建立大数据平台以便更有效率提升数据价值。专业化的文化数据资产管理,还需要建立专业团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管理流程。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文化数据资产的价值多寡。上升到产业层面,当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呈现为一种行业规范和标准,就具备了基础设施属性。



三、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迎来最好政策机遇


当前,我国正在向数据大国和数据强国迈进。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白皮书《IDC:2025年中国将拥有全球最大的数据圈》显示,我国产生的数据量将从2018年的约7.6ZB增至2025年的48.6ZB。应该说,未来数年内数据资产的交易量也将呈现高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对于文化产业来说,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大潮,积极抓住政策机遇,推动文化数据资源资产化,推动文化数据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一,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战略任务背景下,作为文化生产要素的文化数据大大提升了在文化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数据在经济意义被定位为生产要素,更加强化了其金融意义上的资产性质。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后,我国各级政府开始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便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能被企业充分利用,能够在产业发展起到要素性的推动作用。


重庆、贵州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大数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


在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这是文化数据资产化的重要战略依据。


第二,“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对文化数据资源的利用以及资源资产化是重大利好。


2019年8月,科技部、中宣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加强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同时提出:面向社会开放文化大数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在中宣部文改办2020年5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通知》中,提出了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建设、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建设、中华文化素材库建设、文化体验园建设、文化体验馆建设、国家文化专网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数字化文化生产线建设等八大任务,这一工程主要涉及公共文化数据的采集、储存、传输和应用,其中也包括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数据的采集以及文化大数据的开发。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实施,将极大激活文化资源的价值,在构建“文化大数据应用生态体系”过程中链接公共与产业领域,实现文化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和经济价值。


第三,新形势下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各类政策提供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良好机遇。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国各级政府在推动金融、财政和税收支持产业复苏的同时,也关注了产业的数字化转型问题,“新基建”在疫情之下加速落地,将为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经济发展提供全新的基础设施。


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17部门联合发起了“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并提出五点“行动倡议”。在疫情影响下。文化产业整体上也受到重创,但一些互联网形态的文化业态显现了强大的生命力,这更加刺激了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


在政策推动下,大量资金将涌入数字化领域,很多文化企业将在生产、管理和服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当文化生产大量使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云平台,文化数据资产的规模将呈现几何级数增长。



四、建设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体系的相关建议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文化产业和数字化转型中的文化企业,将形成巨量的数据资源。在金融视角下,文化数据资源需要资产转化,然后才能开发与数据资产相关的信贷、债券、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产品,这需要拥有一个成熟的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体系。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尽快从政府角度上着手文化数据资产治理工作,在文化金融角度上推动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体系建设。


第一,在现有数据治理体系下,推动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形成行业规范。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开展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我国很多资产评估机构都已经开始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如早期的贵阳大数据资产评估中心,以及2018年成立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数据资产评估中心。金融业、电信业等领域的数据资产是主要的评估对象,文化数据资产并不是重点。


但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文化产业发展较好的城市,文化数据资产的规模已经不可限量。仅仅依靠现有的数据资产评估机构是远远不够的,从发展文化的角度上,也需要更多的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到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业务中来。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多设立有无形资产专委会,可结合无形资产评估,专门研究设立文化数据资产评估机构,鼓励成员单位开展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切实服务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在贵州、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数据管理规范,包括出台了“办法”、“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如深圳市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对政府数据资产等各类数据资产类型的管理都有所涵盖。2015年以来,我国已经出现很多政府背景的数据资产交易机构,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等。


建议在文化产业发展较好的城市,利用消化现有数据治理经验,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文化数据资产治理的相关工作。建议参照股交中心设立“文创板”模式,鼓励在数据交易中心开设文化数据资产交易的专门通道,推动文化产业数据资产管理形成一定的行业性业务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二,积极利用文化产权交易所等现有平台,探索开展文化数据资产评估与管理相关业务。


目前文化数据资产的体量总体上还不大,而且行业性很强,一般机构缺少动力介入,所以需要探讨由专门机构来进行文化数据资产相关工作的问题,要探索利用或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和平台。


我国原有的很多文化产权交易所,经过治理整顿之后,大多还在寻求新的发展模式的探索之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职能和业务活动范围上都比较适合开展文化数据资产交易相关业务,所以,应积极鼓励转型规范的文交所在产权交易标的类型上增加文化数据资产和数据产权。


应该鼓励文交所与数据资产服务机构合作,围绕文化数据资产交易进行咨询、组织发布、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应鼓励文交所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转型专门从事文化数据资产相关工作,成立“文化数据产权交易所”或“文化数据资产交易所”。


第三,扶持文化数据资产相关服务业务和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数据资产治理。


我国已经出现了很多提供数据资产交易的市场化交易平台,如京东万象、数据宝、发源地、天元数据、数据星河等。在支持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战略下,在文化科技创新工程体系下,应积极引导市场机构开展文化数据资产相关业务,为文化数据资产评估提供市场前景。引导金融机构关注这一细分领域,鼓励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商提供金融服务。


建议利用大数据相关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数据开发利用和文化数据资产管理业务。在大数据发展相关资金计划中,设立针对文化数据资产管理的专门资金,对文化数据资产相关项目和业务进行贴息扶持。利用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相关项目提供综合性服务。鼓励国有大型文化投资公司牵头开展文化数据资产相关项目。


第四,积极开展文化数据资产相关知识分享、学术交流及课题研究。


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联盟的成立,将大大促进政产学研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同样,一个类似“文化数据资产管理俱乐部”的平台组织的活动可能要好过多次谈判。


虽然数据管理已经是老生常谈,但数据资产管理对于机构和企业来说都是比较新的领域,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都对文化数据资产的内容、特点和价值有较充分的了解,也需要在行业协会、平台组织的协调下,积极沟通,建立共享分享机制。


同时,应鼓励设立文化数据资产管理相关重点重大课题,积极开展行业研究。良好的交流和研究,将有利于文化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基于文化数据资产进行文化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服务于文化产业。

来源:中国经济网





顾问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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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FUL REVIEW



观点回顾



☑ 顾问观点丨金巍:抗疫常态化下的产业“冰期”与文化产业政策路径优化

☑ 文化金融,认识、实践和突破点

☑ 要素市场化配置,文化产业应关注的三个方面

☑ 服务文化生产是文化金融的“天职”

☑ 文化企业发展要结合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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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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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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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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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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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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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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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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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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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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