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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报|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启动!想申报就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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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7日
阅览:
964 次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就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部署安排。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发〔202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


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乡镇对乡村旅游的服务带动功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出两批1000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基础上,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拓展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并制定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 


请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中的标准程序和《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额分配表》(附件2),做好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于2021年7月10日之前将1份纸质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3、4)和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推荐名单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同时组织申报单位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登录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网址:zykf.mct.gov.cn)在线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省(区、市)推荐的村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予以确定公布。 


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数据年度填报 


我们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上建立了基础数据年度填报模块,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组织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7月11日—20日登录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在基础数据年度填报模块中,对辖区内现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更新填报。


三、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于7月20日之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报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备案,并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数据信息。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中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单应与备案名录保持一致。各省(区、市)现有的省级乡村旅游村镇品牌,经与省级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的,可以直接视作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乡村旅游和创意产品指导处 

游洋洋、范洁   010-59882587、2584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生活质量处 

夏凤阳   010-68502657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填报技术咨询 

杨学武   010-5900900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请寄EMS)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6月9日


附件:

1.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docx

2.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额分配表.docx

3.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申报表.docx

4.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申报报告提纲.docx



附件1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国遴选一批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村容村貌美好宜居、乡风淳朴风俗文明,带动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村镇,建设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充分发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旅游品牌体系,优化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遴选对象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对象为行政村或自然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遴选对象为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遴选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发布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工作方案,开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负责本地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应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申报单位,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重点村镇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重点村镇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提升重点村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四、遴选标准


(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类型丰富,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乡土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2.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主题讲座、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景观设计,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成效显著,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农民精神风貌较好,展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3.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以旅游开发带动乡村产业振兴。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产业、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


4.乡村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5.生态环境优美宜居。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或具体措施。村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其他公害。乡村建设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特色。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乡村生态振兴。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外部交通通畅,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标识醒目美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容得体。


7.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整合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组织振兴。村民能够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要素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分配机制科学,能够有效保障村民合理收益,巩固脱贫成效、带动增收致富效果较好。


8.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能人创客返乡创业,带动乡村人才振兴。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乡村整体形象。能够在宣传营销、预订交易、管理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发展智慧乡村旅游,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乡村旅游规划合理、定位清晰。有单独制定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或在旅游规划中有完整独立的乡村旅游内容。规划符合当地实际,尊重村民发展意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乡村旅游发展定位明确合理,文化内涵丰富、主题特色突出、品牌形象鲜明,镇村旅游产品互为补充,能够发挥乡镇连城带村的衔接功能和工商资本强、设施配套好、人才储备足的要素优势,服务带动乡村旅游发展,实现乡村旅游“规划在镇、建设在村、增收在户”。


2.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区域内有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传承保护有序、开发利用合理。有节庆活动、文化场馆、文化景观等文化传承载体,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山水林田湖草有机协调,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村容村貌优美宜居。乡村旅游发展能够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保留乡村独特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脉络,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避免大拆大建和破坏生态环境。


3.乡村旅游集聚融合发展特征明显。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次高于省内平均水平。有至少1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2个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有2条以上乡村旅游主题线路,有10家以上乡村民宿,有夜间游览体验项目。有体现地方产业和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有经营规范的旅游购物场所。乡村旅游业态类型丰富、特色鲜明、品质优良,能够满足游客多样化、品质化需求。乡村旅游与当地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能够带动当地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文化产业、商贸服务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乡村旅游促进城乡融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较好。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外部通达性较好,乡镇、交通干道与乡村旅游景区(点)之间道路联通较好。有步行、骑行等慢行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较好,交通标识系统设计美观、统一规范,具有地方特色。智慧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行政村宽带网络、4G信号实现全覆盖,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提供信息资讯、宣传推广、预订交易等服务。水、电、气、公共照明、广播电视、旅游厕所、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能够有效向乡村地区延伸覆盖。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健全,能够满足游客购物需求。乡镇应设有位置合理、设施完善、服务齐全、彰显特色的游客服务中心,或有其他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场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旅游发展和返乡创业需要,合理布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乡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作用。


5.乡村旅游促进政策体系完善。有保障乡村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开发未利用和再利用土地等方式支持建设乡村旅游设施和项目。有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财政资金政策,通过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有优化乡村旅游发展营商环境,鼓励乡村旅游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激发乡村旅游创业活力和就业潜力。在乡村民宿证照办理方面有便捷高效的准入机制,有较为完善的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发展引导政策。乡镇政府近两年有实施乡村旅游消费惠民活动、人才培训项目、宣传推广活动等配套举措,有效塑造乡村旅游品牌形象。


6.乡村旅游管理协调机制健全高效。乡镇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保障。乡镇旅游主管部门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协调旅游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和谐相处的社区和乡村治理格局。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有较为健全的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能够指导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收益。在财政资金或旅游发展收益中能够拿出一定比例投入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报告;

3.宣传图片或视频。


提交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将视为授权主管部门在宣传推广工作中使用,请申报单位协调解决好版权问题。


(二)申报单位组织村镇编制申报材料,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三)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遴选标准择优确定后,向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择优确定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四)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从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中择优确定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联合推荐至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省推荐的村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确定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的名单。


(六)列入名录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并由文化和旅游部授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标识牌。


(七)各级报送推荐名单应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六、管理和支持


(一)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信息报送平台和监测工作体系,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并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


(二)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实地调查、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适时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1.旅游产品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和文化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退化;

3.旅游市场失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5.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在遴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遴选程序和工作纪律;

7.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8.其他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三)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在旅游规划、创意下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金融支持、项目对接等方面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对全国和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进行支持。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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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报告提纲


一、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情况

资源类型、特色和价值等。


二、旅游发展基本情况

旅游发展规划、主题、定位,发展现状、发展成效等。


三、乡村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一)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经费投入、记录和档案情况。


(二)文化展示体验载体建设、项目设计情况。


(三)人文环境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旅游产品开发情况


(一)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产品开发情况。


(二)旅游产品开发特点、文化内涵挖掘、创新创意等情况。


五、乡村民宿建设情况


(一)建设数量、布局情况。


(二)文化内涵挖掘、创意设计提升情况。


(三)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管理措施等。


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一)自然生态环境质量。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等级、水体质量等级、绿化覆盖率等。


(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措施、设施建设情况。


(三)人居环境建设情况。


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一)交通设施。包括外部交通设施(通往乡村的公路等级、是否有城市公交或旅游专线车到达、标识标牌建设等)和内部交通设施(游线设计、游步道建设、内部交通工具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游客中心、停车场、游憩设施、标识标牌、旅游厕所、环境保护、智慧旅游等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一)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作用情况。


(二)各类乡村旅游发展主体运营情况。


(三)利益联结模式和村民参与、增收情况。


九、创业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


(一)带动村民就业、培训提升和创客返乡创业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二)智慧乡村旅游建设情况。


(三)宣传营销和品牌培育情况。


十、可推广复制经验做法


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源开发利用、文化保护传承、产品建设、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选择最具代表性、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进行阐述。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申报报告提纲


一、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


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定位、现状、成效,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衔接情况,镇村联动情况等。


二、自然和人文环境建设情况


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及保护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建设情况等。


三、乡村旅游集聚融合发展情况


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情况,乡村旅游产品、线路建设情况,乡村旅游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情况等。


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旅游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与乡村旅游发展配套建设情况。智慧乡村旅游建设情况。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等。


五、乡村旅游促进政策情况


乡村旅游用地保障、财政资金、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民宿证照办理等方面政策措施出台落实情况,乡村旅游消费惠民、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活动举措实施情况等。


六、乡村旅游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情况


人力、物力、财力等乡村旅游发展保障情况,乡村旅游发展管理、利益协调等方面具体举措,自然文化资源保护投入情况等。


七、可推广复制经验做法


总结提炼乡镇在服务带动乡村旅游集聚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方面的有效做法、典型模式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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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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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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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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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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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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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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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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