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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超市|《“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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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8日
阅览:
1054 次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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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初步建立,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数据流动自主有序,资源配置高效公平,培育一批较成熟的交易平台,市场机制基本形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批优质大数据开源项目,存储、计算、传输等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数据采集、标注、存储、传输、管理、应用、安全等全生命周期产业体系统筹发展,与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社会对大数据认知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


《规划》还明确了六大主要任务:(一)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二)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三)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四)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五)打造繁荣有序产业生态;(六)筑牢数据安全保障防线。


附:《“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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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新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是数据的集合,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是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迈进的关键时期,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产业将步入集成创新、快速发展、深度应用、结构优化的新阶段。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发展成效

“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快速起步。据测算,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0年超过1万亿元,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逐渐成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产业。


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布局等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委出台了20余份大数据政策文件,各地方出台了300余项相关政策,23个省区市、14个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央地协同、区域联动的大数据发展推进体系逐步形成。


产业基础日益巩固。数据资源极大丰富,总量位居全球前列。产业创新日渐活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相关专利受理国,专利受理总数全球占比近20%。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网络和4G网络,5G终端连接数超过2亿,位居世界第一。标准体系逐步完善,33项国家标准立项,24项发布。


产业链初步形成。围绕“数据资源、基础硬件、通用软件、行业应用、安全保障”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国遴选出338个大数据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及400个大数据典型试点示范。行业融合逐步深入,大数据应用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数据资源基础较好的领域逐步向智能制造、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拓展,并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


生态体系持续优化。区域集聚成效显著,建设了8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11个大数据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批大数据龙头企业快速崛起,初步形成了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企业不断涌现的发展格局。产业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咨询服务、评估测试等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数字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电子政务在线服务指数跃升至全球第9位,进入世界领先梯队。


“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取得了重要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社会认识不到位,“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大数据思维尚未形成,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偏弱。二是技术支撑不够强,基础软硬件、开源框架等关键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三是市场体系不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待完善,多源数据尚未打通,数据壁垒突出,碎片化问题严重。四是安全机制不完善,数据安全产业支撑能力不足,敏感数据泄露、违法跨境数据流动等隐患依然存在。

面临形势

抢抓新时代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普遍将大数据产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通过出台“数字新政”、强化机构设置、加大资金投入等方式,抢占大数据产业发展制高点。我国要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坚定不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以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整体提升,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呈现集成创新和泛在赋能的新趋势。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大数据与5G、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加速融合,重塑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创新。各行业各领域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基于大数据的管理和决策模式日益成熟,为产业提质降本增效、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泛赋能。


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发挥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乘数效应,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动力变革作用,加速国内国际、生产生活、线上线下的全面贯通,驱动管理机制、组织形态、生产方式、商业模式的深刻变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导向,围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着力推动数据资源高质量、技术创新高水平、基础设施高效能,围绕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着力提升产业供给能力和行业赋能效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自主可控和开放合作的产业生态,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价值引领。坚持数据价值导向和市场化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乘数效应,采好数据、管好数据、用好数据,激发产业链各环节潜能,以价值链引领产业链、创新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基础先行。坚持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并重,强化标准引领和技术创新,聚焦存储、计算、传输等重要环节,适度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


系统推进。坚持产业链各环节齐头并进、统筹发展,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系统布局,生态培育,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协同,推动产业链现代化。


融合创新。坚持大数据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带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数据资源共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加快数字社会建设。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并重,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全面提升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发展质量、规模、效益、安全相统一。


开放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兼顾各方的合作机制。


(三)发展目标


产业保持高速增长。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价值体系初步形成。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初步建立,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数据流动自主有序,资源配置高效公平,培育一批较成熟的交易平台,市场机制基本形成。


产业基础持续夯实。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批优质大数据开源项目,存储、计算、传输等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产业链稳定高效。数据采集、标注、存储、传输、管理、应用、安全等全生命周期产业体系统筹发展,与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社会对大数据认知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


主要任务

(一)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建立数据要素价值体系。按照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框架和评估指南,包括价值核算的基本准则、方法和评估流程等。在互联网、金融、通信、能源等数据管理基础好的领域,开展数据要素价值评估试点,总结经验,开展示范。


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推动建立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强化市场监管,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建立数据要素应急配置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等紧急状态下的数据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提升数据要素配置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化,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发挥数据要素在联接创新、激活资金、培育人才等的倍增作用,培育数据驱动的产融合作、协同创新等新模式。推动要素数据化,引导各类主体提升数据驱动的生产要素配置能力,促进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在行业间、产业间、区域间的合理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二)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


加快数据“大体量”汇聚。支持企业通过升级信息系统、部署物联感知设备等方式,推动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全环节数据的采集。开展国家数据资源调查,绘制国家数据资源图谱。建立多级联动的国家工业基础大数据库和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数据库,推动工业数据全面汇聚。


强化数据“多样性”处理。提升数值、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类型数据的多样化处理能力。促进多维度异构数据关联,创新数据融合模式,提升多模态数据的综合处理水平,通过数据的完整性提升认知的全面性。建设行业数据资源目录,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融合和开发利用。


推动数据“时效性”流动。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动态更新机制,适应数据动态更新的需要。率先在工业等领域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空间,形成供需精准对接、及时响应的数据共享机制,提升高效共享数据的能力。发展云边端协同的大数据存算模式,支撑大数据高效传输与分发,提升数据流动效率。


加强数据“高质量”治理。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通过质量监控、诊断评估、清洗修复、数据维护等方式,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可用、好用。完善数据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推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数据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贯标,持续提升企事业单位数据管理水平。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数据资源规划,打造分类科学、分级准确、管理有序的数据治理体系,促进数据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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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据“高价值”转化。强化大数据在政府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态势研判、科学决策、精准管理水平,降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提升各类主体风险应对能力。强化大数据在制造业各环节应用,持续优化设计、制造、管理、服务全过程,推广数字样机、柔性制造、商业智能、预测性维护等新模式,推动生产方式变革。强化大数据在信息消费、金融科技等领域应用,推广精准画像、智能推介等新模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


(三)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完善基础设施。全面部署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结合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城市智能化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管网、智能电网等布局,促进全域数据高效采集和传输。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建设若干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高性能计算集群,合理部署超级计算中心。


加强技术创新。重点提升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通用技术水平。补齐关键技术短板,重点强化自主基础软硬件的底层支撑能力,推动自主开源框架、组件和工具的研发,发展大数据开源社区,培育开源生态,全面提升技术攻关和市场培育能力。促进前沿领域技术融合,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边缘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


强化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加快技术研发、产品服务、数据治理、交易流通、行业应用等关键标准的编制修订。建立大数据领域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地区开展标准试验验证和试点示范,健全大数据标准符合性评测体系,加快标准应用推广。加强国内外大数据标准化组织间的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大数据国际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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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


打造高端产品链。梳理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关键环节大数据产品,建立大数据产品图谱。在数据生成采集环节,着重提升产品的异构数据源兼容性、大规模数据集采集与加工效率。在数据存储加工环节,着重推动高性能存算系统和边缘计算系统研发,打造专用超融合硬件解决方案。在数据分析服务环节,着重推动多模数据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治理等系统的研发和应用。


创新优质服务链。围绕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需求,加快大数据服务向专业化、工程化、平台化发展。创新大数据服务模式和业态,发展智能服务、价值网络协作、开发运营一体化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围绕诊断咨询、架构设计、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综合服务需求,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


优化工业价值链。以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为引领,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培育专业化、场景化大数据解决方案。构建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丰富平台数据库、算法库和知识库,培育发展一批面向细分场景的工业APP。推动工业大数据深度应用,培育数据驱动的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规范发展零工经济、共享制造、工业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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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行业价值链。加快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行业数据资产化、产品化,实现数据的再创造和价值提升。打造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成熟应用场景,以数据创新带动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金融科技、智慧医疗等蓬勃发展。持续开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推动大数据与各行业各领域融合应用,加大对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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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造繁荣有序产业生态


培育壮大企业主体。发挥龙头企业研制主体、协同主体、使用主体和示范主体作用,持续提升自主创新、产品竞争和知识产权布局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引导龙头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垂直行业企业开展大数据业务剥离重组,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服务能力,加快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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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大数据公共服务。建设大数据协同研发平台,促进政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建设大数据应用创新推广中心等载体,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强公共数据训练集建设,打造大数据测试认证平台、体验中心、实训基地等,提升评测咨询、供需对接、创业孵化、人才培训等服务水平。构建大数据产业运行监测体系,强化运行分析、趋势研判、科学决策等公共管理能力。


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大数据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水平建设,引导各地区大数据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持续提升产业集群辐射带动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贸区等,围绕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国际交流合作等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协会联盟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举办产业论坛、行业大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六)筑牢数据安全保障防线


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大数据安全顶层设计,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鼓励行业、地方和企业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共享使用,开展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等。加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引导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提升对敏感数据泄露、违法跨境数据流动等安全隐患的监测、分析与处置能力。

推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开展数据安全技术手段建设,提升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数据安全产品研发应用,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数字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中的应用。加强隐私计算、数据脱敏、密码等数据安全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应用,提升数据安全产品供给能力,做大做强数据安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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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障措施


(一)提升数据思维


加强大数据知识普及,通过媒体宣传、论坛展会、赛事活动、体验中心等多种方式,宣传产业典型成果,提升全民大数据认知水平。加大对大数据理论知识的培训,提升全社会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的能力,增强利用数据创新各项工作的本领。推广首席数据官制度,强化数据驱动的战略导向,建立基于大数据决策的新机制,运用数据加快组织变革和管理变革。


(二)完善推进机制


统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统筹政策落实,健全国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协调机制,在政策、市场、监管、保障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央地协同,针对规划落实,建立统一的大数据产业测算方法,指导地方开展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引导地方结合实际,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技术供给


改革技术研发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平台化协同的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深化大数据相关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技术成果转化激励和权益分享机制。培育发展大数据领域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资金支持


加强对大数据基础软硬件、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补齐产业短板,提升基础能力。鼓励政府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及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数据企业的投资。鼓励地方加强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DCMM贯标等进行资金奖补。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上市融资。


(五)加快人才培养


鼓励高校优化大数据学科专业设置,深化新工科建设,加大相关专业建设力度,探索基于知识图谱的新形态数字教学资源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与大数据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推进专业升级调整,对接产业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加强在岗培训,探索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开展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创新人才引进,吸引大数据人才回国就业创业。


(六)推进国际合作


充分发挥多双边国际合作机制的作用,支持国内外大数据企业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推动大数据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国公司、科研机构在国内设立大数据研发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文章来源丨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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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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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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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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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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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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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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