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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丨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四部法律法规出台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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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4日
阅览:
3066 次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明确,2020年国务院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其中,围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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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相关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单位分别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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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文化法”有望在2021年公布实施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文化产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整体规模还不够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和法治环境亟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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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博会"庆祝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

文化精品展"现场 


早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期间,原文化部部长蔡武作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提出,要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着手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


2015年2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原文化部正在进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5月20日,在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上,原文化部部长雒树刚表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5年9月,原文化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机制,组建了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经过多次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


2016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在预备项目中就包括文化产业促进法。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文化产业促进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


2019年6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文旅部雒树刚部长作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2015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开展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形成了各方基本认可、比较成熟的草案,争取尽快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6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草案送审稿共设9章、75条,包括总则、创作生产、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人才保障、科技支撑、金融财税扶持、法律责任、附则。草案送审稿聚焦“促进什么”“怎么促进”两个核心问题,着力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引导,将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作为贯穿本法的“红线”,并在内容、技术、投资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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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

(草案送审稿)》


今年1月份,教科文卫委促请有关部门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也提到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已列入审议预备梯队,只待会议进程情况,将适时提请审议。按照立法程序,《文化产业促进法》有望在2021年或2022年正式公布实施。




著作权法三修酝酿近10年



据悉,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落地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2011年启动第三次修订。其第三次修订发端于2011年3月国务院参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给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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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



著作权法修改不易,与其本身的特点有关。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表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


2019年5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公布2019 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在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今年两会期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已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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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

查看最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审议的草案亮点包括:一是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以适应新技术发展,解决现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适应新形势等问题;


二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是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同时,为履行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草案还明确了出租权的对象、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有关作品合理使用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并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等。


其中,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强化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等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草案》基本上维持了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完成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规也应该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空缺待填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向来是家长、政府及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直播等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能自拔造成悲剧的事件时有发生;网络暴力、色情、涉毒等不良网络信息更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凌等也亟需进一步加强监管。


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8.29亿,普及率达59.6%。这其中,19岁以下网民占21.6%,人数超过1.79亿。


2019年7月发布的《未成年人移动互联网使用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有21.25%的受访学生表示曾在使用手机时遇到过色情或暴力信息。一些小说阅读平台存在大量色情暴力内容,由于没有未成年人限制模式,“虐待杀人”“乱伦”等小说点击即看。此外,一些游戏周边APP成为不良信息传播的新温床


如何从源头和机制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历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都会就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打造安全健康的青少年网络生态建言献策。


2018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室发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国务院公布2019 年立法工作计划》再次强调,将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三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都明确了“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这一重要内容。


早在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全文,向各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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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官网截图


《条例(送审稿)》就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等问题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例如,鼓励制作或发布健康、正面的网上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规定了不宜信息提示义务,并规定了违法信息和不宜信息的判定标准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公共上网场所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设备在出厂时或销售前,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


需要承认的是,目前中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方面仍存在很大空缺,尽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中做了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但随着网络对人们生活的不断渗透和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的复杂化,现行管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有限,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水下文保向国际公约靠拢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于1989年10月20日,是国际上较早的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法规,对于遏制非法盗捞水下文物、开展水下文物考古、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保护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求,需要进行适当修订。


据中经文化产业了解,2013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2016年3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2017年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推动《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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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Ⅰ号”出水的玉器 国家文物局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将《条例》修订作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从2016年到现在,在国家文物局历年工作要点中,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都是其中要义。期间,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修订研究,深入调研论证,在修订过程中注重与文物保护法和涉海涉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起草形成了修订草案,先后征求十几个中央有关部门和31个省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2018年2月21日-3月23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司法部对文化和旅游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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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

查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该《条例》修订草案基本维持原有章节结构,主要修改对水下文物保护职责划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发现报告制度与现场看管措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记入藏等内容和程序进行补充。增加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禁止条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措施;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明确禁止商业性打捞的规定。


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同时,修订草案送审稿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精神,增加水下文物利用的内容。并强调,利用水下文物资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管辖权、符合水下文化遗产定义的国家船舶和飞行器的法律地位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尚有改进空间。


同时,也有学者建议,现阶段,中国可在尊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的前提下,通过重塑保护模式、重新定义保护对象、完善保护制度和加强保护措施,推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靠拢。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公布2019 年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国家文物局今年的工作要点中,也提出,2020年将推动《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



文章来源:中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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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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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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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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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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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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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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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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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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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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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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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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