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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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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阅览:
1459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并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牵头对金融帮扶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并做好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谋划,明确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举措,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指导。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等八个重点领域,加大金融资源投入。

《意见》对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金融支农产品、民生领域贷款产品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小额信用贷款、产业带动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民生领域贷款、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保险产品等十类金融产品为重点,充分发挥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合力,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同时,《意见》明确,将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动储蓄国债下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资金支持、财税奖补和风险分担、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等措施,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总结借鉴金融精准帮扶工作成效经验,强化统计监测,推进数据共享,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切实巩固好金融扶贫工作成果,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

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银发〔2021〕171号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21年,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各项政策和制度调整优化。存量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可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信贷支持接续推进,涉农贷款稳步增长,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到2025年,金融扶贫成果巩固拓展,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支农作用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融资状况持续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平稳过渡和梯次推进相结合。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分层次、有梯度地调整优化金融帮扶政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确保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支持脱贫地区通过发展产业、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夯实发展基础,稳步提升发展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2.统筹谋划和因地制宜相结合。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布局、增强政策合力,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特色化金融支持方案,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

3.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考核评估手段,健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积极性。

4.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相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机制、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出更多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贷款资金用途和质量监测。优化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大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投放,支持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扩大对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推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大对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选优配强干部,为帮扶地区提供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支持。

(二)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在总结金融精准扶贫典型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过渡期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每年对全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全力做好粮食安全金融服务,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农机装备、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支持措施。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定价权的大粮商。继续做好生猪、棉、油、糖、胶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促进农产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建立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制度,强化银企对接,对符合条件的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对南繁硅谷、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和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五)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积极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提升等领域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康养、海洋牧场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有效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优质核心企业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推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支持创建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六)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七)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在明确还款来源、收益覆盖成本、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供气、通信、人居环境整治、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助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八)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发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金融服务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力度,支持县域打造特色主导产业和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完善针对农村电商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三、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

(一)大力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强化户贷户用户还原则,继续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其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二)创新开展产业带动贷款。将产业扶贫贷款调整为产业带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并在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增加首贷、信用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送。

(四)加大民生领域贷款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逐步落实免除反担保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微企业等主体创新创业资金需求。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减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

(五)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相关单位要继续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机制,加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业务推广力度,畅通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融资链条。

(六)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经营基础上,在授信审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加特色产业保险品类,提高养殖保险覆盖面,提升天然橡胶保险保障水平。支持保费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降低脱贫地区再保险业务分保费率。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运用保险产品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业防止返贫保险,逐步健全针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公司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配合各地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施政策倾斜,包括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取消封顶线等。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医疗保险产品可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脱贫人口适当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实现不同医保制度间的有效衔接。鼓励保险公司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

(九)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做好存量扶贫票据的接续工作,推广乡村振兴票据,支持企业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鼓励募集资金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脱贫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基金,通过注资、入股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发展。

(十)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持续丰富农产品期货产品体系,上市更多涉农期货品种,完善期货合约和规则体系,提供更多符合乡村产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期货产品,引导带动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努力实现“优质优价”。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优化套期保值审批流程,减免套期保值交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将扶贫金融事业部调整为乡村振兴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乡村振兴金融部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下沉服务重心、延伸服务半径,保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脱贫地区网点基本稳定,支持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优化资金投向,合理控制用于非信贷业务的资金比例,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继续做好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

(二)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加大对涉农业务的支持力度。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国性银行要制定明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方案,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优惠幅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在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中明确涉农业务的权重,并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分支机构及其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薪酬激励、奖金分配挂钩。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明确从业人员尽职免责范围,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对涉农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网点,其从业人员免于问责。

(三)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有效整合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依托5G、智能终端等技术,开发线上服务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的移动展业,支持涉农主体通过线上渠道自主获取金融服务,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服务模式,破解农村偏远地区网点布局难题。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探索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

五、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一)因地制宜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征信平台,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涉农征信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扩大覆盖主体范围。

(二)持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鼓励符合“三农”特点的新型支付产品创新。巩固和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发展。继续推广“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加强风险防范,持续开展宣传,不断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

(三)推动储蓄国债下乡。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下乡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加入国债承销团,进一步丰富农村居民购债渠道,鼓励承销团成员在农村销售储蓄国债。

(四)继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推进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金惠工程”项目,推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探索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提升农村居民数字金融能力,逐步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完善诉调对接、小额纠纷快速解决、中立评估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一)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资金支持。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且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存量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提高放贷能力,拓宽可贷资金来源。

(二)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宣传农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逐步减少对贷款项目的重复调查和评估,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持政策性定位,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支农业务规模降低或减免担保费用。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绩效评价,提高放大倍数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挂钩。推动地方政府在贷款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协助。

(三)加强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过渡期内,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开展金融帮扶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源倾斜。全面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落实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系统总结宣传金融精准帮扶工作成效。各单位要深入总结提炼金融精准帮扶的典型模式、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和创新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阵地,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二)强化统计监测。用好金融支持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加强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的金融信息管理。将原“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调整为“金融精准帮扶贷款”,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脱贫信息名录,继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发放的贷款进行归口统计,为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名录,探索建立相应的贷款监测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鼓励各地整合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补贴、税收、保险、乡村建设项目等涉农有效数据,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共享,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效。积极稳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加强各试验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经验的应用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29日

文章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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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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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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