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线上交易平台2025年新增交易额200亿,同比增长了566%,交易范围覆盖文化艺术品、影视IP、数字版权等十余个垂直领域。
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级文化大数据交易平台,深圳文交所的突破性增长,是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成果。通过“数据确权、登记托管、交易流通、场景应用”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平台有效推动了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转化与产业化,促进了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全国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1)关于文化数字资产和数据资产,前者可包括各类数字货币(法定数字币、有权益代币、虚拟货币),这是搞文化金融者最期望的。后者就是指我国现普遍讨论的数据资产。
2)关于文化数据资产,一般指文化(泛文化/大文化概念)产品在设计、制作、流通、消费、收藏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以数字形态而存在的特殊资产,同时具有资产权属、经济价值和文化属性的可计量的文化数据。其中,大部分为可适用企业入表的文化数据资源。虽然说,数据资源资产价值化既可入表实现,也可不入表实现,但真正能够激发企业投资的内生动力和实现合规及可持续发展,则入表是必然选择。
3)关于文化数据资产的市场化配置。原则上适用数据资产化一般规律。但是,又有明显特殊性:一是文化属性,因可能涉及历史、人文、国家制度等因素,则其开发利用必然要考虑社会影响和公益性、社会性效用,故许多文化数据的资产价值变现不能完全适应市场规律;二是大量文化产品难以标化并计量,这给文化数据资产市场流通和交易带来障碍,因此需要研究运用新的技术工具和新的交易规则来进行适配并减少人为因素障碍;三是资产定价困难,文化产品大多具有IP(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许可、执照等)特性,其价值评估和市场交易缺乏理想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定价的波动性、不可预期性很大,卖方和买方都会产生信任问题。因此,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化正面临着大胆探索、合规创新、先行实验等重大任务。
4)关于文化数据资产入表。关键是解决文化数据软投入的权属界定和预期经济回报评估问题。财政部现行规定是允许将数据资源纳入企业一般资产负债表,并视情分别在三个科目下单设数据资源科目。这向前进了一大步,但若要作为数据资产并表,还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并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管理等指导意意核定后,才可确认为会计意义上的数据资产。这需要两步走,不要混在一起。
关键是明确可资产化的文化数据资源特征,从基本类别上分析至少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可数字化的艺术品。大多艺术品难以标准化,但数字化并没有障碍。这一类产品,文化属性浓厚特别是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和社会人文价值的非标艺术品,但其经济价值非常大,故实物拍买市场早就存在。但是,如何转化为数字藏品进入流通市场实现文化数据资产价值,这在我国现阶段还有法律和制度障碍。当然,有一些艺术品以数字藏品形态进行市场流通的成功案例,核心是通过计次、计时等可计量收费模式在市场上拍卖可供消费在听、视、体验等领域对数字文化产品的使用权益。也有的,通过对数字藏品的IP进行再铸造,重新生成兼顾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数字藏品衍生品,赋能于创意文化产品和IP化新文旅产品价值增值中,最终通过市场实现文化数据资产价值。
二是可数字化的标化类文化作品(如各类数字化的图书、音乐/声音、音视频、影视作品、网文/网剧/在线音乐,以及潮玩产品、手工艺品等)。这些产品大多都有IP如著作权、版权、执照等经营许可,但由于可标准化可计量,故市场流通由来已久,也是现在我国文化数据价值的主流变现业态。但是,既使是文化企业要作为数据资产入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是数字化媒体内容产品(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涉及新闻宣传内容的文化产品,也可包括自媒体和融媒体形成的数字内容产品)。这一类数字化文化资产,虽然说也有文化属性,但大部分都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经采集归集再数据挖掘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采取灵活方式将这一类文化数据资产化并在市场上变现。如,通过对大量公开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数字文化产品,或在与其他类关联数据融合集成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和AI模型化,形成可流通交易的企业文化资产。再如,通过标注、分类形成可供AI大模型需要的预训练语料,更有市场流通交易价值。
四是虚拟文化体验等创意文化产品(如经数字化虚拟并显示的广告、游戏、电竞、展览、演出、画廊,以及各类文旅和商务、政务数字人等)。这些本身就是文化产品和服务领域的数字化形态,天生的就应该形成文化数据资产。随着消费者文化偏好增强和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同时供给侧技术升级、成本降低和消费体验创新提高,这一类文化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开发利用将会规模化展开。
五是特殊类文化数据资产(可称为加工复用类文化数据资产)。即数字文化数据经过大数据分析、再制作、IP铸造,以及人工智能及大模型应用,持续自动生成的一类可复用增值类文化数据。其核心是数字文化企业对文化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交易过程中生成的各类文化数据(文、图、声、视、表格形态的),进行采集归集、数据挖掘、建模计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意及其再制造再利用而形成的具有新标识、新价值的文化数据资源。
需要强调,现在这一特殊类别文化数据和AIGC类文化数据一样,将逐步形成主流文化数据资产。其主要因素在于:第一,文化数据进入可复用阶段后,其数据价值就是一个可持续开发利用并不断增值变现的过程;第二,复用加工数据的标准化、可计量问题比较好解决,故便利市场化流通交易并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最大化;第三,此类数据多为围绕市场需求场景而生产,敏感类文化属性可便了脱敏,有利于市场化配置资源以及推进文化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如文化金融的发展。
因此,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原则,选取文化属性不太敏感或易脱敏、可标化、易计量的文化产品先实践起来。比如上述第二、四、五等。特别是桑教授介绍的声音数据资产,还可与硬资产和场景实现相结合(即声景港工程),更应该普及推广起来。
一是文化企业可基于自身优势(数据、技术、数据治理及其资产管理等)和可获得被授权、被许可因素,优选可适用入表的文化数据资产种类,先干起来,积累经验,逐步扩展。不易全面铺开。
二是要尽快解决文化数据权属认定问题。
也就是文化数据资产化各环节都需要明确法人主体,并按合同/合约/协议等来落实责权利,特别是兑现收益分配权和风控责任。为此,文化企业可以尽量将其数据资产变现任务委托或授权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来完成。如涉及数据标注、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业务板块(环节),都应该主要基于服务成本和价格共识来确定各法人主体的服务收益。这一系列工作越规范合规,就越有利于企业数据资产入表。
三是探索灵活的数据要素交易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本来,基于数据资源总量可无限增长,资源开发边际成本可趋于无限小,资源可持续加工复用,数据在市场交易中天然具有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殊的价格形成因素,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就十分困难和复杂。而文化数据资源特征又使得交易价格出现强波动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此,文化数据资产流通不能简单地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和预期法来解决问题,而是要统筹考虑许多更加复杂因素的变化。
思路上可以至少考虑几点:
一是目标设计上应主要追求相对合理和共识性价格,不必理想化精准化,可以适时核调;二是基于需求场景的丰富多样性,允许交易标的变现价格保持一定灵活性,并且侧重考虑买方价格意向;三是对于数据交易后再复用于新场景的交易,需统筹考虑复用增值过程中新增加各权利人的贡献及其收益分配权限,可相应设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来处理收益分配问题。四是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服务,除提供交易价格专业分析外,鼓励运用最新技术工具解决问题,如智能化定价模型/定价器等技术工具,减少人为干扰因素。
四是文化数据资源入表需理解把握暂行规定的要点:
一是符合现行会计准则是前置条件。
二是按基本标准规范进行数据资产评估是入表的基本程序。
三是紧紧抓住强化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这一暂行规定的最大亮点作文章。
四是原则上购买第三方商务服务作为合规化专业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