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要闻
《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实施 创作环境迎来新变化
可分享至:
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7日
阅览:
9 次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7日起施行。


6893ff0ad89f6.png

国家版权局官网


《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通过落实《意见》,使得版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提高;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版权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版权国际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和环境更加良好,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以下为政策原文: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版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

2025年7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人民、坚持创新引领、坚持法治保障,促进文化与学术繁荣,服务经济工作大局,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全力推进版权运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版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提高;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版权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版权国际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和环境更加良好,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二、构建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法律体系


(一)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修订工作,推进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版权相关国际条约有效实施。


(二)完善相关领域和地方版权政策法规制度。健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完善舞台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措施。支持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版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统筹配置区域内版权产业发展资源,增强地方版权政策法规的协同、带动效应。


三、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


(三)完善全国版权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流程,提升登记质量。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版权登记、查询、监测、统计等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进版权登记线上办理。


(四)强化版权贸易机制建设。持续发挥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龙头的版权展会交易服务体系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区举办市场化、社会化的版权展会和交易会。鼓励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建版权交易数字化平台,推动版权交易数字化转型。继续开展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和创新发展基地建设。引导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积极参与版权展会和交易会,推进国际版权贸易快速健康发展。


(五)推进版权金融服务创新。优化版权质押融资服务,全面推进质押登记线上办理。推进版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建设,便利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查询版权权属状态、许可使用、交易转让等关键数据信息。着力解决版权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风险补偿、质物处置、工作机制等突出问题。支持指导各地区、相关行业开展版权保险、版权证券化等版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版权金融政策宣传和支持力度,完善版权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六)发挥版权社会组织作用。强化对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管,促进其提升管理效能、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指导版权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版权监测、版权鉴定、版权维权、纠纷调解、学术交流和版权宣传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产业和社会的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版权分支机构,参与版权治理体系建设。


(七)推动版权产业相关调研和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调研方法,持续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工作,提升调研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指导性。推动依法制定《版权产业统计分类》,加强与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相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报告。支持和鼓励相关地区或部门开展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工作。


四、全面加强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版权营商环境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指导各级执法部门开展版权执法工作。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等专项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办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


(九)突出版权保护重点领域。加强重点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完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及侵权防控机制建设,强化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对影视和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电商、搜索引擎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版权领域恶意维权、虚假维权和非法集体管理等不法行为。


(十)强化协调联动保护。加强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与司法机关探索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与“扫黄打非”、工信、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协调联动和联合监督检查,提升侵权盗版打击效能,促进版权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推动完善行业版权自律规范,建立健全版权信用监管体系。


(十一)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完善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版权纠纷当事人积极运用相关机制定纷止争,通过多种调解方式,有效降低版权诉讼发生率和版权纠纷矛盾升级概率。加强版权纠纷调解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持续巩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软件正版化督导检查,持续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五、加强版权对外交流合作,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


(十三)深化与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交流合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合作机制,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高层次版权交流合作,巩固发展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版权对话合作机制。


(十四)积极参与版权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推动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国际版权规则制定。参与双边和区域性版权协定磋商,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版权相关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编制重点国家和地区版权营商环境指南,指导企业开展版权海外业务。继续开展版权海外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多层级、多行业的国际版权联动应对机制,支持我国企业在海外开展版权维权行动。支持各级版权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版权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与海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合作或代表关系。


(十六)加强版权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版权法律故事、版权产业故事、版权保护故事、版权国际合作故事等。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专业会议等平台,组织开展民间文艺、版权执法、中小企业创意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等展览展示。


六、创新版权宣传方式,推动版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十七)创新版权宣传推广方式。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广播、短视频等多种载体,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联动宣传,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平台,不断扩大版权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建立健全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国际交流互鉴的版权宣传格局。


(十八)发挥会议论坛展会的宣推作用。积极办好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国际版权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版权专业性会议论坛展会,发布年度版权保护权威信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版权相关会议论坛展会,展示版权成果、扩大版权影响力。鼓励各地区各领域聚焦主题,组织开展专业化的版权会议,打造版权宣传品牌。


(十九)加强青少年版权宣传教育。有效运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发挥校园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通过版权专题讲座、民间文学艺术活动、创意创新赛事及征文活动等方式引导青少年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切实提升版权影响力。


(二十)引导企业扩大海外宣传。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版权培训、优秀版权示范企业展览展示、多双边版权合作等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化发展。


七、保障措施


全面加强党对版权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版权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版权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版权有关扶持政策,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要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追踪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版权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理论研究。建立全国版权工作专家库,鼓励推动高校成立版权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加强高校与版权主管部门、版权社会机构合作,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健全版权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畅通版权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优质的文化原创内容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发展支撑资源,版权IP是文化数字化时代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保护是社会进步与尊重创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体现方式。


《意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版权实践,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体系,推动版权工作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引导文化产业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推动版权要素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新型文化业态、文化企业、文化消费模式深度融合发展,为满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服务主体的实际需要提供版权支撑。


目前,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推出了版权认证平台,该平台联合国家版权局、各省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等权威单位,为版权所有者和机构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安全可信的版权存证、版权预登记、版权登记、版权交易全链条服务,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实现版权的商业价值。


6893ff227e348.png

深圳文交所版权认证平台官网


同时,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版权认证平台还与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实现了无缝对接,确保版权认证与交易流通的畅通无阻。在平台上,最快仅需24小时即可完成版权存证和版权预登记,完成版权登记仅需5-7个工作日,使创作者们能够更加快速便捷地进行版权认证。欢迎通过下方指引,开启版权登记新体验!


https://copyright.szcaee.cn/

复制上方链接用浏览器打开




相关推荐
×

您已成功提交活动报名信息

可前往个人中心查看报名状态

深圳
SHENZHEN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8号
电话:0755-88266839
邮箱:szwenjiaosuo@126.com
QQ:3446235353
北京业务联络处
BEIJI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8号晋商博物馆1c
电话:010-84244880
邮箱:szwenjiaosuo@126.com
QQ:1124357341
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
拍卖经营批准书:4406441100002018   广东省文物拍卖许可证:粤文物证20190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783号
Copyright 2025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 粤ICP备11099274号
用户登录
确定
短信登录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
用户登录
获取验证码
确定
密码登录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
手机注册
发送验证
已有账户?立即登录
注册
×
完善资料
姓名:
公司名称:
地址:
保存
×
找回密码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免费注册 >
下一步
×
密码重置
立即登录
免费注册 >
确定
×
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请
×

“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关

于申报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保证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注册文件或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深圳文交所并更新注册资料。

3、本机构已按深圳文交所规定建立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工作。

4、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深圳文交所许可,不得以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仅在深圳文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他未经企业和深圳文交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深圳文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 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

c、通过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兜售拟挂牌公司股权。

5、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托管类型
确认
深圳文交所
掌柜文化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