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行业迎来新动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制定进程迎来关键节点。1月25日,该草案结束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数据资产正式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并在多处强调了数据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同时围绕数据资产管理构建了多层次规范体系。这是国家立法层面首次正式确认“数据资产”概念并赋予其法律定位。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数据资源的价值开发与治理复杂性同步提升,在权属界定、价值评估、流通利用与安全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尽管数据要素的价值潜能已被广泛认知和开发,但在制度层面,其资产管理定位仍较模糊,国家法律层面始终未明确赋予数据与传统不动产、动产并列的“资产”地位。这不仅成为规范管理、释放潜力的瓶颈,也制约着数据要素的安全、高效、有序流通。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发布,正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回应了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迫切制度需求。其核心突破在于,不仅将数据资产写入条文,更通过立法技术为其规范管理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草案第八条创造性地提出了“其他国有资产”定义,为数据、空域等当前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资产预留了法律接口,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系统性。草案第六十一条则明确赋予数据资产与其他类别资产并列管理的法律地位,实现了从“数据要素”到“数据资产”的关键跃升。
虽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各地也在探索数据产权登记与交易机制,但在国家基本法律草案中明确其资产属性并纳入监管框架尚属首次。这实质上是为数据在经济与法律体系中颁发了正式的“身份凭证”,标志着数据要素从理论概念、政策对象向法定权利客体的关键转变,其象征意义与规范效力远超具体管理条款。这为数据资产的入表、估值、交易、审计和责任追究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是构建统一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不可或缺的前提。
数据资产正式入法,其影响将深远波及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它标志着国家的资产观从工业时代的“有形实体”跃迁至数字时代的“无形要素”,为中国抢占全球数字经济制高点奠定了关键制度基础。

《国有资产法(草案)》通过三项各有侧重又相互支撑的条款,系统描绘了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图景:
1. 明确管理责任,破解“履职数据”沉睡困境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十八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负有主动管理职责。这填补了公共数据资产法律定位的空白,将社保数据、地理信息、政务服务记录等从行政记录升格为需严格管理保障的国有资产,推动管理思维从信息保管向资产运营转变。
2. 升级监管手段,推动动态精准治理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四十一条着眼于国有资产现代化监管升级,将“数字化建设”与“动态监管”提升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筹职责高度。要求建设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对资产存量、流量、价值与风险的实时感知与智能分析,推动监管从事后反映走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动态精准治理模式,并强化管理过程中相应数据资产的管理。
3. 确立平等法律地位,扫清市场化障碍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六十一条作为支柱性条款,明确赋予数据资产与其他类别资产的并列管理地位。这意味着在资产统计、产权登记、收益上缴、转让程序、责任追究等所有环节,数据资产将适用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相同的法律规则与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困境,为会计入表、融资抵押、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操作扫清法律障碍。
这三项条款共同构成了数据资产法治化治理的初始闭环。《国有资产法(草案)》对数据资产的纳入,不仅填补了我国数字化建设的制度空白,也为数据要素安全高效参与国民经济循环注入制度动力,标志着我国数字化建设正迈向以法治化、规范化为核心的新阶段。
随着征求意见结束,草案将在吸纳意见后完善并履行后续立法程序。无论细节如何调整,其确立的“数据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原则,已为中国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与长期繁荣刻下深刻的立法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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